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垦利县乡镇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垦利县统计局文件
垦统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垦利县乡镇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统计站:
现将《垦利县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垦利县乡镇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示范化乡镇统计站建设标准(试行)》和《东营市乡镇统计工作规范》等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实施范围为垦利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统计站。
第三条 本规范由县统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问题,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乡镇统计站主要职责: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表和统计监督职权。
(2)在县统计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统计工作,行使政府综合统计职能。
(3)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任务,督促辅助调查员、记账户做好住户调查工作。
(4)承担国家、省、市和县统计局部署的各类抽样调查和周期性普查等调查任务。
(5)负责搜集、整理辖区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统计数据资料,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台帐等基础资料,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及时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统计数据、经济信息和其他统计服务。
(6)建立和动态维护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掌握本辖区新增单位、变更单位、注销单位变动信息,为经常性统计调查和管理奠定基础。
(7)统一管理各部门的统计数据。
(8)完成国家、省、市、县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 乡镇统计站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统计局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县统计局领导为主。
第七条 乡镇统计站设臵实体型统计站,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
乡镇统计站要机构独立,有编制、有公章、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乡镇统计站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乡统计站不少于3人,各镇不少于5人,配备办公用房2间以上。设立统计站长。
第八条 乡镇统计站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
第九条 乡镇统计站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站长的任免和统计人员的录用、调配、使用,须征得县区统计局同意。
第十条 乡镇统计站统计人员要定期参加统计专业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每名统计人员参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个课时。
第三章 办公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乡镇统计站要有2间以上单独办公室,挂统计站牌子。
第十二条 要配臵满足工作需要的2台以上的专用微机、至少1台配臵双核处理器、宽带专线上网,1台以上打印机,1部以上专用电话和必要的办公软件。
第十三条 乡镇统计站办公桌椅齐全、样式一致,每人一套文件橱和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资料档案橱。
第四章 统计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统计站工作职责、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学习培训制度、统计报表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微机管理制度和部门统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悬挂上墙制度,统一内容和标准,将统计标识牌、统计站工作职责、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统计组织网络示意图等悬挂上墙。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乡镇统计网络,督促指导报表单位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报表资料实行网上报送,统计数据处理实现微机化。
第十七条 实现与国家、省、市、县统计局信息内网五级联网,统计站建立独立网页。及时更新和维护好统计信息网,并向有条件的企业、村延伸。
第六章 统计业务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统计业务建设,确保统计工作网络建设畅通,基础资料、统计台帐规范齐全。及时准确上报各项统计资料、按时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普查、专项调查等任务。部门统计数据要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将各乡镇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实行“全乡(镇)一库”在线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新增单位和注销单位信息,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工作,实现资源全乡(镇)共享。
第七章 统计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将县统计局统一制作的统计文化理念展板挂在
统一的位臵,并维护好,可结合各自实际加以创新。
第八章 统计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统计档案管理。档案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东营市乡镇(街道)统计站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建有完备的统计台帐和完整的历史资料档案。对形成的统计资料分门别类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存入专用资料档案橱,妥善保管。在存档中,企业报表、抽样报表等原始数据与最终审定的数据要完全一致,逐一编号分段存放。各乡镇要配备4组以上专用标准档案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对所保管的资料档案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对非法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二十三条 按时整理编印本辖区年度、月度统计资料,每月按时印刷本乡镇的《统计月报》,定期撰写统计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报告。按照《统计法》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非经资料所有人同意,不得泄密。
第十章 统计法制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统计站要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好辖区内统计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报表单位及统计人员的依法统计意识。
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协助县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保证统计站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垦利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乡镇 统计 工作规范 通知
垦利县统计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