社保转移等办理相关知识
一、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手续及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
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
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备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
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办
法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二、资金如何转移
《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
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是否能够退保
在新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
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
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
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
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
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居民医保门诊怎么报销?
答:居民医保门诊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常见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大病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指定的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80元缴费的人员,本参保年度累计金额在50元至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按30%比例报销;按260元缴费的人员、学生和18周岁以下人员,累计金额在50元至4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按40%比例报销;
(二)常见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类风湿疾病、肺结核、慢性肾炎、椎间盘
突出等在内的16种常见门诊慢性病,按60%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封顶(报销所得)为3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封顶额增加300元,但年度累计最多不超过4500元;
(三)门诊特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等七种病的
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普通门诊统筹需在指定的一家医疗机构就诊,每个街道原则上以该街道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为本街道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常见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大病在参保人员自己选定的2家医疗机构就诊。
退休时的退休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待遇的核定,国家有明确的规定,现将计发办法发出,供你参考: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 ÷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C91+X92/C92+…+Xn/Cn) ÷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 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 的比值取指数。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劳险字[1997]第151号) 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的,从1993年开始取指数,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缴费基数,取本人档案记载的1993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 至调离或转业当年的工资数据。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3项之和;军官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3项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岁)计发月数(月) 退休年龄(岁)计发月数(月)
40 233 55 170
41 230 56 164
42 226 57 158
43 223 58 152
44 220 59 145
45 216 60 139
46 212 61 132
47 208 62 125
48 204 63 117
49 199 64 109
50 195 65 101
51 190 66 93
52 185 67 84
53 180 68 75
54 175 69 65
70 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见主席令第35号[2010])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小陈主动辞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关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芜政[2008]55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算年度累计,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报销起付线分别为100元、 300元、 500元。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治疗的,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参保人员个人已支付的低级别医院报销起付线冲减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报销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分段对应相应等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最高不超出规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发生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凡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住院保底补偿规定的,按住院保底补偿规定执行。
四、实行保底补偿时,保底补偿最高不超出规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五、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算年度累计,参保人员享受的各种医疗保险待遇之和,已达规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六、已参保人员在新缴费年度未续保的,自上一缴费结算年度结束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续保的,自新缴费结算年度开始之日起,按续保缴费标准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上一缴费结算年度结束时仍在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分段计算,但住院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七、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医疗保险(不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其他医疗保险第一次报销后,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第一次报销结报单据等材料享受二次报销,但办理第二次报销时,仅对其他医疗保险第一次报销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报销。
芜湖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
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根据《芜湖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编制当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一个自然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总额,为当期批准的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风险调剂金结余部分。
第四条病种的分值标准和医院等级系数按芜人社[2014]357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未公布分值的病种,按实际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费用的80%,参照已设定病种的分值计算,特殊情况
可采取特例单议。
第六条市人社部门每年会同市卫生、市财政部门组织病种分值评审委员会负责修订病种分值,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提请的特例单议的病种分值评审和确认。
第七条当实际治疗费用超出该病种分值对应费用50%时,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上月病种特例单议,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在信息系统上传数据时标注。月申请特例单议通过率低于80%以下的,对未通过的特例单议病种,按公布分值的50%计算。
第八条个人负担控制比例(个人全自费费用比例,下同)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设置,相同等级系数的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控制比例相同。超出控制的个人负担控制比例部分的医疗费,从当月预结算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中扣除。
第九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处方外配的,其费用一并纳入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外配处方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从当月预结算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中扣除。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外配处方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参保住院病人结算。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报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报表。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当月分值结算的,其医疗费用可延后结算,医疗费用的结算分值纳入到结算月度中。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疾病诊断标准规范诊断,疾病名称按卫生部推广的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主要诊断是导致患者本次住院就医主要原因的疾病,当多种疾病同时存在时,出院时应选择填写对患者健康危害最大、消耗医疗资源最多、影响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为主要诊断。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对“诊断升级”和“高套分值”的病种,按实际分值再扣除超出部分的50%结算。
第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临床路径提供医疗服务,对未公布临床路径的病种,按本院该病种前三年平均费用水平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严禁降低医疗服务标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诊疗不足等行为,一经查实,扣回相应的结算款项。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入院转院指征,属本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内的病人
