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and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一、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2.购置后,自用的。
二、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2.进口自用—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定,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以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暂按7.5%的税率征收。
四、优惠(附页)
五、征管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税申报制度。
2.纳税环节-使用环节,纳税人应当在想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车辆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4.纳税期限: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以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二)退税: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定减免: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车船税
一、纳税人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二、计税单位
1.载客汽车,摩托车—每辆
2.载货汽车专项作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按自重每吨
3.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三、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l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四、税额
新购置当月
五优惠(附页)
六、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1)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
(3)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申报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4.其他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