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
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
固政办〔2010〕130号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固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我县畜禽 养殖业迅速发展,
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促进了农村经 济的繁荣,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
一些新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依法防
止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
神,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总体规划,科学布置规模化养殖场地,调整优化我县畜
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
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2号);
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人民政府依
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
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家庭式养殖以上的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
家庭式养殖以上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标排放;无法完成限期
治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责令搬迁、关闭。
(三)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
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
控制要求。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自然
(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3、县境淮河干流及史河、灌河、泉河、白露河干流
两侧500米内区域;
4、主要交通干线(G312线、S204线、S216、沪陕高速公路、宁西铁路固始
段)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5、县城规划区、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机关文教区、人口集中区、医
疗区),县城规划区上方向2公里内,城镇规划区上方向1公里内;
6、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
1、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围500米--2公里范围内区域;
2、县境淮河干流及史河、灌河、泉河、白露河干流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
区域;
3、县域主要交通干线(G312线、S204线、S216、沪陕高速公路、宁西铁
路固始段)两侧1--2公里以内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
域。
(三)可养区
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
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畜禽养殖场(区)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
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经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要逐步实
行关、停、转、迁,县环保部门要在摸底核查基础上,分期分批列出关、停、转、
迁计划。
(二)可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须
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养殖规模,分别由
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标准。
(三)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
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后,报经县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方可
投入运行。经三个月试运行后应向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同
时”验收,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1个月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指
导和管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
蚯蚓养殖、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
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主题词:环保 畜牧业 方案 通知
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0〕30号
10-11-19 14:31:35 信息来源:
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府同意市环保局、畜牧局制定的《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市环保局 市畜牧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鹤壁市目标责任书(2010年)》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划定原则、类型和对象
)划定原则
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禁养区
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限养区
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可养区
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划定对象
化养殖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奶牛或200头以上的肉牛,2万羽以上的的肉鸡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浚县、淇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
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淇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浚县大伾山风景区,淇县云梦山风景区、灵山风太极图风景区、金山寺风景区,鹤山区五岩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产业集聚区(工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区)规划用地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工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京港澳高速、鹤濮高速、107国道、京广铁路、石武高铁、新老区快速通道、鹤
浚大线等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此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道路交通景观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交通干线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限养区:所有乡镇的行政办公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除禁养区范围外,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出境河流沿岸畜禽养殖限养区:卫河、汤河及其各支流沿岸500米范围内。
风景名胜区外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浚县大伾山风景区,淇县云梦山风景区、灵山风景区,淇滨区天然太极图风景区鹤山区五岩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至2000米范围内。
产业集聚区(工业区)畜禽养殖限养区: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区)规划用地至1000米范围内。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限养区:京港澳高速、鹤濮高速、107国道、京广铁路、石武高铁、新老区快速通道、鹤浚大线等主干道两侧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均为市级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县级畜禽养殖可养划定范围应严于市级可养区范围。
实施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畜牧、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建设等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各县区政府应在本方案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划定各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县区政府制定的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应严于本方案有关要求,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限政府审批。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
〔2010〕12号
