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 16:53:1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4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由冶金工业部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GBJ27—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供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部武汉勘察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1月9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会同有关勘察、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0个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原《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针对原规范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生产中提出的新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有关科研所取得的新成果,列专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召开了3次全国性技术会议和多次书面征求意见。最后,由冶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卓和5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勘察阶段的划分和要求;有关影像判释与填图的要求;有关填粒过滤器填粒规格的要求;关于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精度要求。并增补了报告书编写提纲,地层符号和图例符号3个附录的规定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武汉市青山区),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1988年1月
主要符号
B——计算断面的宽度(m)、越流系数;
E——
地下水的蒸发量
F——含水层的面积、降水入渗面积(㎡);
H——自然情况下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承压水含水层自顶板算起的压力水头高度,潜水含水层在抽水试验时的厚度、潜水含水层在降水前观测孔中的水位高度、水位恢复时的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和抽水试验时的厚度平均值(m);
——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的厚度H和抽水试验时的厚度h的平方差(㎡);
I——地下水的水力坡度;
K——渗透系数(m/d);
1——过滤器的长度(m);
M——承压水含水层的厚度(m);
mi——曲线拐点处的斜率;
Q——出水量、地下水径流量、降水入渗补给量
R——影响半径(m);
r——抽水井过滤器的半径、观测孔至抽水井的距离(m);
S——承压水含水层的释水系数;
s——水位下降值、水位恢复时的剩余下降值(m);
t——时间;
V——潜水含水层的体积
W(u)——井函数;
W——地下水的储存量、弹性储存量
△W——连续两年内相同一天的地下水储存量之差
X——降水量(m);
α——降水入渗系数;
μ——潜水含水层的给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做好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正确地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注:矿泉水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
第1.0.4条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地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1.0.5条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划分为地下水资源调查、普查、详查、勘探和开采5个阶段.不同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成果,应满足相应规划和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1.0.6条 勘察阶段的任务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资源调查阶段,应粗略了解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推测地下水富水地段及其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E级的精度要求,为国民经济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二、普查阶段,应概略评价区域或需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有无满足设计所需地下水水量可能性的资料。对可能富水的地段,估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城镇的规划、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厂址选择提供依据。
三、详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富水的地段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水源地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四、勘探阶段,应查明拟建水源地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采方案,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的精度要求,为水源地的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提供依据。
五、开采阶段,应查明水源地扩大开采的可能性或研究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和不良工程地质现象等发生的原因,在开采动态和专门试验研究资料的基础上,重新评价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A级的精度要求,为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供依据。
第1.0.7条 勘察阶段除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外,尚可根据需水量、现有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简化与合并。勘察阶段简化与合并后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其中高阶段精度要求。
第1.0.8条 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现有资料较多、水源地已基本确定、少数管井能满足需水要求时,可直接打勘探开采井。对有使用价值的勘探钻孔,如不影响统一开采布局时,也可结合成井。
