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
1 总 则
1.0.1 为促进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水平,规范安全监理行为,落实安全监理职责,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法规和标准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4 实施安全监理工作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的义务。
1.0.5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委托合同相关条款。
2 术 语
2.0.1 安全监理 safety supervision
监理人员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抽查。
2.0.2 安全监理人员 safety supervisor
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培训,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3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是指施工现场存在或潜在存在重大安全危险或隐患,如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意外的潜在不安全环境或因素。
2.0.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safety manufacture
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2.0.5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fulltime safety manufacture manager of contractor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施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6 监理日志 supervision journal
项目监理机构对每日监理工作情况的正式记录。
2.0.7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监理规划,由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安全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 基本规定
3.0.1 安全监理工作的性质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3.0.2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3.0.3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3.0.4 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0.5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替代和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替代和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0.6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4.1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4.1.1 监理单位应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4.2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4.2.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
4.2.2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权利。
4.2.3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4.3 安全监理培训制度
4.3.1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4.4 项目监理机构
4.4.1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5 监理单位监理职责
5.1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权利
5.1.1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拥有以下权力:
1 建议权:监理单位可以就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工艺设计等方面,对影响安全施工的因素提出优化建议的权利。
2 审查认可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分包单位具有审查认可权。
3 指令权: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因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有权发布暂停令、复工令、限期整改指令等。
4 检查、监督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行为有检查、监督权。 5 签认权: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有验收签认的权利,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旨用支付有审核签认权。
6 报告权: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有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7 要求权: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服务的报酬和合理条件有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权利。
8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责任
5.2.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5.2.2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5.2.3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5.2.4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3 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5.3.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 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各自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3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有关的安全监理内容,并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 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指令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5 审核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6 组织审核和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8 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 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10 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
11 参与或配合本工程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
5.3.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1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4)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5)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组织审核和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8)调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5.3.3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 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 核查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4 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
5 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指令;
6 向总监(代表)汇报有关安全问题和监理情况;
7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及安全专项检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有关安全监理检查情况; 8 编写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5.3.4 监理员的职责
1 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 填写监理日志,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3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后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4 做好安全专题会议的记录工作;
5 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
6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 安全监理文件
6.1 监理规划
6.1.1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
6.1.2 安全监理规划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特点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安全监理内容中应明确给出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
6.1.3 安全监理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6.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2.1 对于中型及以上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2.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具有可操作性。
6.2.3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工作流程,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方案。
6.2.4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
6.2.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6.3 监理月报
6.3.1 监理月报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或独立形成安全监理月报。
6.3.2 监理月报或安全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以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6.3.3 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月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
2 本月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 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和采取的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审批情况;
5 下月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
6 必要时附音像资料和专题报告。
6.3.4 监理月报报送时间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
6.4 监理工作总结
6.4.1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安全监理的内容。
6.4.2 监理工作总结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本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7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7.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7.1.1 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7.1.2 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7.1.3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4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7.1.4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监理用电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编审程序的审查:编制、审核及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2 编制内容的审查:与安全生产有关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 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7.1.5 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专项保护措施:
1 查阅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的移交单及附件,并保留相关资料;
2 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实施。
7.1.6 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7.1.7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7.1.8 对施工单位拟用的起重机械的性能检测报告、验收许可及备案证书、安装单位企业资质及安装方案进行程序性核查;经项目监理机构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资料(包括拆卸方案和拆卸单位的企业资质等)进行程序性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拆卸。
7.1.9 检查其他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手续,并在相应的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7.1.10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7.1.11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各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7.1.12 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7.1.13 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安全工作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7.2.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
