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的原因及其应对措施
本科毕业论文
(2013届本科毕业生)
论文题目:浅议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的原因
及其应对措施
学生姓名: 陈晨
学生学号: 09114079
学院名称: 国际商学院
专业名称: 国际经济法
指导教师: 李青
二零一三年五月
摘 要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随着“倾销”在出口贸易中的盛行,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反倾销成为了被WTO规则认可的贸易救济措施。但在日益飙升的全球反倾销案件总量中,部分反倾销国家将这一措施用做了贸易保护的工具。根据WTO官方数据统计显示,中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中国也是受反倾销侵害最多的国家。在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实践中,如何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替代国”制度所带来的不公正待遇?如何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降低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本文从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出发,通过对欧美反倾销法的学习,针对欧美的反倾销调应对提出建议和措施。与此同时,结合对经典案例的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应诉企业提出应对措施,进而对上述问题一一做出回答。通过剖析WTO框架下中国企业频遭反倾销的各方原因,从根本上降低我国被控反倾销的可能性,而不止是在案件发生后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字:倾销,反倾销,应对措施,出口企业
Brief-comment on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nti-dumping Faced with Chinese Enterprises
Abstract: In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competi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the prevalence of dumping in the export trad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and fair competi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ti-dumping has become trade remedy measures recognized by the WTO rules. But in the growing total amount of the word’s anti-dumping cases, part of the anti-dumping countries have made it as a tool of trade protection. According to the WTO official data statistics, China has a larger number in the world’s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than any other countries. In the meantime, China is also the country with the largest anti-dumping attack. In the practice of dealing with dumping, how to deal with the injustice that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bring about? How to defense this situation, reducing the dumping investigation from abroad? The paper sets out from the fundamental legal issues of dumping and anti-dumping, according to the study of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ti-dumping, put out specific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anti-dumpling investigation. In the meantime, combine with the analysis of classical cases, and connection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our government and relevant department and forced enterprises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response to the problem respectively. Through disposing all kinds of reasons that Chinese enterprises under the anti-dumping of the WTO framework, reducing the possibility of being accused of anti-dumpling, not only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fter the cases happened.
Key word: dumping, anti-dumping, countermeasure, export enterprises
目录
一、 引言 ....................................................... 1
二、 倾销与反倾销的法律问题 .................................... 1
(一)倾销的法律概述 ......................................... 1
(二)反倾销的法律概述 ....................................... 3
三、 外国对华企业反倾销的现状 .................................. 4
(一)概况 ................................................... 4
(二)特点 ................................................... 5
四、 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 7
(一)内部原因 ............................................... 7
(二)外部原因 ............................................... 8
五、 比较美、欧反倾销法及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 9
(一)美国反倾销法的特征 ..................................... 9
(二)欧共体反倾销法的特征 .................................. 10
(三)对比美、欧反倾销法 .................................... 11
(四)对我国的启示 .......................................... 12
六、 案例分析——欧盟对进口塑料袋反倾销案 ..................... 12
(一)案情回顾 .............................................. 12
(二)案例评析和启示 ........................................ 13
七、 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提出相应措施和改善 ............. 14
(一)针对政府提出的建议措施 ................................ 14
(二)针对企业提出的建议措施 ................................ 16
八、 结束语 .................................................... 19
参考文献 ...................................................... 21
一、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倾销与反倾销无论是作为经济现象还是法律规范都已是老生常谈的热门话题。但是,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关于二者看似熟悉简单的相关法律问题却更加扑朔迷离。因此对于一个连续多年来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来说,如何应对反倾销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今后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所必须逾越却又难以逾越的障碍。
