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水质控制指标
中文词条名: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水质控制指标
英文词条名:
4.2.1 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
4.2.2 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当无试验数据与成熟经验时,其水质可按表4.2.2指标控制,并综合确定敞开式循环水系统换热设备的材质和结构型式、浓缩倍数、水处理药剂等。确有必要时,也可对再生水进行补充处理。
表4.2.2 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的水质控制指标
4.2.3 再生水用于中的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油田注水时,其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当无相应标准时,可通过试验、类比调查或参照以天然水为水源的水质标准确定。
4.2.4 再生水用于城市用水中的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时,其水质可按表4.2.4指标控制。
表4.2.4 城镇杂用水水质控制指标
4.2.5 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可按表4.2.5指标控制。
表4.2.5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控制指标
(MG/L)
①氯接触时间不应低于30分钟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要求。
注:1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必须加氯消毒;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4.2.6 当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按最高要求确定。对于向服务区域内多用户供水的城市再生水厂,可按用水量最大的用户的水质标准确定;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理,直至达到该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