第1.0.9条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水文地质测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2条 水文地质测绘,宜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基础上进行。如只有上述比例尺的地形图而无地质图或地质图的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同时进行地质测绘和水文地质测绘。
第2.1.2条 在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普查阶段宜为1∶200000~1∶50000;详查阶段宜为1∶50000~1∶25000;勘探阶段宜为1∶10000或更大的比例尺。
第2.1.3条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路线,宜按下列要求布置:
一、沿垂直岩层(或岩浆岩体)、构造线走向;
二、沿地貌变化显著方向;
三、沿河谷、沟谷和地下水露头多的地带;
四、沿含水层(带)走向。
第2.1.4条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宜布置在下列地点:
一、地层界线、断层线、褶皱轴线、岩浆岩与围岩接触带、标志层、典型露头和岩性、岩相变化带等;
二、地貌分界线和自然地质现象发育处;
三、井、泉、钻孔、矿井、坎儿井、地表坍陷、岩溶水点(如暗河出入口、落水洞、地下湖)和地表水体等。 第2.1.5条 水文地质测绘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可按表2.1.5确定。
第2.1.6条 在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时,可利用现有遥感影像资料进行判释与填图,减少野外工作量和提高图件的精度。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 表2.1.5
第2.1.7条 遥感影像资料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片的比例尺与填图的比例尺接近;
二、陆地卫星影像选用不同时间各个波段的1∶500000或1∶250000的黑白像片以及彩色合成或其它增强处理的图像;
三、热红外图像的比例尺不小于1∶50000。
第2.1.8条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检验判释标志;
二、检验判释结果;
三、检验外推结果;
四、对室内判释难以获得的资料,应进行野外补充。
第2.1.9条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量,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可采用下列规定:
一、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地质观测点数的30%~50%;
二、水文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观测点数的70%~100%;
三、观测路线长度宜为水文地质测绘观测路线长度的40%~60%。
第二节 水文地质测绘内容和要求
第2.2.1条 地貌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地貌的形态、成因类型及各地貌单元的界线和相互关系;
二、调查地形、地貌与含水层的分布和地下水的埋藏、补给、迳流、排泄的关系;
三、确定新构造运动的特征、作用强度及其对地貌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第2.2.2条 地层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制地层控制剖面,确定标志层;
二、确定地层的成因类型、时代、层序及接触关系;
三、测定地层的产状、厚度及分布范围;
四、调查不同地层的透水性、富水性及其变化规律。
第2.2.3条 地质构造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褶皱的类型、轴的位置、轴的长度及延伸和倾伏方向。判定两翼和核部地层的产状、裂隙发育特征并判定富水地段的位置:
二、确定断层的类型、位置、产状、规模、断距、力学性质和活动性。查明断层上、下盘的节理发育程度,断层带充填物的性质和胶结情况,判定断层带的导水性、含水性和富水地段的位置;
三、对节理进行形态测量统计。查明节理的力学性质、充填情况、延伸和交接关系。确定不同岩层层位和构造部位中的节理发育特征及其富水性;
四、判定测区所属的地质构造类型、规模和等级(包括对构造变动历史、新构造的发育特点及其与老构造的关系的了解)。
查明测区所在的构造部位及其富水性。
第2.2.4条 泉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泉的出露条件、成因类型和补给来源;
二、测定泉的流量、水质、水温、气体成份和沉淀物;
三、了解泉的动态变化、利用情况,若有供水意义时,应设观测站进行动态观测。
第2.2.5条 水井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井的类型、深度和结构。调查井的地层剖面、出水量、水位、水质及其动态变化;
二、查明地下水的开采方式、用量、用途和开采后出现的问题;
三、选择有代表性的水井进行简易抽水试验。
第2.2.6条 地表水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定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和含砂量。调查地表水的动态变化和地表水(包括农田灌溉和污水排放等)与地下水(包括暗河和泉)的补排关系:
二、调查地表水利用现状及地表水作为人工补给地下水的可能性;
三、调查河床或湖底的岩性、淤塞和淤垫情况,以及岸边的稳定性。
第2.2.7条 水质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有代表性的地下水水点和地表水水点,应采取水样进行水质简易分析和专门分析。采取简易分析用的水样的水点数,不宜少于本规范表2.1.5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采取专门分析用的水样的水点数,不宜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
二、水质简易分析的项目,
宜包括:颜色、透明度、嗅和味、沉淀、
值、总矿化度、总硬度等;
水质专门分析的项目,应根据不同的目的分别确定。对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用水,应不同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确定分析项目;
三、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查明地下水化学成份的变化规律;
四、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程度和危害情况。
第三节 各类地区水文地质测绘的专门要求
第2.3.1条 对各类地区测绘的专门要求,应根据需水量、水质等和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来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及其工作精度。
第2.3.2条 山间河谷及冲洪积平原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古河道的变迁、古河床的分布和多种成因沉积物的叠置情况及其特点;
二、查明阶地的表面形态、地质结构、成因和叠置关系。
第2.3.3条 冲洪积扇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冲洪积扇的边界、规模和分布,扇轴的位置和走向,沿扇轴方向的岩性变化规律;
二、查明地下水溢出带的位置和水文地质特征。
第2.3.4条 滨海平原、河口三角洲和沿海岛屿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海水的侵入范围、咸水(包括现代海水和古代残留海水)与淡水的分界面及其变化规律;
二、查明淡水层或透镜体的分布范围、厚度和水位,及其动态变化;
三、查明咸水区中淡水泉的成因、补给来源、出露条件、水质和水量;
四、查明潮汐对地下水动态的影响。
