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考试重点
0060《法律基础》2015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 考试说明:
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主要包括以下五种题型:
1.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要求考生选出题目所给选项中唯一符合题目要求的答案,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
2.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要求考生全部选对该题才得分。)
3.简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简答题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要求考生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
4.论述题(每题30分,共30分)
(题目主要涉及对课程重点理论问题的探讨,要求考生结合题目所给范围,进行全面论述,并合理阐明自己的观点。)
二、 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章 绪 论
1. 人类法制文明的起源:
①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②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2.世界上的主要法系:
①法系的概念:是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类型进行的分类。 ②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其中,中华法系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其代表性法律制度是唐律。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类型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属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拉丁美洲就属于大陆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内容,它们采取的诉讼主义模式主要是对抗式,大陆法系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特征比较
第二章 法的基本理论
1.法的基本概念:
法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进行社会秩序的控制与管理,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是该国家、地区的人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内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范。
2.法的本质特征:
①法具有正义性和利益性特征。
②法具有意志性与规律性特征。
③法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特征。
④历史上中外学者对法的本质的探讨:
A.先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说过:“法这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认为法律是由统治机构制定成文并公布于社会的典籍。
B.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体现是非善恶的标准。
C.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正义,法律正义要以道德正义为标准。
D.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使事物合于“中道的全衡”,“中道”即公道、正义。
3.法的历史类型: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4.法的制定:
①法的制定是由国家拥有法定职权机关的立法活动;
②法的制定是一项专门的程序性活动过程;
③法的制定应包括立法、修订、补充和废止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5.我国法的体系
6.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及各自的制定主体: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法规;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⑧其他法的形式
其中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法的关系:
①内容: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③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8.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合法的行为、违法的行为,也包括通过意思表示的行为,以及非表示的行为(事实行为)。
9.法律责任: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因实施了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宪 法
1.宪法的概念及分类:
①概念:宪法首先是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②分类:
A.依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依制定主体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C.依宪法的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2.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①《共同纲领》
②1954年宪法
③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修改的,其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得到实施。
④1978年宪法
⑤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⑥1988年宪法修正案
⑦1993年宪法修正案
⑧1999年宪法修正案
⑨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
第一,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路。第二,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三,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第四,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第五,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第六,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第八,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第九,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相应的把国家主席宣布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第十,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第十一,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十二,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三,把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增
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3.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①宪法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②宪法规范的特征:政治性、限制性、稳定性、适应性、最高性、制裁性。
4.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
5.宪法的监督与实施
6.国家基本制度:
7.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原则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B.公民的政治权力和自由。政治权力和自由是指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C.宗教信仰自由权,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D.公民的人身自由。
E.公民的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F.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G.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H.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I.保护华侨、归侨和侨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②公民基本义务
8.国家机构: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另外,根据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罢免权,其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③国务院
④中央军事委员会
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四章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法的渊源和作用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
③责任行政原则
4. 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角色的是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
①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②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概念:法律、法规(某些情况下包括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并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前者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后者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应诉。 ③受委托组织:
A.概念:是指受行政主体委托并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在受委托范围内的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B.受委托组织的范围:某些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特殊情况下接受行政委托的个人。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参加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的行政对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包括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行政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6.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立法
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其中,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
9.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10.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②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国土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公共工程合同等。
11.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①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定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后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就行政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及其法律制度。
②我国行政复议的具体制度:
A.行政复议体制:一般是一级复议;个别的是二级复议。
B.行政复议管辖的原则: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一级政府复议;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申请本级政府复议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C.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D.行政复议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停止执行、审理、决定、执行。
E.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依法受理、不依法转送、不按时决定、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打击报复等情形,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司法审查
13.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①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
②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③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
第五章 民 法
1.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①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②民法的基本原则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B.自愿和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合法性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F.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①自然人
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即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C.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与监护人设立
②个人合伙
A.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属于自然人主体。
B.特征:
a.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所组成;
b.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c.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d.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e.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法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A.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
①概念
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③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④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但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就
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视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措施,如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和其他制裁方式为解决手段。同时,并不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⑤代理
A. 代理的概念及代理权的行使
B. 无权代理
C. 表见代理:指的是民法中的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D. 法定代理
E. 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4.人格权
①概念②分类
A.一般人格权
B.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其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和披露。
5.物权
①概念: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如果从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公示方法在原则上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所谓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当事人如果在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存在瑕疵或不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实状态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③所有权的概念及取得方式
