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性废弃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核能研究所對外放射性廢棄物接收處理注意事項」摘要
台大環安衛中心製94.04
一、、放射性廢棄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不得含有高揮發性易燃物、易爆物、毒性物質。
(二) 固體廢棄物(除含α核種廢棄物外) 中之α核種個別比活度須小於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中之
豁免管制量。
(三) 不得混合廢棄密封射源。
(四) 含氚廢棄物不得與其他廢棄物混合,須單獨收集包裝。 (五) 含α核種廢棄物不得與其他廢棄物混合,須單獨收集包裝。 二、固體廢棄物分類
固體廢棄物應按可燃性及非燃性(如附表)分別收集包裝。
(一) 可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分為:紙布木、動物體、聚乙(丙)烯塑膠、非聚乙(丙)
烯塑橡膠、廢油、活性碳及其他可燃廢棄物。
(二) 非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分為:鐵、不銹鋼、鋁、銅、鉛、其他金屬、砂石水泥、前置
過濾器、絕對過濾器、玻璃、樹脂、電線電纜、保溫棉、非燃塑橡膠、廢棄密封射源、輻鋼/輻異物及其他非燃廢棄物等。
三、固體廢棄物包裝及標示
(一) 可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應按類別裝入內襯塑膠袋之 35 公分立方紙箱。塑膠袋口與
紙箱疊縫口,分別以封口膠帶封閉。包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非屬塑、橡膠類之可燃性廢棄物總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 2. 塑膠、橡膠類可燃性廢棄物總重量不得超過8公斤。
3. 包件表面輻射劑量率不得超過 0.5 毫西弗/小時,一公尺處不得超過 0.1 毫西弗/小時,包件外表面不得有污染。 4. 比活度不得超過 7 百萬貝克/公斤。
5. 不得有明顯積水,紙箱不得滴水或潮濕變形。
(二) 非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棄物,應按類別分別收集;大量者以碳鋼標準桶貯存。小量者用塑
膠袋包裝,包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每桶總重量不得超過 400 公斤(屏蔽桶裝總重量不得超過 500 公斤)。塑膠袋包裝不得超過 15 公斤。
2. 包件表面劑量率不得超過 2 毫西弗/小時,一公尺處不得超過 0.1毫西弗/小時,包件外表面不得有污染,內容物不得含有自由水。
(三) 通風系統之用過過濾器,應裝入內襯塑膠袋之紙箱內;塑膠袋口與紙箱疊縫口,分別
以封口膠帶封閉。
(四) 廢棄密封射源需以容器包封,容器外表面粘貼放射性廢棄物標誌及耐久性標示牌標示核
種、活度、製造日期,包件外表面劑量率應不得超過 2 毫西弗/小時。
(五) 於放射性廢棄物包件交運前,應在每一包件上粘貼放射性廢棄物標誌及依「放射性物質
安全運送規則」粘貼包件標誌。
(六) 具有感染性之放射性廢棄物,申請機構須做完全滅菌處理後,分類包裝如下: 1. 可燃性感染廢棄物:紙、布、木材、綿紗、塑膠、橡膠等,應以厚雙層或多層紅色塑膠袋收集,再噴灑滅菌劑消毒後密封,外貼感染性標誌,並註明產生單位、日期。 2. 非燃性感染廢棄物:針頭、刀片、縫合針、尖銳器械(前述物品均需鈍化處理) 及玻璃器皿,應分別用黃色金屬容器收集,再噴灑滅菌劑消毒或高壓蒸氣滅菌消毒後密封,外貼感染性標誌,註明產生單位、日期。
3. 感染性動物體:實驗室解剖之動物組織、屍體在冷凍前,應先乾燥、噴灑消毒滅菌劑,再以厚雙層或多層紅色塑膠袋密封,外貼感染性標誌,註明產生單位、日期,並保持冷凍防腐(低於攝氏零下 10 度)。
四、液體廢棄物分類
液體放射性廢棄物應按有機廢液、無機廢液、有機含氚廢液、無機含氚廢液分別收
集。
五、液體廢棄物包裝及標示
(一) 液體放射性廢棄物按廢液分類後,以 20 公升(或 30 公升)耐腐蝕容器分別貯存之。 (二) 具感染性之廢液先以 20 公升(或 30 公升)PE 塑膠桶收集,加入消毒滅菌劑後貯存,
並維持滅菌劑於有效期限內(必要時再加入藥劑),直至本所接收止。包裝容器外應粘貼感染性標誌並註明產生單位及日期。
(三) 堪用之盛裝容器,本所按接收數量交還申請機構重複再行盛裝液體放射性廢棄物。 (四) 不堪用之盛裝容器需按固體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 六、其他
(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費收費標準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接收各類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收費基準表」收取費用。申請機構未按規定分類、包裝及標示放射性廢棄物時,核研所得將包件退回申請機構改善後,再行申請。
(二)放射性廢棄物合乎主管機關公告之豁免管制者,本所得拒絕接收處理。
(三)動物體(組織、屍體) 之申請處理,需事先協調,在焚化爐起爐運轉期間才受理申請接收。
附表
放射性廢棄物代碼表
★1. 代碼”N ”之塑橡膠係指非聚乙(丙)烯類之小件易燃塑橡膠(如小尺寸試管、幾何形狀
簡單者);代碼”NN ”之非燃塑橡膠則指非聚乙(丙)烯類大件不易燃塑橡膠(如較大尺寸管閥件、未經粉碎破壞之塑膠成品組件等)。
★2. 混合廢棄物之代碼取廢棄物中成份比例最大者,代碼前加”M”字表示。如混合廢棄物中
鐵成份佔多數,則其代碼為”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