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机械的维修应按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
二、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检测、指示、仪表、报警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三、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效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严禁对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试等作业。
四、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五、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六、机械作业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细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七、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命令,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着,应追究发令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进行日作业两班级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工作
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九、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十、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防碍的不安全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十一、当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的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十二、当有机械设备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十三、当有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