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关 于我 国《 同法》 合 中的不安抗辩权
贺 卫 红
( 林 神 华 能 源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榆
摘 要: 我国 好 合同法》 通过借鉴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 度与英美法系 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 , 形成了我 国特有 的不 安抗辩权 制 度 。但是经过实践检验 , 我们依然发现其有不足之处, 需要进行完善 , 以适应社会发展。 关 键 词 : 安抗 辩 权 ; 当担 保 ; 理 期 限 完 善 ; 不 适 合 以适 应 社 会 发 展
不安抗 辩权是大陆法系一项传统的合 同制度 , 以德国为代表 的大陆 法系 国家在 立法中普遍设立 了不 安抗 辩权作为保护 先履行债务 一方 当 事人 合法权益 的手段 。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 目的在 于预 防因情况 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 受损害 。因为在 商品经济条件 下, 大多双务合 同的履行都不 是同时进行的 , 双方 当事 人履行债 务的期 限 也 往 往 不 一 致 , 此 , 何 保 护 先 履 行 当事 人 的利 益 是 法 律 必 须 考 虑 因 如 的 。世 界 各 国 的 合 同 法 都规 定 了不 安 抗 辩 权 作 为 保 护 手段 , 《 国 民法 如 德 典》 3 1 第 2 条规定 : 因双务契约负担债 务并应 向他方先 为给付者 , “ 如他 方的财产订 约后明显减少 , 有难 为对待给付之虞 时, 在他方未 为对待给 付或提 出担保之前得拒绝 自己的给付” 。
方按时履行合 同义务 , 可能违 反公平 原则 。因为后 履行 方履行 能力直 就 接影 响到先履行方 的债权 能否实现 , 为保 障公平 , 先履行方 应及时告知 后 履 行 方 , 可 以要 求 其 提 供 “ 当担 保 ” 并 适 。若 后 履 行 方不 能提 供 与先 履 行方债权相当的担保时, 则先履行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解 除合 同。
③ 先履行方对履行不能 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 法律为平衡合同双方 当事人 的利益 , 防止不安抗辩权 的滥用 , 在行使不 安抗辩权 时, 先履行方
主张 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 对方 丧失或可 能丧 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确切证 据, 而不能凭 自己的主观猜测 。一方面要谨慎而有效地利用不安抗辩权 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另一方面对此权利 也不能够滥用 , 否则也将给 自 己造 成 不 必 要 的 诉 讼损 失 。
l我国《 合同法》 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19 9 9年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通过建立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 抗辩权 、 不安抗辩 权制度 , 建构 了我 国 《 同法》中完整 的抗辩权制 度 。 合 《 同法》 6 合 第 8条规定: 应 当履行 债务的当事人 , 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 “
有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以中止履行 : 可 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 转移财产 、 抽逃 资金, 以逃 避债 务的;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 有 力的其他情形 。” 6 第 9条 又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6 “ 8条的规定 中止 履行的, 当及 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时, 当恢复履行 。中 应 应 止履行后 ,对方在 合理的期限 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 并且未提供适 当担保 的, 中止 履 行 的一 方 可 以解 除 合 同 。 ”
3 我 国不 安抗 辩权 立法 的完善
虽然我 国《 合同法》 通过借 鉴大陆法系 的不安抗辩制度 与英美法系 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 形成 了我 国特有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是, 但 其 仍 然 有 不 完 善 的地 方 :
31 关 于 举 证 责任 的 问题 .
