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GZ0320120113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月、品
广州市卫生局
穗民(2012J262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又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
局反映。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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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居
民医疗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
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经《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
关规定救助,其医疗救助金额达到或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需继续住院或治疗特定门诊项目的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慈善)力量争参与;
(二)公平公正、以人为本;
(三)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及时高效。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本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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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核、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
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
第二章救助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携带以下材料,向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一)由重特大疾病协议医疗机构(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和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加具意见的《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凭巳批准的《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3个工-4-
请表》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十条救助对象应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用按以
下方式分担:
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及以下
的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中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
按分段报销的方式,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救
70%;未助金负担50%;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60%;在10万元以上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
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老年人(男
上)医疗救助金负担比例相应增加
村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60周岁、女55周岁或以10%;城镇"三无"人员、农100%。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年度每人累计的重特大疾
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四章救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由以下途径解决:
(一)广州市医疗救助垒;
(二)社会筹集的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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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救助费用结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支付。一6-
第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救助对象就医记账结算情况,按规定格式填写《广州市重特大疾病住院月结算申报汇总表》、《广州市重特大疾病住院月结算申报明细表》、《广州市重特大疾病门特月结算申报汇总表》、《广州市重特大疾病门特月结算申报明细表)),汇同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无结算单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供人工模拟核算单和费用清单)、《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报送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对协议医疗机构报送的申
报资料进行审核结算,并按规定格式制作《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拨付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报来的《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拨付汇总表》进行审核后,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向各有关协议医疗机构拨付救助金。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医疗救助金核拨情况反馈给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协议医疗机构收到救助金后应及时将收费票
据送交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存档。
第二十二条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其他医疗
机构诊治疾病时,应及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以零星报销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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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f2012年8月31日印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