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制度题目
《司法制度》期末试题
(二选一)
任选一题,撰写一篇2800—3000字的论文、学术综述、评论或读后感。
一、论文(或学术综述)
司法改革: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
二、论文(或评论、读后感)
必须结合以下四则材料撰写:
1.重庆3名民工被不当劳教获国家赔偿5.4万元
2.三男子酒后挑衅交巡警被劳教一年
3.江苏常州上访者被以未购1元公交票为由劳教1年
4.王立军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 附:
重庆3名民工被不当劳教获国家赔偿5.4万元
2007年9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派出所民警胡某在调查一起治安案件时,对在场民工雷华灯进行询问,因雷华灯不配合,民警胡某随即对雷华灯宣布口头传唤。被拒后,胡某遂对雷华灯实施强制传唤,因雷华灯抗拒,双方发生拉扯、扭打。民工肖家品、肖鹏飞认为民警执法不当,与增援民警金某发生争执并导致双方发生推搡、厮打。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民警胡某、金某被致轻微伤。10月8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以雷华灯、肖家品、肖鹏飞犯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对其分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随后,雷华灯、肖家品、肖鹏飞因不服该决定,向开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雷华灯3人的劳动教养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警传唤雷华灯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公务行为,雷华灯有服从的义务。雷华灯、肖家品、肖鹏飞抗拒执法,并与执法人员发生抓扯、厮打,构成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但雷华灯等人与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当发生抓打,虽行为过激,但并非蓄意抗拒,系妨碍公务行为的一般表现。该行为除造成民警轻微伤害外,未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特别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具临时性和突然性,事后雷华灯等人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无证据表明雷华灯等人妨碍公务行为的违法情形,
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情形更为严重且有从轻情形的情况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雷华灯等人作出处理,不仅能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且符合普遍的公正观念。据此,法院认为雷华灯、肖家品、肖鹏飞不符合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条件,故终审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时,雷华灯、肖家品和肖鹏飞才被释放,其分别已被劳教180天、180天和202天。为此,3人诉请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给予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3名原告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未达到对其进行劳教的条件,被告对3名原告作出的劳教决定依法被撤销,但是3名原告已被被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因此,被告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雷华灯、肖家品赔偿金各1.7万余元,支付肖鹏飞赔偿金2万余元。
三男子酒后挑衅交巡警被劳教一年
2010年10月16日晚,九龙坡公安分局交巡支队在九龙坡区巴国城大门口设置武装检查站进行酒后驾驶盘查任务。21时30分许,当民警谢家强正在对一辆小轿车进行盘查时,遭到酒后路过的杜某、任某、罗某等六人的无故言语挑衅、言语谩骂和推搡。闻讯赶来支援的巴国城平台民警曾晓辉和协勤段天成也遭到杜某、任某、罗某等人的谩骂和推搡,最后导致民警曾晓辉被推到在地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马王平台民警余良强路过巴国城平台,见状立即下车支援,也被杜某等人殴打,导致民警余良强右胸部软组织受伤。
袭警事件发生后,杜某等人被传唤至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接到警情报告,分局领导立即责成分局治安支队和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迅速组织案侦力量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几名违法嫌疑人如实交待了其酒后无故对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进行挑衅、殴打的违法事实。
