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错误及时维权查明原委可予撤销
( 2015-02-0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登记是行政行为,有的登记是民事行为。因此,由于登记而引发的诉讼在种类、性质上也有不同,有些属于民告官式的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部门变更、撤销某种登记事项,有些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变更、撤销错误的登记事项。
从法律角度而言,无论是行政行为的登记还是民事行为的登记都是以产生、变更、消灭某种法律关系,如果登记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与事实不符,必然损害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登记错误,应当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予以撤销或变更。在本期案件中,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杨玉梅登记颁发房地产权证行为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具客观真实性,而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又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核查义务,既未核实房屋原权利人刘明的子女情况,也忽略了杨玉梅在法律上无继承权的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房管局向杨玉梅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这起案件中的登记行为就是行政行为,相关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就属于行政诉讼,因此应当适用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另一起案件中,银行与马女士达成欠款执行和解协议,在马女士如数还款后,银行未消除相关欠款记录,使得马女士的信用状况降低,影响了其他银行机构对马女士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法院审理后认定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马女士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有据,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这起诉讼属于因信用登记而发生的民事诉讼,由于银行属于企业,并没有掌握行政权力,因此原被告双方是平等主体,诉讼的性质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登记行为关乎公民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马虎从事,如果出现差错就应迅速纠正。 (胡勇)
瞒过兄妹私拟遗嘱竟拿到房本
本报记者徐伟本报通讯员徐晓琴
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本该由子女共同继承,哪知却突然被变更登记在了一儿媳名下。为维护权益,其余兄妹几人以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为由,将作出变更登记的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指定管辖,判决撤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为第三人杨玉梅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刘明原是重庆渝北区人,共有7个子女,生前有农村房屋一套,但未分家析产。1998年,刘明去世。因父亲刘明生前未立遗嘱,兄妹7人便口头商量将这套房屋交由老四刘朝华居住。2010年7月,当地镇政府将辖区农村房屋报请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为了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登记材料,刘朝华和妻子杨玉梅在其他兄妹6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拟了一份继承协议递交至村委会。按照该协议,刘明遗留下的这套房屋由刘朝华、杨玉梅夫妻二人继承。村委会未经调查核实,采信了继承协议上的内容,并出具了杨玉梅夫妇为刘明房屋法定继承人的证明书。
于是,杨玉梅夫妇将继承协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及以杨玉梅名义所作的“具结保证书”等材料上报镇国土所审查。审查通过后,镇国土所将材料上报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接收材料后,在未认真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定杨玉梅是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杨玉梅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后来,刘立志、刘立学等兄妹6人发现后,认为杨玉梅夫妇虚构继承协议,相关部门审查不严,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颁发的房产证应属无效,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撤销错误登记,停止侵害行为。
庭审过程中,第三人刘朝华、杨玉梅二人也要求房管局撤销对房屋的错误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杨玉梅登记颁证行为所依据证明材料的基础事实不具客观真实性。而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核查义务,既未核实房屋原权利人刘明的子女情况,也忽略了杨玉梅在法律上无继承权的事实。故房管局向杨玉梅颁发房地产权证主要证据不足,刘立志等人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所涉房产存在继承利害关系,其诉讼请求正当、合法。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欠款已还记录未销成信用污点
王斌
这些年信用记录成了人们热议话题,借助网络,银行能在任何地方获知每个人的诚信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会如同污点,惹出意想不到的麻烦。这不,市民马女士就摊上了这样的事,而且污点还是由于银行的记录错误造成,法院查明原委后判令银行立即消除市民马女士长达数年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2000年4月11日,马女士因为做生意,将房屋抵押给河南省郑州市一国有银行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至2001年4月9日。因马女士到期未能还款,2002年2月,银行将马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马女士偿还贷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马女士未能如期履行,银行继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11月,在执行过程中,马女士与银行达成和解,其一次性支付银行本息及诉讼费共17万余元,银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马女士的执行申请。当日,法院口头裁定准许银行撤回执行申请。
令马女士没想到的是,几年后的2011年6月,当她想向银行贷款买房时却被告知,她在银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时间长达7年,已被拉入银行黑名单,不能贷款。
“钱我不是早还了吗?怎么还有不诚信记录?况且买房的首付款我都交了,不能贷款可怎么办啊?”马女士又跑了几家银行,却都被告知,因诚信问题,不能给她贷款。实在没办法的马女士只好找到几年前的贷款银行,商讨解决办法,不过结果依然是无法处理。
无奈之下,马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马女士诉称,银行已经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但并没有将涉案债务在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取消,结果导致自己在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至今仍存在此笔债务,严重影响了个人声誉和经营活动。马女士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要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消除银行的不良记录。
“她的要求毫无道理,她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金额为20万余元。2004年11月,其仅偿还了本息167470元及诉讼费5030元,仍拖欠利息38978.5元,银行撤回对其执行的申请,仅属于银行对强制执行权利的暂时放弃,并不等于对执行标的即实体权利的放弃。”银行方面毫不退让。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2004年与马女士就涉案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意味着双方对实体权利有了新的约定,故在马女士按照新约定支付给银行17万余元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现由于银行未及时消除债务记录,使马女士信用状况出现不良记录,影响了金融机构对马女士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银行的行为侵犯了马女士名誉权。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早生”两年婚姻撤销
□谭永前
由于前期出生年月登记错误,32岁的李铭得知与年仅18周岁的少女李凤花登记结婚后,主动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李凤花出生于1994年5月18日,但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错误登记为1992年5月18日。李凤花在广西南宁市打工期间与李铭相识、相恋,双方并于2012年8月13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一个月,感情尚好。
但在办理女方户籍迁移过程中,李铭发现李凤花未满2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遂于2012年9月12日分开生活。2013年12月李铭作为申请人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庭审中,双方自认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李铭与李凤花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由于李凤花未达到法定婚龄,且在诉讼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李铭与李凤花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仍未消失,故属无效婚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罚错车辆交警被诉
□张书锋楚永超韩新远
因不服交管部门交通行政处罚,一私家车主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交管部门承认登记信息有错,纠正了违法行为。
2013年5月,李某上网查询自己的汽车违法记录时,发现其车辆在某路段有违法停车行为,罚款金额为200元。随后,李某到新密交管部门进行处理,通过查询违法照片,李某发现该违法车辆车型与其自家车型完全不同,并非自己的车辆。经仔细比对发现,该车车牌号与李某的私家车车牌号仅相差一个字母,显然是上传数据时出现差错。
然而,办案交警以数据已经上传,更改比较麻烦为由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法官及时向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应诉材料,同时向李某积极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交警大队主要领导进行衔接。通过交流与沟通,交管部门高度重视,主动承认错误,纠正违法行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办案警察也主动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请求李某原谅。
由于其态度诚恳,李某谅解了被告的不当行为,并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