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称认定标准
03-20
公司职称认定标准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能准确的对公司员工执有的个人职称进行有效的认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象:
1、 公司所有岗员工。
2、 包括公司外派劳务人员。
3、 不包括公司从外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原则:及时、真实、有效、准确。
第四条 及时性:
1、 被录用的员工及时提供个人最高职称的有效证明,如不能提供职称证 明,视为无职称人员。
2、 自提供有效证明之日起,对职称予以承认。
3、 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职称,自证书下发之日起,对职称予以承认。对处在评审期间,未取得证书的职称不予认定。
4、 自定岗之日起予以核定职称工资。
第五条 真实性:
1、 公司员工在提供职称证明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
2、 员工提供的职称证明以职称证原件为准,复印件等其它证明文件无效。
3、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公司有权力对其予以开除或予以处罚。
第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
1、 公司正式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进行职称评审工作。
2、 符合职称评审资格的员工自愿报名参加职称评审。
3、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自行参加职称评审,应先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4、 员工所获得的与所从事工作无关的职称,公司降一级予以认定。
第七条 以上各种职称的具体待遇标准参见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