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年保险法简述题
2013年4月:
31.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不同特点。4-85 答:(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已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即须存在。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
(3)保险利益的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估量,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
(5)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中,由于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人,所以,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是否会引发赌博与道德危险。
32.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除外条款与不包括条款的不同之处。5-125/126
答:(1)含义不同。
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外,约定特定权利义务的条款 除外条款,是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这种条款,是缩小承保的危险范围的方法。不包括条款,是指原不是保险合同包括在内的危险,因条款明文约定将其包括在内。
(2)效力不同。
若违反特约条款,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外条款,在于缩小危险的范围,其成就时,仅能免除保险人在该除外危险下的保险给付义务,不可将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包括条款,在于扩大危险的范围,因其规定而加重保险人的义务。
(3)内容不同。
违背特约条款,因保险人弃权而不得再行主张;至于除外条款所约定的危险,不在合同范围内,即使经事后承认或抛弃,也不发生责任。不包括条款,属于保险合同义务范围内,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33.简述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136/138 答:一、构成要件
1、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没有选择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债务,
而是采取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3、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
4、义务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
5、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处理办法。
二、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
保险合同中止并非合同终止,终止是使合同的效力完全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须了结,之后即不再存在;而中止是合同效力的暂时停止。在保险人一方,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给付义务;在投保人一方,不交付当期保险费。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中止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须了结。
34.简述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规则。7-179
答:(1)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2
(3)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为准。
(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的规则解释。
(5)若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构成而发生冲突,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时间不一致的,时间上在后的文件优于时间上在前的文件。
35.简述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范围。10-217/218
答: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因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范围。在雇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限于为雇主所雇用,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的雇员,在公众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应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但不包括雇主(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和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的范围还因承保的责任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如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违约责任,第三人以对违约的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如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侵权责任,则第三人是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另外,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的范围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受到限制,比如机动车强制
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侵害的人,但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旅客不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列。
2012年7月:
31. 简述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答:(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属于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属继受取得。
(2)如果作为受益人,其领受的保险金不需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而如果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随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32. 简述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答:1.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3.防险的义务;
4.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6.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
33. 简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
答:1. 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3.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
34. 简述人寿保险合同的“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答:(1)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投保人满期前提出解约或终止的请求,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第一,办理退保,投保人取得现金价值;第二,将保单改为缴清保单;第三,将保单改为展期保单。
35. 简述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P49-P50
答:定值保险合同虽不如不定值保险合同那样符合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目的的宗旨,但仍具有下述优点: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
(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避免定价之争。
(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前更为审慎地评估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
2011年4月:
31.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1)债权性
(2)非典型双务性
(3)强制有偿性
(4)射幸性
(5)不要式性
(6)格式性
32.简述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
(1)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保险经纪行为,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代理行为。
(2) 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保险经纪行为,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经纪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3)保险经纪人行为的内容与保险代理人不同。
(4)保险经纪人只能采取机构形式,保险代理人可为机构亦可为个人。
(5)保险经纪人收取佣金的形式与保险代理人不同。
33.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危险范围.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2)发货人没有按照标准包装造成的损害
(3)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自身缺陷,市价上涨。
(4)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核事故等造成的损害。
34.简述投保人的义务范围。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3)防险义务。
(4)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5)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6)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
35.简述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原因。
整顿保险公司的原因,是保险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改正责令其改正的违法行为。
包括一下原因:
(1)未能在期限内依法提取或转结各项准备金。
(2)未能在期限内依法办理再保险。
(3)未能在期限内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4)未能在期限内调整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2010年4月:
31. 简述投保人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能力的法人,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但在美国却又不同规定。
(2)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2. 简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
(1)不能有独立保险公司的名称。
(2)不能有独立本公司的资产。
(3)不能有独立的公司组织机构。
(4)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33. 简述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保证金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保障基金主要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赔款;保证金则是国家为保证保险企业的变现资金数额而设立的。
(2)提取数额不同。保障基金提取的数额在《保险法》中未作明文规定;保证金提取的数额规定为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
(3)用途不同。保障基金在平时用来保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在出现统筹使用的法定情形时统筹使用;保证金只能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
34. 简述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的方要内容。
(1)制订保险行业发展的长期总体目标和短期具体目标。
(2)制订行业自律守则。
(3)制订,颁布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4)制订解释保单措辞的共同规则。
(5)制订共同遵守的费率和佣金标准,规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
(6)促进保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
35. 简述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第一,保险经纪人的积极作用:
(1) 可助被保险人以最低保费获最优承保,并在索赔时帮助被保险人获得最大赔偿。
(2)对保险人来说相当经纪。
(3)在再保险市场上,很多业务室通过保险经纪人来完成的。
(4)可解决保险经纪人的就业问题。
第二,保险经纪人的消极作用:保险经纪人可能会在经纪活动中谋取暴利,使交
易者遭受经济损失。
2009年7月:31.简述被保险人的权利。
(1)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即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被保险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享有同意权。具体内容有三:一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三是保险合同的质押、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2.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主要事由。
(1)保险公司因分立而解散
(2)保险公司因合并而解散
(3)保险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而解散
(4)股东会决议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依法 被撤销外,不得解散。 33.简述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1)银行存款。
(2)投资不动产。
(3)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保险资金运用形式。
34.简述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形式。
(1)公示监督形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并不直接监督管理,而是将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状况予以公布,让公众了解保险人的经营状况,自己作出独立判断的选择。
(2)原则监督形式,是指对国家制定指导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这种监督形式也不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
(3)实体监督形式,即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业的经营准则、保险企业的创设制度、财产监督和人事监督制度等,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贯彻执行。这种监督从实质上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比前两种严格、具体、全面,现为大多数国家所彩。 35.简述保险公证的主要内容。
(1)保险公证的经营背景。
(2)出险单位投保标的用途情况。
(3)准确地说明出险时间、判定出现原因。
(4)出险前的防灾和出险后的施救情况。
(5)损失物是否是投保标的物。
(6)综合考虑并决定是否应当赔付、提出赔付额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