不断变化着的国际贸易新环境和各国随时更新的反倾销措施也鞭策着我们对于这一热门的老话题进行随时的跟进和重新认识。而对于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受诉企业应诉态度的转变和政府相关政策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鲜少有通过对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借鉴和学习,结合WTO项下的相关国际贸易协定,对于如何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这一问题的原因和应对措施进行系统的论述。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的糖精和盐类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以来,中国逐渐陷入了与欧美各国之间你来我往的贸易摩擦的漩涡之中。时至今日,中国已连续18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际,连续6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身处于如此特殊而又重要的格局地位中,深入的了解和认识WTO环境下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面对反倾销的应对措施,才能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除此之外,还要从内到外全方位地剖析中国之所以频遭反倾销的各方原因,在今后应对措施中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而不仅仅局限于做一个事后诸葛亮,在事件发生后提出应对措施。
二、 倾销与反倾销的法律问题
(一)倾销的法律概述
1.倾销的概念
倾销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工业革命。生产力的发展带来日益扩展的市场需求,于是倾销便应运而生渐入人们的视眼。而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倾销却出现的相对较晚。最早出现于1948年的关贸总协定,随后为了弥补其不足,制定了《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对于倾销的概念,在早期众多的经济学家的论著中以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的论述最为经典。他指出:“卡特尔和金融
资本有一种‘倾销价格’输出的做法,也就是英国人所说的‘抛售’的做法:卡特尔在国内按垄断的高价出卖产品,而在国外却按照贱几倍的价格倾销,以便打倒自己的竞争者,把自己的生产扩大到最大限度等等。”从这一早期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倾销被商家看作是一种低价的抛售手段,用以在同外国商家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时至今日,倾销一词的法律概念在关贸总协定中被定义为“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供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的产品)”。相较于早期列宁从经济学角度做的定义,关贸总协定对于倾销的定义更加简洁、明确、具有操作性。因为它将倾销的界定只限定于一种价格歧视的行为,而不包括其他非价格因素造成的虚假倾销。
2.倾销的特征
“根据现代经济学的价格歧视理论来看,如果跨国公司在不同的国家的市场价格歧视一旦达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就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因此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了从事倾销的主要角色。由于大多数的跨国公司都是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对产品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或加工。因此,对比历史上的倾销,现代倾销的特征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第一,倾销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性能和质量无重大差异的标准化产品产业。第二,这样的倾销易发生于价格是唯一竞争因素的市场上。
3.倾销的确定和分类
根据WTO和关贸总协定中的规定,确定倾销的程序包括确定正常价值,确定出口价格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三个部分。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贸易自由化在市场竞争中的产物,“倾销”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倾销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但并不是所有的倾销都需要进口国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了解各类倾销的实质和危害对于我国在今后理性的应对反倾销控诉是必不可少的。
以内容为分类标准,倾销可分为商品倾销、外汇倾销和本币倾销。由于外汇倾销是一国货币的对外倾销,因此相比较于商品倾销,外汇倾销具有一定的政府色彩。而本币倾销是为了减少本币升值对国外市场的影响而 适当提高国内售价,对进口国的市场格局并未产生过大的不良影响,因此进口国通常不会对其进行过多干涉。
以动机为分类标准,倾销可分为处理偶然积压存货的偶然性倾销、无意倾销、报复性倾销、掠夺性倾销、次品倾销等。其中,掠夺性倾销的危害最大。由于这种倾销往往是为了打击他国竞争者,维持自己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地位或取得更高的垄断利润而刻意存在,严重违背了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因而也被称为是“恶意”倾销。
以源头为分类标准,倾销可被分为价格——价格倾销、价格——成本倾销、转移型倾销、下游活动倾销和工资性倾销。其中,转移型倾销和下游活动倾销的行为并不是由出口商自己所造成的,而是源于在此之前的上游活动。而工资性倾销则是通过降低成本来间接实施的倾销行为。
以时间为分类标准,倾销可被分为突发性倾销、间歇性倾销、持续性倾销和周期性倾销。其中,由于突发性倾销由于时间较短具有偶发性质。因此,对进口国的危害也是轻微的,进口国很少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进行抵制。而周期性倾销,由于其实质类似与本币倾销,属于企业的一种自救行为,因此,也没有受到过多干预。
(二)反倾销的法律概述
1.反倾销的概念及国际反倾销法
反倾销,顾名思义是以倾销的存在为前提。是被WTO规则所允许的针对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而采取的抵制措施。通常采用向倾销的外国企业增收反倾销税,使之不能在本国廉价销售。众所周知,“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环境秩序。因此,为了维护公平贸易保护本国利益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免遭不公平的价格歧视。最早于20世纪初,一些遭受倾销之害的欧美国家试图自己制定反倾销法律,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来保护本国经济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例如:加拿大于1904年制定的《海关关税法》,首次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立法的规定。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然而,作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产物,这种具有自我保护性和排他性的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方式所带来的公平贸易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要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还需要一个统一化的规范化的对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性反倾销协议。1948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结,其中第6条对于倾销和反倾销的规定成为了历史上首个多边性的国际反倾销规则。显然,这一规则并不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国际贸
易局势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经过历史的筛选和不断修改、演变,现行的国际反倾销法由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1994年WTO/GATT《反倾销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1994年WTO/GATT《反倾销规则》是在《关贸总协定》条款6的基础上所制定的。
