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政策
2009年
就业政策文件汇编
南开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编
二○○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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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就业相关政策„„„„„„„„„„„„„„„„„„„„„„3
1.1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3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4 1.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
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7
1.4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11
1.5 教育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5
1.6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教育部积极作为 全力以赴做好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7
1.7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20
1.8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25
1.9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7
第二章 天津市就业相关政策„„„„„„„„„„„„„„„„„„„„ 31
2.1 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31
2.2 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34
2.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有关工作的通知„„„„„„„„„„„„„„„„„„„„„„ 37
2.4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政策„„„„„„„„„ 39
2.5 2008年天津市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宣传提纲„„„„41
国家就业相关政策
1.1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返还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
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3号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
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
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 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
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1号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
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
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1.4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9】4号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三)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完善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五)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
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八)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见习机会,维护就业权益。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援助。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国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十七)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区域合作。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
(十九)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解决推进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二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采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二十三)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四)各地要积极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扶持力度,运用好现行政策妥善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五)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六)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
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的前提下,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1.5 教育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和就业形势产生不利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压力增大,任务十分艰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逐级落实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研判就业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狠抓工作落实,分片包点,深入高校,对就业工作薄弱环节和薄弱学校加强督促、指导。要大力加强并充分发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能部门和院系的目标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书记、校长要深入职能部门和院系,加强指导;院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关心和帮助每一个学生的就业。
二、广泛动员,主动出击,千方百计收集岗位信息。要把大力收集岗位信息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带着对学生深厚的感情,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调动全校力量特别是职能部门、院系以及班主任、辅导员、专业导师积极为学生寻找就业岗位。要深入各行各业广
开就业信息渠道,重点针对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单位收集需求信息。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重点为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专业的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引导他们扩大就业视野,调整就业预期。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广泛联系并吸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热情周到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确保招聘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场次和规模不少于往年。鼓励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
三、以网络为依托,全面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并与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加强联合联动,采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丰富多彩的招聘活动。要提高网上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校企间求职招聘信息共享,要依托网络开展政策咨询、企业推介、职业培训等多种服务。高校要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充分利用网络提供个性化、深度信息服务,要尽快建立远程面试室,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托网络实现远程交流和网上初选,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战略部署,对学生加强教育引导,形成到基层就业光荣、在基层锻炼成长成才的校园风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及本地实施的各类项目招募工作;积极配合各级兵役部门落实好在高校毕业生中征兵工作,努力动员更多的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地方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同时要因地制宜,出台更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各高校要在毕业生下基层的数量和服务范围上取得新的突破,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加大创业教育工作力度,实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高等学校要整合学校教务、科研、就业、学生工作、学生社团等系统的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普遍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科技园区,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学生构建创业孵化基地,组织创业实践。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提供项目引导、技能培训、专家指导、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并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政策、经费、项目等方面大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增强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重点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行业需求和专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就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要在切实摸清每一个毕业生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学生自身特点,开展个性化的就业
指导和服务;要特别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七、积极调整教学内容,加强实习实践,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各高等学校要紧紧抓住毕业生离校前的教学环节,根据就业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调整教学内容;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高职院校要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职业技能培训,2009年要基本实现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目标。
八、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就业安全和高校稳定。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以当前就业形势教育为重点的就业教育活动,在就业教育过程中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客观、理性、辨证地认识就业形势,引导学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积极主动地就业;帮助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稳定工作,在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做好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调整专业结构,改革培养方式,加强实践教学,从根本上提高高校学生的职业素养与就业竞争力;要大力加强教育系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就业指导服务水平,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1.6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教育部积极作为 全力以赴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基层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最大空间,是最需要人才的地方,也是毕业生锻炼成长、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
业,既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也有利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后备人才,进一步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
(一)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特岗计划”中央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实施规模和服务地范围,同时积极推动各地实施地方项目;建立高校毕业生补充农村教师岗位的长效机制,今后,各地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特岗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返还学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既可以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又可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中国高校实际、多种类型人员优化组合的科研用人机制。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从2008年起,国家征兵的重点转向各级各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这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实现科技强军、人才强军的重要战略举措。
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提前预征。对2009届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5、6月份提前进校预征的办法。
(二)返还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三)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四)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具有本科学历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四、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强专业型、应用型人才培养
