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人事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姜堰市人事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姜堰市人事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人事局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成立人才 市场中介组织;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是人才流动的主渠 道,其他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建立专业 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 织,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 (二)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人才 交流会和面向社会组织人才招聘的;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和面向社会组织 人才招聘,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处罚 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从业时间累计不满 6 个月, 有一 定违法所得, 积极配合行政执法 部门查处工作, 主动消除或纠正 违法行为的 从业时间累计不满 6 个月, 有一 定违法所得, 不积极配合行政执 法部门查处工作的 从业时间累计 6 个月以上, 不满 12 个月,有违法所得,经劝阻 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从业时间累计 12 个月以上 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 所得 0.2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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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事 行政部门 批准,成 立人才市 场中介组 织
1、 没收 其违法 所得; 2、 罚款
没收其违法所 得, 并处以违法 所得 2 倍以下 的罚款
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 所得 1 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得 2 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得 2 倍的罚款
具备从业资格的, 不积极纠正违 法行为的 1、 没收 其违法 所得; 2、 罚款 没收其违法所 得, 并处以
违法 所得 2 倍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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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事 行政部门 批准,举 办人才交 流会和面 向社会组 织人才招 聘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得 1 倍的罚款
具备从业资格, 经劝阻, 不积极 纠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得 2 倍的罚款
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得 2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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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违法 行为
开展虚假 职业介绍 或超越规
处罚依据
处罚 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发现左述违法行为, 并及时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得 0.2 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得 0.5 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得 1 倍的罚款 纠正的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 (三) 开展虚假职业介绍或超越规定的业 务范围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活动的; 1、 没收 其违法 所得; 2、 罚款 没收其违法所 得, 并处以违法 所得 2 倍以下 的罚款
对个人、 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 身、 财产损失, 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违法行为危害的 给个人、 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 身、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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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业务 范围从事 人才流动 中介活动 的 人才市场
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不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 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工作的 得 2 倍的罚款 处以 100 元罚款 处以 300 元罚款 处以 600 元罚款 处以 1000 元罚款 处以 1000 元罚款 处以 3000 元罚款 处以 5000 元罚款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三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不按期进行年 检,情节严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超过期限二个月不到三个月的 处以 1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 超过期限三个月不到四个月的 超过期限四个月不到五个月的 超过期限五个月的 首次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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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 不按期进 行年检 大众传播 媒介发布 未经人才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三十五条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未经人才流动 机构审核同意的人才招聘广告的, 由人事行政 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处以 1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 下的罚款 经阻止后, 再次发布的, 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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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阻止后继续发布的 经阻止后,再次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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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机构 审核同意 的人才招 聘广告的
处以 10000 元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三十六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事行政部 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 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 应当退还所收费 用, 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原单位损 失;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 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接收擅自离职的人员;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事行政部 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 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 应当退还所收费 用, 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原单位损 失;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 不得有下 列行为: (二)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处罚 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涉及人员较少 处以 2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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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 由接收擅 自离职的 人员
罚款
处以 2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
涉及人员较多, 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
处以 500 元罚款
涉及人员较多,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
处以 1000 元罚款
涉及人员较少, 违法行为情节轻 微,主动退还收取费用
处以 200 元罚款
以任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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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向应聘 者收取费 用
处以 200 元以 罚款 上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
涉及人员较多, 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
处以 500 元罚款
不听劝阻, 不积极退还违法收取 的费用,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以 1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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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由人事行政部 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 种类
处罚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以不正当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 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 应当退还所收费 用, 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原单位损 失;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 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三)以不正当手段吸纳人才;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罚款
处以 2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吸纳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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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吸纳 人才
处以 500 元罚款
有从业资格,情节较轻的 处以 100 元以 罚款 上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 有从业资格, 虽情节较重但能主 动改正的 有从业资格, 但情节较重且不主 动改正的 无从业资格的
责令其改正 处以 100 元罚款 处以 500 元罚款 处以 1000 元罚款
不按规定
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人事行政部 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二) 不按规定, 从事流动人才人事档案 管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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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流动 人才人事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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