10月17日,杜某、任某、罗某等三人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10月26日,杜某、任某、罗某三人被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1年。听到这个处罚结果,三人后悔不迭。
江苏常州上访者被以未购1元公交票为由劳教1年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8月09日02:59
被指认“不买票”的4人中,只有孙洪康没有被劳教
他说:“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也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
因为不购买一元钱公交车票,三名江苏常州市民被劳教一年。熟睡中的吴产娣又被惊醒了。
豆大的汗珠从她的额头滴下,她口里不断喊着:“不要劳教我,我买了车票了。” 一个月前,吴产娣刚刚从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养所出来。
吴产娣并非唯一一个因为“一元钱”被劳教的人,与其一同被劳教的还有常州市民朱玉妹、陆菊华两人。
江苏省常州警方对于劳教三人的理由是一致的:
“三人均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问题,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此后,在事隔114天、289天、373天之后,三人先后被送劳教。
对于这个理由,吴产娣说:“犹如被人莫名其妙打了一巴掌,随后封住口,连一个‘冤’字都说不出来。”
因为不服,三人分别起诉当地劳教部门“非法劳教”。然而,一审、二审败诉。 2011年4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败诉的判决书,三人的代理律师想不通。一个月前,代理律师郑建伟将案子发布到网上,此事不断在网络中发酵,引起热议,被称为“一元劳教案”。
“一年后,警方突然想起来我没买车票”
吴产娣说:“事情都过去一年多了,我却突然被抓走。我做梦也没想到,因为‘没买一块钱的车票’,我会被劳教一年。”
2010年7月7日早晨8时45分,吴产娣抱着孙子和丈夫在小区门口散步,随后被便衣警察包围。
吴产娣说,因为警察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当时并不知道包围自己的是警察。
“我第一句话是问,你们是谁,要做什么?”说完这句话,吴产娣还拨打了110报警。
随后,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红梅派出所副所长赶到,出示了警官证及传唤单,要求吴产娣去派出所接受询问。
当天晚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产娣行政拘留9日。
拘留吴产娣的理由是:“在2009年6月29日14时许,吴产娣伙同朱玉妹、孙洪康等10多名我市人员在北京宣武区陶然亭桥北14路公交车站台,以到中南海反映问题为由,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
吴产娣被拘留的第二日,天宁区公安分局又撤销行政拘留决定。随之而来的是一张由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劳教委”)开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劳教吴产娣1年。
有意思的是,“去北京反映情况”是在2009年6月,她被拘留却是在2010年7月。 也就是说,在事情发生1年之后,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她一年前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的车票,并跑到她家中将其拘留。
吴产娣后来获悉,在这1年之中,她并不是唯一一个被警方“突然想起来”,并被劳教的。
此前,一起去北京反映问题的朱玉妹和陆菊华也被劳教了,“简直如出一辙。” 说不清楚的案由
对于“没有购买车票”的说法,吴产娣声称:“我太冤枉了,我是被打击报复。” 另外两人也是大喊冤屈。她们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劳教委对她们进行了非法劳教。
吴产娣说,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陆菊华和朱玉妹在内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桥北等待14路公交车,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
她说,自己是最后一个上车的,刷了卡之后她就往后走,当时确实因为有人不买票,司机崔林和乘客发生了争执,司机拒不开车并报警。
吴产娣见状,还跟司机讲:“我刷了卡,你不能不开车啊,不能耽误我办事情。”由于司机不理会吴产娣,随后她亦拨打了110报警。
吴产娣在向记者讲述的同时,拿出了自己2008年6月份购买的北京市公交一卡通,她说,当时自己就是刷的这张卡,只需要4毛钱。
陆菊华同样跟记者出示了自己的公交一卡通,她说自己也刷了卡。
朱玉妹则没有一卡通,但她亦说:“我上车的时候,投了1元钱,司机应该看到的。否则我怎么上车?”
