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样本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施工生产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改变单一的用工模式,有效利用社会人力资源,依法运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证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以协议方式,将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含国外项目)从事部分生产及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留1份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察、选择有资质的、信誉良好的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务人员派遣至公司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应届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往届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3、公司紧缺的、且持有上岗证的操作技术工人。 4、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体检,按公司新进人员体检标准进行检查,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操作技术工人的劳务派遣,先由基层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劳务派遣申请(包括岗位设臵及人员数量计划),人力资源部审核劳务派遣申请,对确需进行劳务派遣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并审核其相关证件,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再向基层单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
第八条 应届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从社会上引进的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劳务派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总体发展需要,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派遣人员并办理派遣手续后安排至基层单位。
第九条 应届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再实行9个月熟练期。
往届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派遣至公司,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再实行3个月熟练期。
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对劳务派遣人员加强跟踪考核,按期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人力资源部。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考核不合格,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的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及熟练期,每月工资1600元;劳务派遣的大专毕业生试用期及熟练期,每月工资1800元;劳务派遣的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及熟练期,每月工资2000元。
因工作需要, 确需安排试用期和熟练期内的劳务派遣的中专毕业生和大专、本科毕业生加班的,以公司本部所在地(成都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4.5天。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的操作技术工人每月工资以不低于公司
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约定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劳动报酬。
因工作需要, 确需安排劳务派遣的操作技术工人加班的, 以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但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4.5天,或以将加班工资约定在约定工资中,或按计件工资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程完工、临时停工进入窝工办管理,其窝工工资按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按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发,此为职工计发标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
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由基层单位在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中的企业缴费部分由公司承担(具体由使用派遣人员的基层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人员的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比例按劳务派遣人员上年统计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新进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比例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基层单位应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一起上交至公司财务会计部,由公司财务会计部汇总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要认真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基层单位要认真落实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制度,计工表作为对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及劳动保护按公司员工待遇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学习培训按公司员工待遇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劳务公司保管。 公司人力资源部自建1份劳务派遣人员派入公司后的工作档案附本,包括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体检表、个人信息登记表、劳务派遣单、个人工作表现、工作信息等。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 违反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的; 2. 协议期满,单位不再继续使用;
3.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不能胜任工作,连续2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提出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因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任务结束而不再需要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报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派往其他基层单位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的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从社会上引进的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派遣至公司工作满二年,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其从事的专业、工种又是公司紧缺的,公司可以在经过考核后择优吸收为公司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吸收为公司员工的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每次吸收为公司员工的数量,按不超过当年享有吸收条件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的20%,并同时不超过集团公司批准公司当年新进人员的35%.
吸收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对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劳务派遣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由档案管理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职称评审,公司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管理规定,劳务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技能鉴定所,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技术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由劳务公司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公司相关规定有抵触,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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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员工定职审批表
单位:
姓名:
工种:
二○一 年 月 日填表
四川芯磊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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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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