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番禺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番禺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一批特色电子商务应用基地,规范番禺区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核、认定、考核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番禺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科学的基地规划、完善的基础设施、较强的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番禺区经济贸易促进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一)制定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的受理、审核、认定和管理;
(三)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示范基地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设有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示范基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软硬件环境建设;
(二)负责示范基地宣传、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任务;
(三)负责示范基地骨干企业的培育,协调解决入园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四)负责示范基地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规划,已有较为完善的办公场所、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
(二)基地运营主体是在番禺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营运方案。
(三)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0家。
(四)基地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拥有专门服务团队,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能在业务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营销、仓储物流等方面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多方位的电子商务服务。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经番禺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审核同意后认定。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番禺区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登记证;
(三)入驻基地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
(四)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运营主体)基本状况,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营运方案,提供服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设置情况,服务特点和优势,业绩和效果,经济社会效益,近期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等;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能够体现园区特色和发展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区经贸促进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基地进行审核、评议和现场考察,对基地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认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区经贸促进局对示范基地施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于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番禺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中止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立即取消称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基地的电子商务运营情况报区经济贸易促进局。
第十三条 区经贸促进局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宣传,推广有效做法,在规划、信息、政策、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番禺区经济贸易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