然而,三人的言辞并不被常州警方认同。
警方采信了唯一目击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的说法,崔林向警方指认了朱玉妹、陆菊华以及吴产娣,并声称她们“不购买车票”。
有意思的是,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调取的当日“报警记录”中显示,公交司机崔林于14:51:06报案,声称:“在自己车上有半车上访人员,要去中南海闹事,车子停在陶然亭桥北车站,他们没有统一服装,背着包,有上访材料,无横幅及标语,请民警来。”
同时,记者调取了14路公交车当日值班记录,记录中,值班人员陈起云写到:“14:50,14路车驾驶员崔林北行到陶然亭桥北时,10余名自称上访人员的人上车,要去中南海,崔林拉手刹报警。”
在这两份详实的记录中,司机崔林并未提及有人上车不买票。而报警原因及停车原因均不是“拒不购买车票”,而是“有上访人员”。
一个人的“孤证”
据案卷显示:2009年9月28日,在事情过去了90天之后,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通过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认出了孙洪康、吴产娣和朱玉妹。
事隔196天后,即2010年1月15日,陆菊华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牛塘派出所又一次向崔林作辨认笔录,此时,崔林又辨认出了陆菊华。
此后,当时出警的北京天桥派出所两位民警杨金荣、曹永铜在接受常州警方询问时,却未能指认出是谁没有买票。
陆菊华的代理律师杨再明说:“时隔那么久,警察都指认不出来,一个公交车司机每天面对那么多乘客,竟然还能指认出来,这不符合常人的逻辑记忆规则。”
更耐人寻味的是,陆菊华及吴产娣曾要求警方调取刷卡记录,但却被告知:“时间已经过了很久,刷卡记录被冲掉了。”
14路公交车的摄像头,也被公交公司称为:“没有记录功能,只是司机观察上下乘客用的。”
由此,能够证明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没有买票的,仅有司机崔林一人的证言。 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这是典型的“孤证”,公安机关和劳教委采信孤证,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陆菊华、吴产娣、朱玉妹被劳教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教委及公安机关非法劳教。
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均判三人败诉。
陆菊华想不明白,她说:"司机崔林,我和他一句话都没说,他怎么就指认我不买票了?而且事发之后,我都没有见过他。"
吴产娣说:"我被一个空气人给指认了。"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三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但均遭拒绝。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经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这样的说法让朱玉妹的代理律师不能理解。他说:"此案争执较大,法院应该要求证人出庭,而且法院根本就没有送达出庭传票给证人崔林。"
崔林不仅没有出庭,这个人在接受完常州警方询问后,似乎也消失了。
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自己曾经3次前往北京寻找崔林,均无功而返,"再也找不到了,搬了家,车队也说不上班了。"
无奈,律师郑建伟给崔林发短信,询问那天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情。崔林给他回短信:
"真不好意思,我真忘了,希望你们,还有你们的公安机关别再打扰我的生活工作了。"
新快报记者日前专程前往北京再次寻找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在14路公交车调度站里,车队队长说:"崔林你找不到,他没上班。"
同为14路公交车的多位司机竟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谁是崔林?不知道啊。" 而谈及到更多关于2009年6月29日发生的事情,14路值班队长说,"一切都不清楚。"
此案唯一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销声匿迹了。
异地立案,"手伸得太长"?
除了指责公安机关采信"孤证"外,朱玉妹及律师等人还认为"常州警方手伸得太长",非法"异地立案",有滥用职权之嫌。
朱玉妹不知道,从2009年8月10日,她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已经开始介入调查"常州上访人员6月29日扰乱14路公交车正常行驶事件"。
而这一问题成为日后法庭上非常有争议之处。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郑建伟和杨再明两位代理律师都认为,此案该由北京警方管辖,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长","其行为是在滥用职权"。朱玉妹的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而陆菊华和吴产娣的案件来源都是"上级交办"。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朱玉妹、陆菊华和吴产娣三人的案件中,均认为,"鉴于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劳教部门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劳教机关,行使本案管辖权是可以的"。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看到,法院所采用的规定只截取了前半段,后半段中还写有:"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郑建伟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由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案件,也应该有"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根本没有向常州警方进行案件交接。