第2.3.5条 黄土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黄土层中所夹粉土、姜结石和砂卵石含水层的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和富水性;
二、查明黄土柱状节理、孔隙、溶蚀孔洞的发育特征和含水性;
三、查明黄土塬上洼地的分布、成因和含水性;
四、查明黄土底部岩层的含水性或隔水性。
第2.3.6条 沙漠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古河道、潜蚀洼地和微地貌(砂丘、草滩、湖岸,天然堤等)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淡水层或透镜体的分布关系;
二、查明喜水植物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埋深和化学成份的关系;
三、查明砂丘覆盖的淡水层和近代河道两侧的淡水层的分布及其水文地质条件。
第2.3.7条 冻土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多年冻土和岛屿状冻土的分布范围;
二、确定醉林、冰锥、冰丘和冰水岩盘的分布规律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
三、查明多年冻土层的上下限、厚度、分布规律和多年冻土层中地下水的类型(冻结层的层上水、层间水、层下水);
四、查明融区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和水文地质特征。
第2.3.8条 碎屑岩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岩层的互层情况,风化裂隙、构造裂隙的发育程度和深度,及其与地下水赋存的关系;
二、查明可溶盐的分布和溶蚀程度,确定咸水与淡水的分界面。
第2.3.9条 可溶岩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微地貌(岩溶漏斗、竖井和洼地等)和岩溶泉与地下水分布的关系;
二、查明构造、岩性、地下水径流和地表水文网等因素与岩溶发育的关系;
三、选择有代表性的岩溶水点进行连通试验,测定暗河的水位、流量,确定暗河或地下湖的位置、规模、补给条件和开发条件,对大型洞穴进行洞内调查。
第2.3.10条 岩浆岩和变质岩地区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风化壳的发育特征、分布规律和含水性;
二、查明岩脉的规模、穿插特征、岩性、产状,判定岩体、岩脉及其与围岩的接触带的破碎程度和含水性;
三、查明玄武岩的柱状节理和孔洞的发育特征及其含水性。
第三章 地球物理勘探
第3.0.1条 采用地球物理勘探(简称物探)方法,应根据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体的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第3.0.2条 采用物探时,被探测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被探测体与相邻介质对同一物性参数有明显的差异;
二、被探测体有一定的规模;
三、被探测体所引起的异常值,在干扰情况下尚有足够的显示。
第3.0.3条 采用物探方法,可用于查明下列内容:
一、覆盖层的厚度,隐伏的古河床和掩埋的冲洪积扇的位置;
二、断层、裂隙带、岩脉等的产状和位置,含水层的宽度和厚度;
三、地质剖面;
四、地下水的水位、流向和渗透速度;
五、地下水的矿化度和咸水、淡水的分布范围;
六、暗河的位置和隐伏岩溶的分布;
七、多年冻土层下限的埋藏深度等。
第3.0.4条 物探工作的布置、参数的确定、检查点的数量和重复测量的误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0.5条 对勘探钻孔宜进行水文测井工作,配合钻探取样划分地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第3.0.6条 对物探的实测资料,应结合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物探成果和相应的水文地质解释。
第四章 钻探
第4.0.1条 勘探钻孔,宜在水文地质测绘和物探的基础上进行布置。
第4.0.2条 勘探钻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资料。
注: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除应查明边界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外,勘察区内勘探钻孔的布置应考虑单元剖分的要求。
第4.0.3条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的布置,宜按表4.0.3确定。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的布置 表4.0.3
第4.0.4条基岩地区勘探钻孔的布置,宜按表4.0.4确定。
基岩地区勘探钻孔的布置 表4.0.4
第4.0.5条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孔距离,宜符合表4.0.5的规定。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孔距离 表4.0.5
注:普查阶段,当搜集现有资料达不到精度要求时,应布置少量勘探孔。
第4.0.6条 勘探钻孔的深度,宜钻穿有供水意义的主要含水层(带)或含水构造带。
第4.0.7条 抽水试验钻孔的直径,应根据抽水试验的技术要求确定。
第4.0.8条 勘探钻孔应保持垂直,以保证过滤器顺利安装和抽水设备正常工作,在100m深度内其孔斜度不宜大于
1.5°。
第4.0.9条 基岩的勘探钻孔,应采用清水钻进的方法;松散层的勘探钻孔,根据含水层的情况和勘探要求,可采用水压或泥浆护壁钻进的方法。在下过滤器和填滤料前,应将孔内的稠泥浆逐步换为稀泥浆。
当采用泥浆钻进的方法时,泥浆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供水管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
在钻进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时,严禁采用粘土块直接代替泥浆护壁。
第4.0.10条 当需要分别查明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离水质不好的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止水后应检查止水效果。
第4.0.11条 钻探过程中采取土样、岩样,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出的土样宜能正确反映原有地层的颗粒组成;
二、采取鉴别地层的土样,非含水层宜每3~5m取一个,含水层宜每2~3m取一个,变层时,应加取一个;
三、采取试验用的土样,在厚度大于4m的含水层中,宜每4~6m取一个,当含水层厚度小于4m时,应取一个;
四、试验用土样的取样重量,宜大于下列数值:
砂 1kg
圆砾(角砾) 3kg
卵石(碎石) 5kg
五、基岩岩芯的采取率,宜不小于下列数值;
完整岩层70%
构造破碎带、风化带、岩溶带30%
六、当有测井和井下电视配合工作时,鉴别地层的土样、岩样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第4.0.12条 松散层土的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第4.0.13条 土样和岩样(岩芯)的描述,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第4.0.14条 在钻探过程中,应对水位、水温、冲洗液消耗量、漏水位置、自流水的水头和自流量、孔壁坍塌、涌砂和气体逸出的情况、岩层变层深度、含水构造和溶洞的起止深度等进行观测和记录。
土样和岩样(岩芯)的描述内容 表4.0.13
第4.0.15条 测量孔深时,同一个钻孔应采用相同的量具。测量时读数至厘米,每钻进50m和终孔后,应检查孔深,孔深误差不宜大于2‰。
第4.0.16条 钻探结束后,应对所揭露的地层进行准确分层,并应根据含水层的水头、水质情况分别进行回填或隔离封孔。
第4.0.17条 勘探钻孔应测量座标和孔口高程。
