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纤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冤案 再审申请书
吉纤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案是一个六无“强奸案”(一无,无法理解的作案动机;二无,无作案时间;三无,无暴力损伤证据;四无,无生物信息;五无,无生殖器接触;六无,没看过男性生殖器),强奸案中的奇葩。八大谎言支持的言辞孤证定罪(撒谎之一,内容火爆的手机黄色视频;撒谎之二,开车亲嘴,追尾前车被打事件;撒谎之三,第二天请假了;撒谎之四,二十万的封口费;撒谎之五,6月25日徐某某表现情况;撒谎之六,园长求其母亲不要报警的录音消失了;撒谎之七,荒唐的撒谎理由;撒谎之八,平时就撒谎)。
房高娜,张涛的妻子于2016年6月8日下午3时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希望吉林中法能尊重法律,敢于纠错,越是敏感的案子,越要依法审判!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房高娜,女,汉族,1973年1月31日出生,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吉林市化纤集团职工,本案被告人张涛之妻。身份证号:[***********]。
本案被告人:张涛,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市吉纤幼儿园后勤兼司机。身份证号:[***********]。现在长春市兴业监狱服刑。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吉林市昌邑区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吉林市中级法院(2016)吉02刑终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1、撤销(2015)昌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6)吉02刑终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被告人张涛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
本案虽经公安侦查、检察审查和起诉、两级法院两次庭审和判决,但案件事实仍然扑朔迷离,经再审申请人认真总结,本案案件事实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一审判决采信的公诉机关的“插入说”
本案一审判决完全采信了公诉机关提交给一审法庭的“插入说”的全部证据,主要包括:a、被害人徐某某(女,2009年11月15日出生,出证时5岁7个月)的四次陈述;b、证人盖玉杰(徐某某之母)、徐长峰(徐某某之父)、盖玉英(徐某某之姨母)的证人证言;c、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D、吉林市公安局站前街派出所办案民警的“情况说明”等。
a、被害人徐某某陈述的案件事实:
“因为张大爷(被告人张涛)把‘牛’(方言:生殖器)塞我的‘牛’里了,怕痛所以就来报警了(录音录像显示:陈述完该句话时问盖玉杰“是这么回事不妈妈?”。警察问:‘你说开车大爷的牛是什么东西?’徐某某回答:‘我不知道,不懂’。 )大爷的‘牛’长在他的两腿之间(录音录像显示:陈述该问题时经盖玉杰提示),和我们幼儿园的小男孩的牛牛差不多,大爷的牛前面是红色的(录音录像显示:盖玉杰提示牛上扣一帽子),我的牛是尿尿用的。大爷是幼儿园开车的,接送我们上学回家。前天(录音录像显示:警察:‘你跟我说前天是啥意思?’,徐某某答:‘不知道’。盖玉杰说:‘前天周四’)”中午我吃完午饭就坐车到他家,我就在他门口蹲着,我在那里蹲了一会儿,大爷给我好吃的,小食品但我没吃,他拉屎完洗澡了。我在门口蹲着,他在池子里洗澡,没关门,后来他光着上身让我进去(又称‘他把我抱过去了,让我看他牛’),在池子里,把我裤衩脱掉,他蹲着左手扶着地,右手拿着他的牛,我站着他的牛碰我的牛,没进去多少,我没痛。大爷的牛是红色头儿,是帽子,软软的,大爷身上没有毛毛,牛上没有毛毛。大爷的牛碰我的时候我是站着的,时间和我拉粑粑的时间差不得(盖玉杰称‘大约10分钟’)。浴室有白色的浴缸、绿色的地、白色的马桶、白色洗衣机、大爷的衣服放洗衣机上。我站在浴池中间,洗衣机在我后面,马桶在我右手边,看见喷头是扁的圆的,我穿的绿裙子,大爷把我的裤衩脱到脚脖,衣服没脱。大爷还说这是秘密,不准告诉爸爸妈妈,还不让告诉你们(指警察);”
