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营销虚假宣传的特点和查处
一、微信营销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
1.虚拟性
微信营销一般以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为工具,通过移动互联网在朋友圈或关注过微信公众号的人群中,为自己或为他人宣传商品或服务,以达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
2.隐蔽性
微信营销行为人往往借助隐蔽的网址,对朋友圈和关注其微信公众号的消费者进行商品或服务宣传。消费者一般只浏览其通过微信发布的宣传信息,很难发现隐藏链接的虚假宣传网页。
3.欺骗性
一些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微信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般公众很难分辨其宣传内容的真伪。例如,江苏省江阴市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微信网页上宣称其出售的内衣是“顶级黄金甲,创新发热绒,对皮肤无任何刺激”,具有“预防改善关节疼痛,预防改善颈椎疼痛”等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4.违法性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微信营销虚假宣传不仅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在微信集赞有礼活动中,一些商家不兑现承诺,涉嫌虚假宣传。
二、微信营销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
微信营销的宣传手段不同于一般广告,主要采用发布生活常识、传播消费理念、分享人生哲理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朋友圈用户和关注其公众号的用户,促使部分消费者乐意接受其商品或服务,进而达到营销目的。
微信营销虚假宣传目前有4种表现形式。
1.主体资格以小充大
一些经营者以个体工商户冒充有限公司,或以有限公司冒充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夸大经营规模和实力。今年以来,江阴工商局已查办此类案件3起。
2.信用信誉无中生有
一些经营者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虚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资质认证等假信誉假证书,误导消费者。今年以来,江阴工商局已查办此类案件2起。
3.商品服务偷梁换柱
一些经营者借用日常生活中的新概念、新名词宣称其为先进技术或科研成果,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产生消费意愿,销售名不副实的商品或服务。今年以来,江阴工商局已查办此类案件2起。
4.营销手段利诱欺诈
一些经营者利用部分消费者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开展集赞送礼等活动,拉拢消费群体,骗取消费者的违心赞同或美誉,事后附加苛刻条件或不兑现送礼承诺。江阴工商局今年以来已查办此类案件4起。
三、微信营销虚假宣传案件的查办
针对微信营销虚假宣传的特点,如何及时、快速、准确、有效查处此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查办微信营销虚假宣传案件应当注意3个问题。
1.有效获取案源线索
微信营销虚假宣传案件的案源可从消费者投诉举报、日常网络监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各类宣传媒介发布的广告,以及朋友圈、公众平台发布的微信和商家微博中,通过搜索技术进行定位、比对、甄别和筛选,有效收集违法违规案源。
2.及时实施证据固定
微信营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据固定,区别于一般案件证据的固定方法,与一般网络案件的证据固定方法大致相同。首先,要获取涉嫌微信营销虚假宣传的网址,在电脑上用涉案网址打开该网页,对网页上的涉案相关电子证据内容进行提取。提取证据时,可采取公证云软件、电子专用取证设备或后台录像软件等实施电子证据预先固定保全,防止相关电子证据数据灭失。其次,进行现场核查。在涉案当事人经营场所,登录涉案网址打开相关网页,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电子数据内容进行打印,并让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3.依法立案查办
微信营销虚假宣传案件的申请立案、调查询问、讲法说理、结案处罚等程序,与一般案件大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当事人没有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办案人员应注意向其讲解行为危害后果,引导当事人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和谐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江苏省江阴工商局 马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