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 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银行借款300万元,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估价200万元,并办理了。应南昌银行的请求,南昌某公司又请南昌某单位为其供给,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签定了,约好期为期限届满后6个月。 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准时还款,所以两边洽谈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并寻求南昌某单位的定见,请求其持续供给担保。南昌某单位表示赞同,但三方未从头签定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 6个月期限届满后,因商场发生变化,南昌某公司运营艰难,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南昌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南昌某单位清偿借款。
【分歧】 主合同改动后,担保人只是口头赞同情愿持续供给担保,而没有从头签定合同,也没有在原合同上签字,担保人是不是应当持续承当担保职责? 第一种定见以为: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到了延期还款的协议,并获得了南昌某单位的赞同,故南昌某单位应当对南昌银行承当担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主合同改动后,延伸的还款期限依然在确保期限以内,担保人依然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主合同的改动需求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书面赞同,才干持续有用。由于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之间并未就担保期限的延期签定书面合同,故担保合同对改动后的不再有用,南昌某单位不再承当担保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中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则: 人与协议改动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本案中,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为洽谈达到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虽然两边未缔结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但主合同的实行期限现已改动。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到延期还款协议后,从前获得了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赞同,但并没有构成书面赞同文书,故应当以为不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确保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当担保职责。 2、主合同改动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确保期限内,担保人根据本来的担保合同,依然需求承当担保职责。可是主合同改动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彻底改动了,由于主的实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首要利益地点,还款期限的改动,会影响债款人实际的产业情况,也会影响债款人的债款清偿才能。主合同延伸还款期限,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危险。所以主合同改动后,未获得担保人书面赞同的,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
本案中,不能由于主合同债款延伸的实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限内,就请求担保人持续承当担保职责。已然担保人南昌某单位未对改动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赞同持续担保定见,那么,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担保职责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