“大爷在车上给我看过他的手机,他的手机背面是白色的、正面是黑色的直板手机,他给我看的是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没穿衣服、上面没有字,说是什么话我也不明白,说的外国话。是大爷主动给我看的,我看到不穿衣服的男的和女的,就把手机还给大爷了。”
b、盖玉杰、徐长峰、盖玉英陈述的事实:
“因为今天中午(2015年6月27日)12点左右,我和女儿(徐某某)唠嗑,她说她去儿童医院看眼睛那天去了幼儿园开车的大爷家里,那个大爷把她的裤衩脱掉了,然后用手摆弄他的生殖器,还把生殖器放我女儿的小便处,我反复问我女儿没有说谎后,就报警了。然后和站前派出所警察一起到吉林市中心医院、附属医院、人民医院、妇产医院就诊,最后中心医院的大夫说孩子的外阴没有撕裂,里面是否有破损她看不清,然后带女儿到派出所做笔录。6月25日晚,我女儿徐某某一直哭闹不止,哄了很久才睡着,我当时以为她惊着了。27日下午3点我约张涛夫妇谈这个事,张涛否认,我就报警了。张涛妻子房高娜求我不要报警,我生气,就报警了。”
“在这件事情发生10多天,我女儿和我说大爷烦人,总让我看手机,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张涛用一个平板、背面是白色、正面是黑色的手机让她看手机录像,说是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打仗,还说是一个不穿衣服的女的骑在一个不穿衣服的男的身上打这个男的,我感觉是黄色录像,就来派出所说明这个事。”
c、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
2015年6月30日检查所见:外阴大阴唇内侧皮肤充血,小阴唇充血,上半部分呈暗红色,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处裂痕。
补充说明:委托鉴定日期是2015年6月30日,病情说明中明确记载,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不能认定有其他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因为被鉴定人徐某某7岁,属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认定应该是近期所致,结论中为处女膜3点-5点、9点-11点处裂痕,而不是陈旧性裂痕的结论。我们鉴定当日查体所看到的,是当时的处女膜情况,只是对被鉴定人徐某某处女膜是否有损伤进行鉴定,并且出具的处女膜有裂痕的医学鉴定书,其他的如裂痕形成的原因,无权也无从认定。
d、吉林市公安局站前街派出所办案民警的“情况说明”:
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嫌疑人张涛将被害人徐某某抱到浴室,被害人徐某某站立,嫌疑人张涛蹲在地上把腿劈开后,左手扶地,右手持生殖器触碰被害人徐某某生殖器,侦查人员认为被害人徐某某陈述不排除嫌疑人张涛将生殖器接触到被害人徐某某的生殖器的可能性。被害人徐某某如果没有亲身经历这种情形,不太可能说出当时具体站位及嫌疑人张涛的动作。依据强奸犯罪构成要件,强奸幼女的,只要生殖器接触到幼女的生殖器即视为强奸即(既)遂。
一审判决采信上述a、b、c三项证据,以张涛生殖器插入徐某某生殖器,造成徐某某处女膜破裂,进而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张涛有期徒刑7年。
2、二审判决勉为其难的“接触说”
二审法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但认为吉林市中心医院的医学鉴定意见“该份证据无法证实徐某某处女膜裂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却采信了前项所列的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认定张涛的生殖器与徐某某生殖器发生接触,强奸罪成立,进而维持了一审判决。
3、被告人张涛陈述的“无罪说”及其他
a、被告人张涛从侦查阶段一直到案件庭审,供述基本稳定,否定与徐某某有性接触,不构成犯罪。
