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与私学的联系和区别--中国书院制度研究
书院与私学的联系和区别——中国书院制度研究
私学最早诞生于春秋时代,为孔子创办。私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对我国的文化教育作出过重要的贡献,但因为它属于民间,历来不受朝廷重视,相反,屡遭压制,如战国的“塞私门”、秦代的“禁私学”等。历代王朝所重视的是官学,统治者为了垄断教育,维持与巩固教育上的特权,总是力图使官学一统天下。因此,私学在古代社会的发展极其艰难,处在一种自生自灭和自发的状态。尽管如此,私学毕竟是社会教育的一个部分,是历史的一种必然现象,因此,在几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它不仅没有消亡,而且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教育系统,换言之,形成了古代教育中官学和私学的两个相平行的发展系统。私学对官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力,为教育带来了一定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了古代整个教育的发展。 w w w n d m o n
书院教育组织出现比较晚,在宋代才正式形成为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教育制度,但它自产生之日起,便与官学特别是私学有着一定的联系。由于书院起自民间,也受到官学的排挤,其所处地位与私学颇为相似,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因此,私学长期积累的一些办学经验,特别容易被书院所吸取。可以这样说,私学对书院教育组织形式的形成和确立有着最直接的影响,这构成了它与官学相区别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私学对官学不可能漠然置之,它必须吸取官学的积极成分来发展自己,这又构成了书院不是一般私学的重要根据。 w w w n d m o n
关于书院与私学的共同点。最突出的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它同私学一样,是由民间集资创办的,不属官办之列,具有很强的独立自主性;其二,同私学一样,书院是向下层社会开放,面向乡间的;其三,同私学一样,书院是以平民子弟为培养和教育对象,与官学以官家子弟为培养对象有严格的区别;其四,与私学一样,书院主要是一种素质教育,不以科举仕进为办学目的,在这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上,书院与私学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而与官学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一定意义上说,书院是从私学脱胎而来的。但是是否可以说书院就是私学呢?事实并非如此,质而言之,书院又不是一般的私学,如同与官学有质的区别一样,它与私学也存在着质的差异。它不是对私学经验的直接搬用,而是对私学进行了深刻的变革,是一种独立于官学和私学两大教育系统之外的另一种新的教育系统。 w w w nd co m n
诚如前述,作为一般的私学,基本上都处于一种自发性的状态,严格的说,它还未形成一套长期稳定的完备的教育规制,具体表现为:(一)它没有固定的校舍和教学设施,而是以私人住宅为依托,教学空间狭小,所依托的校舍因为多为民宅,因此极不稳定;(二)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缺乏长期的经济保障与支撑,且不说学生的膏火费,即是教师俸禄也无固定的来源,学校往往为一时的经济拮据而停辍;(三)没有专门的图书藏所、更不具备印刷图书、讲义的条件;(四)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规章制度,是一种无计划和无序的教育,一切听其自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五)是一种手工业式的办学方式,因此不可能像官学那样进行分班教学;(六)没有任何形式的考核体系,缺乏强有力的教育管理制度,学校处于一种无组织的松散状态;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形足可说明私学一直处在自发性的状态之中,它的发展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它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 w w w n d m o n
但是,书院与私学则不同,它是一种有组织的、具有制度化的教育体制,在宋代已形成了教学、藏书、祭祀三部分构成的完备规制。书院教育体系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官学与私学相结合的产物,换言之,书院是站在当时历史的高度上,对官学和私学进行了全面的审视,并进而对这两种教育制度进行了综合与改造,从而形成了一种既非私学又非官学的独具特色的教育组织形式。
书院与官学的区别已如上述,这里着重分析它与私学的不同。首先,书院虽然起自民间,但它与私学不同,它有自己的固定的教育经费作保障,这就是它建立了类似于官学的以学田为中心的教育经费体系。学田最初是学官所置之田,是官学所独有的。到宋代,官学置学田已是很普遍的情形。宣和三年,尚书省曾称说:“诸路学田并西南外宗室财用司田产,原所给田租课大轻,不足于用”。[18]学田的田租收入,是官学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朝廷感到学校的学田太少,要求增拨学田。历史上几乎每一次官学高潮的出现,都伴随着学田数量的增大,因而政府都相应地要对学田数量作调整。到明代建国之初,明太祖在中央官学学田之外,另对地方官学的学田分为三级拨给,即把地方官学分府学、州学、县学三级,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学田: w w w nd co m n
洪武十五年四月,定天下学田之制,时天下郡县并建庙学,帝谕礼部尚书刘仲质曰:“凡府州县学田租人官者,悉归于学,以供祭光及师生俸廪。”仲质奏:“前代学田多寡不同,宜一其制。”乃诏定为三等,府学一千石,州学八百石,县学六百石。应天府学一千六百石,各设吏一人以司出纳,师生月给廪膳米一石[19]。