第4.0.18条 勘探开采井的钻探工作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供水管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 抽水试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抽水试验孔的布置,应根据勘察阶段,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详查阶段,在可能富水的地段均宜布置抽水试验孔;
二、勘探阶段,在含水层(带)富水性较好和拟建取水构筑物的地段均宜布置抽水试验孔。
第5.1.2条 抽水试验孔占勘探钻孔(不包括观测孔)总数的百分比(%),宜不少于表5.1.2的规定。
抽水试验孔占勘探孔总数的百分比 表5.1.2
注:①抽水试验的工作量中,宜包括带观测孔的抽水试验;
②普查阶段,当搜集现有资料达不到精度要求时,应选代表性的孔(井)进行抽水试验;
③勘探阶段,必要时应进行互阻抽水试验或试验性开采抽水试验。
第5.1.3条 在松散含水层中,可用放射性同位素稀释法或示踪法测定地下水的流向、实际流速和渗透速度等,了解地下水的运动状态。
第5.1.4条 抽水试验观测孔的布置,应根据试验目的和计算公式的要求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抽水试验钻孔为原点,宜布置1~2条观测线;
二、如只有一条观测线时,观测线宜垂直地下水流向;如有两条观测线时,则另一条宜平行地下水流向;
三、每条观测线上的观测孔宜为3个;
四、距抽水孔近的第一个观测孔,宜避开三维流的影响,其距离不宜小于含水层的厚度;最远的观测孔距第一个观测孔的距离不宜太远,并应保证各观测孔内有一定水位下降值;
五、各观测孔的过滤器,宜安置在同一含水层和同一深度上,各观测孔过滤器的长度宜相等。
第5.1.5条 对富水性强的大厚度含水层,如需要划分几个试验段进行抽水时,试验段的长度可采用20~30m。 第5.1.6条 对多层含水层,如需分层研究时,应进行分层(段)抽水试验。
第5.1.7条 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宜进行一次大流量、大降深的抽水试验,并应以非稳定流抽水试验为主。 第5.1.8条 抽水试验孔必须及时进行洗井,以保证获得正确的抽水试验资料。
洗井应选用有效的方法,宜洗至水清砂净,含砂量不宜大于1/2000。
抽水试验观测孔也应进行洗井,宜洗至水位变化反应灵敏。
第5.1.9条 抽水试验前,必须测量抽水试验孔和观测孔、点(包括附近的水井、泉和其它水点)的自然水位。如自然水位的日动态变化很大时,应掌握其变化规律。抽水过程中,必须观测抽水孔和观测孔的动水位。抽水试验停泵后,必须按本规范第5.4.3条的要求测量抽水孔和观测孔的恢复水位。
抽水试验结束后,应检查孔内沉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处理。
第5.1.10条 抽水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抽出的水在抽水影响范围内渗回到含水层中。
第5.1.11条 水质分析和细菌检验的水样,宜在抽水试验结束前采取。其件数和数量应根据用水目的和分析要求确定。
第5.1.12条 水位的观测,在同一个试验中应采用同一方法和工具。抽水试验孔的水位测量应读到厘米,观测孔的水位测量应读到毫米。
第5.1.13条 出水量的测量,当采用堰箱或孔板流量计时,水位测量应读到毫米;当采用容积法时,量桶充满水所需的时间不宜少于15s,读数应读到0.1s。
第二节 过滤器
第5.2.1条 抽水试验孔过滤器的类型,根据不同含水层的性质,可按表5.2.1选用。抽水试验的观测孔,宜采用包网过滤器。
抽水试验孔过滤器的类型 表5.2.1
注:基岩含水层,当裂隙、溶洞(其中很少充填物)稳定时,可不设置过滤器。
第5.2.2条 抽水试验孔过滤器直径,在松散层中,宜大于200mm;在基岩中,宜大于100mm。
抽水试验观测孔过滤器骨架管的外径,不宜小于75mm。
第5.2.3条 抽水试验孔过滤器骨架管的孔隙率,不宜小于20%。
第5.2.4条 抽水试验孔过滤器的长度,可与含水层的厚度一致。当含水层的厚度超过30m时,过滤器的长度可采用20~30m。若含水层的透水性差时,其长度可适当增加。抽水试验观测孔过滤器的长度,可采用2~3m。
第5.2.5条 抽水试验孔过滤器的下端,宜有管底封闭的沉淀管5.2.6条 非填粒的包网过滤器的网眼尺寸和非填粒的缠丝过滤器的缠丝间隙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均匀的中砂和粗砂类含水层,包网的网眼尺寸,宜采用d50的1.5~2倍,缠丝的间隙尺寸,宜采用d50的1~
1.5倍;
二、非均匀的砂类含水层,网眼的尺寸和缠丝间隙的尺寸,中砂宜采用d40~d50。粗砂宜采用d30~d40。注:d30、d40、d50为含水层土试样筛分中能通过网眼的颗粒,其累计重量占试样全重分别为30%、40%、50%时的最大颗粒(或网眼)直径。
第5.2.7条 填粒过滤器的滤料规格和缠丝间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当砂土类含水层的η1小于10时,填粒过滤器的填粒规格,宜采用下式计算:d50=(6~8)d50(5.2.7-1)
二、当碎石土类含水层的d20小于2mm时,填粒过滤器的填粒规格,宜采用下式计算:d50=(6~8)d20(5.2.7-2)
三、当碎石土类含水层的d20大于或等于2mm时,充填粒径10~20mm的滤料;
四、填粒过滤器填粒的η2值应小于或等于2;
五、填粒过滤器的缠丝间隙和不缠丝过滤器的孔隙尺寸,采用d10;
六、填粒过滤器的填粒厚度,粗砂以上含水层宜为75mm,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宜为100mm。
注:①η1为砂土类含水层的不均匀系数,即η1=d60/d10;η2为填粒过滤器填粒的不均匀系数,即η2=d60/d10;
②d10、d20、d60为含水层土试样筛分中能通过网眼的颗粒,其累计重量占试样全重分别为10%、20%、6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③d10、d50、d60为填粒试样筛分中能通过网眼的颗粒,其累计重量占试样全重分别为10%、50%,6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第三节 稳定流抽水试验
第5.3.1条 抽水试验时,水位下降的次数应根据试验目的确定,宜进行3次。其中最大下降值可接近井的设计动水
位,其余两次下降值宜分别为最大下降值的1/3和2/3。
各次下降的水泵吸水管口的安装深度,应相同。
注:当钻孔出水量很小,试验时的出水量已达到钻孔极限出水 能力时,水位下降次数可适当减少。
第5.3.2条 抽水试验的稳定,应符合在抽水稳定延续时间内,钻孔出水量和动水位与时间关系曲线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且没有持续上升或下降的趋势。
注:①当有观测孔时,应以最远观测孔的动水位判定;
②在判定动水位有无上升或下降趋势时,应考虑自然水位的影响。
第5.3.3条 抽水试验的稳定延续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卵石、圆砾和粗砂含水层为8h;
二、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为16h;
三、基岩含水层(带)为24h。
注:根据含水层类型,已有抽水试验资料、补给条件、水质的变化和试验的目的等因素,稳定延续时间可适当调整。
第5.3.4条 抽水试验时,动水位和出水量观测的时间,宜在抽水开始后的第5、10、15、20、25、30min各测一次,以后每隔30min或60min测一次。
水温、气温观测的时间,宜每隔2~4h同步测量一次。
第5.3.5条 互阻抽水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抽水试验孔的结构宜相同;
二、各抽水孔的水位下降值宜一致;
三、当一个抽水孔抽水时,影响另一个抽水孔的水位下降值,不宜小于20cm。
第5.3.6 条单孔或群孔开采试验抽水,宜在枯水期进行。试验时抽水钻孔的总出水量,可接近需水量。试验的延续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枯水期,下降漏斗的水位如能达到稳定,则稳定延续时间不宜少于一个月;
二、在枯水期,下降漏斗的水位如不能达到稳定,则抽水时间宜延续至下一个补给期。
第四节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
