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 承认
国际法上的国家
组员:曹月 李婷 李春艳 穆文龙 张安娜
引例:2006年德国世界杯(6,9-7,9),塞黑队以3比0的成绩黯然离开,这是塞黑队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出现在世界杯的赛场上,因为该队所属的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已经分裂为两国。
第一节 国家的构成要素
根据1933年《关于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满足以下四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政府;有与其它国家发展关系的能力。
第二节 承认
一、概念:承认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所谓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者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情况:
合并、分立、分裂、独立
三、承认的性质
理论讨论:构成说vs宣告说
(一)构成说
构成说的支持者主张,承认是构成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家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它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1构成说形成于19世纪,与国际法的实证主义观点是紧密相连的。按照实证主义观点,遵守国际法的义务来自于各个国家的同意。新国家的形成将创设新的法律义务,既存国家将需要去同意这些新的义务。2
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在[英]詹宁斯 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家法》中表示,一个新的国家能够参与国际社会的程度,实际上主要决定于它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的程度,而这一点反过来又首先取决于其他国家对他的承认。只有被其他国家承认,一个新国家才被一个现有国家完全接纳进它的国际法框架内的双边关系范围里去;这正是现有国家在给予承认时所意想的,也正是它拒绝承认时它知道所要阻止的。
1 张爱宁.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17.
2 [英]Timothy Hillier,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1.
批判构成说的王铁崖教授认为,“构成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新国家是先于和独立于外国的承认而早已实际上存在,因此认为承认行为具有创立新国家和构成新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作用,从而断定未经承认的国家在法律上就不存在的观点,是十分荒谬的3”梁西教授认为,“构成说”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首先新国家是先于并独立于外国的承认而实际存在的,并不是由于承认才创造出来的;其次,新国家一经出现就享有主权和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基本权利,因此 具有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说,国家一经产生,就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而毋须经过别国批准;最后,构成说在实践上还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某些帝国主义国家可以以这个理论为借口,歧视、排斥以致侵犯新国家,而未被承认的新国家则得不到国际法的保护。构成说盛行的19世纪的欧洲,当时欧洲各国正是利用这种理论来排挤它们所谓的非文明国家。4
(二)宣告说
宣告说的支持者认为,承认具有“宣告”或确认的性质,即新国家的成立和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而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布赖尔利、里维尔、杰塞普、孔慈等支持“宣告说”。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也体现了“宣告说”的观点,该约第3条规定:国家在政治上的存在并不依赖于他国的承认。 “宣告说”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我国以王铁崖教授和梁西教授为代表也主要是支持宣告说。
但是近年来国内一些国际法学者已经开始重视“构成说”,肯定了“构成说”的合理性。台独分子迷信“宣告说”对台湾进行法律定位的意义,众所周知,世界仅有少数国家承认“中华民国”台湾是个国家,从宣告说可知假如一政治实体该当国家属性之要件,则理论上不论有无国家承认其为一独立国家,该政治实体于国际法下仍是一主权国家,其他国际社会成员有义务将它作一国家来看待。但是“宣告说”并没有成为被广为接受的“通说”,承认对判定一政治实体的法律地位具有重大的证据作用。国际社会拒绝给台湾以国家承认这一事实,就成为台湾根本不是国家的明显证据。如果我国理论界继续否定“构成说”,既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舞台上排斥台独和藏独分子,反对台湾和西藏独立。5
引例中提到的黑山共和国独立事件更显示了承认的构成性。欧盟为黑山共和国的产生预先设定了合法的程序和标准,规定黑山公民独立公投必须超过欧盟规定的55%支持票,投票全过程必须接受国际观察员的监
3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01.
4 梁西.国际法(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07.
5 范宏云.关于国家承认理论的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4.