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拾得遗失物、发现所有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等等。继受取得,也叫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必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形式。
④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⑤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内容
担保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A.抵押权
B.质押权
C.留置权
6.合同法:
①合同的特征:
A.平等主体进行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B.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
C.合同时已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D.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③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公证、鉴定等形式 ④债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引起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债的履行:债的抵销;债的混同;提存。
债的履行:债务人已按照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
债的抵销 :凡同种类(特别是金钱)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均可因互相抵销而消灭。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提存: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7.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违法(2)主观过错(3)因果关系(4)损害结果
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
①过错责任原则
A.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B.过错推定责任: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法通则126条)
C.举证倒置原则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
A.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B.适用情形(民通意见):
C.适用的注意事项
③公平责任原则
9.诉讼时效
①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种类
特别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为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为1年;环境保护之诉为3年;请求给付人身保险金之诉为5年。
②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章 商 法
1.商法概述
①商法的概念
②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2.企业法
①企业和企业法:
A. 企业的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B. 企业法的概念和种类: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额总称。
②国有企业法
A.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
B. 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a.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b.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c.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③集体所有制企业
④私营企业法
A.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
B.合伙企业法
a.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定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b.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c.合伙企业财产
d.合伙企业债务
C.外商投资企业法
a.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或由外国投资者独资投资的企业。
b.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3.公司法:我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有限责任公司
A.特点: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B.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C.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制度
D.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E.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
5、追加出资义务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F.国有独资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A.特点:最典型的法人组织、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资本具有股份性、资本募集具有公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B.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4.证券的发行与上市与交易
①证券的发行
A.证券发行的种类:公募发行;私募发行
B.证券发行的方式:直接发行;间接发行
C.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②证券的上市的程序
A.股票上市的程序:申请核准、签署上市协议、公告上市、挂牌交易。
B.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申请核准、安排上市。
③证券的交易
A.概念
B.种类:(1)现货交易;(2)期货交易;(3)期权交易;(4)信用交易。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现货交易和回购。
C.证券交易的程序
D.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④证券市场的管理
5.保险法
①保险的种类
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A.守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最大诚信原则
D.损害赔偿原则
E.保险代位原则
F.近因原则
③财产保险合同
A.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B.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④人身保险合同
A.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B.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
C.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⑤法律责任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的概念: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2. 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双重性;地域性;专有性;时间性。
3. 知识产权的内容:
①著作权
②工业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4. 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6. 著作权法
①著作权的主体
②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可以分割则作者单独享有自己创作的部分、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③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
A.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a.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b.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c.时事新闻。
d.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B.邻接权保护的对象
④著作权的内容
A.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B.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享有权利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
改编权: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并对其加以改造,从而创作出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C.著作权的限制
a.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一些使用作品的情形,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b.法定许可
D.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7.专利权法
①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②专利权的归属
③专利的种类:
A.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B.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C.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④专利权的申请
⑤专利权的内容
A.专利权人的权利
B.专利权的限制:
C.专利权人的义务
D.专利侵权行为
第八章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原则
①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基本原则:
A.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的法律含义:(1)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是指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离婚的权利。行使离婚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B.一夫一妻制;
C.男女平等;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及禁止结婚:
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
3.无效婚姻
4.可撤销的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原则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5.家庭关系
A.夫妻家庭地位平等
B.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的程序主要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①准予离婚的情形
A.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B.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C.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D.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③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对女方的特别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④离婚的法律后果
A.解除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B.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C.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D.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E.离婚夫妻的对外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F.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G.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7.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的顺序
①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②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亲属
①配偶
②血亲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指本无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九章 经济法
1.竞争法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十一种:
(1)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使人产生混淆和误解的行为。(2)强制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包括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回扣的行为。(4)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6)降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7)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方法而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其商品信誉的行为。(10)串通招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政府及其所属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②反垄断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a.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其中,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比如商品产地、商品性能、使用说明及售后服务等。
b.经营者的义务
B.消费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
a.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解决争议的特定规则
(1)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方经营者提出请求,即经营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二,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2)消费者须先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二,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三,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
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②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A.产品瑕疵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
4.税法
①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②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修订)
5.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查处的机关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人民法院、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2.劳动合同的订立。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律就是《劳动合同法》。
3. 集体合同的内容:
①劳动报酬;
②工作时间;
③休息休假;
④保险福利;
⑤劳动安全与卫生;
⑥合同期限;
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⑧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⑨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⑩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
4.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5.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工作时间
①延长工作时间规定
A.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
a.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b.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c.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②休息休假
A.休息休假的概念
B.休息时间的种类
a.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
b.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c.公休假日;
