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社会组织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将社会责任推广到一切形式的组织,鼓励组织在遵守法律法规之外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个人价值准则等三个层面。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与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是二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价值目标层面和社会价值取向层面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组织活力;社会责任;ISO26000;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0-0039-03 党的十八大提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激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活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迫在眉睫[1]。《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将社会责任定义为“通过透明和道德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及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所承担的责任;这些透明和道德行为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和社会福祉,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一致,融入到整个组织并践行于其各种关系之中”。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进程中,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对持续激发组织活力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力量[2]。 中共中央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总结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意见》进一步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为了达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必由之路,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符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二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是有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一、国家治理体系与社会组织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目标中提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从各国经验看,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政府可以将自己的一些合适的管理权力交给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协助政府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府还可以将自己承担的某些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让合格的民间组织通过竞争性的方式,分包或独自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这样做既可以减轻政府自己的负担,还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1][3]。 (一)国家治理体系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全党全国人民行动起来,就一定能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国家致力于推进“小政府、大社会”。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一直注重学习和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好经验。随着时代的进展,进行从“政府统治”向“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我国充分借鉴和汲取了各国在这方面成功经验和深刻的教训。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1][4]。 (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指人们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规章相互协作、共同活动的社会群体,是比初级社会群体更复杂、更高级的社会组合方式。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和自愿等特点,这就决定了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得当,就容易使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提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下文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该意见中提到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必要性 《决定》在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中共中央编译局俞可平副局长在比较“国家统治”和“国家治理”的概念时认为,“国家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国家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可见,社会组织发展已经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社会组织必将对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和将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 国务院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提出“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财政部近年下发的《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都提出“在项目申报工作中,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这些都对社会组织参与提供社会服务的项目、资质提出了标准和要求。 目前参与中央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更多的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行业组织协会,更多的社会组织尚未参与到其中。现在提供服务的一些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色彩明显,政社不分、管办不分、责任不清,需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坚持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厘清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的职能边界,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1][3]。更多的社会组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如何激发活力投入到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来是当务之急。 二、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ISO26000 2010年11月,ISO发布了《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在此之前,全世界已经存在有林林总总的社会责任标准,有行业的,也有国家的、地区的,甚至有部分企业、组织通过了一些单项社会责任认证。ISO26000号称全面总结了迄今为止人类关于社会责任的共同认识,它促进社会责任领域对的共识,并形成对其他社会责任文件和倡议的补充,而不是对这些文件和倡议的替代。我国全程参与制订ISO26000并投了赞成票的。 (一)《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 ISO26000指出“全球各种组织及其利益相关方逐渐意识到社会责任行为的必要性和有益性,社会责任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本国际标准旨在协助组织机构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鼓励组织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履行社会责任”。ISO26000提出了负责制、透明度、道德行为、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尊重人权等社会责任七原则。 ISO26000为社会责任基本原则、社会责任确认、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责任核心主题等内容提供指引,着重强调了社会责任绩效的成果以及改进绩效的重要性。ISO26000将社会责任推广到包括政府在内(不行使国家主权时)在内的所有形式的组织。ISO26000定义“社会责任”为“通过透明和道德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及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所承担的责任;这些透明和道德行为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和社会福祉,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一致,融入到整个组织并践行于其各种关系之中”。 (二)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社会责任(SR)由企业社会责任(CSR)发展而来。相比其他社会责任国际指南与标准而言,ISO26000关于社会责任的内容体系更加全面。中国工经联组织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发布了《中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并将适时启动工业企业履责星级评价工作。这一系列措施都可看作是中国工业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ISO26000的具体行动。目前在国内年度发布基于ISO26000社会责任报告的几乎全部集中在工业企业,尚鲜见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4]。 ISO26000认为,一个组织在社会责任的表现和认知至少对以下几个方面产影响:竞争优势;组织声誉;吸纳和留住员工、消费者及其用户的能力;保证员工的工作热情、工作投入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以前由行政部门完成的任务。它一边连接着广大享受关乎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民众,一边连接着提供社会服务的企业等部门。所以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是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非常必要。否则可能动摇政府公信力、严重动摇建设中的社会治理体系,也可能会给组织自身发展带来毁灭性打击。 (三)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ISO26000的步骤 ISO26000提出的社会责任包括七个核心主题:组织管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参与、社会发展、利益相关方合作。每个核心主题包括若干个相关议题。但ISO26000同时也指出“并非所有的内容都平等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也并非所有核心主题都与每个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ISO26000包括社会责任的确定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两方面[2][5]。 1.社会责任的确认 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社会组织应该理解以下关系:社会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社会组织应当知道它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组织应该明确受社会组织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社会期望。确定社会责任核心主题和相关议题,社会组织审核所有核心主题和议题,相关议题可根据影响的重要性进行评定。社会组织影响范围包括社会组织价值链内部或超越价值链的关系。社会组织应该凭借其影响力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 2.利益相关方的确认和参与 确认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包括对谁负有法定责任、谁将受到指责决策活动积极或消极影响、谁可能对社会组织决策和活动表示关注、谁能帮助社会组织处理具体的影响事件、谁能影响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等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包括社会组织与一个或多个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对话,这通常能为社会组织决策提供信息基础以协助其处理社会责任相关问题。利益相关方参与形式多样,方式应该是交互式的。不能选择利益相关方群体或者有意忽略某些利益相关方群体。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核心价值观24字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意见》将核心价值观总结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5]。 (二)社会组织与核心价值观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良好局面。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社会和全体人民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需要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等社会组织激发活力、积极行动起来。社会组织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在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总体大势中确立组织的价值定位,进而以组织文化的培育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积极贡献社会、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途径。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鼓励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将一些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务交给群众自己去处理,这是“社会创新”的一个方向。在这个过程中,新型社会组织具有内在的生命力,它们可以组织群众展开各种形式的活动,使群众在自觉自愿的活动中培育和形成共同的价值观。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活力是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社会组织要承接、发挥作用,必然要践行ISO26000,二者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与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是有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四、结束语 社会组织将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公民众多的个性化需要很难通过政策和市场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社区组织、志愿组织、行业组织和基金会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的个性化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体系总的原则是“简政放权,小政府、大社会”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便是将更多的事务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国家治理体系对于实现政府自身的战略目标也有着重要意义。社会创新也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社会组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激发活力与履行社会责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目标和社会取向层面具有高度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顾朝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J].中国社会组织,2014(1):8-10. [2]ISO.ISO26000: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S].Geneva:ISO,2010. [3]赵琼.正确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J].中国社会组织,2013(12):49-50. [4]傅骏,吴代建,郑黎.中小工业企业社会责任现状调查与建设对策[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3(10):79-81. [5]王辉霞.组织的社会责任研究[J].当代法学:2014(4):10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