第5.4.1条 抽水试验钻孔的出水量,应保持常量。
第5.4.2条 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按水位下降与时间
下列要求:
一、如
二、如
注:①在承压含水层中抽水时,采用s~1gt关系曲线;在潜水含水层中抽水时,采用
②拐点是指曲线上斜率的导数等于零的点;
③当有观测孔时,应采用最远观测孔的
第5.4.3条 抽水试验时,对动水位和出水量的观测,应在同一时间进行。其观测的时间宜按开始后第1、2、3、4、6、8、10、15、20、25、30、40、50、60、80、100、120min进行观测,以后可每隔30min观测一次。
第六章 地下水动态观测
第6.0.1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孔的布置,应能控制勘察区或水源地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动态。根据不同的观测目的,观测孔宜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查明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时,宜分层布置观测孔;
二、在需要获得边界地下水位动态资料时,观测孔宜布置在边界有代表性的地段;
三、在查明污染源对水源地地下水的影响时,观测孔宜在连接污染源和水源地的方向上布置;
四、在查明咸水与淡水分界面的动态特征时(包括海水入浸),观测线宜垂直于咸水与淡水的分界面布置;
五、在需要获得计算地下水径流量用的水位动态资料时,观测线宜垂直和平行计算断面布置;
六、在需要获得计算地区降水入渗系数用的水位动态资料时,观测孔宜布置在有代表性的不同地段;
七、在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时,观测线宜垂直地表水体的岸边线布置;
八、在查明水源地在开采过程中下降漏斗的发展情况时,通过漏斗中心宜布置相互垂直的两条观测线;
关系曲线。
关系曲线;
关系曲线没有拐点,则延续时间宜根据试验目的确定。 关系曲线有拐点,则延续时间宜至拐点后的线段趋于水平:
关系曲线确定,并宜符合
九、在查明两个水源地的橡互影响或附近矿区排水对水源地的影响时,观测孔宜在连接两个开采漏斗中心的方向上布置。
第6.0.2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点,宜利用已有的勘探钻孔、水井和泉。
第6.0.3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孔过滤器的结构和类型,可按本规范第5.2.1~5.2.6条的规定执行。
第6.0.4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孔的过滤器,应下至所需观测的含水层最低水位以下2~5m,其管口应高出地面0.5~1m。孔口应设置保护装置,在孔口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分层观测的观测孔应分层止水。观测孔的洗井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要求。
第6.0.5条 开采井的出水量水位、水温、气温和泉的流量的动态观测,宜每隔5~10d进行一次,当其变化剧烈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各观测点的观测,应在同一天进行。
注:计算降水入渗系数所需的水位的观测时间,应根据计算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6.0.6条 水质分析和细菌检验用的水样,宜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取一次,在污染地区应增加取样次数。采取水样前宜进行抽(掏)水洗井。
第6.0.7条 在查明咸水与淡水分界面时,宜每月取水样一次,作单项离子分析。
第6.0.8条 在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时,应在观测地下水动态的同时,观测有关地表水的动态。
第6.0.9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期间,应系统掌握有关的气象和水文资料。
第6.0.10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在勘察期间尽早进行.观测的持续时间,详查阶段不宜少于一个枯水季节;勘探阶段不宜少于一个水文年。
第6.0.11条 观测孔如有淤塞、反应不灵敏和孔口有变动时,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水文地质参数的计算,必须在分析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地选用公式。
第7.1.2条 本章所列潜水井的计算公式,在采用观测孔资料时,其使用范围应限制在下降漏斗坡度小于1/4处。
第二节 渗透系数
第7.2.1条 单井稳定流抽水试验,当利用抽水井的水位下降资料计算渗透系数时,可采用下列公式:
式中K——渗透系数(m/d);
Q——出水量
S——水位下降值(m);
M——承压水含水层的厚度(m);
H——自然情况下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潜水含水层在抽水试验时的厚度(m);
I——过滤器的长度(m)。
r——抽水井过滤器的半径(m);
R——影响半径(m)。
二、当Q~
S
——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和抽水试验时的厚度的平均值(m);
关系曲线呈曲线时,可采用插值法得出Q~S代数多项式,即
式中a1、a2……、an——待定系数。
注:a1宜按均差表求得后,可相应地将公式(7.2.1—1)、(7.2.1-2)、(7.2.1-3)中的Q/S和公式(7.2.1-4)、(7.2.1-5)、(7.2.1-6)中的
三、当
第7.2.2条 单井稳定流抽水试验,当利用观测孔中的水位下降资料计算渗透系数时,若观测孔中的S在s
一、承压水完整井
~1gr关
值
关系曲线呈直线时,可采用作图截距法求出a1后,按本条第二款代换,并计算。
代换,分别进行计算。
式中s1、s2——在s~lgr关系曲线上的直线段上任意两点的纵座标值(m);
r1、r2——在s距离(m)。
第7.2.3条 单井非稳定流抽水试验,在没有补给的条件下,利用抽水井或观测孔的水位下降资料计算渗透系数时,可采用下列公式:
)~1gr关系曲线上纵座标为s1、
s2
的两点至抽水孔的
——在
关系曲线上的直线段上任意两点的纵座标值(㎡);
式中W(u)——井函数;
s——承压水含水层的释水系数;
μ——潜水含水层的给水度。
二、直线法
承压水完整井
,可采用公式(7.2.2-1)、(7.2.2-2)或下列公式:
式中s1、s2——观测孔或抽水井在S~lgt关系曲线的直线段上任意两点的纵座标值(m);
t1、t2——在s~lgt关系曲线上纵座标为s1、
s2
第7.2.4条 单井非稳定流抽水试验,在有越流补给(不考虑弱透水层水的释放)的条件下,利用s~lgt关系曲线上拐点处的斜率计算渗透系数时,可采用下式:
两点的相应时间(min)。
——观测孔或抽水井在
关系曲线的直线段上任意两点的纵座标值(㎡);
式中r——观测孔至抽水井的距离(m);
B——越流系数;
mi——s~lgt关系曲线上拐点处的斜率。
注:①拐点处的斜率,应根据抽水井或观测孔中的稳定最大下降值的1/2确定曲线拐点处的水位下降值和拐点位置,再通过拐点作切线,计算拐点处的斜率。
②越流系数,应根据
从函数表中查出相应的r/B,然后确定越流系数B。
第7.2.5条 稳定流抽水试验或非稳定流抽水试验,当利用将抽后(抽水井或观测孔)的水位恢复资料计算渗透系数
时,可采用下列公式:
一、抽水试验停抽前,若动水位已稳定,可采用公式(7.2.4)计算,式中的mi
值应采用恢复水位的 )曲线上拐点的斜率;
二、抽水试验停抽前,若动水位没有稳定,仍呈直线下降时,可采用下列公式:
式中tk——抽水开始到停抽的时间(min);
tT——抽水停止后算起的恢复时间(min);
S——水位恢复时的剩余下降值(m);
h——水位恢复时的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注:①当利用观测孔资料时,应符合
的要求;
②如恢复曲线直线段的延长线不通过原点时,应分析其原因,必要时应进行修正。
第三节 给水度和释水系数