教育部将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适度增加工学等相对紧缺和应用型较强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更加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增加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同时,教育部将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适当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二学历规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国内外情况都表明,高校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强化高等学校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对于促进毕业生就业意义十分重大。
(一)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教育部要求各高校都要建立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专职人员要达到1:500的师生比,就业经费要占到学费的1%,全面实现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并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四化”要求,全面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二)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教育部已要求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程明确列入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学时不少于38学时。
(三)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信息服务。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将为2009届高校毕业生举办20余场网络招聘活动,并将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为2009届毕业生举办“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全国有色金属行业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等一系列行业性、区域性联合招聘活动。
(四)在就业指导中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帮助毕业生尽快了解促进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同时将在高校毕业生中集中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和应征入伍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投身国防建设。
(五)强化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学校特别要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汶川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建
立就业帮扶机制,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费、通讯费等求职补贴,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六、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针对当前形势,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采取多项举措大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紧紧抓住毕业生离校前的教学环节,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必要的专业培训。
(二)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
(三)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高职院校要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7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中办发【2005】18号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
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务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五、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
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逐步实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方面负有十分重要的职责,需要拥有一支德才兼备、熟悉基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参照以上办法执行。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在改革、建设的第一线和艰苦的环境中了解国情、砥砺品格、增长才干是青年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方式。要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要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目前,广大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人才极其短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是促
进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加强农业推广服务机构和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搭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舞台,既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又有利于推动“三农”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丰富服务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农村服务。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方面要以基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长远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十二、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为缓解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继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十三、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根据基层的实际和需要,适当采
取优惠政策,面向中西部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高等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广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
十四、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共同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当前应在已有的市场开设不同类别的专业市场特别是面对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既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也帮助用人单位选用合适的高校毕业生。
十五、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要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科学规划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和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要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对活宝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校内资源,形成所有部门和教师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十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1.8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
通知
人社厅发【008】6号
一、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8年是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第三年,也是首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的第一年。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对于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认真开展2008年的组织招募工作,全面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规定程序抓好2008年“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组织招募。2008年全国共招募约2万名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2008年招募计划于5月20日前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在9月30日前完成整个招募工作。
(二)认真抓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建设管理。要把“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建立统一标准,统筹管理信息入库工作。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制定信息库的管理办法,建立本省(区、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信息总库,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入库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所有入库信息要永久保存。
(三)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各项费用以及各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统筹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的报销问题,并提高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度。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西部地区予以支持。各地人事、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规范和有效。
(四)加大对“三支一扶”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在今年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政策,广泛宣传大学生在基层服务的突出业绩和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为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认真组织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期满考核工作。各地要尽快部署,组织各级管理部门和大学生所在单位对其服务期内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期满考核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该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加盖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印章,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广开渠道,落实政策,切实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做好首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是2008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就业创造条件。
(一)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要在坚持自主择业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细化、明确服务期满后各项就业服务政策的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认真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机关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招录(聘)组织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招考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公开招聘,原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抓紧落实服务期满后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三支一扶”
大学生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优惠政策。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以外的地方,当地公安、人事部门应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和就业单位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放宽相关政策。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政策衔接的具体规定。
(四)积极做好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要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一条龙、一对一”的就业推荐服务,保证每个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都有专人负责。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部门间的协调,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努力把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新贡献。
1.9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教【2009】15号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偿还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
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作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有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专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就业政策