记者采访朱玉妹案件的立案派出所,一名警员表示:"北京警方都没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案件交接程序。"
这样的说法遭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袁裕来的斥责,他说:"全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都是一样的。案件发生地北京都没有立案,常州警方怎么可以跨辖区立案,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
此外,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还质疑,在该案中,3人先后被拘留,随后撤销拘留,再劳教1年,"公安机关先拘留再劳教,有违法律'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国内著名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也说:这是典型的一事二罚案例。在该案中,公安机关首先下达了行政拘留裁定,临近拘留期结束时,又撤销裁定,重新劳教。按照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劳动教养"是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已经撤销了之前的行政拘留,所以,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而针对法院所说的"劳动教养"不属于行政处罚,李肖霖认为:"这是法院在狡辩,劳动教养实际上就是一种很严厉的处罚手段,不单单是教育手段。"如果公安机关说撤销之前的处罚,那么说明公安机关办案很不严肃,第一次处罚就是错误的。
"不上访,就不用劳教"
陆菊华的律师杨再明还说,这个案子从最初就有问题,是一起典型的人与人不平等的案件。
杨再明说这个话的原因是,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一共指认出4名不买票的人员,但最终警方仅劳教3人,另外一人从未被劳教。
崔林通过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认出了孙洪康、吴产娣、朱玉妹和陆菊华上车"没买票"。
孙洪康是崔林最早辨认出的"不买票人员",但他却从未劳教过。
孙洪康的一句话或许直指该案的某种真相,他说:"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
而记者获悉,在"不买票"事件发生后,吴产娣、朱玉妹和陆菊华先后又曾前往北京反映问题。
记者就此采访常州市公安局时,常州市公安局要求记者前往江苏省公安厅申请采访,记者拨打了江苏省公安厅宣传处赵处长电话,他说:"你这个采访,要上级批准,不批准,我们不能接受采访。"
法律专家指责常州警方涉嫌滥用职权,14路公交车司机歧视上访人员
■新快报记者 刘子瑜 实习生 马毓 发自北京
几乎没有人能够想到,朱玉妹、吴产娣及陆菊华的上诉会以失败而告终。
“北京上访,家乡劳教”这样的句子瞬间在网络上发酵,一批网友开始指责当地法院存在“盲判”及“包庇公安”的事实。
与此同时,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也纷纷站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
新快报记者就常州警方到底能否异地立案,证人崔林的话到底能否采信,假设三人确实没有买票、劳教一年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专家。
李肖霖:14路公交司机歧视上访人员
李肖霖,国内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
李肖霖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非常蹊跷,也令人产生了很多疑惑。” 他说,这是一起非常简单且很小的治安事件,却被当地公安转变成了一个冤假错案。 李肖霖告诉记者,作为公交车本身,它对于普通民众是不可以拒载的,除非乘客携带了危险品上车。
“你只要未证实乘客带有危险品,不可以拒载,如果公交车不载客,那么就是司机本身的问题。”李肖霖这样说。
与此同时,李肖霖甚至认为,如果司机根本就没有将乘客送到想要到的地方去,那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向乘客要钱。
也就是说,朱玉妹及陆菊华、吴产娣本身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为公交车司机没有开车。而且在其报警记录中的理由也并非他们没有交钱,而是因为发现有人上访。
他说:“所以北京警方没有立案,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常州警方以‘工作中发现’及‘上级交办’为由立案,是站不住脚的。”
李肖霖还批评北京市14路公交车司机搞人群歧视,他说:“从报警记录和值班记录中能看出,这个公交司机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共服务人员,搞人群歧视。”
他说,崔林实际上执行了这样一个行为,即上访人员不能坐车,这是一个明显的歧视行为。
“但是人家上访人员能够到北京来,他们显然是乘公共交通工具到的,其它的交通工具都可以坐,凭什么你就不让人家坐了呢?别的车都没有搞这个歧视,你北京的14路公交你为什么搞特殊?”李肖霖这样质问。
最后,李肖霖说:“这些人最终并没有乘车到达目的地,公交公司根本没有理由收取他们的乘车费用。他们本身不需要付任何费用。”
袁裕来:不给车费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袁裕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
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非常荒唐,公安执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去北京反映问题。”
他说,司机指认了4人,但只有3人被劳教,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是有问题的,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袁裕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公安执法有违《信访法》中对民众上访的规定。且劳教法规中并未规定可以对上访进行处罚。”