第7.3.1条 潜水含水层的给水度和承压水含水层的释水系数,可利用单井非稳定流抽水试验观测孔的水位下降资料计算确定,或采用野外试验和室内试验的方法确定。 第四节 影响半径
第7.4.1条 利用稳定流抽水试验观测孔中的水位下降资料计算影响半径时,可采用下列公式:
第7.4.2条 当缺少观测孔的水位下降资料时,影响半径可采用经验数据,也可选用有关公式计算。 第五节 降水入渗系数
第7.5.1条 在勘察区或附近设有地下水均衡场时,降水入渗系数可直接采用均衡场的降水入渗系数的观测计算值或采用比拟法确定。
第7.5.2条 在平原地区,当利用降水过程前后的地下水水位观测资料计算潜水含水层的一次降水入渗系数时,可采用下列公式近似计算:
式中α——一次降水入渗系数;
hmax——降水后观测孔中的最大水柱高度(m);
h——降水前观测孔中的水柱高度(m);
△h——临近降水前,地下水水位的天然平均降(升)速(m/d);
t——从h变到hmax的时间(d);
X——t日内降水总量(m)。
第八章 地下水资源评价
第一节 水质评价
第8.1.1条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份、卫生条件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对与开采的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它含水层,以及能影响该层水质的地表水均应进行综合评价。
第8.1.2条 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评价时,应按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在有地方病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水质特殊要求进行。
第8.1.3条 对生产用水的水质评价应按生产或设计提出的水质要求和现行的有关生产用水标准进行评价。
第8.1.4条 在水质变化复杂的地区,应分区、分层进行评价。
第8.1.5条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对污染指标的有关元素、离子等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及对地下水污染的类型、途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应提出防止水质污染的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8.1.6条 在评价地下水水质时,应预测地下水开采后水质可能发生的变化,并提出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节 水量评价
(Ⅰ)一般规定
第8.2.1条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区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分布规律、水力性质、富水性以及有关参数:
二、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今后的开采规划;
三、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四、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五、初步拟定的取水构筑物类型和布置方案。
第8.2.2条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应根据实际要求,结合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必要时,应计算储存量。
第8.2.3条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初步估算的地下水水量和拟定的开采方案,计算取水构筑物的开采能力和区域动水位;
二、确定开采条件下能够取得的补给量,包括补给量的增量、蒸发与溢出的减量;
三、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和水源地类型(常年的、季节性或非稳定型的),论证在整个开采期内的开采和补给的平衡;
四、确定允许开采量。
第8.2.4条 地下水水量评价的方法,应根据需水量,勘察阶段和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宜选择几种适于勘察区特点的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比较,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Ⅱ)补给量的确定
第8.2.5条 补给量是指天然状态或开采条件下,单位时间从下列途径进入含水层(带)的水量:
一、地下水径流的流入;
二、降水渗入;
三、地表水渗入;
四、越层补给;
五、人工补给。
第8.2.6条 计算补给量时,应按天然状态和开采条件下两种情况进行。当开采条件下的补给量显著增加时,应主要计算开采条件下的补给量。
第8.2.7条 进入含水层的地下水径流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地下水径流量
I——天然状态或开采条件下的地下水水力坡度;
B——计算断面的宽度(m)。
第8.2.8条 降水入渗的补给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当采用降水入渗系数计算时
式中Q——日平均降水入渗补给量
F——降水入渗的面积(㎡);
α——年平均降水入渗系数;
X——年降水量(m)。
二、在地下水径流条件较差、以垂直补给为主的潜水分布区,计算降水渗入补给量时
式中
三、地下水径流条件良好的潜水分布区,可用数值法计算降水渗入补给量。
第8.2.9条 农田灌溉水和人工漫灌水的入渗补给量,可根据灌入量、排放量减去蒸发量及其它消耗量进行计算。
第8.2.10条 河、渠的入渗补给量,可根据勘察区上下游断面的流量差或河渠渗入的有关公式确定。
第8.2.11条 当利用各单项补给量之和确定总补给量时,应对各单项补给项目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对本区起主导作用的项目,并应避免重复。
第8.2.12条 当利用开采区内的地下水排泄量和含水层中地下水储存量之差计算补给量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B——日平均地下水补给量
E——日平均地下水蒸发量
Qy——日平均地下水溢出量
Qj——
流向开采区外的日平均地下水径流量
QK——日平均地下水开采量
△W——连续两年内相同一天的地下水储存量之差(年储存量小于上年者取负值)
第8.2.13条 地下水总补给量,可根据水源地上游地下水最小径流量与水源地影响范围内潜水最低、最高水位之间的储存量
(Ⅲ)储存量的计算
第8.2.14条 储存量是指储存于含水层内的重力水体积。
第8.2.15条 潜水含水层的储存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之和确定。
——一年内每次降水后,地下水水位升幅之和(m)
式中W——地下水的储存量
V——潜水含水层的体积
第8.2.16条 承压水含水层的弹性储存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W——地下水的弹性储存量
F——含水层的面积(㎡);
h——承压水含水层自顶板算起的压力水头高度(m)。
(Ⅳ)允许开采量计算和确定
第8.2.17条 允许开采量是指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构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出水量不会减少,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和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开采,不发生危害性的工程地质现象的前提下,单位时间内从水文地质单元或取水地段中能够取得的水量。
第8.2.18条 在地下水的补给以地下水径流为主,含水层的厚度不大、储存量很少且下游又允许疏干的情况下,可采用地下水断面径流量法确定允许开采量,其值不宜大于最小的地下水径流量。
