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一审)
XX省(自治区)X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XXXX)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中间无空格,也不用冒号) 或自诉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才写)
被告人XXX(曾用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可以写岁数,但14-18周岁的,必须查清),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被告人曾受过刑罚,劳教或越狱,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接在后面写案由时间)被告人XXX...(罪行)一案,于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XX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涉嫌XX(罪名),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被害人近亲属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其他情形的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经过详见书P141-142)
XX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意见等。
被告人XXX辩解,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辩护人XXX的辩护意见,以公诉机关分歧为重点。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XX罪,
一、(1)死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3)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XX年,剥夺政治权利X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二、作案工具XX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死刑的还要在此行加上: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X年X月X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