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城镇化率指标计算方法的规定
兵团城镇化率指标计算方法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城镇化率指标计算方法,增强城镇化率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 按照兵团党委《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城镇化的若干意见》(新兵党发〔2012〕13号)和《兵团师(市)和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活动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12〕3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兵团城镇化率指标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兵团城镇化率统计相关指标的界定
(一)兵团总人口。按《兵团人口界定办法》(兵人普发〔2010〕91号)统计。
(二)兵直、师直驻地方城镇人口。按《兵团人口界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统计。
(三)兵团管理城市建成城区人口。按兵团管理的石河子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北屯市建成城区的常住人口统计。
(四)团(场)部人口。按以下规定统计:
1.团(场)部规划区域内的常住人口;
2.团(场)部和连队均有住房,农忙住连队、农闲住团(场)部的人口;
3.进入中心团场的团(场)部人口。
(五)独立工矿区人口。按兵团管理的独立工矿区常住人口统计。
(六)中心连队人口。按兵团城镇化标准建成中心连队的常住人口统计。
二、国家规定的城镇化率计算方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兵团城镇化率计算方法如下:
兵团城镇化率: 兵直、师直驻地方城镇人口与兵团管理城市建成城区人口、3千人及以上团(场)部人口(不包括进入中心团场的团(场)部人口)、独立工矿区人口之和占兵团总人口的比重。
师城镇化率: 师直驻地方城镇人口与市建成城区人口、3千人及以上团(场)部人口(不包括进入中心团场的团(场)部人口)、独立工矿区人口之和占师总人口的比重。
市城镇化率: 市建成城区人口与市规划区内3千人及以上团(场)部人口(不包括进入中心团场的团(场)部人口)之和占市规划区总人口的比重。
团(场)城镇化率: 3千人及以上团(场)部人口(不包括进入中心团场的团(场)部人口)占团(场)总人口的比重。
三、兵团内部使用的城镇化率计算方法
根据兵团党委《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城镇化的若干意见》(新兵党发〔2012〕13号)精神,兵团城镇化的发展布局为构建兵团城市、垦区中心城镇、一般团场城镇、中心连队居住区为发展接点,与地方城镇职能互补的具有兵团特色的城镇体系,对此,提出兵团内部使用的城镇化率计算方法:
(一)兵团城镇化率: 兵直、师直驻地方城镇人口与兵团管理城市建成城区人口、团(场)部人口、独立工矿区人口、中心连队人口之和占兵团总人口的比重。
(二)师城镇化率: 师直驻地方城镇人口与市建成城区人口、团(场)部人口、独立工矿区人口、中心连队人口之和占师总人口的比重。
(三)市城镇化率: 市建成城区人口与市规划区内团(场)部人口、中心连队人口之和占市规划区总人口的比重。
(四)团(场)城镇化率: 团(场)部人口与中心连队人口之和占团(场)总人口的比重。
四、两种城镇化率计算方法的使用
国家规定方法计算的兵团城镇化率,作为统计公报、领导干部手册、兵团统计年鉴等对外使用;兵团内部使用的城镇化率,仅供兵团内部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