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重要名词解释及解答题
名词解释
宪法: 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
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修宪: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 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
否符合宪法, 以维护宪法权威, 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渊源: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条约和学理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
宪法控诉: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进行审查的行为。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修改、纠正或者中止制定程序的进行,以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
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
展这种民主事实。
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政治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三权分立:一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二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之
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制约的关系。
爱国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
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
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
策和惯例的总和.
多党合作制:指一个国家中有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
型政党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记载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选区: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
选举:是指选民, 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 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
为.
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
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无记名投票: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
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
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
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单一制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如中国、日本等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划:全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
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一国两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
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
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露天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
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会、行进、静坐,以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议和力量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长久分享共同观点或利益而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
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据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人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的权利。
劳动权: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并切实保证公民具有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
取得报酬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
福利的一种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一方面,民主要受
到集中的制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能够造成和实现正确集中的民主;另一方面,集中也要受到民主的制约,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始终包含着民主成分和因素的集中。
责任制:是指我国的每一个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都要承担责任。
国家元首的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海、陆、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军事权包括统帅权和宣战权两个方面。
紧急命令权:指国家元首具有的在非常时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的权力。这是国家元首以发布命令的方式来进行补充立法的一种主要形式。
大赦:既可施行审判机关判决后,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施行于审判机关判决前,免除其刑事追究。
特赦:是指对特定的人的赦免,只可以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
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
行使职权。
代议制:是一个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决策国家事务,而通过公正、公开、定期的选举,选派代表组成民意机关,代表其参与国家决策。
法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双重领导下专门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下设研究室、国家法室、行政法室、民法室、刑法室、经济法室、法规备案审查室和办公室。
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
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辅助机构:是为领导机关和职能机关实现行政目标服务的行政组织,在行政机关内部担任必不可少的辅助性的工作。按照
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及性质不同,行政机关中的辅助机构又可分为综合性的辅助机构、专业性的辅助机构和事务性辅助机构。
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
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
规范的总称。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如何适
用,法院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
审检合一式:是指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也即审检合署。
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正、
陪审制度等四个方面。
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
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机关: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
.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
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机关: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
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
国徽、国歌。
。。。简答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它不仅规定国家政体以及公民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原则,而且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等内容,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规范: 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但是,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则更加全面、更加集中的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包括居于首要地位的阶级力量;与阶级力量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与阶级力量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2、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
最高性 效力高于其它法律。 广泛性:总体涵盖了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原则性: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概括性:提供了一大致范围。
适应性:3和4决定了5。 无具体惩罚性。
3、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
(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
4、传统的宪法分类主要有几种?
A.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 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 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5、我国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6、简述新中国的修宪方式?
第一种是全面修改、重新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我国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都采取这种方式。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
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我国采用第三种,即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为宜。
7、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方式: A事先审查。B ,事后审查。C 附带性审查。D 宪法控诉。
8、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及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各有哪些?
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分权制衡原则
二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依法治国原则 4 民主集中制原则。
9、宪法的作用及其作用发挥所必备的条件?
作用: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 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必备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10、 宪法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⑴维护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度,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巩固统治阶级政权;
⑵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⑶为法制的统一、完整奠定基础。⑷保障公民权利。
11、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A .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的确立与扩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B .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创立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C .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封建主义政权转变为资本主义政权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12、1954年《宪法》的特点:
(1)既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 在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方法和步骤上, 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 反映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2)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 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 又总结了5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 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 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结合;
(3)既规定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的所有权, 又规定要对农业, 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度时期的特点.
13、 现行宪法对土地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4)任何组织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转让。(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4、社会主义建设的途径有哪些?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实行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3)实行企业的民主管理。
15、为什么说工农联盟是国家的阶级基础?
作为国家的阶级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表现在1 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2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3 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4 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保证。5 是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国家性质P52
16、议会内阁制的特征
议会内阁制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主要特征是:
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
B 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C .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无首。
17、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什么?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18、议会制政府的主要特征?
(1)政府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多数党领袖或政党联盟推选的议席较多的政党领袖担任政府首脑(或总理) ;(2)政府首脑提名政府各部部长,交由国家元首任命;(3)政府(或内阁) 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4)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5)内阁成员通常也是议会议员。
19、简述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1)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管理的形式之一,而行政区划则是一个国家领土结构;
(2)国家结构形式主要解决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问题,而行政区划则是依法确立地方行政区域层次和地方行政管理权;
(3)国家结构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行政区划则为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而时有增减。
20简述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
(1)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2)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3)便于管理的原则;(4)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的原则
21、简要说明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两者合称为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 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 的。国家政权离不开上述的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无法实现其职能。
22、简述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
答: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 组成的复合制国家。联邦的主要特征是:(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3)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归于各州,如美国。无论哪一种归属,都是在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23、单一制国家的特征是什么?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有:A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B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C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国家以法律规定或认可。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行政区域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的权力。 D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相结合;(2)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3)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25、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A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B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C 实行港人制港、澳人治澳的原则。D 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2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含义是什么?