为促使我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区域分类概念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00只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上述禁养、限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二、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南水北调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产业集聚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内,南水北调渠一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站水源井周边区域;石门水库、宝泉水库、口水库、陈家院水库等及其上游集水区周边,石门河、香木河、南村河、峪河、黄水河、干河、百泉河、纸坊沟河、王村河等及其支流两侧400米以内等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城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规划区边界:北至东井峪,南到风泉区界,西到北云门镇西界黄,东至孟庄镇东界及常村镇毡匠屯村东冲沟处);集镇、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外延500米内;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外延500米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延500米区域内,重要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外延1000米区域内;高速公路、省道、城区通级以上景区的县道公路两侧500米区域内;产业集聚区外延500米区域内;法律、法规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三)可养区:除上述禁养、限养区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定可养区域,责落实。
三、整治要求
(一)对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包括已建成的沼气工程),由所在乡镇人府(办事处)负责限期搬迁、关闭取缔。
(二)禁止限养区范围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在本辖区可养区内划定畜禽养殖规划区,引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并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染物达标排放。
特此通告
辉县市人民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关于印发卫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09-12-18 10:20:00 作者:guoli 来源: 浏览次数:15
卫政办〔2010〕101号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卫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卫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使我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卫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的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切实保护京广铁路、石武高速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省道、县道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包括已建成的沼气工程),依法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00只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的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可养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依法在本辖区可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小区,鼓励养殖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南水北调一、二级保护区。
详见《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豫政办〔2007〕125号)文件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塔岗水库、狮豹头水库、正面水库。水库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正常水柱线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及山脊线内,入库河流上游3000米的陆域。
南水北调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1)非明渠段
一级保护区范围按由工程外边线两侧外延5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按由一级水源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50米。
(2)输水明渠段
设计地下水位低于渠低的渠段,一级保护区范围由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5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按由一级水源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000米。
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低,采用外排方式的 一级保护区范围由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100米,二级保护区由防护网向左、右两侧外延不小于2000米和1500米,采用内排方式的一级保护区范围由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2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由防护栏网向左、右两侧外延不小于3000米和2500米。
3.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包括:
唐庄西山森林公园
太公故里景区
比干林园
奇峪山景区
青年洞
小店河清代民居建筑群
林氏祖庭
河南省跑马岭地质公园
灵泉峡
柳树林景区
4.我市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包括卫辉市产业集聚区唐庄工业园、卫辉市产业集聚区现代服务产业区、卫辉市铁西专业园区、卫辉市后河镇专业园区、卫辉市孙杏村镇专业园区。详细区域如下: 后河专业园区:
核心区为大辛庄、段庄和申庄三个村庄交界处,东临申庄和段庄,西临大辛庄,南至赵庄以北,北至台上村以南,新濮路北区域,东至台上村路北500米,西边至京珠高速,路北1000米的范围内。
孙杏村专业园区:
东至九孔桥,西至孙杏村镇政府西600米和马杏线,南至东孟姜女河边,北至娘娘庙前街铸造厂后50米,东北至园区路。
唐庄工业园:
西至工业路,东至东二道,南至107国道,北至北干路,以及工业路和北干路交叉口东北方的一块地。
现代服务产业区:
东至卫辉大道,西至自由路,南至滨湖路,北至卫生路,牧野路和翟阳线以东、以南的区域。
铁西专业园区:
东至107国道,南边西边以八里屯村北,107国道至翟阳线的公路和翟阳线,北至电力大道和107国道西沿线,北至顿坊店乡政府500米宽的区域。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内,南水北调渠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井房周围250米范围内。
2.我市区域内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香泉水库、塔岗水库、狮豹头水库、正面水库及其上游集水区周边,共产主义渠、卫河、东孟姜女河及大沙河两侧400米以内。
3.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规划区边界:北至水屯、饮马庄,南到大张庄,西到唐庄,东至台上、上马营
详见规划区范围图)。
4.集镇、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5.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外延500米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500米区域内,重要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外延1000米区域内。
6.京广铁路、石武高速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省道、城区通往周围县市的主要公路两侧500米区域内。
7.卫辉市产业集聚区唐庄工业区、卫辉市产业集聚区现代服务产业区、卫辉市铁西工业区、卫辉市后河镇工业园区、卫辉市孙杏村镇工业园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8.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除上述禁养、限养区域外,其它区域为可养区。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深入宣传发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规划、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禁养区域内的生猪等养殖户不得享受国家补贴等政策。
(三)加强监管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新、扩、改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推进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我市水环境质量。
五、实施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农业、畜牧、环保、规划、国土、财政、工商、林业、水利、监察、公安、电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关键词:关于印发卫辉市畜禽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