不得转院。对拒收或推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按《芜湖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对不符合入院指征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分值结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建立住院医疗费用互审制度。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卫生、市财政部门,每季组织医疗机构代表,就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标准、就诊治疗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互查。违反规定已计算的分值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病种分值实施情况纳入《服务协议》履约范围,并加强履约情况的日常监管。市人社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履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方式、参保患者的满意度等列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医院等级系数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执行。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人员: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受益面,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根据自愿、择优的原则,原则上就近选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于参保年度开始后,首次门诊就诊前,在参保辖区内的其它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选定,同时需到辖区内的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选定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居民不得在参保辖区外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居民在非本人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居民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居民医疗保险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我市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发生的不属于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制度。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所在区的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五、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实行目录管理。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执行《芜湖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和《芜湖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不属于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
六、普通门诊实行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核对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严格执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应尽可能使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且不得开具大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确保医疗保险基金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芜政〔199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办法。
二条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坚持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原则。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工作。
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即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救助基金之和)筹集的预算额,提取5%的风险调剂金和预留个人帐户基金后,其余全部用于当年的医疗费用支出预6%的预算总额作为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预算总额,用于结算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异地安置、急诊住院、转外就医等零星报销及支付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
五条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的核定。
级以下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的核定,以前三年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数,作为年度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
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各定点医费用,适当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床位数的增减、承担我市医疗保险业务所占的比例以及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增减,进行合增定点医疗机构当年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参照同等级、同规模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该年度可提供的医疗定。当年决算时结余不予留存、不参与风险调剂金分配。
六条 核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平均分配到每月,作为月度结算指标。月度医疗保险月度结算指标时,按实结算;高于月度结算指标的,按月度结算指标结算。结算时,按应结付额的95%支付,其余5据年终考核情况予以支付。在同一年度内,月度结算指标结余可结转下月使用。
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下的定额结算、项目结算和单病种结算的符合单病种结算的按单病种结算;除按单病种结算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段内的住院医算、在医疗救助段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结算。按病种结算的疾病种类、出院质量要求及支付标准另行制定。 八条 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实行年度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控制,年度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外的合理增量,年终根据当年用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九条 建立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指标体系。主要指标为:门诊就诊人头数、门诊人头人次比;出院人次;每百名门出院人次;均次住院费用(上、下限);住院费用中药品占比例(上、下限);国家基本药物用药比例;投诉率等。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工作量进行合理修正,并将修正后的工作量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挂钩。
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医保结算指标下限的前提下,医疗费用未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指标的,按额指标的结余部分,奖励60%给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条 建立合理增量增幅控制制度,即对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量增长幅度进行合理控制。全年工作量超过5%。如实际工作量比下达的工作量指标的增幅高于5%,则按超出比例相应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的工作量予以按修正后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费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管理,控制住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得以控制费用为由降低服务质量。
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参保病人门诊处方、住院病历审核。凡不符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律按同期门诊处方、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同比例折算后予以扣除。
十四条 严禁推诿参保人员正当就医行为。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将按《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芜人社秘[2010]343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条 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零星报销的程序予以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以基准,超过核定基准转院率以上的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的50%纳入转诊医疗机构付预算总额管理,其余部分纳入转外总额预算管理。
十六条 风险调剂金按下列顺序使用:
异地安置、急诊住院、转外就医等零星报销及支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预留基金不足支付的部分;
当年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超住院医疗基金支付预算总额的合理增长部分的补助。如风险调剂金不足时,按各定点医额占全市可补偿总额的比例分配。
十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拟定出当年的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预算额和基金支付预算总额报市人力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十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于3月上旬测算出各定点医疗机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及结算指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予以公布实施。
十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医疗费用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预算总标及结算程序等,双方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享受权利。
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办法》(芜劳社办[2003]21号)的规定,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结算挂钩。
二十一条 因流行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原因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决。
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原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