2.1 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津政发【2009】12号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因此,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从加强就业培训和见习、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健全就业服务网络等方面着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形成市场配置、自主就业、政策促进“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统筹各类人群就业的同时,重点突出高校毕业生;在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同时,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推进公平就业的同时,重点服务高校毕业生。坚持用大项目、好项目拉动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培训促进就业,努力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倡导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工作开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要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坚持把新建项目和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
就业的重要载体。新建项目立项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工,签订用工意向协议;新建项目开工时要制定培训计划,提前开展专业培训;新建项目竣工时要及时安排用工,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不断改善劳动用工结构。各经济功能区要充分发挥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求职补贴。各用人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时,要消除就业歧视,积极吸纳女大学生就业。
(五)鼓励自主创业。组织和鼓励有创业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学成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放宽学籍管理,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
(六)扩大就业见习。认定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总量增加到1000家,见习基地容量扩展到同时安排3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12个月的见习。见习期间企业可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按照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见习基地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见习人员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待遇标准、见习期限等内容,规范见习活动。
(七)组织开展创业实训。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增强创办企业的能力。补贴政策和标准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执行。
(八)组织企业家带徒授业。选聘1000名优秀企业家、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帮带3000名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企业家与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签订不超过1年的带徒授业协议,其间企业按月提供一定的生活费,政府给予毕业生一定的补贴,对带徒授业取得成效的企业家给予一定奖励。
(九)扩大公益就业岗位。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公益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可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和就业等公益工作。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5000人,进行1年以上锻炼,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鼓励到基层单位和边远地区工作。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落实好高校毕业生
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经过基层锻炼的高校毕业生。
(十一)鼓励继续学习深造。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增加1000人以上;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增加15%以上;适当扩大成人本科应用型人才的招生规模,鼓励专科(高职)毕业生到成人院校继续学习。
三、强化创业和就业服务
(十二)实施“双证书”制度。对高校在校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参加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学生给予鉴定费补贴,其他普通高校学生按照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十三)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具备条件的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社会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相应补贴。
(十四)实施就业一条龙服务。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系列化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盯住项目,提前介入、动态跟踪、搞好服务,促进项目与人才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以及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实施就业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施“1123服务”,对毕业学年的在校生每人发放1张就业服务卡,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提供2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2009年2月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将零就业、单亲等困难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实施岗位援助、技能援助,托底安置,确保动态为零;5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组织企业深入校园,开展专场招聘,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开辟校企对接绿色通道;9月开展高校毕业创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全国性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开展创业政策宣传、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
(十六)实施定点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高校开展定点服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要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及时向高校发布。行业总公司要积极组织企业,根据产业布局、行业特点和生产需求,与院校签订岗位预留和人才定向供给协议,实现企业用工需求和高校毕业
生资源的有效对接。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根据各自职能为相关群体提供创业和就业服务。
(十七)实施信息共享。实施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和劳动保障部门就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将教育部门的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去向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就失业登记信息相互传输比对,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在高校配置必要的信息传输设备,将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的岗位需求、就业政策等信息及时向高校发布。
(十八)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和担保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发展,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创业融资需求。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各区县财政要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额给予匹配。提高贷款额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企业成长性好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贷款支持。
(十九)搭建创业平台。市内六区和塘沽区要整合教育教学资源,选择1所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有需求、有条件的其他区县和经济功能区也要选择1所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有条件的高校应在校内适当位置建设创意创业园。
(二十)完善财税政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认真落实《天津市2009年至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和其他有关财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2 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津政发【2008】85号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各类人员及其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失业人员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科技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回国留学人员在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作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创业的,所在单位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未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创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
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对其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外埠人员来津创业的,其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第三条 支持创业载体发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发展创业载体。鼓励原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创业载体吸纳新办企业,对进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金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可按规定分期缴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从事创业的,在2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公产住宅的标准缴纳。经允许利用非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微利项目经营,且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各区县财政要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额给予匹配。对财政困难的区县,市小额
贷款担保基金可适当提高匹配比例。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初次贷款额度可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其中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第六条 完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类人员创办民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2年内可比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加医疗保险。招用农民工的,可先行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非正规创业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期限延续至2012年,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和1年的岗位补贴。对创办非服务型企业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给予1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八条 完善创业服务政策。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展到毕业学年各类院校学生和所有城乡劳动者。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成功创业的,可再享受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的免费培训。建立创业实训制度,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实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就业促进法》,全面落实市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2008年达到11万多人,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其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各区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深入分析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人性化均等化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职业资格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巩固和提高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开设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向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存放档案、专场招聘会等“五免”服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调查发布,强化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积极向教育、人事部门及高校提供市场分析信息,引导毕业生求职择业,并为高校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教学课程设置调整提供依据。
做好登记失业毕业生统计分析工作,将登记失业毕业生纳入每季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的范围,同时填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表,并进行专项统计分析。
三、广泛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成功率
积极开展校园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区域内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大力发展校企联盟,开展“送岗位进校园、送人才进企业”等活动。
认真落实专项服务活动。5月下旬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的服务对象,9月份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集中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维权。
