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缓化背景下的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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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背景下的缓刑适用
作者:王海林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
摘要: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缓刑的广泛适用,恰恰是刑罚轻缓化的主要表现。本文通过对缓刑在青海省中级人民法院的具体实践的研究,发现在推行缓刑时存诸多问题。本文试从规范缓刑适用提出合理化对策,以期达到促进缓刑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缓刑;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09-02
作者简介:王海林(1988-),男,汉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12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缓刑的兴起是20世纪的非刑罚化运动的结果。非刑罚化源于刑事实证学派的目的刑论刑罚思想对报应刑论刑罚思想的批判和否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监禁刑的弊端,各国纷纷规定了犯罪的各种非刑罚化措施:罚金刑、缓刑、转向制度、社会服务命令、社区保护、刑事和解等制度。以致非刑罚化与非犯罪化共同成为世界性刑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西宁市中院非监禁刑适用现状
西宁市中院2014年审结刑事案件总数为221件、347人。判处3年以下(含本数)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有146件、205人,分别约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66%、59%,其中,盗窃有48件、67人,故意伤害有23件、28人,毒品案有19件、19人,交通肇事案有11件、11人。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适用缓刑案件数为39件、46人,分别约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和人数的18%、13%,占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数和人数的27%、22%。
其中,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有9件、12人,分别约占适用缓刑案件总数、人数的23%、26%,均约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人数的4%、3%。这些案件均为法定刑幅度3年以上,为适用缓刑而拉低到3年,容易出现前文所述“以钱买刑”的罪责刑失衡的恶果。
在该院2014年所有判处缓刑的案件中,故意伤害罪有17件、22人,分别约占适用缓刑案件总数、人数的44%和48%,约占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故意伤害案件数和人数的74%、79%。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危害性相对更大,对其适用缓刑比例过大是不甚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