第8.2.19条 当水源地具有长期开采的动态资料,证明地下水有充足的补给,且能形成较稳定的下降漏斗时,可根据总出水量与区域漏斗中心处的水位下降的相关关系,计算单位下降系数,并应结合相应的补给量确定扩大开采时的允许开采量。
第8.2.20条 当含水层埋藏较浅,水位下降后地表水能充分补给时,可根据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布局,采用有关岸边渗入公式确定允许开采量。
第8.2.21条 当需水量不大,且地下水有充足补给时,可只计算取水构筑物的总出水量作为允许开采量。
第8.2.22条 当地下水属周期性补给,且有足够的储存量,采用枯水期疏干储存量的方法计算允许开采量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取得的部分储存量,应满足枯水期的连续开采,且抽水井中动水位的下降不超过设计要求;
二、在补给期间可能得到的补给量,应保证被疏干的部分储存量能够得到补偿。
第8.2.23条 当利用泉作为水源,根据泉的动态观测资料,结合地区的水文、气象资料,进行评价泉的允许开采量时,按不同的具体情况,宜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需水量显著小于泉的枯水流量时,宜根据泉的调查和枯水期的实测资料直接进行评价;
二、当需水量接近泉的枯水流量时,宜根据泉流量的动态曲线和流量频率曲线进行评价,也可建立泉流量的消耗方程式进行评价;
三、当需水量大于泉的枯水流量时,如有条件,宜在枯水期进行降低水位的试验,确定有无扩大泉水流量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8.2.24条 当利用暗河作为供水水源时,可根据枯水期暗河出口处的实测流量评价允许开采量。如有长期观测资料,也可结合地区的水文、气象资料,根据暗河的流量频率曲线评价允许开采量。
第8.2.25条 在暗河分布地区,个别地段的允许开采量可采用地下径流模数法进行概略评价,也可选择合适的断面,通过天然落水洞、竖井或钻孔进行抽水,计算过水断面上的总径流量进行评价。
第8.2.26条 当勘察区与某一开采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基本相似,且开采区已有多年的实际开采资料时,根据两地区的典型比拟指标,可采用比拟法评价勘察区的允许开采量。
第8.2.27条 当布置井群开采地下水时,允许开采量可根据干扰井群的总出水能力和开采条件下的相应补给量,并结合设计要求的动水位,反复试算和调整后确定。
第8.2.28条 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补给条件难以查明时,可采用枯水期单孔或群孔开采试验的方法,根据抽水试验的实测资料直接(或适当推算)确定允许开采量。
注:如实测的总出水量大于或等于需水量,动水位能较快达到稳定且不超过设计要求,停抽后动水位又能较快恢复时,抽水试验的时间不宜太长,否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 的要求。
第8.2.29条 对大厚度含水层的分段取水,每一井组的允许开采量,可选用有关公式或按实际干扰抽水试验资料确定。
第8.2.30条 对复杂的大型水源地,宜采用数值法计算允许开采量,预报水位变化规律,也可采用模拟方法(如电模拟)确定允许开采量。
第8.2.31条 在确定允许开采量的过程中,如需计算各抽水井内或近井区的水位下降值时,应考虑由于三维流、紊流、井损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水位附加下降值。
第8.2.32条 允许开采量可划分为A、B、C、D、E5级,各级的精度,宜按下列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
二、动态观测时间的长短;
三、计算所引用的原始数据和参数的精度;
四、计算方法和公式的合理性;
五、补给的保证程度。
第8.2.33条 E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有地下水有关资料,结合必要的路线踏勘,概略了解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二、推测圈定可能富水的地段;
三、粗略评价地下水资源,估算允许开采量。
第8.2.34条 D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初步查明含水层(带)的空间分布及水文地质特征;
二、初步圈定可能富水的地段;
三、概略评价地下水资源,估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
第8.2.35条 C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查明含水层(带)的空间分布及水文地质特征;
二、初步掌握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其动态变化规律;
三、应根据带观测孔的抽水试验或枯水期的地下水动态资料确定有代表性的水文地质参数;
四、结合开采方案初步计算允许开采量,提出合理的采用值;
五、初步论证补给量,提出拟建水源地的可靠性评价。
第8.2.36条 B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查明拟建水源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与供水有关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提出开采地下水必需的有关含水层资料和数据;
二、根据一个水文年以上的地下水动态资料和互阻抽水试验或试验性开采抽水试验,验证水文地质计算参数,掌握含水层的补给条件及供水能力;
三、建立或完善数学模型,结合具体的开采方案,计算和评价补给量,确定允许开采量;
四、预测地下水开采条件下水位、水量、水质可能发生的变化;
五、提出保护和改善地下水水量和地下水水质的措施。
注:直接利用泉水天然流量作为允许开采量时,应具有20年以上泉流量系列观测资料。
第8.2.37条 A级允许开采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为解决开采水源地具体课题所进行的专门研究和试验成果;
二、根据开采的动态资料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数学模型,并逐步建立地下水管理模型;
三、掌握3年以上水源地连续的开采动态资料,并对地下水允许开采量进行系统的多年的均衡计算和评价;
四、提出水源地改造、扩建及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九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9.0.1条 勘察期间应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及时开展与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9.0.2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地区,在没有采取专门措施,如人工补给地下水,或由当地统一调整用水量时,不宜在同一开采区再进行增加开采量的勘察:
一、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达到平衡,且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已不能增加;
二、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
三、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引起危害性的地面沉降或地表塌陷。
第9.0.3条 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的勘察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已有水源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
二、协调新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水位;
三、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但应考虑长期开采后上、下各层的相互干扰影响。
