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浅谈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摘要】当前,在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研究和立法研讨中,对于犯罪未遂行为均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但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却存在诸多争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向来以“主客观统一说”来说明犯罪的理论中的各种问题,但是,对于刑法处罚未遂犯的基本理念,缺乏深入研究。关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和折衷未遂论三种观点。事实上,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涉及许多刑法根本问题,本文从刑法基本理论出发,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探究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关键词】犯罪未遂;处罚根据;客观未遂;主观未遂
在讨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未遂犯的范围,即什么是未遂犯。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一,所以未遂犯含义的具体界定也不一致,略显多元。但概而言之,主要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前者主要是指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后者则主要指障碍未遂。本文将从后者狭义的角度展开具体论述。
一、关于未遂犯处罚依据的各种学说
犯罪未遂理论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改革家贝卡利亚提出,并在其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有详尽阐述。他指出法律并不处罚人们的纯主观的犯罪意识,但这并不代表当人们已经以具体行动来实施自己的犯罪动机且尚未发生犯罪后果时刑法不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这种犯罪未遂的行为仍要作出必要的惩罚性约束。但对于犯罪未遂的具体处罚标准,目前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和折中未遂论三种认识。
客观未遂论,主张以发生对法益的客观危险性作为对未遂犯处罚的基本依据。其重在强调对法益的保护,并不关注主体的犯罪意思,也就是说即使主体有犯罪意识,其犯罪未遂行为并没有给具体法益带来客观危险性,则对其不应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也持此观点。
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截然相反,其主张以主体的主观犯罪意识和犯罪心理作为对未遂犯处罚的相应依据。其重在强调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并不考虑具体行为后果及对相关法益的客观危险性。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已展现出其犯罪意思即存在相关犯意,则应对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我国学者梅传强、张有胜也持此观点。
折中未遂论,此种观点结合了上述两种观点,对未遂犯的处罚主张既要考虑对法益的保护又要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但以前者为重后者次之。我国学者张永江持此种观点。
由此可见,无论是哪种观点学说,均认为犯罪未遂行为具有刑罚处罚性,只是不同的学说在处罚依据和具体的处罚标准上有所不同。客观说重在强调以对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性为依据,主观说重在主张以行为主体的犯罪故意为根据,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