《 同法》 合 规定 , 先履行 义务一方行使不 安抗 辩权 , 必须 要有对方丧
失或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确 切 证 据 , 不 能凭 自己 的 主观 猜 测 。此 而
标准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者来说是一大难题。立法者规定“ 确切证据 ” 的标准 , 本意是为 了防止不安抗辩权 的滥用 , 但是法律对 于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 已经作 出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 并且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履 行举证和通知两项义务 , 已经足 以防止不 安抗辩权 的滥用 。如果再设 这 置“ 切证据 ” 确 这样 的标准 , 行使不 安抗辩 权将变得非常 困难 , 这显然 与 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初衷相违背 。其次 , 即便是在市场规则 比较 完善 的国家, 要取得“ 切证据 ” 确 也不 容易, 更何况 目前我 国的法制环境 还不完 善, 就更是难上 加难 。因此 , 允许当事人有较低程 度的主观判 不 断, 将大 大增加 当事人行使 不安抗辩权 的难度 , 必将影响不 安抗辩权 的 行使 。而且当事人为搜集“ 确切证据”有 可能通过非法手段, , 可能侵 犯对 方合法权益 , 比如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 这将 引起更 多相关 的法律 问题 , 与 整 个 法 律 精 神 和 价 值 也是 不 相 符 合 的 。 国 《 一 商 法 典》 有 关 于 预期 美 统 中 违约行 使的规定 ,要求 当事人 “ 有合理理 由相 信对方有不 能履约 的危 险 ”我 国法 律可 以对此进 行借 鉴 , , 只要先履 行一方当事人有合 理理 由, 并具备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 的基本证据就可以。对于先履行 一方所 掌握 的证据, 院或相 关仲 裁机构可 以重新进 行审查 , 法 以防止权利 的滥
2 不 安抗辩 权 的适用 条件
不 安抗辩 权制度 体现 了对先履行义务
方权益的保护 , 如果后履行方
未 能提 供 担 保 或者 恢 复 履行 能 力 , 先 履 行 义 务 方 可 以终 止 该 合 同 。但 则
若滥用 不安抗辩权则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 扰乱合 同秩序 。因此 , 根 据《 A同法》 6 、9条规定, 第 86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 当同时具备 以 下条 件 : () 1必须是具 有互 负债 务、 等关系的双务合同。在具有互负债务 、 对 对等关系 的双 务合同中 ,要求履 行和 对待履行在义 务的负担上 大体相 当 , 并不 要 求 绝 对 相 等 , 不 需 要 在 经 济 上 完 全 等 价 , 样 才 有 可 能 存 但 也 这 在 因 一 方 履 行 义 务 , 使 另 一 方 的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情 况 , 是 行 使 致 这 不 安抗 辩 权 的前 提 。 单 务合 同 因 不 存 在 互 负 债 务 和 对 等 关 系 的 问题 , 所 以不 能产 生 不 安 抗 辩 权 。
() 行义 务有先 后之分。实践中对合同履行 问题通常采取两种办 2履 也应 当允许 其向法 院申请 法: 同时履行 ; ① ②先 后履行。在双务合 同中, 不安抗辩权是在先后履行 用 。同时在先履行方掌握基本证据 的前提下 , 资 由 义务的前提下 发生的, 且这种先后 履行当事人事先 并无 特别约定 , 同时 调 查 对 方 当 事 人 的财 产 状 况 , 产 信 誉 等 情 况 , 法 院 来 完 善 证 据 。其 次, 后履行义务一方也应承担一定 的反证义 务。对于先履行义务 一方提 履行 的情况则不能通过不安抗辩权中止合 同。 法律应规定 由后履行一方来 反证 自己的资产状况 良好 () 履行 方 存在 不 能 履 行 或 履 行 能 力 丧 失 的 现 实 危 险 。不 安 抗 辩 供 了基本证据的, 3后 如果后履行一方 不能证明, 则应 推定先履行 是在 后履行方丧 失履行能力时 , 出于对先履行义务 方的一种保护 , 但这 或是具 有履行义务 的能力 , 方 的证据成立 , 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是 具有合法理 由的。这样就 可以适 种保 护是有条件 的, 不允许在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 当减轻先履行一方的举证责任 。同时 , 由于后 履行一方证 明自己的资产 辩权 。 因此 行 使 该 权 利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三个 方 面 : 因此对后履行 一方 ①合 同成立之后后履行义 务方履行不能 。 后履行方履行 能力 明显降 状况或履行能力相对于先履行一方来说要容易得 多,
一
低, 对合 同的全 面履行存 在现 实危险。而后履行义务方丧失履行合 同能 力并非在双方预 期之内, 但为 了保 障先履行方的合法权 益, 在严格 规定 的条件 下方可使用
不安抗辩权规避 交易风 险。 ②先履行方告知后仍未提供“ 当担保 ” 公平 原则是 《 适 。 厶同法》 的基 本 原则之一 , 后履 行方在不能履行或 履行 能力丧失 时, 仍然要求 先履行
来说这样的反证要求也是合理 的。如此 , 就可 以达到 防止不 安抗辩权滥 用与促进其有效行使 的效果 。
32 适 当 担保 的判 断 -
《 同法》 6 合 第 9条规定 : 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 6 8条的规定 , 中止履行 的, 应当及时通 知对方 。对 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
团
21 0 2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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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智能 电网社 会经 济效 益
庞 统
( 西 电 网 公司 玉 林 供 电局) 广
摘 要: 我国电力正处于快速 发展 时期 , 发展智能电网必须兼顾发展方式优化和整体综合运行效率 的提高 。通过分析我 国及玉林 电 力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 , 解读我国坚强智能电网建设 的重大举措 , 系统地评价坚强智能 电网建设在提高 电力系统效率 、 实现能源资源优 化配置、 发展低碳经济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 键 词 : 能 电 网; 大 举 措 ; 济 社 会 效 益 ; 智 重 经 能源 资源 优 化 配 置
引 言
.