7.2.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介绍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7.2.3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7.3 安全监理交底
7.3.1 安全监理交底可以采取书面交底或安全监理交底会的形式进行。
7.3.2 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1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
2 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
7.3.3 召开安全监理交底会
1 安全监理交底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2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会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有关监理人员;建设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
3 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及时发放。
7.3.4 安全监理交底书
1 安全监理交底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签字确认。
2 安全监理交底书递送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有递送记录,递送人和接收人应签字确认。
8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8.1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8.1.1 在施工阶段,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监理日志。主要内容包括:
1 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 抽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 抽查施工前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5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由监理人中签收备案。
8.1.4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8.1.5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8.1.6 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文件支付申请表,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8.1.7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
8.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8.2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审核
8.2.1 分包单位进场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报审表,并签署意见。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8.2.2 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抽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
8.2.3 监理人员发现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其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整改结果。
9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
9.0.1 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及对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确认报审表上签认。
9.0.2 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审查要求见本规程第7.1.4条。
9.0.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监督、检查、验收内容。
9.0.4 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审要求见本规程的6.2节。
9.0.5 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 9.0.6 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0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10.1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程序
10.1.1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见附录A图A-1。
10.2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
10.2.1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10.2.2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上签字确认。 10.2.3 当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上签发不通过的结论,并注明原因。
10.3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监理程序
10.3.1 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10.3.2 情况严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10.3.3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10.3.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知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10.3.5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体现在监理日志中,监理月报中应有相关内容。 10.3.6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监理程序框图见附录A图A-2。
10.4 安全事故处理的监理程序
10.4.1 当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停令,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
10.4.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单位了解事故情况。针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
10.4.3 审查施工单位的复工方案。
10.4.4 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下达复工令。 10.4.5 安全事故处理监理程序框图见附录A图A-3。
10.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审核程序
10.5.1 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费用清单。
10.5.2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按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措施费用落实清单及措施费用支付申请。
10.5.3 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11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11.1 安全监理资料
11.1.1 安全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 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报审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书复印件及报审资料;
4 工程开工安全工作报审资料;
5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及报审资料;
6 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7 关于施工安全的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及复工审批资料;
8 关于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9 安全监理检查记录及监理日志;
10 监理月报;
11 有关安全生产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
12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资料及附件;
1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审资料;
1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确认及报审资料;
15 有关分包单位报审的资料;
16 有关部门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记录、下达的有关指令等资料。
17 监理工作总结。
11.1.2 安全监理工作用表见附录B。
11.2 安全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11.2.1 安全监理资料必须收集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明确,应能够全面反映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
11.2.2 安全监理资料应按岗位职责分工,由监理人员编制与填写。
11.2.3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11.2.4 安全监理资料应采用书面文字和音像形式,并以文字形式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监理人员应做好资料的收发记录和签证。
11.2.5 监理日志中应当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及现状。 11.2.6 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纪要会签要及时。
11.3 安全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1.3.1 安全监理资料应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汇同其他监理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11.3.2 安全监理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应履行相关手续。
附录A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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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图A-2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监理程序框图
图A-3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监理程序框图
附录C 本规程用词说明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序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C.0.2 规程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安全监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更好地履行监理合同,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标,促进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此颁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以明确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目前,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身自施工生产第一张的各监理单位担负着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责任。但是,各个监理单位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深度不同,安全监理人员的性质和责任界定不清,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差异因此,实现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势在必行。本条文说明了编制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1.0.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将拆除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因此监理单位在拆除工程的监理工作中也应执行本规程。
1.0.4 监理工作是委托行为,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实施安全监理前,委托方建设单位与被委托方监理单位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1.0.5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涉及较少,因此本规程予以补充。同时,安全监理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上与其他监理工作有相同之处,对此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规程不再赘述。
2 术语
2.0.2 从事安全监理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0.4 详见建设部《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4]213号)第三条。
2.0.5 详见建设部《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4]213号)第四条。
3 基本规定
3.0.2 安全监理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安全监理费用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计 3.0.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后,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根据这种现象制定本条,目的是要瘵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
3.0.6 本条依据“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因,阐明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上,施工单位应负施工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4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4.1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4.1.1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使监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工作内容互相衔接、管理程序通畅,本条要求的主要制度有岗位责任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等。
4.2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4.2.2、4.2.3 此两条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规定而制定。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4.3 安全监理培训制度