第9.0.4条 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根据地下水动态观测所获得的资料,宜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进一步进行计算和评价,对水位、水质的变化和不良工程地质现象的发生作出预测,并根据其结果提出调整开采方案或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
第9.0.5条 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水源地应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
二、进行污染调查,掌握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情况,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引起的变化;
三、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防止水质不好的水入侵。有条件时,也可用人工补给地下水;
四、对开采井及观测孔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垂直方向上不同含水层中水质好的和不好的地下水直接发生联系;
五、水质分析除应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尚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份,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
第9.0.6条 在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可根据上部土体的压缩性和各层地下水的区域水位下降值,提出有无因开采地下水而引起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在已产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建立地下水观测网,设置测定地面沉降值的分层标和基岩标,掌握沉降的发展规律,采用调整开采方案和人工补给地下水等综合措施进行控制。
第9.0.7条 在过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当地表水或工业回水丰富、储水地层的构造条件又允许时,宜采用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方法补充地下水水源。人工补给后的地下水水质不宜劣于补给前的地下水水质。
第9.0.8条 在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为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应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
附录一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编写提纲
序言
说明任务的委托单位及要求。
简要评述勘察区以往水文地质研究程度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概述勘察工作的进程以及完成的工作量。
一、自然地理及地质概况
概述勘察区的地形和地貌条件。
简述气象和水文特征。
叙述地层和主要地质构造的分布及特征。
本部分应侧重叙述与地下水的形成、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与地下水污染有关的内容。
二、水文地质条件
叙述含水层(带)的空间分布及其水文地质特征。
阐述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其动态变化规律。
叙述地下水的水化学特征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说明拟采含水层(带)与相邻含水介质及其他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和状况。
三、勘察工作
围绕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的需要,论述勘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布置,提出本次勘察工作的主要成果,并评述其质量和精度。
四、地下水资源评价
论述水文地质参数计算的依据,正确计算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论述水文地质条件概化和数学模型的建立。
水量计算:计算地下水的天然补给量和储存量,以及开采条件下的补给增量。根据保护资源、合理开发的原则,提出相应勘察阶段允许开采量,论证其保证程度,并预测其可能的变化趋势。
水质评价:根据任务书要求,说明水质的可用性,结合环境水文地质条件,预测开采条件下地下水水质有无遭受污染的可能性,提出保护和改善地下水水质的措施。
五、结论和建议
提出拟建水源地的地段和主要水文地质数据和参数。
评价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和水质及其精度。
建议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布局。
指出水源地在施工和生产中应注意的事项。
建议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点的设置及要求。
指出本次工作的不足和存在问题。
主要附件
与地下水有关的各种等值线图 水文地质图及其剖面图 勘察工程平面布置图
钻孔(井)柱状图及抽水试验综合图 水文、气象资料图表 井(泉)调查表 水质分析成果统计表 颗粒分析成果统计表 地下水动态观测图表
注:编写报告书时,应根据需水量大小、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和勘察阶段对本提纲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增、删。论述应突出资源评价,言简意赅。文字与图表应相互呼应。 附录二 地层符号
(一)地层年代符号
注:
(二)第四纪地层成因类型符号 注:
时代不是的变质岩为M;前寒武系为Ane;前震旦系为Anz。
震旦系”一名限用于湖北长江三峡东部剖面为代表的一段晚前寒武系地层。分上、下两统。
我国北方晚前寒武纪地层划分仍有不同意见,为便于工作,自下而上可沿用长城系、蓟县系、青白口系三
个年代地层单位名称。
两种成因混合的沉(堆)积层,可用混合符号。例如:冲积与洪积混合层,可用 表示。
地层与成因的符号可合起来使用。例如:由冲积形成的第四系上更新统,可用 表示。
附录三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常用图例及符号
(一)土和岩石
Ⅰ松散沉积物
Ⅱ沉积岩
Ⅲ岩浆岩
(二)地貌及物理地质现象
(三)地质构造
(四)勘探测试点线
附录四 土的分类
土的分类
注:①土的名称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②野外临时确定的名称时,可采用一般常用的经验方法。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可”;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措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修订组成员名单
主编单位: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
参加单位: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中国地质大学
同济大学
地矿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技术方法研究队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冶金工业部勘察科学技术研究所
原兵器工业部综合勘察院
陕西省综合勘察设计院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