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有限公司章程
XXX农贸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当地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等XXX人共同出资,设立XXXX农贸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不再分包装)、饲料、五金、建材、百货、渔药、渔需、农副产品购销、润滑油、等。
第四条 经营方式:批零兼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X人民币。
第四章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XXX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占比例XXX%;
XXX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占比
例XXX%;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书。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新增股东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股东不遵守公司章程,达不到股东应具备的条件的,执行董事可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采取劝其申请退股或决议其退股。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代表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1人。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减少或者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制定代表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并应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前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的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应于第二年2月15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经营期限
第三十条 经营期限: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章 章程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
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执行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设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单位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备案贰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