4.3.1 本条包含三级培训内容: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理业务培训;监理单位还应根据培训教育制度组织本企业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5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
5.1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权利
本节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监理单位的权利制定,目的是为了监理人员清晰的了解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执行还应按照本规程其他条款的规定实施。
5.2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责任
本节内容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是一致的。监理单位履行了这些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5.3 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5.3.1 总监理工程师遇下列情况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
1 出现了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后,施工单位拒绝整改;
2 发生了安全事故;
3 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停工;
4 施工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规定的其他情况。
6 安全监理文件
6.1 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定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程师参加,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6.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监理文件之一,在编写时应引起重视,使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中型项目是指建设部令第102号(200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列的二等工程。
6.3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内容或单独形式的安全监理月报内容都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6.4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包括的内容还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相关规定。
7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7.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7.1.1 监理单位主要从三方面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检查:
1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图签中的签字、单位盖章、注册师印章、审图机构印章;
2 内容审查:是否有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的地方;
3 施工工艺和安全性审查:是否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若发生勘察、设计变更,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监理规范》(GB50319)中相关规定执行。
7.1.2 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5]148号)和河北省《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27号)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注册地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部负责核发;
2 外省进冀建筑施工单位,应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分包单位进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7.1.3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4]213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03)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条款。
1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应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施工项目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分工情况报项目监理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等。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建立了这些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保留其复印件。
7.1.4 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颁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7.1.6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电焊工、起重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设备操作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等。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1.7 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和河北省《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冀建法[2004]430号)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3 实行施工总施工的,由总施工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风险评价;
2)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联络的方式方法,各部门、岗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3)质量安全事故通告和报告的方式、程序、时限和内容;
4)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设施与设备、救援医院等应急救援资源及时到位的措施;
5)质量安全事故危险程序评价程序;
6)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7)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程序;
8)质量安全事故恢复程序;
9)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10)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与修订。
5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指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现场人员撤离,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应急救援行为。
7.1.8 本条所称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等,从安全角度将起重机械单列,严加要求。
7.1.9 其他施工机械设备是指:挖掘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砼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筑路机械等。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机械的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验收记录中的验收程序、结论和确认手续,并签署核查意见。
7.1.10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监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7.1.11 在施工前可以采取监理交底会、例会、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等形式督促施工单位。可以抽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各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1.12 按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进行检
查,并复核其验收资料的齐全及有效性。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第5.2.9—5.2.11条的补充。
7.3 安全监理交底
7.3.1 安全监理交底可以采取口头交底、文字交底两种形式,可同时采用。
7.3.2 监理规划能够详尽说明的,可按监理规划进行交底;监理规划中没有描述或描述不详的,而又需要交底的内容也应在交底过程中进行说明和沟通。
7.3.3 安全监理交底会也可和第一次工地会议同时召开。
8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8.1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8.1.1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变动后,报审程序应按照本规程10.2节的要求进行。监理工程师按本规程7.1.4条所列内容重新审查。
8.1.2 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准备阶段已进行审核通过,在施工阶段,主要是通过检查手段,督促其正常运行。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可采取抽查的方式检查施工单位的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记录;也可巡视施工单位的检查过程。
8.1.3 施工阶段的安全自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按企业自身要求进行的内部安全检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
9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
9.0.1 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了较具体说明: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抗底以上等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 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体系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吊篮式脚手架;卸料平台。
6 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桥梁);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9.0.2 监理人员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时检查是否附有安全验算内容和验算结果。
其他审查要求应符合本规程7.1.4条的规定。
9.0.3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监理人员可以采取旁站和巡视检查的手段进行监理,并加强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9.0.5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所以制定本条款。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和明确安全检查部位。
10 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10.1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程序
本节制定了几项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在执行时还应参照本规程的其他条款。制定程序框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监理人员的操作。
10.3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监理程序
10.3.1 本条根据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凡当时制止即能够消除的,如在现场吸烟、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现象,可以采用口头指令予以制止,记入监理日记即可;当监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按本章节条款所规定的程序处理。
10.4 安全事故处理的监理程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的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审核程序
本节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十
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暂停施工。”
11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为保证安全监理资料的完整、及时,工程开工前总监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资料的份数达成一致意见。
安全监理资料的分类、组卷、归档及与其他监理资料的衔接,按本省的工程建设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安全监理资料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调整报审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联系单》、《建设工程复工报审表》可采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中的相应表格代替。
安全监理资料表格填写具体内容说明:
1 附录B建设开工安全工作报审表(表AQ-01)
1)按单位工程报审,用于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审。作为《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23(J)35-2002中《工程开工报审表》(B1-1)的补充。
2)三类人员指:① 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 ② 项目负责人 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必须明确具体金额。
4)表中附件齐全后在相应的“□”内划“√”。
2 附录B主要施工机械设施安全报审表(表AQ-02)
作为《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23(J)35-2002中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B1-5)的补充。
3 附录B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表AQ-06)
施工单位付款申请附件内容应有明细的项目费用列表。
4 附录B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报审表(表AQ-09)作为《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23(J)35-2002中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B1-4)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