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一些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基数,一是加班工资的系数。
1.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2.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劳动者本人日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1) 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③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也影响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所以不能用安排补休的方式弥补。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则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选择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计件制从大的方面来分类有两类,一是完全计件或称直接计件,从零开始;二是有基本的工资奖金,并以一定的产量为基数进行超产计件,特别要提醒的是,这里所提到的作为基数的“一定的产量”与“产量定额”不是一回事,数额也不一定一样,计算加班费与“产量定额”关系很大,千万不要将两者搞混了,后面还会讲到(为避免误解,这里把后一类称为复合计件制)。
一、休息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
1、完全计件制
根据相关法规,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计件单价的2倍或者3倍计算加班费。
2、复合计件制
可以采取两种操作办法。
第一种与正常工作类似,基本工资部分按照“日工资基数”的200%或者300%支付,超产部分按照超产单价的200%或者300%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日工资基数”,并不一定等于正常工作“日工资”,各地对于“日工资基数”的算法可能有不同规定,请依照执行。
第二种办法是规定加班只要完成产量定额就可以,并根据正常工作时完成产量定额能够得到的工资和奖金以及法规计算“日工资基数”,支付200%或者300%。我们不妨称之为“定额加班法”。
这里就涉及“产量定额”了。产量定额相当于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单位工作时间里职工能完成的平均产量,与计件的起始产量是完全不同的。有一个企业的计件方案中,以40件为开始计奖的产量,而职工在8小时里一般都能做100件,显然,不能把40件当作定额,一般以100件作为日定额产量。在口语中,经常会把40件称为“定额”,久而久之,就把概念搞混了。
二、延长工作时间
1、完全计件制
假定,计件单价1元/件,定额100件/日。某天,工作了9小时,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共生产了115件。请问应该如何计算加班费?
问题是我们不知道延长工作时间内到底生产了多少件,除非正常上班与加班产量分开统计,否则,按照有关法规,只能把超过定额的15件全部算成加班,加班费为
1元×1.5×15=22.5元
2、复合计件制
假定,基本日工资60元,起奖产量50件,计件单价0.8元/件,定额100件/日,某天,工作了9小时,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共生产了117件。请问如何计算加班费。
与完全计件制一样,超过日定额产量的部分都算成加班,加班费为
0.8元×1.5×(117-100)=20.4元
当天总工资为
60元+(100-50)×0.8元+20.4元=120.4元
这种算法不违反法规,但细究一下,不算太合理。按照方案,职工的产量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本产量,另一部分为计件产量,把加班的产量全部算
成计件产量与方案不符,这样计算有可能企业吃亏,也有可能是职工吃亏。但如果分开算,比较麻烦。
较好的办法是正常上班与加班产量分开统计,这样可以采用“定额加班法”,当然,必须制定小时定额产量。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