2.反倾销的程序
完整的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前者主要提供的是对于确定倾销和损害的规则。后者主要是提供反倾销所采取的手段。从反倾销程序的发起开始,整个的反倾销程序可以分为申请阶段,调查阶段和公告裁决阶段三个阶段 。其中调查阶段可分为反倾销过程和反倾销措施两个部分。反倾销过程主要包括反倾销调查程序和是否使用反倾销措施的程序。而反倾销措施则包括临时性措施,价格承诺和决定性反倾销税。在这一阶段,如果真的存在倾销的事实,则可能导致进口国采取临时措施。
3.反倾销的两面性
虽然,反倾销的产生是为了对抗倾销给国际贸易环境所带来的不良反应。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反倾销其本身所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它被国际大家庭所认可用以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在合法光环的庇佑下,它也被利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各别国家以反倾销为手段,人为的夸大了出口国的倾销幅度,以不公正的待遇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用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其产品的正常价格,使得原本不存在的倾销被裁定为“倾销”,不必要的增加了这些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对于应对反倾销的国家来说,只有在正确认识反倾销的“真面目”的基础上采取应对措施才能够更好的保护本国利益免受不公正待遇的侵害。
三、 外国对华企业反倾销的现状
(一)概况
根据世贸组织数据统计,1995-2011年,世贸成员国在全球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13起,年均259.6起。其中反倾销案件3922起,年均230.7起,占总数的88.9%。显而易见,反倾销已成为全球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虽然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至今已有十二年,但遭受反倾销调查却已有长达30年的历史。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的糖精和盐类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成为了我国的首起反倾销案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作为新兴贸易大国的中国已然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从1995年的13%到2010
年上半年的33%,我国遭受反倾销案例占全球数量的比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据世贸组织数据统计显示全球反倾销调查在2001年达到顶峰,共372起;2001年之后便逐渐呈下降趋势,并于2007年降至最低。但是根据商务部官网于2012年11月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12年9月,近十年间中国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758起,涉案金额684亿美元。除此之外,根据商务部官网公布的欧委会关于2012年1-8月欧共体贸易救济案件情况统计显示,仅欧共体在2012年的前8个月发起的13起贸易救济案件中针对中国的就有4起,约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1
(二)特点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从整体来看,案件频发率较高,且重复立案和裁定倾销成立的案件逐渐呈增多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年均对华反倾销立案约6.5起。自WTO成立以来,根据WTO官方数据统计,从1995年至2012年,我国企业共累计遭受反倾销884起,年均约49起。约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21.4%。毫无疑问,我国已连续18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此基数上,我国被裁定倾销成立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除此之外,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还具有重复立案的特点。不同的国家先后对同样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欧共体、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发起多达10余次的反倾销调查。也有同一个国家对同样的产品先后重复发起反倾销调查。如土耳其分别与1995年和2001年对我国出口的一次性打火机发起反倾销调查。
第二,从发起者来看,对华发起反倾销的主体仍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其他发展中国家逐渐增多。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主要以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益四个传统反倾销大户为主。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根据WTO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间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为784件,其中印度发起137起,美国101起,欧共体96起,阿根廷82起。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和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全球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已达到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印度已成为对华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第三,从涉及对象来看,面临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广、金额大。在1 《2012年1-8月份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概况》www.howbuy.com
外国对华反倾销的调查中,涉及的产品种类多达4500种。即包括如五矿,基本金属等初级产品,也包括如机电设备、电视机等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近年来,外国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不断的扩大范围,且主要集中在我国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品上。其中,五矿、轻纺、化工、机电、医药是重点的发起对象。除此之外,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案件金额也在呈上升趋势。20世纪80年代,涉案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属于特大案件。到90年代,10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有38起。亿元以上的案件多达12起。例如,2009年美国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为期三年,共造成十多亿美元的出口损失。
第四,从反倾销的措施来看,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税率高。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一些利用反倾销作为本国利益保护工具的国家,在裁定倾销成立后对我国征收了超乎寻常的反倾销税额。从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百,更有甚者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达百分之千。其中,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出口鞋类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1105%,创下世界记录。如此高昂的反倾销税额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对于一些普通的日用产品,在叠加了巨额的反倾销税额后根本无法在进行出口贸易。