督。试想如果2006年5月21日的公民投票有效多数票没有超过欧盟规定“准生线”,或者国际观察员认为投票存在足以影响投票的正当与公正的舞弊行为,黑山共和国的国会是否有勇气于6月3日发布独立宣言。可见正是国际社会开出了黑山共和国的合法“准生证”,才有新生的独立黑山国。黑山共和国在独立宣言中宣称“独立后将遵守联合国、欧洲委员会、欧安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文件设定的原则”,以寻求广泛的国际承认。黑山独立后不久就被接纳为联合国的第192个成员国,并获得了包括塞尔维亚在内几乎所有国际社会成员的承认。从黑山独立的案例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通过分离产生新国家的情形下,国际社会的承认无疑具有构成意义,否则即便分离实体单方面宣布独立并在外表上无论多么像一个国家也很难在国际社会上立足,以此丧失与其他国家发展国际关系的能力最终面临夭折。国际法秩序发展到今天,由主权国家和非主权实体组成的国际社会对于新国家产生,其作用不仅仅只限于在分离实体单方面宣布独立之后通过是否给予承认施加事后影响,国际社会的作用已经及早地深入到分离实体宣布独立之前,提前开除符合独立的程序和标准“清单”。所以那种认为只要分离实体单方面宣布独立而不顾母国及整个国际社会的态度就可以成功的观点,也就是在新国家产生的场合所提倡之“宣告说”,由于没有考虑到国际形势的复杂和国际实践的发展而显得过于简单和天真。6
实践接受了“宣告说”的观点,但是某些情况下“构成说”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四、承认的效果7
(一)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和被承认国间正常外交关系的开始,在一本情况下,承认一个新国家或者新政府,随之而来的就是建立或保持外交关系。但因为建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双方的行为,有时承认之后并不一定就能建交或建立全面的外交关系。例如,以色列1950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但并没有建交。
(二)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 虽然新国家和新政府在国际上的权利并不取决于现存国家的承认,但承认构成“禁止反言”,即承认的行为使承认国不得否认这些权利。承认一经作出,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律法令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应予以尊重;被承认国及其国家财产在承认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三)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
6 范宏云.论国际法上的国家标准[J].法学评论,2008-3-66.
7 王铁崖.国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81-82.
对人承认国来说,对一个新政府作出承认就意味着它承认该政府是该有关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在国际上代表其本国,享受一切应有的权利,包括对处于国内外的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权等等。
(四)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
无论法律承认还是事实承认都有追溯的效果,即承认国的法院将被承认的新国家或新政府的行为视为从其成立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6月14日,时任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复信黑山共和国外长表示中国政府决定自当日起承认黑山共和国。当天,中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通知赛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五、承认的方式
(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express recognition)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的承认。在国际实践中,既存国家一般通过单方面发表宣言或声明,向新国家致送外交照会或函电,或者与新国家共同发表联合公报、声明或缔结条约等方式明确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8
默示承认(implied recognition)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间接地推定为承认意思表示的承认方法。缔结同盟条约和通商航海条约等重要的双边条约,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根据提交领事证书接受领事等行为一般都认为是默示承认,因为这些行为原来只能在国际法主体国家之间才能进行。是否成为默示承认的问题,最终取决于承认一方的实际意思。因此,即使临时缔结通常被认为是表示默示承认的条约,如果有意对承认保留,则不构成默示承认。9
(二)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又称正式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一般适用于既存国家认为新国家完全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法律条件,并且愿意与其进行全面交往的情形。即使以后两国断绝外交关系,也不意味着承认的撤销。
8 马呈元.国际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7.