他同时指出,如果仅仅因为未缴纳一元钱车费而需要进行处罚,那么首先这是乘车人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公安部门没有权力涉足。
同时他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孤证不可以立案。考核在于,单一证据是不是足够强,如果够强,是可以立案的。如果不够,就不可以。”
“就本案而言,司机崔林的证词,如果朱玉妹等人承认了,是可以立案的,但是对方没承认,就需要进一步商讨。法院也有必要要求证人出庭对质。”
沈岿:一元钱,不至于劳教一年
沈岿,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确实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沈岿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他说,首先从处罚方面讲,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三个人的行为并未直接构成犯罪,因此常州警方不可以进行异地立案处罚。
“这点常州警方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如果说要立案,也需要北京警方移交案件,否则对于后期争议这么大的案件,两地警方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才可以确定哪里立案。”
同时,沈岿说,假设三人均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应该劳教他们。“这个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里面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处罚必须和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成正比。”
沈岿说,这个案件非常显然,三人不足以劳教一年。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而且,即便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劳教法规里面也没有规定说,可以对拒付公交车款进行处罚。即便是他们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对于拒付一元车票这样一个事情的处罚,最多也只是罚款、赔付等,并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袁裕来也说:“假定他们都是未付钱的,那么他们的量刑是不适当的。即便是偷一元钱,也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法律专家指责常州警方涉嫌滥用职权,14路公交车司机歧视上访人员。
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
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立军
(2010年10月16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主题就是:调查、督办、维权。这项工作市局党委高度重视。我在大会小会上讲,曾强调过数十次关于维权工作和怎么维权,这两年我
疾言厉色批了也不下15次。但民警维权工作却被纪检督察部门和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淡化。这严重影响了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和对组织的信赖,让民警感到很无奈、很无助,挫伤民警斗志,丧失执法尊严,损毁警察形象,侵蚀队伍肌体。 两年前,有一个老板驾车撞死了警察,光磊书记批的是杀人,刑警总队认定的也是杀人。那个老板给几十万一忽悠,陈洪刚等人就将该案定为交通肇事,把肇事者放了。如果现在,不仅判他,至少让他拿120万;因公殉职,公安机关还得补偿几十万,整个费用应该在150万至200万左右。当时就准备严肃处理陈洪刚等人。按照重庆话讲,像陈洪刚这样的领导干部是“方脑壳”、“乱劈柴”。最后陈洪刚来了,拿个小本,说要向我汇报。第三次来的时候,我就说陈洪刚你出去。生命这么可贵,我们能在乎几十万块钱吗?我今天讲这件事什么意思?想说明其中折射出的是有的领导干部良知、德品和职业的缺失,对民警缺乏感情。极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与违法犯罪人员、与“老板”勾结,一旦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案件,充当说客,观望等待,让民警忍气吞声,忍辱含泪。有的民警被打得头破血流甚至致残,可最后什么结果?往医院一送,给几万块钱就不了了之。现在甚至出现一个怪圈: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后,主要看市局领导的批示来决定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方式和力度,决定民警被抚慰、被慰问的深度和广度。大家想过没有?我们让民警面对急难险重的任务冲上去,让规避风险是零的民警用生命和鲜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他们受到侵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损伤、人格受到侮辱的时候,纪检督察和相关组织特别是基层领导不能够为他们撑腰,为他们仗义执言,及时抚慰他们的心灵创伤,安慰他们的家人,维护他们应该得到的尊严和正义,你怎么培养民警忠诚、正直、勇敢、爱民的核心价值观?如何提振队伍的精、气、神?怎么能够让英雄流血不流泪?而且,如果对战友没有真情,对社会怎会有感情;不能为战友伸张正义,怎么为老百姓、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对战友的合法权益都无法维护,怎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纪检督察这次在调查武隆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时,对民警缺乏感情,又出现了不认真、不深入、不负责等问题。