第五,从程序的执行上来看,在具体的政策和操作中对华存在歧视。主要表现在“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问题两个方面。鉴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也有些国家口惠而实不至,一边要求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中国企业必须经过审查,而另一边却又在通过繁复的审查后排除中国企业的申请。导致中国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由于无视和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替代国在选择时的随意性,致使中国在这一问题上遭受了严重的不公平待遇。导致原本不存在的倾销被裁定为“倾销”,原本低幅度的倾销被莫名裁定为高幅度。也因此基于这种歧视性的政策和操作,当然使得我国在遭受的反倾销措施上也同样面临着不公平的标准。对于同样的产品,不同的国家选用不同的替代国,自然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同。例如,对于中国的铸铁件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选用日本为替代国,而印度则以自己的出厂价作为正常价值,最终导致中国的铸铁件在美国被征收11.6%的反倾销税,而印度却相安无事。
除了上述五个主要特点外,近年来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还具有连锁反应的新特点。经济的全球化不断的加强了市场之间的联系和制约。一些国家在看到中国的某些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后,因为担心损害到
自己的本国利益而盲目“跟风”,竞相采取反倾销措施来“防患于未然”。
四、 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庞大的数据显示致使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调查的现状是由错综复杂的各方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归纳总结,主要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大类。
(一)内部原因
分析造成中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内部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出口产品的结构方面
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过于传统和单一。一直以来,基于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和落后的生产力技术水平,致使我国的出口产品长期集中于产品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性产业。凭借着本就低成本的优势进入世界市场的“中国制造”必然难以摆脱“反倾销”的纠缠。加之我国本就不够完善的外贸体制,使得政府对于出口贸易的宏观调控不够到位,导致出口的市场过于集中。把75%的产品出口集中于北美和欧洲市场,这也是导致欧美对我国频繁发起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2.外贸管理制度方面
我国对于规范外贸的法律不够完善,制度存在不足。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对于外贸管理措施的法律不够健全、完善。虽然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其终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反倾销法律。不仅对国内企业的约束力不够强硬,同时也难以构成对部分国家的威慑力,使得他们可以肆无忌惮的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来说,缺乏统一的领导。对原本就缺乏自律的出口企业管理不到位,个别企业为了获得补贴故意低价出口,导致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而被指控倾销。与此同时,管理体制较于僵化,对各企业的国际商业信息普及不够全面。例如一些企业对于自己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不了解,或对于国际上的同类产品的一般价格不了解。致使我国企业在被控“倾销”时处于被动地位。
3.企业的应诉态度方面
在这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所存在问题应该分阶段而论。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对于国外的反倾销应诉确实不够积极,也因此受到了严厉
的反倾销制裁。也因此给其他的国家造成了中国企业害怕应诉的懦弱形象,使得他们变本加厉的对中国重复发起反倾销,甚者产生连锁反应的不良后果。好在近年来,通过之前的经验教训及各方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企业深刻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大大减小了类似案例的发生频率。根据《中国证券报》的相关评论显示,中国企业应诉态度的转变使得反倾销应诉率提至90%。现如今,我国企业在这一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在积极应诉的基础上,灵活、慎重的积极抗辩,提高胜诉率。
4.市场的竞争现状方面
由于缺乏严厉的管理机制和法律规范,各企业之间竞争大于合作,采用“倾销”这样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互相残杀。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两个方面。一方面,各别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局限于眼前利益而不惜以低于成本价出口,造成价格倾销。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在不了解其他相关反倾销的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出口同类产品,导致出口数量剧增,造成数量倾销。
(二)外部原因
归结构成这以现状的外部因素,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1.贸易保护主意的盛行
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局势下,加之不断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得贸易保护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另一方面,反倾销被WTO所认可为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反倾销能够更灵活的适应形势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从而更好的对本国利益起到保护作用。因此,反倾销获得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用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2.中国威胁论的制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实力迅猛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不切实际的中国威胁论开始在国际社会散播。导致一些国家在不了解中国实情的情况下莫名对中国产生不必要的妒忌和恐慌,试图通过反倾销来打压中国的对外经济发展。
3.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所带来的不公正待遇
由于各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专门统一的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把它等同于中央集中计划经济的国家或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虽然中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WTO,但是根据中美之间的协议,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西方国家对于“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模糊且范围广泛,这使得我国在被引用替代国制度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主观意志大于客观测量。在认定倾销和损害时被动的接受本不属于自己的不公平裁判结果。
4.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崛起,给我国出口企业所带来的冲击
