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工维权难
摘 要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最初来源于道德,所以,在中国的诸多法律中也渗透着这样的思想。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和维权问题投入了更多的关注,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又一批新的人群以我们意想不到的速度在增长壮大,他们的权利随时面临着受到侵害的危险,社会经验不足的他们,面对侵权,又会做出什么反应?又能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社会和法律给予了他们怎样的特殊保护?这都是值得社会大众所关注的。关注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工维权问题,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中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 关键词 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 维权 作者简介:龚薪晔,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59-02 一、未成年工的概念 《劳动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法律含义是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是允许被录用的劳动主体。未成年工与童工不同,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工是我国劳动者一部分,而童工并不具备作为一个完全的劳动者的条件。因此,未成年工的出现与合法化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保护人权,相反,这是适应时代和发展的需要,对未成年工的一种特殊保护。我们都知道,中国仍然实行9年义务教育,也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人群初中毕业后就面临择业就业的问题,而此时的他们尚不成年,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未成年工的合法化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最好的解决办法。但由于他们属于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的生理心理尚处生长发育阶段,如果只是将他们笼统的归到《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内,对这些未成年工的成长发育会有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必须做出一定的规定将未成年工和普通成年劳动者加以区分,来巩固允许未成年工合法化的最初目的。 二、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具体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上。在国际法意义上,体现为批准了《儿童夜班工作公约(工业)》、《最低年龄公约(扒炭工和司炉工)》、《受雇于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最低年龄公约(工业)(修订)》、《最低年龄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等公约;在国内法上,则是以《宪法》为依托,以《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为主体,形成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了最低就业年龄、禁忌劳动范围、健康检查制度、登记制度以及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等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就以从我国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来看看法律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一)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这一条明确了法律应该对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一条是对未成年工的劳动范围作出规定,但这里的规定并不详细,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得让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体现了未成年工当地政府社会团体等组织对未成年工就业的积极引导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这一点。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条为非法使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救济措施。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除了明确列举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还规定: 1.单位定期给未成年工做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费用:“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三、未成年工维权难 (一)案例 邓某,17岁,云南昆明人,在云南上完中专应学校的分配到杭州某服装厂上班,工厂以邓某等人未满十八周岁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扣押了其身份证,原先说好的每天工作8小时,但实际上每天要工作12小时以上,并且没有双休日。邓某由于不堪忍受这样的工作,遂向工厂提出要辞职,工厂以邓某未做满一个月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并威胁如果继续讨要工资就不返还其身份证,由于邓某年龄尚小,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就领了身份证匆匆离开。事后,邓某说,工厂其他的同事也都纷纷抱怨,但苦于没有办法,不敢得罪厂主,实在干不下去的就走人,能忍受的就受着,没有人想过要去告工厂,也没有人想过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只知道自己被欺负了,正所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二)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工维权难难在什么地方。 首先,未成年工法律意识淡薄。硕大一个工厂,每天忍受着高强度的工作,虽然怨声载道,但是没有一个人知道《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他们除了知道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外,甚至连自己的工时是按哪种方式计算都不知道,更何谈维权。维权,至少我们要先知道自己的哪部分权利受到了侵害。 其次,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然而,这样的登记制度,我想最初设立的初衷并不仅是为了了解每个单位有多少未成年工,最少我们应该定期检查有未成年工的单位,检查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来用工。可是事实证明,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的执法单位、监管单位忽略了这一点,才会任由一些黑作坊肆意妄为,利用未成年工没有经验的弱点,剥削廉价劳动力,侵害未成年工的权利,压低成本,赚取高额利润。 最后,也是我认为最关键的一点,没有一个专门解决未成年工维权问题的机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出台让我们惊喜立法的进步,进一步区分了未成年工与普通成年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然而在出现纠纷之时,未成年工依然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只能选择要么去劳动仲裁要么提起诉讼。并且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性,没有有效的救济条款,所以仲裁员、法官仍会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法》等,那么当初将未成年工特别区分出来又有什么意义呢? 综上,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工维权十分艰难。 四、建议 保护未成年工,最强有力的后盾就是法律。所以,要想改变当今中国社会未成年工维权难的现状,首先要确保现有的保护未成年工的法律能够贯彻执行。除此之外我还有一些建议: 首先,我建议为一些职业化中专强制规定安排基础法律课程,让这些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未成年工明白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以至于弥补其社会经验不足。对于那些不是通过中专走向工作岗位的未成年工,那么企业必须在职业培训中增加法律基础的课程,尤其强调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让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 其次,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更多的只是规定了法律对未成年工有哪些保护,而没有讲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所以,我过应该完善立法,增加救济性条款,以此对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 最后,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对有未成年工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以确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符合要求,不会影响未成年工的正常生长发育。一旦发现黑作坊似的欺压未成年工、逼迫其加班、使其居住在恶劣的环境下的情况,立即查办。 总之,未成年工是介于未成年人和劳动者双重弱势群体的交叉地带的又一弱势群体,我们更应该关注他们的维权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制造的强大气势席卷全球,未成年工的发展壮大势必更加迅速。为了社会稳定,推动我国司法进步,关注未成年工的维权问题,每个法律人都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叶静漪.企业应保障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权利.工人日报(法治·瞭望).2006-8-14. [2]杜爱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