() 少环 境 污 染 。在 我 国 华 北 、 东 、 中地 区 的 1 主 要 以能 源 2减 华 华 3个 输 入 为 主 的 地 区 的 大 气 中 的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总 量 已经 超 过 了 当地 的 环 境
因为温室效应 、 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等现象 导致了能源 的短缺等 问 特 而 题, 这就提醒我们必须要开发新能源改变能源的利用方式 , 因此 , 电网系 承 载 力 , 别 是 硫 的沉 降 已 经 大 大 超 过 了其 容 纳 空 间 ; 主 要 以 能 源 输 硫沉降也还有相应 统 急需适应这种新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从而推动可持续发展。坚强智 能 出为主的地 区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就没有这么严重, 能源 输 入 为 主 的地 区 的经 济 相 对 比较 发 达 , 口 的密 度 也 人 电网主要从欧美国家兴起, 具有利用清洁新能源 、 促进 资源 的优化 配置、 的空 间。而且 , 比较大 , 以, 所 大气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也 比较大 , 而治理这种污染所需 的 引导能源 的生产和消费以及保障 了电网系统的安全等优势。本文主要从 成 本 也 就 相 应 的 增 大 。数 据 表 明 : 东 部 地 区 的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造 成 的 经 中 智能电网的社会效益角度进行分析 , 简述 了我国建设智能电网的必要性 。 济损 失是西部和北部的 45倍 。 . 因此, 我们可 以通过推进 西部煤炭 能源 的 1 坚强 智能 电网发展 方式及
经济社 会效 益分 析 开发力度 ,安装脱硫设施等措施来解 决中东部地 区的二氧化硫 排放 问 I 加 快 发 展 超 高 压跨 区输 电 。 化 配 置 能源 资 源 . 1 优 题 。研 究 表 明 : 能 源 输 出的 地 区 建 设 大 型 坑 口 电站 并 且 使 用 特 高 压 输 在 玉 林 市 只 有 ‘ 大 容 山水 电站 , 机 容 量 为 1 2万 k , 是 因 为 座 装 . 7 W 但 电线 路来输送 电力能源 到中东部地区 , 通过这样 的方式来测算 , 2 2 到 00 其煤 炭资源匮乏所 以只 能从 贵州、 云南等煤炭主产 区进 行“ 跨区输 电” , 年可 以减 少大约 5 5万 t二氧 化硫 排放量 以 2 0 ( 0 5年 的数据) 全 国因为 , 借 此 来 转 变 传 统 的 电网 系 统 。“ 区 输 电 ” 跨 具有 以下 四个 优 势 : 环 境 污 染 所 造 成 的 损 失大 约 可 以减 少 4 . 元 。 48亿 () I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率。研究表明: 从蒙西、 山西和陕西等地运 () 3 加强跨 区域 的合作和发展。因为煤炭能源是初级能源产 品, 附加 送 煤炭资源到 中东部地区, 不管是走水路或者铁 路, 输送的煤炭和 电的 值较低 , 所具有 的经济优势不大, 以, 所 一些 以能源输出为主的地区的经 效率都是基本差不 多的 。所 以, 在对煤炭进行合理输送分工的情况下可 济 发展就没有优势 。但是 , 建设坚强智能 电网可 以有效 的将能源输 出地 以提高煤炭 的输送效率。对于洗精煤 ( 发热量大) 来说就采用输送煤炭的 区( : 如 贵州 、 云南等) 的煤炭能源转化为 电力能源 , 这样就可 以提高这些 方 式 , 于洗 中煤 、 矸 石 、 煤 、 煤 ( 热量 小 ) 采 用 先 转 化 为 电 力 对 煤 原 褐 发 就 地 区 的经 济 效 益 , 动 当地 经 济 的 发 展 , 小 地 区之 间 的经 济 差 异 , 进 推 缩 促 资源 再输 送 的方 式 。 且 , 型 坑 口煤 电基 地 的 建 设 可 以集 中产 业 结 构 , 并 大 不 同 区 域 间 的合 作 。经 研 究 表 明 : 山西 省 输 送 煤 炭 的 GD : P 输送 电力 的 优化煤炭 的开发 , 提高煤炭的利用率 。 关数据表明:0 0年输煤输 电的 相 22 GD = : , P 1 6 拉动 就 业 的 效 应 比 例 1 2 :。 合 理 比例 为 4 1从 之 前 的 5 :, %提 升 到 了 2 %。 0
后 ,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恢 复 履 行 能力 并 且 未 提 供适 当 担 保 的 , 止 履 对 中 行 的 ~ 方 可 以解 除 合 同 。因此 , 安 抗 辩权 中“ 当担 保 ” 具有 双 重 的作 不 适 , 用 , 限制 和 保 障先 履 行 义 务 一方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但