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崛起主要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蜂拥进入国际市场,使得我国的一些出口企业不惜以低价倾销产品的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或避免自己被挤出世界市场。另一方面,这些涌入世界市场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给自己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一旦看到其他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便“落井下石”,对我国的同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导致我们的同类产品多次被重复提起反倾销调查。
五、 比较美、欧反倾销法及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多年来,美国和欧共体一直是我国外贸企业主要的合作伙伴和出口市场。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摩擦中,美国和欧共体也一直是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因此,除了要剖析我国频遭反倾销的各方原因还需要了解他们各自对于反倾销的立法及措施,才能知己知彼让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更加沉着冷静。
(一)美国反倾销法的特征
作为运用反倾销最频繁的国家,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在历经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后已逐渐趋于完善和稳定,并体现出自己的特点:
1.向国际反倾销法靠拢
在美国的反倾销法律演进的过程中,通过不断的修改和补充已有的反倾销,使得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已逐渐趋同于WTO《反倾销协定》。1999年,美国政府向WTO提出要求认为《1916年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协定》不符。随后2003年,美国向WTO发出通知正式废止《1916年反倾销法》。
2.严厉的程序操作要求
在美国的反倾销法律中,对于程序部分的规定远远大于对实体的规定。
除了严格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美国的反倾销法对程序的严厉性更是渗透到对细节的具体规定中。例如在反倾销程序的不同阶段中对时间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美国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对程序规则的遵守。
3.主管部门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充分支配
相较于对程序的细致规定,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在实体部分的规定就显得相对粗糙。类似于“替代国”这样弹性较大的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技术的要求较强。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标,主管部门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通常在法律规定不清晰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只审查主管部门对于某一问题的解释是否合理。
4.国内法优于国际协定
在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时,明确规定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情况并不多见。虽然在美国的宪法中对于国际条约和国会立法予以同等地位的肯定,“但当条约与美国法律冲突时,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后法或后来的条约优先。”
(二)欧共体反倾销法的特征
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不同,欧共体的反倾销法来源于《欧共体条约》的113条,是属于共同商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一体化和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共同作用下,欧共体反倾销法逐渐在其不断完善和演变的过程中呈现出属于自己的特点:
1.与多边反倾销规则相互作用
一方面,欧共体通过在多边反倾销法律的创建中的积极参与,推动了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发展。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共体对于反规避制度的推广。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反倾销接轨,欧共体反倾销在其演进的过程中多次参照多边反倾销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2.注重反倾销法律的实施效率
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作为区域性经济组织,其自身的独特性要求欧共体注重提高反倾销法的实施效率。这一点在反倾销决定表决机制的修改和发展中得以充分的体现。
3.强化反倾销规则的确定性
同美国一样,欧委会在反倾销调查时被赋予了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类似“替代国”的选定这样模糊的制度上,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更好的实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它也极大的损害了反倾销法的确定性。因为从法律层面来看,越强的确定性对当事人越有利。因此欧共体的反倾销法一直在修改和演进的过程中通过加强反倾销法的确定性来弥补欧委会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损失。
4.浓重的保护主义和歧视色彩
虽然就反倾销法而言其本身就具有一点的保护功能。但具有保护功能并不等同于保护主义。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已超出了保护功能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歧视色彩。例如在中国和俄罗斯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上,欧共体早于2002年就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但对于市场化水平与俄罗斯不相上下的中国却迟迟不肯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三)对比美、欧反倾销法
虽然从历史渊源来看,美国的反倾销法要早于欧共体的反倾销法。但总体来说,美、欧之间的反倾销法不分伯仲。对比美、欧反倾销法,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实施效率上,对比美国的反倾销管理机构欧共体的反倾销管理机构实施效率更高,更容易得出肯定的倾销结论。
第二,在对倾销的认定上,欧共体的规定比美国的更为具体详尽。主要体现在对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等问题上。
第三,在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征税方式和征税程度两个方面。从征税方式上来看,欧共体反倾销税的征税具有事前性,而美国的反倾销税的征税则具有事后性。从征税程度上来看,欧共体有着自己独特的“较低税原则”,而美国的反倾销税额的确定方法与WTO的确定方法一致,因此美国的反倾销税额往往高于欧工体。
第四,在程序操作的透明度上,美国反倾销的透明度高于欧共体。这是由美国严厉的程序操作规定对比欧共体较为自由的反倾销决策导致的结果。
第五,在对“落日条款”的规定上,二者的差距很大。美国的反倾销法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而欧共体则在其反倾销法中应用了“落日条款”。
(四)对我国的启示
相较于美、欧比较完善而又成体系的反倾销法,我国的反倾销法起步晚、经验少,仍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对在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侵害予以反击,我们应向美、欧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我国的反倾销法能够更好的与世界接轨,充分发挥保护本国利益的作用。
首先,从总体层次来看,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多为行政法规,不构成基本的法律体系。对此,可以建议我国立法机构加快对现行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制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反倾销法律规范。
其次,从具体内容来看,我国的反倾销法在对反倾销过程中各阶段和各环节的规定较为笼统和宽泛。缺乏操作性。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时,细致对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尤其是对一些相关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具体含义要更加明确。例如对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和第5条规定中“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可比价格”等做出明确的界定。
