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确保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规定
关于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确保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规定 关于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
确保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健康运行, 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结合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两级人民法院已建立了电脑局域网, 应当按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 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输入, 从源头上杜绝虚假的数据生成。
第三条 案件的立案信息由立案庭流程管理操作人员负责输入;结案、审限变更、延长、中止、中断等关系审判效率方面的信息, 一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扎口输入, 其它按规定应输入的信息, 由案件承办人自行输入。
第四条 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审限变更、延长、扣减、中止、中断, 应当严格遵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 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及省高院、邢台中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按照法定事由和程序, 办理申请和报批手续。审判管理办公室流程管理操作人员凭承办人提供的有效批准手续办理相关信息的输入,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立案庭统一负责各类上诉案件的移送工作。上诉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将案件卷宗连同上诉状、答辩状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本院立案庭, 由立案庭做好相应登记和信息输入后, 于七日内移送中院立案一庭。
第六条 立案庭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述工作,以保证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正 常运行,保证各类数据真实准确,以便于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可靠的参考意见。
第七条 如各业务庭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录入和报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