这个案子老百姓都知道,纪委督察去调查的时候,第一,问民警没有?如果问了,民警肯定要说砸相机、打警察的事。第二,余海波在现场说的那些话为什么丢了?你们走访老百姓没有?第三,有没有县局或者当地党政干部出面游说,要把这件事隐瞒下来?第四,要么你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四种情况前三种我非常看重。你看网上就写了,亿万富翁暴打交巡警。余海波和拆违的县综合执法大队发生对峙,3次堵断公路,并指使几十名工人和打手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武隆县交巡警。还说给我打,打的就是这些小警察,工资他发,有事他负责。网民还称,“余海波关系硬得很,与县上多位领导是铁哥们。”这些帖子的访问数是多少?10月3日晚上10时46分开始,到4日下午4时,访问数达到4120。大多数网民支持警方秉公执法,希望严惩凶手。纪检督察去调查的民警难道还没有老百姓有正义感?现在武隆县局一看事不好,把砸相机的事报上来了。余海波在当地能成为黑社会,肯定有几个公安干警包括县委和政府的干部要跟着进去。你们调查的人到那儿干什么去了?为什么没把余海波的黑社会背景查出来?为什么余海波到场说的那些话给丢掉了?为什么砸相机的事没写上来?对这件事,市局党委责成纪委对负责调查武隆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的民警予以严肃问责,并通报全局。
我们本身的定位就是,和平时期最不能享受和平的人,寓意就是舍小家为国家,舍一人为大家。公安机关如果自己不维护民警的权益,只依靠社会舆论和怜悯过日子,这是一种悲哀。我们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警察,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警察,执法权威绝不容挑衅,法律尊严绝不容亵渎。国外的黑恶组织和有组织犯罪,他们甚至和政府对抗,但从来不敢和警方对抗;一旦与警方对抗,造成警察被伤害,全国的警察都将诛之。重庆警方也将如此,同仇敌忾,全力以赴。谁胆敢藐视法律尊严,挑战执法权威,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侵害民警合法权益,威胁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无论其背景有
多深,经济实力有多雄厚,都将予以严惩。危及民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要果断处置,依法击毙。维系民警和群众的生命指数,确保最大安全,先发制敌,减少中间过程,各级公安机关都要负起责任。对余海波这样的不法之徒,就是要重拳出击,严惩到底。要立即成立专案组,选派精兵强将迅速全面突破。要严查其涉黑背景,深挖“保护伞”。对已抓获的涉案人员,要采取异地关押,立即突审。对涉案人员,要依法全部缉捕,至少劳动教养三年。对用于堵断公路的渝.ANV678号宝马车及其它几台车辆,全部以作案工具罚没。要查封其全部的涉案公司。要加强对外报道,强化舆论导控,彰显公安机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执法权威,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对于这个案子,我第一时间就明确批示:建华:肇事者全部教养三年,不投送。我还批了一条:另:其宝马车等以作案工具罚没。派人指导。昨天武隆的干警就说:“这小子在我们这儿是一霸,打警察算什么?这下可为我们争了口气,不然这事又完了。”我们领导举手之间一个批示就能为民警找回一点尊严,让全体民警深受感动和鼓舞,让老百姓感到公安机关有能力、有正气。现在梁平、大足、武隆的警察在当地没底气,抬不起头。过去还有合川,张克孝去了以后改变了。就涪陵发生的事情,我告诉值班的领导要有敏感性,要导控,要具备经验,任何时候都要从容应对。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今天为什么紧急召开党委会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维权,让民警及其家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让他们感到有强大的后盾支持和坚强的政治保障,让民警敢于大胆执法、理直气壮执法、有尊严地执法。政治部绩效处和纪委要拿出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维权的量化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民警任何时候受到侵害,都必须第一时间维权。政工是先导,单位政委、政治处主任及有关政工干部必须第一时间前去看望慰问,不问对错,首先抚平民警心灵创伤;纪检督察要第一时间跟进维权,敢于叫板,敢于拍桌子;对不法分子,全市公安机关都必须同仇敌忾,依法严厉打击,毫不客气。慰问民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大节日和传统佳节;二是英烈及因公牺牲民警家属、伤残民警;三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群体以及因公负伤民警。养廉怎么养?就这么养出来的。如果民警都能得到慰问、得到关心、得到维权,感到组织时刻在关心、慰问和鼓舞他,有领导为他仗义执言、操心奔波,那么民警的精神就会得到安慰,物质就会得到保障,那些社会渣滓、流氓地痞、黑恶势力乃至党政说客,就根本没有机会和可能让民警放弃尊严和权益。要强大,首先要自己强大。本次会议的新闻信息,要以市局党委紧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强调带着责任和良知维护战友及其家人生命安全为题尽快挂网。本次会议纪要和我在会上的讲话一并挂网。要以科所队为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感悟,并在会议纪要的首页签字。要围绕价值观、人格、尊严与维权深入开展讨论。近期的警营文化沙龙,也要结合市局党委的要求,专门组织讨论活动。区县局、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政工纪检部门负责人,要手写出2000字以上的心得感悟。各单位要收集民警在学习讨论中的具体反映,并形成专报。签字首页、心得感悟、收集民警反映的专报,要分别上报市局政治部和纪委。政治部和纪委要以简报形式择优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