最后,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替代国”制度,我国应该持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面对。虽然中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因为这两个不公平的制度深受其害,但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即使存在弊端,可在短期内这两个制度是不可能被废止的。因此,跨越这一障碍最好的办法就是从自身出发,加快完善我国的经济改革,积极的争取其他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可。与此同时,要向美、欧借鉴,将这两种制度吸收加入到我国的反倾销法中,结合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替代国”制度。
六、 案例分析——欧盟对进口塑料袋反倾销案
(一)案情回顾
2005年5月17日,欧盟30家塑料袋生产商对来自于中国、马来西亚、泰国的塑料袋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本次涉案的产品为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泰国的厚度为100微米以内,聚乙烯含量在20%以上的塑料袋产品。2005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来自于中国、马来西亚、泰国的塑料袋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于此同时,欧盟向涉案企业发放了有关申请成为抽样企业的调查问卷,要求企业
在15天内递交抽样问卷。最终,欧盟在108个应诉企业中选取了出口量前十的企业进行抽样调查。2006年7月6日,欧盟公布了初裁结果,宣布在108家应诉企业中10家抽样企业分别获得0%—15.2%的反倾销税,其他98家应诉企业由于没有经过调查核实,被采用替代国马来西亚的相关数据来估算反倾销税率,最终裁定的平均税率为15.2%。其中在10家抽样企业中有9家获得了欧盟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此结果,商务部和相关企业积极的做出抗辩,于2006年7月18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书面诉讼书。最终,经过欧盟理事会的投票,在9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终裁公告,宣布共有108家企业在此次反倾销案中应诉。出口量前十的出口企业为抽样企业,其中有七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享受4.8%—12.8%的单独税率。对于应诉而未被抽样的应诉企业统一征税8.4%的加权平均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征收高达28.8%的反倾销税。
(二)案例评析和启示
虽然本案并不是针对于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但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中国的涉案企业达上千家。最终应诉企业有108家,是历年来我国对于欧盟的反倾销案件应诉企业最多的一次经典案例。尽管欧盟最终选择了出口量前十的企业。但在在选择抽样企业时,商务部和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及中国塑料袋加工工业协会多次与欧盟进行磋商和交涉,希望选取更多的公司作为抽样企业。于此同时,许多国内企业也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积极提出抗辩,希望被选为抽样企业。面对初裁结果,除了商务部对于欧盟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行为提出异议外,相关企业也积极进行抗辩。例如,声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被披露的终裁草案中被征税13.7%反倾销税率,这对声科公司来说无异于失去欧盟市场。在经过研究后,声科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欧盟的税率草案计算不合理。为此,声科公司申请举行了听证会来说服欧盟改变对其的最终裁决。并在之后的最终裁决中获得了
4.8%的税率。除此之外,在替代国的选择和确定损害的考虑因素上,政府部门和应诉企业都进行了积极的抗辩,使得欧盟委员会最终做出有利于我国的决定。向较于美国2003年对我国塑料袋提起的反倾销控诉,本次的反倾销调查有两点较为满意的结果。一方面,本案的应诉企业是我国企业在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案件中最多的。另一方面,整个塑料袋生产企业的整体税率较低,没有对之后的出口产生太大的影响。
虽然本次案件已尘埃落定,但仍会有其他的反倾销案件发生。对于本次案件给我国企业对于今后的反倾销案件应对带来了启示主要有以下几
点:1.企业要积极应诉,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2.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对外斡旋和交涉作用。3.企业要积极主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4.相关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对于不公平待遇和不实调查结果要进行积极的抗辩。5.选择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好律师至关重要。
通过这次的反倾销裁决给塑料袋生产行业带来的“洗牌”效应,给我国的出口企业带来了深刻的反思:企业要调整出口策略,通过增加产品附加值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实现由“量”到“质”的转变。除此之外,要规范行业的竞争秩序,自相残杀的无序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得原本就微薄的利润空间更加雪上加霜。最后,对于塑料袋这一特殊行业,要从整体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必须要加强企业的创新意识。随着各国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可降解的环保型的塑料袋将会是今后这一行业的发展趋势。
七、 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提出相应措施和改善
尽管我国频遭反倾销的现状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要对自己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反省。另一方面,要虚心向其美、欧等在反倾销问题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借鉴经验。例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时组织联系、统一调度、对外斡旋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应对反倾销的预警机制等。当然,要从根本上减少其他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控诉,首当其冲要针对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自身提出应对措施。
(一)针对政府提出的建议措施
通过对欧盟进口塑料袋反倾销案件的反思和认识,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不仅是对出口企业的挑战,更是对政府部门的领导和宏观调控的挑战。针对多变的贸易环境和WTO及其他国家对于反倾销的规定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崛起等因素给我国反倾销造成的影响,结合具体国情对我国政府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1.完善反倾销立法的体系
对于反倾销问题,我国不能一味的被动承接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要变被动为主动,通过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从而对他国发起有力的反击。对于在我国反倾销立法方面的改善措施,建议在WTO的框架下,选择吸收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欧美国家
的经验,对我国反倾销法的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我国的反倾销营造法律氛围。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提升反倾销法的立法层面。将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尽快上升到部门法的行列;第二,围绕反倾销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使我国的反倾销在实体和程序上呈体系。第三,对我国已有的《反倾销条例》在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细化,提高程序的可操作性。