99 [日]寺泽一,山本草二.国际法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5.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和可以撤销的非正式承认。它是在对足够的承认要件尚有怀疑时所采用的方法。它和法律上的承认的区别是:第一,是临时性的承认,以后可以撤销;第二,同承认国之间并不开展全面的外交关系,而多半是只限于建立业务关系。
六、不承认原则
这一原则是从不承认主义发展而来的。所谓“不承认主义”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后,日本侵略了中国东三省,并策划建立“满洲国”。为了对付日本,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于1932年1月7日照会中日两国政府,声明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虽然美国的这种主张有其自己的目的,但它在国际上发生了积极的影响,成为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一种学说——“不承认主义”。10
(一)不同观点
根据奥本海的国际法观点,一个国家或政府如果不满足承认所需要的条件,当然不会对它给予承认。即使这些条件满足了,各国仍然可以援引政策问题或特殊的国际任务不给予承认。11
王铁崖教授认为,必须把拒绝承认与“不承认主义”区别开来。在现存国家的领土上,在外国侵略者占领下制造或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和傀儡政府,并不是真正的国家和政府,而是侵略行为的产物,根本不属于国际承认的对象,所以不是一般地拒绝承认的问题,而是不应予以承认,否则就构成对侵略行为的支持和肯定,从而就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承认主义”。12对不承认国来说,不承认基于两种理由:第一,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第二,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背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13
日本学者内田久司认为史汀生主义对违反国际法虽有制裁的意义(“非法不产生权利”),但既然否定由于这种形式而变更现状,现实的对抗力量很强,就“满洲国”而言,已和许多国家建立了商业、邮政等业务关系(事实上的承认)。但不论其实效性如何,这种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仍在许多国际文件中一再为终所承认(《泛美联合宪章》第二十条、《关于根据联合国宪章各国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10 王铁崖.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86.
11 [英]詹宁斯 瓦茨.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22.
12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04.
13 王铁崖.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85.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和可以撤销的非正式承认。它是在对足够的承认要件尚有怀疑时所采用的方法。它和法律上的承认的区别是:第一,是临时性的承认,以后可以撤销;第二,同承认国之间并不开展全面的外交关系,而多半是只限于建立业务关系。
六、不承认原则
这一原则是从不承认主义发展而来的。所谓“不承认主义”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1931年“九一八”事件之后,日本侵略了中国东三省,并策划建立“满洲国”。为了对付日本,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于1932年1月7日照会中日两国政府,声明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虽然美国的这种主张有其自己的目的,但它在国际上发生了积极的影响,成为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一种学说——“不承认主义”。10
(一)不同观点
根据奥本海的国际法观点,一个国家或政府如果不满足承认所需要的条件,当然不会对它给予承认。即使这些条件满足了,各国仍然可以援引政策问题或特殊的国际任务不给予承认。11
王铁崖教授认为,必须把拒绝承认与“不承认主义”区别开来。在现存国家的领土上,在外国侵略者占领下制造或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和傀儡政府,并不是真正的国家和政府,而是侵略行为的产物,根本不属于国际承认的对象,所以不是一般地拒绝承认的问题,而是不应予以承认,否则就构成对侵略行为的支持和肯定,从而就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承认主义”。12对不承认国来说,不承认基于两种理由:第一,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第二,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背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13
日本学者内田久司认为史汀生主义对违反国际法虽有制裁的意义(“非法不产生权利”),但既然否定由于这种形式而变更现状,现实的对抗力量很强,就“满洲国”而言,已和许多国家建立了商业、邮政等业务关系(事实上的承认)。但不论其实效性如何,这种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仍在许多国际文件中一再为终所承认(《泛美联合宪章》第二十条、《关于根据联合国宪章各国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10 王铁崖.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86.
11 [英]詹宁斯 瓦茨.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22.
12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04.
13 王铁崖.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85.
1974年《侵略的定义》)。内田久司还提到,由于民族自决原则作为一种权利逐渐固定下来,以这种情况为背景,又出现了新的不承认主义——违反民族自决原则。1965年,南罗得西亚以少数者的白人为主体实行独立,总欲推行种族歧视的少数人统治,因此,新国家被认为是以违反民族自决原则的形式而成立的,结果引起不承认。14
(二)不承认的后果
不承认的后果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不承认的理由。然而,某些后果是普遍适用的。第一,仅仅不承认,不使国家或政府在其自己的国内法律秩序内不成为国家或政府,也不使它的法律在它的领土内不成为法律。虽然不承认的确影响了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在国际上行使权利和义务。第二,对一个国家的政府的不承认并不影响国家本身的继续存在,虽然它会影响国家履行那些需要政府采取行动的国际行为的能力。第三,不承认新的情势往往含有继续承认以前的事物状态的意思。
14 [日]寺泽一,山本草二.国际法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