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
【时效性】:已失效【颁布日期】:1994-04-25【生效日期】:1994-04-2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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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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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五年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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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年度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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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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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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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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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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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 附 则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5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章 总 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通过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争取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合作;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内外的科技力量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科技活动,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章 五年计划编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决策、环境管理及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对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结合环境科学技术自身发展的规律,提出五年期间科技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于每五年周期(与国家五年计划同步)前一年第三季度提出,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向环境保护系统发布。
第三章 年度计划编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当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编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应提出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考核目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起止时间及经费额度(包括项目申报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立项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拨款的指令性项目和其他单位自筹经费的指导性项目。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司(办)利用上级有关部门拨款、国际合作经费开展的科技项目,均应统一列入年度计划,并按各司(办)的职责组织实施。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系统内外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按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于每年第四季向国家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表。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于当年第一季度提出,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发布实施。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基本条件,项目负责人应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原则上,政府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政府机关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根据年度计划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按合同下拨经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进行阶段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完成任务,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条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如期筹备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暂停或撤消项目:(一)项目技术骨干发生变化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三)项目内容与其他科技计划相重复;(四)项目工作条件不落实;(五)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六)违反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后一个月内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验收及鉴定申请表、研究报告和经费决算表。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组织有关成果应用单位或专门科技机构对项目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验收,需鉴定的项目,在批复验收及鉴定申请表时做出鉴定安排;审查不合格需做补充性工作的项目,应在完成补充性工作后一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表。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进行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时,须按《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成果定密级。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成果、科技示范工程及重大软科学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对科学理论成果不组织鉴定,以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作为对成果的验收方式;一般软科学成果按合同组织验收。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不组织鉴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可采用“检测鉴定”或“专家评议”的鉴定形式,并于鉴定后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按技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实施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整理归档。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统一组织项目成果的编印和出版。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有关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的其他要求,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环境保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及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30">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性质无偿或有偿使用,具体要求在签订项目合同时确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31">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经费,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32"> 第三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撤消的项目视情况停拨或追回已拨的经费。
第七章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33"> 第三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汇总,科技标准司根据国内情况初审后提出项目计划。
class="law_article" name="34"> 第三十四条 利用项目经费进行国外考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或开展其他涉外科技活动,须事先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35"> 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归口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工作,负责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
class="law_article" name="36">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