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总工会
2015年1月6日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石家庄市市区(不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石家庄市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第二章 预储金账户开设、管理和解除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第三章 预储金的缴存及划转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比例20%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预储金账户的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按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五章 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责。对因工作不实、落实不力、简单应付、疏于管理等原因致使预储金制度无法实施、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稽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登录农民工信息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工资卡或存折不发放给农民工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稽查中,对按照规定实行劳务实名制的企业,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加分奖励;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以投诉人数和是否积极解决拖欠问题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扣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直至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所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