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一、责任事项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二、责任单位
社保处发放科
三、责任人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责任人为社保处发放科科长、承办人(承办人由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组成,当主办人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协办人B角担任)。
四、办事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2004]43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56号);
3、《关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06]48号)。
五、办理权限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权限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
[2004]4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六、办理对象
离退休人员退休后死亡,其档案所在单位或参保人员家属。
七、提供资料
(一)领取丧葬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参保人员家属的株洲市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二)领取救济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死亡退休人员档案(含退休审批表和履历表复印件);
3、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5、无固定收入证明;
6、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以救济对象姓名开户的株洲市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待遇发放岗位领取并填写《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表》(以下简称《增减表》)申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对符合条
件的离退休死亡人员打印《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2、持《审核表》到登记稽核岗位审核;
3、参保单位开具往来结算收据(需背面书写开户银行、开户名、开户账号)给登记稽核岗位工作人员;
4、申领救济费的人员持《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及各项必备资料到发放科初审,再到稽核科(人力资源市场四楼404室)复核(复核后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
丧葬费:单位开出财务往来结算收据后的下一周内;
救济费:单位完成救济费申领手续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
九、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社保处结算科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局机关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通过公示公开形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领取离退休死亡待遇条件的不予办理待遇核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领取离退休死亡待遇条件的给予办理待
遇核定及终止的;
3、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的;
4、不按规定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及终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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