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施工物资资料
9.5 施工物资资料
施工物资资料是反映工程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如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9.5.1 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施工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9.5.2 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9.5.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见证取样送检,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9.5.4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9.5.5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
9.5.6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9.5.7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9.5.8 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9.5.9 分级管理
工程物资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半成品供应单位或半成品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物资或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试(检)验报告。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1 钢筋资料的分级管理
钢筋采用场外委托加工形式时,钢筋的原材出厂质量证明、复试报告、接头连接试验报告等资料由加工单位保存,并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加工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表C4-5),半成品钢筋进场后施工单位还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如对质量产生怀疑或有其他约定时可进行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抽样复试。填写《钢材试验
报告》(表c4-9).
采用现场自加工时,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上述资料中除《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表c4-5)之处的所有资料。
2 混凝土资料的分级管理
1)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 配合比通知单(表C6-10)
• 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表C5-9)
• 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表C4-8)
•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
2)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除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保证以下资料的可追溯性:
试配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试(检)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值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和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3)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表c6-7)
•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表c5-9)
•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表c4-8)
4)施工单位应形成以下资料:
•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C5-8) •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现场检验)(表C6-11) •抗渗试验报告(现场检验)(表C6-13)•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现场)(表C6-12)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C5-9)之外的所有资料。
3 预制构件资料的分级管理
施工单位使用预制构件时,预制构件加工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复试报告等资料以及混凝土、钢构件、木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和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等均由预制构件加工单位保存,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施工单位必须保存加工单位提供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6)、《钢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7)、《盾构隧道管片出厂合格证》、《桥梁支座出厂合格证》和其他构件合格证。
9.5.10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表B2-4(A4监))
1 工程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表B2-4(A4监)),报监理单位验收。
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约定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外观、环保要求的主要物资的进场报验范围和要求。
3 物资进场报验所附资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规范、施工方案等要求)由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预先协商确定。
4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应有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9.5.11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1)
1 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汇同施工单位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1)。主要检验项目包括:
1)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测)报告是否齐全;
2)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物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2 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资,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9.5.12 材料试验报告(通用)(表C4-2)
凡按规范要求须做进场复试的物资,且本规程未规定专用复试表格的,应使用《材料试验报告(通用)》(表C4-2)。
9.5.13 钢筋(材)
1 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 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填写《钢材试验报告》(表C4-9),承重结构钢筋及重要钢材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4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9.5.14 水泥
1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2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水泥,检测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9.5.15 砂与碎(卵)石
1 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填写《砂试验报告》(表C4-11)、《碎(卵)石试验报告》(表C4-12)。
2 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9.5.16 外加剂
1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2 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3 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填写《外加剂试验报告》(表C4-13)。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9.5.17 掺合料
1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2 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3 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填写《掺合料试验报告》(表C4-14)。
9.5.18 防水材料
1 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塑料防水板、膨润土防水毯、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2 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3 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填写《防水涂料试验报告》(表C4-15)、《防水卷材试验报告》(表C4-16)、《细部防水材料试验报告》(表C4-20)和《膨润土防水毯试验报告》(表C4-21)、《盾构管片密封条试验报告》(表C4-22)等,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5 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有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9.5.19 砖与砌块
1 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 用于承重结构或出厂试验项目不齐全的砖与砌块应做取样复试,填写《砖(砌块)试验报告》(表C4-17)。承重墙用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9.5.20 轻集料
轻集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填写《轻集料试验报告》(表C4-18)。
9.5.21 装饰装修物资
1 装饰装修物资主要包括抹灰材料、地面材料、门窗材料、吊顶材料、轻质隔墙材料、饰面板(砖)、涂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3 应复试的物资(如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石、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等),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复试,有相应复试报告。
4 建筑外窗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5 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6 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生异议时,须进行见证检验,应有相应检测报告。
9.5.22 预应力工程物资
1 预应力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水泥和预应力筋用螺旋管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验(测)报告等。
3 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有进场复试报告。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的检测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9.5.23 钢结构工程物资
1 钢结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验(测)报告和中文标志等。 3 按规定应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重要钢结构采用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5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6 防火涂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9.5.24 木结构工程物资
1 木结构工程物资主要物资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 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
4 木构件应有含水率试验报告。
5 木结构用圆钉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9.5.25 幕墙工程物资
1 幕墙工程物资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金属板、铝合金型材、钢材、粘结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连接件和涂料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商检证等。
3 按规定应复试的幕墙物资必须有复试报告。
4 幕墙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5 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
6 玻璃、石材和金属板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7 安全玻璃应有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凡获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
[CCC]的安全玻璃可免做现场复试)。
8 铝合金型材应有涂膜厚度的检测。
9 防火材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9.5.26 材料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1 轨道交通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做污染物检测,有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2 轨道交通工程室内装饰装修用花岗石材应有放射性复试报告,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应有甲醛含量复试报告。
9.5.27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3)
设备进场后,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3)。
9.5.28 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表C4-4)
设备、阀门、密闭水箱(罐)、风机盘管、成组散热器及其他散热设备等安装前,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表C4-4)。
9.5.2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物资
1 各类管材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3对于国家及北京市有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给水管道材料的卫生检验报告、卫生器具的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的计量检定证书等。
4 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5 主要设备、器具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9.5.30 电气工程物资
1 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记录。
2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3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4 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电线、电缆还须具有生产许可证。
5 导管、型钢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6 电缆桥架、线槽、裸母线、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混凝土电杆和其它混凝土制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7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8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9.5.31 通风与空调工程物资
1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冰蓄冷设备、热交换设备、冷却塔、除尘设备、风机盘管、诱导器、水处理设备、加热器、空气幕、空气净化设备、蒸汽调压设备、热泵机组、去(加)湿机(器)、装配式洁净室、变风量末端装置、过滤器、消声器、软接头、风口、风阀、风罩等以及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等与人防有关的物资,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2 阀门、疏水器、水箱、分(集)水器、减震器、储冷罐、集气罐、仪表、绝热材料等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3 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水位计等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 各类板材、管材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5 主要设备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9.5.32 智能建筑工程物资
智能建筑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9.5.33 电梯工程主要物资
电梯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19)。电梯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9.5.34 BAS系统工程主要物资
BAS系统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BAS系统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22)。BAS系统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9.5.35 FAS系统工程主要物资
FAS系统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FAS系统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23)。FAS系统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