“我爱人房高娜经营吉纤幼儿园,我在幼儿园负责采购、保安、接送孩子上下学,其中,徐某某我已经接送3年。2015年6月23日,徐某某被同桌用铅笔扎伤了眼睛,6月25日早上,我去接她的时候,她妈妈和我说孩子的眼睛痛,准备下午去看眼睛,我们后来约定好下午1点到儿童医院。当天中午,我和徐某某在幼儿园吃完饭,因为儿童医院就在离我家不远的地方(大约5、600米),我有不在外面解大手的习惯,因为时间比较早,我就开车把徐某某拉到我的家中,我领孩子上楼,我说你换拖鞋,进屋等我一会儿,她说不换鞋,在门口等。之后我进屋拿了钱装进口袋,就去卫生间解手,解完后,因为我有痔疮,不用纸擦屁股,要用水洗,就顺便洗了个澡。我家卫生间门变形了,就关到三分之一的样子。我洗好就穿上衣服出来,去厨房拿了黄桃饮料喝了一口,当时徐某某还在我家门口那站着,我问她喝不喝,她说不喝,后来就领她下楼了,到了儿童医院,在医院门口等她父亲,我抽了两支烟,她父亲才来,她父亲到的时候大约是12点50分左右,之后就给徐某某看了眼睛。当天我带徐某某回家不妥,但我没考虑那么多,我不知道她是否看到我洗澡,但她在门缝是可以看到的。当天我没有和徐某某有身体接触,我没有强奸徐某某。”
b、侦查机关提供的张涛家小区大门处监控录像证实:张涛驾驶的车辆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12时01分47秒、12时23分25秒进出小区正门口。小区监控的时间比北京时间快5分钟。
c、侦查机关对张涛手机进行过数据恢复,结论是张涛使用的手机里没有存储过黄色视频。
二、对上述三种“案件事实”的分析
1、关于一审判决“插入说”的证据分析
a、徐某某的陈述
第一,引供明显。在侦查人员对徐某某询问时,多数关键性细节均由侦查人员直接提出,徐某某仅用“嗯”、“对”回答,并非徐某某主动陈述。如:2015年6月27日录像第10分:警察:你说的开车的大爷的牛是什么东西?徐某某:我不知道,不懂。警察:就是两腿之间是不是?就是你上厕所的地方是不是?徐某某:嗯。如:2015年6月27日录像第11分:你不是说大爷的牛碰了你的牛吗?徐某某:嗯,在池子里。
第二,提示明显。在侦查人员对徐某某询问时,徐某某母亲多次以语言或肢体语言提示。如:2015年6月27日录像第10分:警察:你说的开车的大爷的牛是什么东西?徐某某:我不知道,不懂。徐某某母亲:那个东西长哪?如:警察:你跟我说说前天是啥意思?徐某某:不知道。徐某某母亲:前天周四。
第三,前后矛盾。在侦查人员对徐某某询问时,徐某某的陈述矛盾颇多。如:2015年6月27日录像第10分:你不是说大爷的牛碰了你的牛吗?徐某某:嗯,在池子里。如:2015年6月30日录像第28分:警察:抱进去把你放哪了?徐某某:把我放地上了,地上是绿色的。如:2015年6月27日录像第13分:警察:是不是把你放浴缸里了吗?徐某某:那么小的浴缸怎么能把我放进去那里,我就出不来了。
第四,说谎。如:2015年6月30日13时05分录像:徐某某(对女警察)我告诉你,大爷没亲过我。(此前一直说大爷亲我)如:2015年7月1日录像第5分:女警察:第二天上幼儿园没?徐某某:请假了。(第二天徐某某正常上学并上舞蹈课一小时做了大量的形体训练,有监控录像为证)
第五,不符合客观事实。徐某某陈述中对张涛生殖器的描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如:张涛体毛、阴毛、腋毛均较重,而徐某某的陈述均为“没有”。再如:张涛的生殖器不是小不点,也非和小朋友一样,而徐某某的陈述却是“小不点”、“和幼儿园的小朋友一样的”。
第六,不符合五岁孩子的判断能力。徐某某对张涛生殖器的描述超出五岁孩子的认知能力,如对张涛生殖器前段的描述为“帽子”。这超出了一个五岁孩子的认知能力。
第七,所述的体位不能达到塞入、触碰的结果。张涛家的浴缸内径长1米、宽60厘米,底部分两层,较深一端内径宽33厘米,长65厘米,较高一端宽30厘米,两层之间高差8厘米。根据徐某某描述的体位,张涛只能蹲在低端,徐某某站在高端,若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张涛的生殖器最起码需要达到长度50厘米以上。此其一。
其二,若张涛蹲在卫生间地面,左手扶地,右手握生殖器,徐某某站立在张涛对面,除非徐某某骑坐在张涛大腿之上(可陈述中徐某某始终站着),否则,张涛的生殖器也应超过40厘米以上的长度才能达到徐某某生殖器位置。
其三,徐某某陈述中,一直称张涛的牛“软软的”,张涛非性无能者,一个没有性冲动的“软软的”生殖器,是如何完成塞入抑或碰了“我的牛”;“软软的”也不符合男性性行为的一般特征,一个没有性冲动的男性性侵一个女性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第八,陈述与鉴定结论矛盾。鉴定结论是徐某某处女膜3点-5点、9点-11点有裂痕,徐某某也陈述张涛进入其生殖器有“拉粑粑”那么长时间,但张涛没有射精、徐某某也没有出血。这样,既不符合男性性行为特征,也不符合最起码的生理特征。徐某某当日未洗澡,而从其短裤上既未检出张涛的生物信息,也没有徐某某本人出血的信息。因此,徐某某的陈述不真实。
第九,徐某某陈述张涛提供黄色录像给她观看,而公安机关对张涛手机进行过数据恢复,张涛手机根本未存储过任何视频信息,黄色录像是怎么来的?