A 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B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
C 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D 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27、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有哪些共性和特性?
. 它们的共性是:(1)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2)都是我国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自身的特点是:(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28、国务院有权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有哪些?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地的迁移。
B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的迁移;C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理。D 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29、一国两制的内容与意义?
内容:A 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B 国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C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D 在特别行政,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这,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E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此提出,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伟大创造,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A 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稳定、繁荣。B 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C 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他可供参考的一种思路和办法。
3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会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这一项规定表明,居民委会员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我国城绣在居民自己组织真情煌,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特征:A 基层性。B 群众性。C 自治性。D 独立性。
31.与前三部宪法相比,1982年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有何发展变化?
A .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比较合理的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协调关系。B .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
C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必须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
32、公民的特征:
四个特征:A 公民是特定人的一种身份或资格;B 公民反映了特定人与国家间的关系,即公民享有该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C 公民概念表明了一国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即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何差异,都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公民,法律上不承认“特殊公民”D 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随着国籍的变化而变化。我国与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33、如何理解现行宪法规定可给予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 ?3 K5 p A6 v' u
答:庇护权亦称“政治避难权”、“居留权”。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并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受庇护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我国宪法规定给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的含义是:(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犯罪(3)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驱逐,对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
34.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第二是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是以我国现在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的义务的范围、内容,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第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第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 w2(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5.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6、.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每个公民都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3)每个公民都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37、基本宗教政策:A 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干预。B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C 政教分离。D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8、我国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 (1)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对公民的思想信仰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 解决,干涉和禁止的办法是无济于事的;(3)宗教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我们对宗教的认识和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否则将会事与愿违。
39、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和宪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人类争取人权的活动是贯穿于宪法产生、发展及宪政实践全过程:①宪法随着人权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权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把人权法律化,而人权法律化最有效的形式就是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来确认和保障人权,这样,宪法就成保障人权斗争的产物。②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内容是宪法的基本内容;进而保障和实现人权,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划分国家机关的权力;二是规定公民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措施。二者的关系是,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又居
于核心和统帅地位。③保护人权也可以作为判断宪法是否正当的标准。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显示了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40.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的基本涵义是:
第一、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二,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4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中的主要表现。
: (1)国家机关的组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2)国家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 (3)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42、国家机构的特征有哪些?
A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是国家机构最重要的特征。
B 国家机构是由社会上的少数成员,即由统治阶级中最积极的那一部分成员组成的。
C 国家机构具有特列的强制力,所谓特殊的强制力就是国家暴力。
D 国家机构是一个很严密的组织体系。
43、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A 民主集中制原则。B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C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D 责任制原则
E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F 精简、效率和反腐倡廉原则G 坚持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
44、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两方面的含义:A 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之上,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B 国家机构又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形成正确的决定,集中处理国家事务,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45、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现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世间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C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D 民主集中制原则还表现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强调的是民主,即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全体成员地位一律平等。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实行首长负责制,更强调集中,追求效率。两种领导制度虽然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
46、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这一原则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中具体表现为:A 各级国家机力机关作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关,其一切立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B 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群众中分散的意见集中起来,制定为法规、政策等等,再到群众中去贯彻执行,并通过群众的实践来检验它们是否可行,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人民的愿望,然后再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此循环往复,使制定的法规和政策,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切实可行。C 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根本途径。比如,国家机关设置信访部门,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将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如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要开辟出更多更好的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形式和渠道。D 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是我们国家政权性质所决定的。
47、国家元首的共同特征?
A 对外代表国家,B 属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分。C 地位崇高。D 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48、国家元首有哪些分类?
A 按国家元首产生方式的不同,君主制国家元首与共国制国家元首(议会制共和国、总统制共和国)。B 按组成人员的不同,个人元首与集体元首。C 按实际拥有的职权,实位元首与虚位元首。
49、国家元首的职权?