2.完善“四体联动”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在完善我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时,要坚持在“四体联动”的工作机制下群策群力,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商业协会和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的积极性,相互协作、共同参与。这一点在我国应对欧盟的塑料袋反倾销案中得以充分体现。其中特别要注重加强中央、地方;政府、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以及相互意见的沟通。以便于中央和地方在应对反倾销时纵向联合,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里应外合,形成四位一体的立体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商务部在及时了解和更新国际最新动态和局势后,对地方和企业进行普及和宣传,以便于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时能及时对不断变化的贸易环境做出调整,避免被诱导倾销。另一方面,“四体联动”的预警机制在便于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在被控反倾销时及时向政府寻求援助。
3.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和调度
各别企业之间确实存在恶意竞争是我们必须要看清的事实。对出口企业加强管理和调度,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其他国家对我国不实倾销的控诉。一方面,设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对出口产品的价格、质量、数量等可能导致倾销的方面进行检查。另一方面,设立严厉的惩处制度,对于违反出口产品检测规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对不符规定的出口产品进行适当的调节和调度。规范我国外贸企业的经济秩序。
4.创建反倾销应诉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可观的经济费用也是我国企业消极应对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为此,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可以为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设立专项基金,避免各别企业因无力承担应诉费用而应诉不利,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应诉能力。应诉基金可以源于三部分的组成,第一部分可以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第二部分可以是来自向出口企业收取的出口产品风险防范金,具体金额可根据出口
产品的总额按一定比率收取。第三部分则是来自于我国对外征税的部分反倾销税额。
5.推进市场化进程,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可
在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过程中,“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 ”制度是我国政府和企业的面对的首要障碍之一。应对这一问题,从根本出发就是要加快我国的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如今,欧美各别国家已逐渐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相信假以时日突破这一障碍对于我国政府和应诉企业来说指日可待。
6.加强对外沟通,稳定对外关系,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针对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不实报道和因此对我国出口贸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对外沟通和宣传。一方面,让国际社会对中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既免除了某些国家对中国崛起的不必要妒忌和恐慌,同时也尽可能减少在脱离中国国情的情况下运用“替代国”制度所带来的不必要损害。另一方面,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尽可能协调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利益冲突,为我国的出口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
7.有效利用WTO的反倾销条款和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式加入WTO的。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其中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12.10条对于协商时间延长的规定,第24条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的规定等,这些都被认为是“使发展中国家免于遭受发达国家双边压力的有力工具”。而中国也在加入WTO时曾提出WTO成员的国内非市场经济调查规则应当具有透明度的要求。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我国政府可以通过有效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避免和抵制各别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对非市场经济规则裁量权的滥用。据理力争,扭转我国在应对反倾销问题时的不利局势。
(二)针对企业提出的建议措施
作为应对反倾销的主要参与者,企业应秉持“在立案前,预防为主;立案后,积极应诉;调查时,主动配合”的原则来应对反倾销。建议措施有以下几点:
1.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逐渐向多元化转变
一直以来,我国的出口企业都是以薄利多销的优势来抢占国际市场。也因此让其他国家有机可乘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发起倾销控诉。对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因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高新技术型产业转变。多出口高水准、高质量的优质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发挥企业的创造力,打造属于自己的国际品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实现由量到质的提升。一方面,高质量的产品往往成本和价格较高,从根本上避免了价格倾销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提升产品质量可以为我国的出口企业树立良好的贸易形象和口碑。
2.提升企业经营理念,实施“走出去”战略
要从整体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就要把传统的经验理念向国际化经营理念转变。在企业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规模后,实施“走出去”战略。以企业的主要的海外市场为主,逐渐扩大范围设立分厂、分公司,实现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本土化。一方面,在降低了不必要生产耗损的同时,发达国家先进的生产力也弥补了较高的劳动力所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在适应海外环境,向海外的领先企业学习的同时也便于同其它海外企业达成合作。
3.设立专门的反倾销应诉部门,培养和聘请专业人员
反倾销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外贸企业设立专职部门,培养专业人才对于应对反倾销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便于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了解和学习WTO反倾销规则及各国的反倾销法,才能在反倾销的调查和抗辩中游刃有余,不至于因应诉不力而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目前,我国从事倾销调查的人员不及欧盟的十分之一。而在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现状下,这样的供需关系显然是不平衡的。因此,企业急需设立自己的专职部门,培养专业人才来应对反倾销问题。
