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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华诚律师事务所 Our File . No.: 0802182S RE: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丰华(关于上海丰华(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0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丰华(上海丰华(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上午9:30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110号上海吉瑞酒店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6th Floor, WenXin United Press Tower, 755 Wei Ha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 Fax: (86-21)5292-1001, (86-21)6272-6366 www.watson-band.com.cn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第B23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充分披露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3日上午9:30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110号上海吉瑞酒店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蔡少斌先生因公不能到场主持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李杰先生主持。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 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560414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1%。上述人员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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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对第1、2项议案采取了累计投票表决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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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炳辉 律师
_ 汤源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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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一O 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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