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工资权益和生活需要,规范公司工资分配和支付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同行业的工资水平,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 新员工的工资标准在面试通过后按公司执行的薪资标准协商约定,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老员工,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每年给予适当加薪。
第四条 公司支付工资的日期为次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收假发放。工资支付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整理完毕后经公司财务总监签字,发放至个人工资卡内,如有疑问,可向公司财务部核对本人工资情况。
第五条 公司每月(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的总和,只发放95%,其余5%将作为岗位培训费(试用期员工及高薪外聘人员除外),在职满一年后一次性返还,并为奖励员工一年来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在返还岗位培训费的情况下给予额外奖励;如在职未满一年,期间离职,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手续(详情请参照离职流程)、无培训、工作服等扣款情况的,返还每月未核发的5%岗位培训费;如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岗位培训费及工资结算日之后的工资将不予以核发。
第六条 职工受到奖惩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即时提供数据,报财务部扣发或增发。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所得税等在工资中同期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代扣金额按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及员工负担比例的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具体缴纳标准公司另行公布。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
(一)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 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处罚的罚款;
(五) 扣除员工违规违纪收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六) 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 依法制订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中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 经济效益下滑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 职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阅批准后,从公司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