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07.9.12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哈工商发[2002]133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适用,对于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过程中仍存在着滥用现象,甚至出现借机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导致处罚案件畸轻畸重,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
影响,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因而,有效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首先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深刻理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内涵、适用原则等有理性的认识;其次,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从而达到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构建和谐社会。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和跟踪检查工作。要注意总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指导。
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法制处。
二OO七年九月 日
主题词:处罚 裁量权 办法 通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9月 日印发共印 份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 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条 市局,市局直属机构,区分县(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适用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县(市)应当适时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带有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条款,从源头和执法依据上避免处罚畸轻畸重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发生。同时,根据自由裁量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 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 条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标准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适用情形、标准.
第 条 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内容,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避免暗箱操作,使当事人全面了解并监督有关处罚行为。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而歧视或优待某些当事人。同一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 条 行政处罚应当做到过罚相当。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处罚的具体手段和处罚的具体目的相协调、相适应。
贯彻过罚相当,首先要正确确定行政处罚的目的,其次要恰
当地选择达到这一目的的处罚手段。处罚手段要既能达到目的,又能不产生目的之外的副作用。
禁止处罚时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 条 行政处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合法进行,缓解当事人因受到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对立情绪,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构建和谐社会。
第 条 行政处罚应当贯彻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裁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只有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情况,行政机关才能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才能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 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从而更好地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实现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
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从教育当事人守法从而取得更好的行政效果角度出发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要处罚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当事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第 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高效便民,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作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证据取得及办理案件的难易程度等规定合理的办案时间,约束执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 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和跟踪检查工作。要注意总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指导。
第 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表
述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第 条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 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 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不能自由选择法律规范进行或轻或重的处罚。
一般来讲,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三)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
第 条 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与处罚。
第 条 准确掌握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含义。
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对于罚款,一般来讲,处以最低限度或接近最低限度30%以内的罚款可视为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对于罚款,一般来讲,处以最高限度或接近最高限度30%以内的罚款可视为从重处罚。
第 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三档。
第 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条 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下列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本着先教育(先警示),后处罚的原则,给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一)个体工商户
1、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时间不满2个月的;
2、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时间不满2个月的;
3、超经营范围时间在3个月内,且经营的项目为国家已经放开经营不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
4、个体工商户办理验照手续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验照材料,经责令补正后能及时补正的。
(二)企业
1、企业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时间不满2个月的;
2、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
3、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尽相同或增加字样,企业名称并无实质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4、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营业期限、股东)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时间不满2个月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内容不符的;
6、未按规定在3月15日前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或是企业办理年检手续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年检材料,经责令补正后能及时补正的;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的;
8、超范围经营,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专项审批、专项资质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9、未将营业执照臵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臵的;
10、为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未造成后果的;
11、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的;
12、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在限期内及时纠正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七)属于聋、哑、盲、痴呆等残障人士或者属于下岗失业、生活确实困难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过失违法行为。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可按对应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或者高于该档次确定处罚标准。
第 条 当事人自查并如实反映其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酌情不作处罚或从轻处罚。
第十五条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
2.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3.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
4.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者同时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6.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七)现阶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2.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3.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违法行为;
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5.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6.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7.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行为。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合法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坑农害农,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四)欺诈消费者行为;
(五)伪造合同或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及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六)公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材料,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为;
(七)违法贩私行为及违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违法行为;
(八)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九)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十)超范围经营,属于国家限制、禁止、专项审批、专项经营资质的;
(十一)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名优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十二)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或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或顶风作案的;
(十三)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处罚标准。
第十六条
(八)在行政处罚的作出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将自由裁量的理由通过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决定书中要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自由裁量部分要予以着重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办案人员对属于从重情形或是从严处罚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适用幅度内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或减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属于先教育,后处罚情形的,一般不作处罚,属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是属于屡犯(两次以上)的,根据情节依次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标准,中档标准。
第十七条
(九)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应由相关法律规范或自由裁量规范明确规定。
对于相关法律规范及自由裁量制度未明确规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经局长办公会或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核审等审批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标准。
市局所属的办案部门对降低或者提高档次超出本处罚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市局局长决定。
分局所属的办案部门对超出处罚标准降低或者提高档次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分局局长决定。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过程中,复议机构或信访机构,要加强对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要
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行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的建设。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四)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录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法制机构对录入计算机内的案件连同书面案件档案进行核审。未经录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的案件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随本办法同时下发《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标准》。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标准》规定的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及其附件《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标准》
行政法总的原则就是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这个总原则下有六大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04]96号
三、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一)制度公正和行为公正
(二)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原则
(三)我国的行政合理性
我国的合理性原则是为了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又实现合理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这样,合理性原则也就成了一个从属于合法性原则的原则。
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大体上可以概括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理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和正常判断三个方面。
(四)行政合理性规则的确定
反向思维,即努力找出到底什么或哪些属于不公正、不合理,从而找出一个行政合理性的最低标准。尽可能从行政行为的实施动机、目的、相关因素和外人即一般人的判断来认定合理性。
(五)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平等对待 (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平等对待包括三种情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1)同等对待有两种情况: 第一,行政主体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的同等对待。非歧视性规则、反对歧视规则。第二,行政主
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的同等对待。遵循行政惯例规则、前后一致规则或反对反复无常规则。第三、不同情况要求区别对待。
(2)区别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认真区别各相对人的具体情况。
(3)比例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按不同情况的比重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2、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在德国行政法学上,该原则包括三项内容,即适当性原则、必要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合乎法律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适当性原则基本上属于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因而比例原则就是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两项内容。
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即使可以依法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
狭义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即使依法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不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超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3、正常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连接:
(一)判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1.不合理的动机。“
2.不相关的考虑。
3.违反法定目的。
滥用自由裁量权与显失公正的关系
合理行政核心价值理念在于实现行政公正和保障人权。关于合理行政就介绍到这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