d.法定节日,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报酬。
e.年休假;
f.探亲假。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8.劳动争议的处理: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解决、申请调解、提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9.社会保障法
社会救助法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包括灾民救济、城镇贫困居民救济、农村五保户救济 、流浪乞讨人员就医等
第十一章 刑 法
1.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①我国刑法的任务
②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指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③刑法的适用范围:
A.刑法的空间效力。
B.刑法的时间效力
a.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b.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C.刑法对人的效力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①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
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
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
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③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性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阐述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④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3.排除犯罪的行为
①正当防卫
②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的行为;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犯罪的停止形态
①犯罪预备
②犯罪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④犯罪既遂:行为犯、举动犯、 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危险犯
5.共同犯罪
①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②共同犯罪的形式: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③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6.刑罚种类与适用
①刑罚的种类
A.主刑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B.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②刑罚的裁量制度
A.累犯
B.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法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C.数罪并罚
D.缓刑: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的实质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犯罪分子必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③刑罚执行制度
A.减刑
B.假释
④追诉时效
7. 各种具体犯罪
第十二章 诉讼法
1.诉讼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制度
①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法,是国家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共同原则
B.特有原则
a.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第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二,法院调解原则;第三,辩论原则;第四,处分原则;第五,同等与对等原则。
b.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第二,必须依靠群众原则;第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四,控辩对等原则;第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六,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c.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过程法院不得调解原则。 ③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A.合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D.两审终审制度
2.诉讼证据与证明
①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A.诉讼证据。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B.诉讼证据特征: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特征
②诉讼证据的种类: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E.当事人的陈述;F.鉴定结论;G.勘验笔录。
3.诉讼证明及其过程
①诉讼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运用诉讼证据证明诉讼参加人的主张以及其他实体和程序事项的诉讼活动。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制度并不完全相同。
②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E.免予证明的事实
③举证责任:
A.举证责任的概念
B.三大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作出的不同规定:
a.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b.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c.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公安、检察机关等公诉方负举证责任。特殊情况例外,如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指控的犯罪即成立。
4.刑事诉讼法
①刑事诉讼的概念
②刑事诉讼的管辖
A.立案管辖
a.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b.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
c.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B.审判管辖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指定管辖
d.专门管辖:
③刑事诉讼参与人
④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拘传的结果是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⑥刑事诉讼审判前程序:立案;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
⑦刑事审判程序
A.第一审程序
a.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b.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c.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B.第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
C.死刑复核程序
D.审判监督程序
⑧刑事执行程序
5.民事诉讼法
①民事诉讼的管辖
A.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B.民事诉讼管辖的,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包括移送管辖、专属关系、指定管辖、协议管辖等)
②民事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③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④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A.第一审普通程序
B.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一审简单民事诉讼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是: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灵活;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程序简化;审理期限短,法院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案件。
C.第二审程序
D.审判监督程序
E.民事特别程序
F.督促程序
G.公示催告程序
H.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⑤民事执行程序
⑥涉外民事诉讼
6.行政诉讼法
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A.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诉讼的管辖
②行政诉讼参加人
A.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a.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被告: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c.共同诉讼人 d.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B.诉讼代理人:同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有所不同,只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③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
7.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律援助
第十三章 国际法
1.国际公法
①国际公法概述
A.国际公法的概念
B.国际法的主体
C.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②国际法的性质和效力
③国家、个人和领土
A.个人及其国籍
B.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C.国际人权法
D.领土
E. 领海:我国政府在1958年8月4日发表声明,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
④国际组织及联合国
2.国际私法
①法律冲突与准据法
②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③冲突规范及其适用问题
A.冲突规范是用来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B.冲突规范在法律适用中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④外国法适用的限制
A.公共秩序保留
B.法律规避
C.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⑤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A.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B.物权关系
C.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D.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E.涉外继承
3.国际经济法
国家、自然人、法人及国际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A.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
B.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②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技术许可
③国际投资
④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的时间是1995年,我国加入该组织的时间是2001年。
三、 重点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以下表述中属于大陆法系的内容是: ( D )
A、普通法 B、衡平法 C、判例法 D、职权主义诉讼
2、在世界历史上形成的主要法系当中,拉丁美洲应属于: ( A )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印度法系 D、伊斯兰法系
3、以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是: ( A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地方人民法院 D、地方人民检察院
4、以下内容中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 D )
A、修改与监督宪法实施 B、行使人事任免权
C、行使监督权 D、行使重大案件的司法权
5、在以下内容中,不属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是: ( C )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意思自治原则 D、责任行政原则
6、根据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以下内容不属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 C )
A国务院办公厅 B教育部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家监察部
7、我国民法规定对人体伤害的诉讼时效为: ( A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8、根据物权法基本原则,以下表述中存在错误的是: ( B )
A、物权具有法定性 B、一物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C、物权的设立与转移应公示 D、不动产交易适用公信原则
9、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 ( B )
A、共同发明 B、自由发明 C、职务发明 D、委托发明
10、民法对自然人的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和披露的保护属于: ( D )
A、健康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 ( AC )
A、抽象行政行为 B、强制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指导行为
2、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的: ( ABCD )
A、犯罪主体 B、犯罪客体 C、犯罪主观方面 D、犯罪客观方面
3、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包括: ( ABCD )
A、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提起劳动仲裁 D、提起诉讼
4、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以下内容不授予专利权的是: ( BC )
A、产品的外观设计 B、针对疑难杂症的特殊治疗方法
C、科学上的重大发现 D、对产品进行改进的新技术方案
5、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的程序包括: ( AC )
A、协议离婚 B、胁迫离婚 C、诉讼离婚 D、调解离婚
6、消费者购买商品具有知悉真情权,以下表述符合这一内容的是: ( ABCD )
A、商品产地 B、商品性能 C、使用说明 D、售后服务
三、简答题
1、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参考答案】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简述婚姻自由的法律含义。
【参考答案】
(1)结婚自由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离婚的权利。
行使离婚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四、论述题
1、试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处理后果。
【参考答案】
(1)无效民事行为: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但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对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视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措施,如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和其他制裁方式为解决手段。同时,并不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规定。
【参考答案】
(1)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使人产生混淆和误解的行为。
(2)强制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包括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回扣的行为。
(4)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6)降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7)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方法而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其商品信誉的行为。
(10)串通招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政府及其所属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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