4.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同行企业间团结一致因对反倾销
在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是五矿、轻纺、化工等传统行业。面对行业间的无序竞争和企业各自为战的混乱现状,团结企业间的力量,扶植行业商会的发展迫在眉睫。加强行业商会对企业的协调组织作用,一方面,在应对反倾销时各企业间统一立场,团结应对。避免各别企业临阵脱逃,为应诉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规范行业间的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严厉打击,避免同行间的恶意竞争所带来的内部损耗。
5.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待遇
虽然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时成为主要障碍,但欧共体已把我国列为市场转型过度起的国家。在此期间,设有专门针对转型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如果有关企业符合这一标准,就可得到市场经济地位。例如在上述案例中,10家抽样企业中有7家获得了欧盟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借此机会,我国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各别的市场经济地位来摆脱“替代国”制度来计算自己的倾销幅度。一方面,要削弱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以显示企业市场行为的自主独立性。另一方面,在产品定价方面,要努力实现以市场定价为导向。同时,要完善自己的财会制度,具备独立的会计审计报告对于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也至关总要。
6.重视对企业出口商务档案的管理
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会优先适用应诉企业所提供的关于销售成本、费用等直接信息,对价格比较和倾销幅度进行确定。妥善管理贸易中的各种协议、合同、票据及账簿等,才能使企业在应诉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出口价格并没有低于“正常价值”。因此,对应诉企业来说,完善出口商务档案的管理,对应诉企业来说是一种很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措施,有利于说服美国商务部采用有利于本企业的实际资料和数据对倾销幅度进行计算,避免遭遇不公平待遇。
7.灵活的积极应诉,争取有利的反倾销补救措施
欧盟之所以对我国提起塑料袋反倾销调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2003年的美国对华塑料袋反倾销调查中,大多数的中国企业采取了不应诉的措施。同时,在该案的终裁中,对比8.4%的平均加权税率,对未应诉的企业征税高达28.8%的反倾销税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因此,企业受到反倾销控诉时要积极的应对。努力争取机会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抗辩,避免在国外对华倾销中处于被动位置。虽然鼓励企业要积极应诉,但也要有选择性的应诉。如果盲目应诉,对于胜诉可能性极小的案件来说,不仅费用大,耗时长得不偿失。而且还从整体上降低了我国应诉的胜诉率,对同行企业造成打击。除此之外,企业要努力争取较为有利的补救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对企业的损失。例如,审时度势向进口国的主管机构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争取以较低的代价尽快终止不利于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或者加强与进口国家的同行企业间的联系,在局势不利于自身企业时,尽量达成和解。最后在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时,还要重视参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积极
主动的提出抗辩和相关证据、资料,以便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有利于我国的裁决,增大获胜的概率。上述案例中声科公司主动举行听证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8.及时提起行政复审,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没有应诉的企业被征收高达28.8%的反倾销税,这无异于被逐出了欧盟市场。但在中美的反倾销战役中,这一制度给予了被逐出市场的各别企业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即使企业在终裁中被裁定倾销,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率,但企业仍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审要求进口国降低反倾销税,以期可以重新进入该国市场。对于行政复审,我国企业要主动出击,积极提出请求,争取在复审的启动阶段获取一定的优势。在执行阶段要主动配合参与调查,抓住一切机会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资料。面对不利裁决要充分利用各种救济制度进行抗辩,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操作,要勇于提出异议,尽最大的可能给自己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
八、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保护主义逐渐盛行。导致原本被WTO反倾销规则所认可的贸易救济措施成为被很多国家用来保护本国利益的手段。自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糖精和盐类发起的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以来,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头号目标。因此,如何应对反倾销已成为今后我国继续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所必须应对的挑战。
本文在了解倾销和反倾销基本法律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频遭反倾销这一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内外因进行系统的总结,从而对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除此之外,还对欧美的反倾销法进行了对比。一方面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有针对性的对我国企业在应对欧美的反倾销控诉时提出建议和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对欧美反倾销法的学习,从而认识到我国在反倾销立法层面的缺失。
应对反倾销问题,我国企业不能一味的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要学会主动出击。这就迫切的要求我国立法机构加快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进程。对比欧美较为完善、细致的反倾销立法,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起步晚而且经验不足。因此,要虚心向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欧美国家借鉴经验,加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操作性。除此之外,必须要坚持在WTO框架下修订和补充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只有与世界接轨,向WTO《反倾销
协议》靠拢,才能在今后的反倾销中更好的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新形势。
最后,虽然对于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问题及其措施上,本文提出了相应建议和应对策略。但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和局势,必然要求我国企业加强在今后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的灵活性。因此对于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所面临的问题和措施,在旧的问题不断的变化和演进的同时也会有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应对。在应对反倾销的道路上,中国政府和企业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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