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看守所深挖犯罪的若干思考
!公安教育"2004年第12期
・执法研究・
李姝音
一直以来#看守所以安全教育为其主要任务$近几年为改变%一看二守三放走&的陈旧工作模式#创工作新亮点#探索出深挖犯罪的新思路’新办法$深挖犯罪工作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管理’教育#获取犯罪线索#查明犯罪事实#甄别在逃人员的专门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这项工作成绩显著$2002年4月至10月#全国看守所集中开展了一场深挖犯罪的专项斗争$各地充分运用多种工作措施和手段#掀起深挖犯罪的高潮#全国看守所共挖出犯罪线索22万多条#从中查证破获刑事案件5363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964人$2003年#全国看守所共破获刑事案件9017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592人#比上一年分别增长了68%和47%$有些地方通过深挖犯罪破获的刑事案件数占当地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10%$如此骄人成绩使得看守所成为宝地#被称作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被冠以资源丰富的%犯罪信息库&#被誉为破案的%特色菜&$公安监管和刑侦部门都感到大有作为$
不难看出#开展深挖犯罪工作为看守所带来了生机#事业有了新发展$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应思考以下一些问题$
一!关于看守所羁押的目的
关注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表明立法者打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而且也说明国家司法机关对保障人权的重视程度$羁押是指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各国普遍认同的羁押的目的有二(
)一*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理论上称之为程序保障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一是人身保全目的$即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隐藏#确保其及时到场或到庭+二是证据保全目的$即保证侦查机构顺利地收集犯罪证据#调查事实真相#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隐藏实物证据或对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如被害人’鉴定人*实施不当影响以及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等#以满足决定提起公诉所必备的较高的证据标准$因此#各国在确立羁押适用的条件时#也是以此为依据$
)二*预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其根据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再犯新罪#继续危害证人’被害人#或者对整个社会具有极为严重的危险性$从近几年一些国家在羁押上的立法和实践的变化看#%预防再犯&已经成为现代羁押制度的理由$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防性羁押#就是因为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了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若不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因此#以预防为目的的羁押措施能防患于未然#是社会防卫思想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上的体现#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上的客观要求$
基于上述目的#西方国家将羁押的任务主要定位于确保安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上#而没有配合侦查机关进行追诉的职能$我国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看守所#其任务除体现上述目的外#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有通过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道德’形势等教育#促使其%认罪服法&的功能$对此予以扩充解释#则赋予看守所在所内搜集犯罪线索#进而深挖犯罪的职能$
二!关于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
在西方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被羁押在监狱或其它不由警察’检察官控制的监禁场所里$羁押场所受司法机构监督#由司法行政机构或法院进行管理和控制#以防止和减少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沉默权和防御权#维护辩护人的会见权和讯问时的在场权$
我国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场所是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根据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设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同时%根据需要&#省一级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设置看守所$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逮捕一直到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论为止#无论案件进入哪个诉讼阶段并由哪个机关负责办理#都应被羁押在看守所里$而且#无一例外#看守所都由以上各级’各类公安机关牢牢控制着$由于看守所与侦查部门共同设置于同一级公安机关内部#并接受统一的指挥和领导#这就使得看守所的羁押工作不得不与刑事侦查活动发生联系#甚至直接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我国在看守所开展的深挖犯罪活动#恰恰反映了这种联系和需要$而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关系越紧密#被羁押者的权利和自由就越会面临被侵犯的危险$因为犯罪嫌疑人牢牢被控制在看守所#为随时随地地提讯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便利$看守所可以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线索$尤其是深挖犯罪的成果又和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奖金’荣誉等紧紧联系在一起#这样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就难以避免了#而且即便发生也不易被发现$
目前#法学界提出将我国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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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部门不具有侦查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职责#使看守机关在侦查机关和被羁押人之间能够保持中立#从而避免侵犯被羁押人的权利$但这种建议无疑会遭到实践部门的反对$由于目前我国侦查机关警力不足#且侦查技术%手段相对比较落后#面对各种十分猖獗的犯罪活动#时常力不从心$有许多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交代罪行避重就轻#而侦查机关又没有时间和精力打持久战$因此利用看守所其有利条件#开展深挖余罪#能够弥补侦查机关的诸多不足$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现有状况#将看守所从公安拿走#恐怕有相当的困难和阻力$因此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会保持看守所现有管理体制$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不能将看守所等同于破案机关#也不能将侦查犯罪作为看守所的主业$目前有些看守所在所内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侦讯阵地#由专人对挖出的线索进行查证$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不符合侦查程序的要求值得关注和研究$目前看守所深挖犯罪工作严格说主要依据的是公安部2002年制定下发的!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但该规则的规定比较笼统#对看守所实施深挖犯罪的手段方法还缺少严格细致的规定#对如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体现和强调$
三!关于看守所深挖犯罪与"深挖无罪#
笔者提出&深挖无罪’#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考虑$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虽然我国还未确立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且由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的的两大规则已经在我国确立$由此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都应搜集$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大多数司法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所谓&进门三分罪’$无论侦查人员还是看守人员出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在严厉打击犯罪的思想指导下#对一些证据不足#本应当做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案件迟迟下不了决心#惟恐放纵了犯罪#利用各种方法措施#广泛搜集犯罪线索以证明其有罪或者是罪重$由于工作思路的偏移#结果是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一面#漠视他们无罪的辩解#从而对无罪的线索不能象有罪的线索一样得到重视#并被提交侦查机关$因此#笔者认为#看守所在深挖犯罪的同时#应按照无罪推定的精神#注意发现%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线索#包括那些能够证明罪轻的关键性线索$对在深挖无罪中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从而避免了冤假错案的有功民警#也应予以重奖$&深挖无罪’可以纠正看守所单一的追求证实犯罪的思维模式#平衡深挖犯罪的不足#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于看守所深挖犯罪与人权保障
应当明确的是#看守所的最主要职能就是保障被羁