开展网络视频招聘。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要在各高校设置的就业服务工作站配置视频设备,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视频招聘,每季度组织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一次“高校毕业生网络视频联合招聘周”活动。
通过各项服务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资源供给有效对接,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四、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实施免费创业培训。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免费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对创业成功的,再提供一次IYB(改善你的企业)或EYB(扩大你的企业)免费创业培训,促进创业者扩大企业规模,带动更多人就业。建立创业项目奖制度。面向全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能够满足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库,供创业人员选择。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2-10万元奖励。
完善小额贷款政策。对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2—5万元的小额贷款支持;对创业成功后,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
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其带动就业的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搞好创业服务。组建由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志愿团,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管理、财税管理、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等政策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素质就业
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19号)的精神,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平台,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就业。就业见习基地今年发展到150家,年见习能力达到1.5万人,见习就业率不低于80%。对安排到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见习补贴。
实施毕业生双证工程。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职业院校扩大到普通高校,使高校毕业生在获得相应理论知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鼓励各级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对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开展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培训鉴定费补贴。
六、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促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对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中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综合运用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予以托底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给予自谋职业补助金支持;对被服务型企业吸
纳的,给予一年的岗位补贴和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非服务型企业吸纳的,给予一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七、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招聘、侵害求职毕业生权益的非法行为。从严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不得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提高就业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就业。
2.4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政策
津党办发【2006】12号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决策,充分开发、用好高校毕业生资源,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迫切需要;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市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发展,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建功立业的内在要求;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天津的重要方面;是发挥我市教育和人才资源优势,服务西部、服务全国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2.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不足与基层人才匾乏状况并存。特别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还不健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能力有待提高,等等。据统计,本市2005年高校在校学生31万多人,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达8. 9万人,这一规模在未来几年还将扩大,开发和用好高校毕业生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3.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总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党管人才的原则,认真贯彻“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用发展的思路和办法解决问题,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广泛的人才智力支持。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率有明显提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教育和引导
4.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5〕5号),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大学生把个人理想同党和人民的事业、同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把实现就业与个人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增长才干,锻炼成长为党和国家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各级共青团组织、学生组织应积极倡议,引领大学生立足在基层实践中成才、在创业中实现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的中共党员要带头到基层就业创业,用实际行动体规,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5.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形势教育。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加深对基层的感情,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激发投身基层的热情。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高校与基层单位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专业至少有1个实践基地。各高校要把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体系,成绩记入总体学分。
6.建立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表彰制度。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全市评选表彰活动,表彰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对于表现突出的,及时选拔到市级人才库,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加大典型引路的力度。
7.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中央和我市有关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宣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学生认同、家长支持、社会尊重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不断创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
8.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围绕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我市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为推进区域经
济协调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工作地区工作。
2.5 2008年天津市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宣传提纲
一、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明确提出,每年要招募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为落实这一精神,2006年2月,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公务员扶贫办、团中央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提出“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按照这一精神,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团市委等八部门联合,从2006年起,在本市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二、“三支一扶”计划的内容是什么?服务时间是几年?
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全市每年招募2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天津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做出贡献。服务时间是2年。
三、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意义重大。
(一)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艰苦磨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和国家需要的多方面人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践出真知,实践出人才。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是我们党培养人才的一贯方针。基层是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现阶段国情、增进与人民群众感情的最好课堂,也是他们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实施“三支一扶”
计划,符合青年人才的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造就时代需要、人民需要、基层需要的青年人才,有利于党的基层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二)通过更好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缓解基层人才匮乏的状况,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正经历着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传统农村向现代社会、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历史性转变。要实现这一转变,迫切需要有现代知识、现代思想、掌握现代技术的新农村建设者。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通过更好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可以探索出一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新路子。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领域,具有广阔的空间和潜力。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有助于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也有助于在全社会帮助大学生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四、两年来我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情况如何?
2006、2007年,我市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共招募了212名“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中,支教100人,支农89人,支医12人,扶贫的6人,从事团的工作的5人。这些“三支一扶”大学生不忘组织重托,在基层岗位上踏实敬业,勤勉肯干,受到区县和基层用人单位的欢迎和一致好评。“三支一扶”工作实施两年来,成效显著。
(一)“三支一扶”计划越来越得到高校毕业生的认可。在两年的工作实践中,通过媒体宣传,以及高校团组织、就业指导部门利用网络、宣传册、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的内容、政策和“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典型事例,使高校毕业生更加了解了“三支一扶”计划,报名人数2007年比2006年增长一倍,许多毕业生家长支持并送孩子参加招募考试和培训。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成为越来越多大学生的追求。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工作实践中得到了锻炼。2006、2007年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有的在农村中小学教学一线教学相长,成为农村学生的良师益友;有的在农业一线科技推广中施展才华;有的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历练,为乡镇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有的在乡镇医院不分日夜,为村民解除病痛提供服务;有的在团委书记岗位上带领农村团员青年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青春。他们在政治上更加成熟,在能力上得到提高,在业务技术上使书本知识与社
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在感情上更加亲近人民群众,培养了吃苦耐劳精神,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了切身的感受和认识。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受到农村基层的欢迎。我市乡镇领导干部普遍感到,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事业所需、基层所盼,是利国、利民、利学生的大好举措。“三支一扶”大学生到乡镇工作,为乡镇输送了人才,增添了力量。我市各区县、乡镇普遍重视和培养“三支一扶”大学生,采取给岗位、压担子、经常性考核等方法,培养锻炼他们,并在生活上给予了细致周到的关怀。许多乡镇希望大学生期满后能够继续留在农村基层。
五、今年本市“三支一扶”招募对象是哪些?
