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 村
民小组的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名称为 ,总面积 亩,四至界限为
。 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
业、畜牧业、渔业养殖、采摘园、农家乐等农业用途,甲方同意乙方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剩余
年限。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1.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2.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
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
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乙方有权制止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
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国家有关土地的补贴
以及政策调整带来的土地直接收益归甲方享有,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乙方相应补偿。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
条件的改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
品处臵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可以在流
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
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承
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地上相关设施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
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
万元, 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
2.乙方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
万元, 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
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
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6.甲方保证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
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七、其他
1.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
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约定:
2.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中途终止合同,乙方应及时交还
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承租期满前6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3.乙方可以对土地进行再流转,但应将再流转情况通知
甲方,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邀
请 见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 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