押者的权利$一方面#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保障%帮助被羁押者防御性权利得到实现$因此#看守所应对被羁押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进行密切监控#防止侦查机关非法讯问%刑讯逼供等情况发生$而且#看守所本身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基本的人道待遇$必须严格掌握被羁押者的羁押期限#定期对羁押状况进行审查$对于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而不变更强制措施者#看守所有义务通知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还有权就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直接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进行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的申请$为了保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在很多国际性文件和各国法律中都赋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系列权利#以对抗力量强大的国家机关可能对其造成的侵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般来说被羁押者的权利包括)*1+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的权利(*2+被告知逮捕或羁押理由的权利(*3+被迅*4+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审判或被释速带见法官的权利(
*5+附条件被释放等候审判的权利(*6+有放的权利(
*7+因不当或非法羁押获得赔偿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的权利(*8+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9+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0+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11+有会见交流的权利$上述权利#在我国有些是缺失的#有些是不完善的$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尤其针对看守所具有追诉犯罪职能的新情况#笔者认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设置新的或完善被羁押者如下权利$
*一+在逮捕程序上设置听证程序
我国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其审批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批捕的案件进行单方面的书面审查#多数情况下#是在没有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进行当面质证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应改进逮捕的审批制度#引入&听证’程序$即检察院在批准%决定逮捕以前#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围绕是否应予逮捕展开质证%辩论的程序$该程序应该是)听证会的参与者包括主持人*可由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担任+%批捕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必要时#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也可参加$批捕人员提出拟批捕的证据和法律根据#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侦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之后由主持人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检察院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给羁押者以听证权#可以尽可能把不该羁押的人排除在外#以防止来自侦查机关和看守所的双重追诉$
*二+明确规定告知权利
这项权利应包括)第一#要求任何因被拘留%逮捕而羁押的人都有权要求当场被告知拘留%逮捕的理由$侦查机关即使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当场告知#也应该在拘留%逮捕后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告知义务(第二#告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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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教育"2004年第12期
嫌疑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例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以前#必须被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或者要求指定律师帮助%第三#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被羁押者有被告知继续羁押理由的权利%第四#在告知的方式上#除了在拘留证&逮捕证上体现告知内容外#法律上还应规定必须以口头的方式#用被拘留&逮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予以告知$
’三(扩充&完善律师帮助权
获得律师的帮助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它意味着每一个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都应由他自由挑选的律师为他辩护$律师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尤其在看守所深挖犯罪工作中#加强律师的帮助#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规定和完善以下内容)第一#律师提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侦查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安排#并提供时间和条件予以保障#会见的次数不应受到限制$第二#保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自由&充分地进行交流$这种交流应该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为此#应取消侦查人员会见在场权的规定#可以采用犯罪嫌疑人看不到侦查人员#但侦查人员看得见却听不见的方式进行监控$侦查人员不得针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采取任何形式的监听$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第三#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以便律师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进行临场监督#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及骗供&诱供等非法行为的发生$第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对辩护权的重大侵犯#构成程序重大违法和无效$为此#有必要设计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异议的救济程序$第五#应保障律师基于辩护权而产生的控告&申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的行使$
五!关于看守所深挖犯罪与政策兑现
及时兑现政策#使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押人员被减轻处罚#是营造良好深挖犯罪工作氛围的重要一环$在深挖犯罪过程中#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押人员除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外#还应呈报法院给予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或减刑奖励#从而激发广大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犯罪的积极性$政策兑现得好对在押人员会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促进他们坦白检举的积极性$但目前在深挖犯罪工作中#政策兑现难以落实#具体表现为对政策兑现的时间#公安机关无权决定%对重大案犯给予政策兑现的程度#公安机关无法把握$政策兑现不了或不及时#已成为深挖犯罪工作的重要障碍$为此#笔者认为应在政策兑现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可考虑引用辩诉交易的理念$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尽管很多人反对引进这一制度#认为我国不存在引进美国式辩诉交易的环境#但这并不是说我国不能借
鉴这一制度#利用其长处$实际上在实践中#对于主动认罪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或减刑的做法#已经包含了辩诉交易的精神$这虽然不完全等于辩诉交易#但其中在精神上有相通之处$因此对我国而言#虽不适宜广泛的实行辩诉交易#但引入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中#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对解决政策兑现的难题应该说具有现实意义$
六!关于看守所深挖犯罪与其它监所的深挖工作目前#公安监管场所除看守所外#还包括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深挖犯罪工作原本是在看守所开展#现在也扩大到其它公安监管场所$笔者认为#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不同于看守所#它们或是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处罚’治安拘留所&拘役所(#或是一种强制治疗和教育的措施’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由于这些场所在法律上的特殊性#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保全&人身保全&预防再犯的目的不能适用于在上述场所羁押的人员$在这些场所开展深挖犯罪应持谨慎态度$例如强制戒毒所#主要针对吸毒人员在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采取医疗&心理行为矫治等方法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不可否认#吸毒人员的负案率一般较高#注意发现强戒人员的犯罪线索是必要的#但戒毒始终是主业#应始终贯穿在戒毒所的各项工作中$因此#在看守所以外的监管场所#开展深挖犯罪务必慎重#开展的力度&方式方法也应有别于看守所#切不可一哄而上#更不可给这些场所下达破案线索指标$
综上#笔者提出对深挖犯罪工作的一些思考#旨在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探讨$总之#实践部门在坚持&推进深挖犯罪这项工作的同时#应尽可能通过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来完善这项工作#从而保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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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8日第6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编辑:汤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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