是“ 当 ” 即 适 的标 准
一
方 。至 于 到 底 多 长 时 间才 能算 作 是“ 理 ”我 们 认 为 ,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合 , 双 白行 协 商确 定这 一 期 限 。 当事 人 双 方 可 以充 分 考 虑 自身具 体 情 况 , 据 根
双方合 同的具体情 况进 行协商 , 对于双方 当事 人协商一致 的结果 , 法律 是什么? 对此 《 同法》 合 并没有作 出具体 的规定 , 就给先履行 一方留下 应予尊重。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 这 纠纷诉讼至法 院, 则此时这一期 了 可 乘之 机 。先 履 行 一方 可 以 以担 保 不适 当为 由拒 绝 履 行 其本 不 愿 履 行 限就应由法 官结合具体案例确定。美国 《 统一商法典》 中关于预期违约有 的 合 同 , 而 造 成 后 履 行 一 方利 益 的损 失 。因此 有 关 解 释 当 中应 对 “ 当 “ 超 过 3 d的 一段 合 理 时 间 ” 规 定 , 们 认 为 , 官 在 确 定 这 一 期 限 从 适 不 0 的 我 法 可 担保” 的含义进行 明确 , 不安抗辩权更 具可操作性 。一般认为 , 使 后履行 时 , 以对此 进 行 借 鉴 。 我 国 的 《 同法 》 合 是将 大 陆 法 系 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和 英 美 法 系 预 期 违 方提供 的担保 只要足 以保证在其丧 失履行 能力时先履行…方 可 以获
一
得足够数量 的补偿, 从而解 除其心存 的“ 不安” 即为充分 的担 保 。我认 , 为, 担保 是否充分 , 当首 先由先履行一方进行判断 , 应 即使在他人看来是 不 充 分 的 , 是只 要 先 履 行 方 认 为 担 保 充 分 , 应 当 认 定 为 是 适 当 的 担 但 就 保, 法律对此不必多加干预。但是如果此担保在一般人看来 已经充分 , 而 先履行一方 仍然认 为担保 不适 当,则此 时法律就应 当确定判断的依据 ,
以 使 不 安 抗 辩权 能够 很 好 地 运 用 。
约 制 度 有 机 结 合 , 成 了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 具 备 了 更 形 并 完 善 的优 点 , 同 时这 一制 度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需 要 进 一 步 改进 , 但 还 从
而更好地适应实践需要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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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3 合 理期 限的 确 定 . 3
《 同法
》 对 提 供适 当担 保 的“ 合 未 合理 期 限 ’ , 具 体 的规 定 , 只 是 j 差行 而 给 予泛泛 的规 定 , 容易产生纠纷 , 影响到债权人法律救济权 的行使 。但 是 , 实 生 活 中 的 情 况 复 杂 多变 , 同 法 对 提 供 担 保 的 期 限作 出 统 一 而 现 合 固 定 的 规 定 许 不 合 理 。 如 果 这 一 期 限 过 短 , 履 行 一方 可 能无 法 在 短 时 后 问 内 提供 担 保 或 是恢 复 履 行 能 力 , 然 不 能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而 如 果 期 必
[ Y %霞. s l 浅议不安抗辩权制度之完善} . 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 7 第 3 J太 ] 20 年
期.
『 T  ̄ 明, 6 -0 崔建远. 同法新论・ ] 合 总则【 ]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0 0 20 年版 . 『 吴伟 智 试析不安抗辩权 与预 期违约l1 楚学术 ,0 2 8月 7 ] J荆 . 20 年
限过长, 先履行 方可能要 长时间地等待 , 不能及 时解 除合同, 可能给 自 也 身利益带来损害 。因此法律 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而不能偏袒
21 0 2年 9月
撞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