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交通事故赔偿背后
栏目:以案说法 字数:3100
天价交通事故赔偿背后:撞伤不如撞死?
【案例回放】一位行人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急速行驶的货车撞飞,造成一级伤残。这起诉讼标的高达250.5万元的交通赔偿案,2009年4月底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所属的工程公司支付受害者175万元赔偿金。
相较于以往一般同类案件最多几十万元的赔偿金额,175万可称天价。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此巨额赔偿,在全国都极为少见。
2007年12月13日晚11时许,某公司职员王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行至雅安市雨城区时,前面出现一条人行横道。此时,雅安市民龚某正步行在这条人行横道上。王某紧急踩住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货车还是向龚某直接撞了过去。在巨大的撞击声中,龚某整个身体像毽子一样飞出去,落在几米外的路面上,全身是血。王某见状,赶紧拨打了120电话,闻讯赶来的救护人员将龚某送往医院抢救。龚某虽然捡回一条命,却从此不能站立。
2007年12月23日,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货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
龚某受伤后,在雅安市人民医院接受了13个月的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1万余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理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55753元,其中肇事者王某已支付45万元。 2008年9月17日,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为一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作了鉴定,鉴定龚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护理依赖。
2009年1月16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华阳法庭受理了龚某诉货车所属某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龚某请求被告赔偿其前期已经发生的部分医疗费和部分各种规定的补助费50万元,伤残补助金40万元,护理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60万元,残疾人用具费5万元,营养费20万元及必须的护理用品费20万元,财产损失费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50.50万元。
法庭上,被告所属某公司认为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公司难以接受。当事双方在法庭上一番争议后,没有达成赔偿共识。
鉴于案情明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法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人用具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赡养
费等费用共计175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5万元,被告现应实际支付原告130万元。
【思考】
一起交通事故,获得175万元的巨额赔偿。人们不禁要问———这起车祸赔偿金为何如此之高?
如果在本案中,货车同时撞上了两个人,一个一级伤残,一个死亡,怎么办?实际的结果是,他们在民事赔偿的赔付金额上将相差甚远,死者的赔偿可能在25万元左右,而伤者的赔偿额可能会是死者的几倍。这样,是不是会使人产生一个认识:撞伤不如撞死?
撞伤不如撞死,这个极其荒谬的逻辑,却一次又一次地在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的土地上上演,令人匪夷所思。然而,更可悲的是,这也成了一种不道德的“潜规则”——“撞伤要赔一辈子,不如撞死赔一次”,这是导致肇事司机二次碾压置人死地的催化剂。当然,这样的案例也不为罕见:
2008年4月9日《重庆晚报》报道: 2008年4月8日中午,在四川省大足县龙水镇花市街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属于大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绿色中巴车,为了揽客突然拐弯,将放学回家的9岁女孩杨晓艳挂倒。见状,几名等车人大叫“车压到人了”。然而,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客车却快速倒回,车轮从女孩头部碾过,导致女孩当场死亡。
2008年6月26日《广州日报》报道: 2008年6月22日晚8时30分,广东东莞虎门镇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对来自江西吉安、在虎门某五金有限公司务工的夫妻李桂顺和龙待华在回公司的路途中,被一辆从他们后面急驰而来的白色小轿车撞倒在地,李桂顺被撞昏迷,而龙待华受轻伤。当龙待华朝肇事的小轿车爬去求救时,小轿车司机看见她没死,再次开车从她的身上碾过,而后开车逃走。前天,龙待华因伤势过重死亡,而李桂顺仍处重度昏迷中。
汽车命案的层出不穷,让人们感到岌岌可危:这样的“潜规则”,到底是法律的欠缺,还是道德的沦丧?
【律师说法】
“撞伤不如撞死”实质上是对法律的曲解,交通肇事致人伤残的赔偿责任真的如一些人所认为的要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低吗?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我国法律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赔偿数额的高低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损害后果,其中损害后果表现为致人伤残还是致人死亡,不同的损害后果导致肇
事人应当承担不同的赔偿项目。交通肇事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十一赔偿项目,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四项赔偿项目。由此可见,交通肇事致人伤残,肇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项目名目繁多。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项目较少,不同的交通肇事损害后果在赔偿项目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就造成一些人产生了撞伤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要比撞死人承担的责任重得多的想法。
同时,致人伤残时,损害后果又表现为伤残程度的不同。我国损害赔偿制度将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到十级由重到轻,伤残等级越重,肇事人应当承担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就越大。如交通肇事致人伤残达到一级,仅伤残赔偿金一项的赔偿数额就相当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的90%;若交通肇事致人伤残仅为十级,则伤残赔偿金一项的赔偿数额仅相当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的10%。
二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大小,对交通事故赔偿,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重大关联,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等相关联。如果肇事司机对事故所负的事故责任较轻,则赔偿数目上也会相应减少。
由此可见,撞伤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一定重于撞死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结合交通肇事所发生的损害后果,以及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认定。如果交通肇事致使受害人构成的伤残等级较重的,尤其是构成一级伤残,且肇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肇事人相应的赔偿额可能会高于致人死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额,其他情况则可能相反。
肇事人在“撞伤不如撞死”错误想法的支配下,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企图减轻自己的经济赔偿责任,再次对受害人实施故意伤害恶劣行为,表面上最终使自己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减轻的企图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司机因此抱着侥幸心理,就将改变性质,成为犯罪,甚至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进而却又不得不对自己这种恶劣行为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现实生活中肇事人因抱着“撞伤不如撞死”企图减轻自己经济赔偿责任,对受害人实施“二次碾轧”致受害人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被判处死刑的惨痛教训屡见不鲜。在此,律师提醒广大驾车者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理智和清醒,切勿一时头脑发热,轻信什么“潜规则”,酿成不可挽回的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