第十,徐某某在陈述过程中一直十分兴奋,对事件的描述极端淡定,完全不符合一个五岁孩子的心理特征,既不惊慌,也无愤怒,更无好奇,反而是在回答问题后多次问母亲“对不妈妈?”、“是这样的吗妈妈?”甚至还要求母亲买玩具,足以证明她是在完成一项别人交给的任务或在讲述一个与己无关的故事。
结论:徐某某的陈述完全虚假,是受到大人教导后做出的虚假陈述,同时,徐某某的陈述没有任何旁证予以佐证,属于典型的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b、对证人证言的分析
第一,三位证明张涛有罪的证人,两位是徐某某的父母,一位是徐某某的姨母,因为他们与徐某某的近亲属管辖,证言证明效力明显低下。
第二,三位证人的证言均为传来证据,非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在没有其他旁证佐证的情况下,不具有证明效力。
第二,盖玉杰明显提供伪证,即向派出所特别说明的张涛给徐某某提供手机观看黄色视频一节,经侦查人员对张涛手机检测,张涛手机里根本没有存储过任何视频,该证言无非是要证明张涛早有预谋以色情视频达到“奸污”其女儿的目的,正因为此举,才更好证明了盖玉杰是徐某某虚假陈述的策划者。
因此,三位证人的证言也不能证明张涛有强奸徐某某的行为存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c、对医学鉴定及说明的分析
第一,非法。该鉴定结论违反两高“强奸案中不得进行处女膜鉴定”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人为推断徐某某处女膜裂痕为性侵所致,系主观结论,不具有证明力。
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2、关于二审判决“接触说”的证据分析
二审法庭排除了中心医院的医学鉴定及补充说明,也就是排除了一审的“插入说”,却依据侦查人员的一纸“情况说明”认定“接触说”,该“情况说明”更为荒唐,理由是:
第一,推断但不符合客观。徐某某陈述双方体位,只有在张涛生殖器长度达到40厘米以上方能完成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侦查人员在询问徐某某时也多次表达不可能,却又出具所谓的说明,明显口是心非。
第二,说明中称“不排除可能性”,是一种或然性的表述,不能达到刑法学中要求的必然性。
因此,该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关于张涛的“无罪说”证据分析
第一,张涛的供述一直稳定,从侦查阶段开始到案件开庭,所述事实基本一致,否定有罪指控。
第二,张涛没有作案时间。张涛进出居住小区共用时21分38秒。其中,从小区大门到住宅楼下约200米,进入小区,车速基本与行走相差无几,还要停车,带一个五岁孩子上三楼,经现场测试,单趟约需3分钟,进出则需6分钟。
张涛回家后,脱鞋拿钱约需1分钟,解大手约需8-10分钟,洗澡约需5-10分钟,张涛供述中,洗完澡,喝了口饮料,然后带徐某某出门,所需时间正好是20分钟左右,故张涛根本没有作案时间。所谓将生殖器塞入徐某某生殖器有“拉粑粑”的10分钟时间根本系子虚乌有。
第三,张涛手机经公安机关数据恢复,其手机上没有存储过任何视频信息,徐某某及盖玉杰所述张涛让徐某某多次看黄色视频显系编造的虚假证言。
因此,张涛的供述是可信的。
三、一二审判决的错误
1、采信非法证据。一审以非法的医学鉴定作为定案依据,进而认为徐某某矛盾百出的陈述为有效证据,是作出错误判决的根本原因。
2、以孤立的言辞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本案除了徐某某的陈述外,没有任何旁证证明张涛有强奸的行为。而徐某某的陈述不仅在取得过程中有引供、提示等不当手段,同时,徐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客观实际,而且,徐某某的陈述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是最典型的孤证。违背了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以言辞证据定罪的是贿赂案件,但贿赂案也需要双方言辞高度吻合,否则,亦不能定案。
3、采信侦查人员的推断。侦查人员的推断没有任何事实及科学依据,违背客观事实,不能确定其推定的唯一性,也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4、徐某某亲属炒作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徐某某亲属在事发后与张涛夫妻协商不成后,即采取不正当行为上街,导致该事件迅速在网络上扩散,给当地司法部门造成了极大压力,也是本案出现错误判决的又一大原因。
5、吉林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影响了两审法官的心证。二审判决虽然排除了该证据,但处女膜“裂痕”深深地影响了法官的心证,也是造成两审判决的另一重要原因。
因此,两审判决错误是明显的,理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由于本案所谓的受害人徐某某的陈述漏洞百出,而且有明显的引供、提示、不符合常理等等原因,加之本案除了徐某某孤立的陈述外,没有任何旁证能够证明张涛实施过强奸徐某某的行为,因此,为实现习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再审申请人恳请你院根据再审申请的理由,并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此致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房高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