今年的招募对象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市生源2007、2008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拟招募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在专业上,以基层所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为重点,重点招募有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
六、今年本市“三支一扶”招募岗位有多少?范围是哪些?
今年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等12个涉农区县共拿出210个“三支一扶”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其中,支教岗位68个,支农岗位84个,支医岗位58个。这些岗位包括乡镇中小学教师、乡镇党务、行政管理、文秘、农技管理、经济管理、城镇建设、乡镇医院医生等。
七、高校毕业生如何报名参加本市“三支一扶”计划?
5月下旬,本市各大报刊、北方人才网、各高校校园网、就业网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公布“三支一扶”工作招募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咨询电话等事项。有意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登陆北方人才网(www.tjrc.com.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后,由招募区县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将参加考试、考核选拔。
八、“三支一扶”的考试、考核有哪些内容?以何种形式进行?
“三支一扶”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求程序透明、政策公开。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选拔人选。
考试内容为大学生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
简称市“三支一扶”办)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统一进行。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三支一扶”办根据考试成绩排序,集中组织与毕业生面谈。对报考支教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由区县“三支一扶”办与招募单位共同组织试讲。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现实表现,采取到高校了解情况及与毕业生面谈的方式进行。
九、“三支一扶”体检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
市“三支一扶”办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见《天津市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附件,可上北方人才网查询),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统一组织对入选毕业生进行体检,确保毕业生身体素质符合基层工作的需要。
十、如何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人选?
市“三支一扶”办对通过考试、考核、体检等各环节后,各区县上报的拟招募人员进行审核,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并组织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十一、“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之前需做好哪些工作??
“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需参加市和区县“三支一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农村工作现状,使大学生了解基层的情况,熟悉基层的政策,更好地投入到基层工作中去。培训结束后,“三支一扶”大学生与区县“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签署《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
十二、“三支一扶”服务期间大学生享受哪几种补贴?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每年享受500元的交通补贴,并享受由市“三支一扶”办统一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由市“三支一扶”办统一为大学生办理银行卡,每月统一划拨生活补贴,每年统一划拨交通补贴。
今年市“三支一扶”办将积极研究协调,为“三支一扶”大学生适当增加生活补贴标准。
十三、“三支一扶”服务期间大学生的户档如何管理?
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本市生源大学生,在本市高校上学的,服务期间,其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毕业院校;在外地高校上学的,服务期间其户籍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十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将享受何种权利?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享有与服务单位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以及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享受与服务单位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可参加服
务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取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三支一扶”期间大学生将承担何种义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岗服务,服从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业规章,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地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服务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单位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向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离开服务单位;因正常休假离开服务单位的,应与服务单位保持联系;服务期满,应参加相关考核工作,并递交工作总结;离岗前须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十六、大学生在“三支一扶”期间落实就业单位后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大学生在“三支一扶”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提前30天向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新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可凭批准材料,由其毕业院校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为外地高校毕业生的,由其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其办理档案转递等相关事宜。 十七、“三支一扶”期间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认真履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若服务期间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对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不包分配,自主择业。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凭《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且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可直接录用服务期满且表现优秀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区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和专业对口原则,拿出1/3左右的空缺职位,专门吸纳本区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既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按具有2年基层工作经验对待,适当增加分数,优先录用;在公务员招考计划中,拿出适当数量的乡镇招考职位,专门用于招考本
区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为其保留2年学籍。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进入企业工作的,其服务年限视同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我市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补缴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个人担负。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六)服务期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继续存放在原服务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也可转至本市其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凭《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免收服务费,直到落实就业单位。其户籍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我市各类人才中介机构负责为其提供就业创业所需的政策咨询、能力测评、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十九、如何加强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我市成立了天津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团市委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市“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即市“三支一扶”办,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团市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开展招募、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各区县也相应成立了“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工作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在全市形成了组织部门统筹协调,人事部门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区县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保证了“三支一扶”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