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员工作标准
09-15
房产管理员工作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产管理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及对其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基建房产管理处。
2 引用标准
QB/LM·Z03.02—06 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3 职责与权限
3.1 在房地产科科长领导下,进行各项工作。
3.2 建立建全房产登记手续,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年代做到准确清晰。
3.3 掌握房产动态, 对职工住房做到合理调整。
3.4 制定房产大小修计划, 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3.5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其他手续。
3.6 做好日常房产管理工作。
3.7 负责收取职工住房及对外租房的租金工作。
3.8 积极完成科长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3.9 有权制止、反映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3.10 对房产管理制度有建议和修订权。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通用部分
执行 QB/LM·Z03.02标准
4.2 专用部分
4.2.1 建立健全房屋帐卡及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台帐,做到准确、清晰,无 误记、漏记现象。
4.2.2 掌握房产动态,对住房做好合理的调整使用工作。
4.2.3 制订年度、季度房产大修计划,办理报批手续。
4.2.4 绘制集团公司单位布局平面图,参加处理房地产纠纷。平面图要求四至边界清楚。
4.2.5 办理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和其它手续。
4.2.6 做好平时日常房产管理工作。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由基建处处长负责检查。
5.2 与经济责任制挂钩,根据本标准内容进行考核与奖惩。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基建处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