A 参与立法权。B 任免权。C 紧急命令权。D 军事权。E 赦免权F 荣典权是指颁赐荣典、荣誉、授予荣誉称号或职衔的权力。
50、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
A 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许多问题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加以公布。B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实际上行使部分国家元首的职权。C 当国家主席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不同的人担任时,国家元首职权是分散的,因而必然是虚位元首;当由同一人担任时,国家元首职权是统一的,有可能成为实权元首。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权提出议案的主体?
A 全国人大主席团,B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C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 一个代表团E30名以上代表联名。
52、议会的职权。
A 立法权,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B 财政权C 监督政府权,主要措施有:不信任案、质询或询问、调查等。D 人事权包括选举权、提名权和批准同意权。E 其他职权。
议会监督政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53、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首要地位的表现有哪些?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具有全权性,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C 全国人民代表林会的经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查权。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它并列。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54、全国人大的基本职权。
(1)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 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55、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
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各代表团会议、各代表团之间进行的联席会议或联组会议、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程序方面问题。
56、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方式。
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中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出书面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做工作汇报。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
督。
57、简述全国人大代表有哪些主要义务?
1)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 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3) 保守国家秘密;4) 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5) 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8、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的职权,除了在本行政区域中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以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B 人事任免权C 决定权D 监督权。
59、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A 提出议案B 审议议案C 通过议案D 公布决议或法律。
60、国务院的职权有哪些?
A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B 提出议案权C 行政管理和领导权D 监督权E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如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62.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含义:
(1)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 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涉;
(3)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独立, 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法官按" 自由心证" 和" 无罪推定" 原则办事,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则应认定无罪;
(4)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 所做的一切行为, 不受法律追究.
63、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A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B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C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原则D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E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F 实行合议制原则G 实行回避的原则
64、为什么说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相对的?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性只是相对的。A 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党的领导。B 人民法院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C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D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65、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A 法律监督,包括审判监督、侦查监督和判决执行监督。B 侦查、批捕、公诉C 参加民事诉讼D 监督行政诉讼。
66、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发挥两个积极性原则。 B 大权集中,小权分散原则
C .因事因地制宜原则。D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E 分工合作原则。
67、 我国现行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8、. 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69、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职权?
A 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应在特另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B 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C 签署并公布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及财政预算决算
D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
E 依法任免特别行政区的公职人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澳门还任免检察官)
F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发出的有关指令G 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H 批准向立法机关提出的财政收支动议I 决定政府公职人员是否向立法机关作证
J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K 处理请愿、申诉事项等。
70、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论述题。。。
1、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及其历史意义。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由序言及四章共138条组成。 基本精神A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序言中明确规定。B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C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D 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主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这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施。它的制度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
2.试述宪法的渊源。
答:宪法渊源: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各国宪法渊源形势:
(1)宪法典;(2)宪法修正案;(3)宪法性法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宪法惯例;(7)条约;(8)学理等。
3 我国宪政史上三种不同政治势力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1)清朝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宪法。封建买办阶级本来是不要任何宪法的,只是在人民革命的情况下,被迫制定宪法,借民主招牌欺骗人民、抵制革命,企图苟延残喘。
(2)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它代表了民族资产阶级利益,坚持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并发展资本主义。但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3)人民民主的宪法性文件。在中国,只有人民民主的宪法才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而这种宪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革命斗争,建立人民政权之后,才有可能制定并实施。
4、宪法修正案第26条、第27条、第29条对进入紧急状态是怎样规定的?
A、宪法修正案第26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B、宪法修正案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C、宪法修正案第2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1)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通过宪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的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来条款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确立了征收和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6.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及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一) 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人民监督,即人民作为主权者直接进行的监督,这是一种原始性质的监督权;(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即由议会或立法机关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这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奥地利、德国、意大利、韩国等采用此种类型。
(二) 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立法法进一步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使违宪审查权应遵循的程序,明确了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主体的要求,及常委会如何处理等问题。总之,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以事后审查为主,这一体制尚需健全。
7、述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A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高度普及。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和政
治权利状况。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B 目前我国选举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选举权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这主要有两种情况:1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暂不行使选举权。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C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有期徒行、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D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国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旅居国外的华侨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但因他们居住在国外,具体行使选举权存在实际困难。为保障华侨的选举权,选举法根据华侨的实际情况,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是,可以参加出国前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8、试述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的主要内容。
作了四次修改: (1)进一步保障了提名权;修改后的《选举法》重新引入了预选程序;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3)对罢免代表作了更为实际的规定;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4)对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作出更明确、更严厉的惩处规定。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并且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
9.我国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A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 .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权。5,其他权力。
10.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的关系
(1)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 (2)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
(3)立法会可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4)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5)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
11、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3)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4)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12.试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优越性。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