重视学田田租对学校的投入,是历代朝廷为兴办学校共同采取的重大举措。书院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组织形式,在它创建之初就采纳了官学设置学田的做法,一般来说,除了极个别情形以外,书院都有自己的学田。学田来自多种渠道:其一是由民间学人、乡邑名流捐献,在书院创办之初,就包括了学田的投入;其二,政府的拨赐,书院为了获得更多的学田,往往请求政府赐拨,据孙彦民在《宋代书院制度研究》所作的统计,宋代书院得到官府学田或捐钱者有八十七所,其数目颇不少。如著名的岳麓书院和白鹿洞书院,就曾请求朝廷赐学田。岳麓书院创办之时,便向朝廷“请辟水田,供春秋之释典”。宋代岳麓书院学田达五十顷之多,以后的学田数目屡有增加,到明代仅维持生徒的膏火费的学田一项便达到了一千五百九十五亩五分。白鹿洞书院也是如此,在办院过程中多次得到官府的赐田。如朱熹重建白鹿洞书院时,军守朱瑞章“拨浮屠没入田以益之”。以后到嘉定十四年知军守黄桂,“续置西源庄田三百亩”。至清代白鹿洞书院的学田达到一千四百九十六亩之多。书院的经费开支巨大,名目繁多,诸如学生的膏火费,“贤士大夫远方游士往来供应”即学者接待费、祭祀费、山长及教授的俸禄、房屋维修费、图书购置费、讲义出版费、学习奖励费,等等。计有十余项之多。要进行正常的教育活动,每项开支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力量的支持,自不待说书院大规模的教学计划无法实施,即便是一时的教学活动也难以维继。由此可见,建立可靠的教育经济体制,乃是书院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前提。这对一般私学而言,是不可能具备的。这是书院与私学之间的一个最重要区别。 w w w nd co m n
第二,书院与私学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书院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如果以此与官学相比照,不难看出,它显然也来自于官学,或者说是对官学综合和改造的结果。稽考历史,作为系统的教育管理体系最早产生于官学。我们且不说唐代以前的,仅以唐代为
例。首先,唐代的官学无论中央一级的,或是地方一级的,都有明确的隶属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非常明确,“凡学六,皆隶属国子监”,[20]二馆即弘文馆、崇文馆则分别隶属门下省和东宫。地方官学分别由地方官府领导。这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确定,有利于学校的管理,有利于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确定。其次最为突出的是,唐代官学为了进行有效的教学,也为了便于对教师的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教师编制,每个教师都有各自的岗位。教师编制大致如下: w w w n d m o n
国子学——博士五人,助教五人(由勋博士分经教授),直讲四人(协助博士、助教以经术讲授)。
太学——博士六人,助教六人。
四门学——博士六人,助教六人,直讲四人。
律学——博士三人,助教一人。
书学——博士二人,助教一人。
算学——博士二人,助教一人。
弘文馆——博士、学士,未定名额。
崇文馆——学士二人,掌经籍图书,教授请生。[21]地方官学还有相应的编制,据《新唐书》记载说:“文学一人……掌以五经授请生”。唐把教授府、州、县的学官称为“文学”,或者“博士”。“武德初,置经学博士、助教、学生。德宗即位,改博士为文学。……京兆等三府,助教二人。……大都督府、上州,各助教一人”[22]。宋代沿袭了唐代官学的教师编制,以后的朝代,虽有变化与调整,但大体上都还是相对固定的,从而使官学教育得以稳定而有序地进行。 w w w n d m o n
书院作为一种教育组织形式,从它形成和确立之日起就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建立了类似于官学的人员编制和岗位。根据《岳麓书院志》和《白鹿书院经久规模仪》等资料的记载,书院有以书院最高负责人山长为首的一批教职管理人员。具体的人员设置是:山长、副山长、助教、讲书、监院、首士等。每一个职务都有自己固定的岗位职责,分别负责学生的授课、考核、生活和书院的经费、祭扫、保卫安全等,当今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系统,在古代书院几乎均已存在,只是称呼不同而已。书院的行政人员管理系统,虽然在以后的朝代中有所调整和变化,各个书院也因其规模大小不同而不尽相同,但都有较为严格的行政管理系统则是共同的(详见“书院的职事类别”一章)。这与一般的私学是有显著区别的。 w w w n da o m cn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书院的学生也参与管理。在管理人员的系列中就有学生,如直接管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堂长、管干、经长、学长、斋长、引赞等,都是由学生担任的。学生直接参与书院的管理,为保证书院教学活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不仅如此,书院为了避免私学教育所具有的自发性弊端,吸取了官学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管理方法。特别在生员定额、课程设置、学生考核方面,与官学颇有相似之处。首先,实行严格的计划招生,即生员有定额。历代官学对人员数都有规定,不可随意更动。如唐代规定,国子学,生三百人;太学,生五百人;四门学,生三百人;律学,生五十人。其他二馆即弘文馆,生三十人,崇文馆,生二十人。[23]书院吸取了官学的招生办法。如著名的岳麓书院,宋代乾道元年(1165)定额二十人,淳熙十五年(1188)又增额十人,绍兴五年(1194)置额外生十人。直至清代仍然如此。清乾隆二十八年,正副课生员七十五人,乾隆五十年增员一百零三人,嘉庆七年扩至一百三十八人。又如广东潮州的韩山书院,宋代淳祐三年(1243)曾定额生员二十人。书院实行生员定额,[24]是一种普遍的情形。与官学所不同的是,书院还有不属定额之限的旁听生一类的短讲生,人数甚多,如岳麓书院曾达千人之众,即所谓“岳麓一千徒”,但这类学生是临时性的,不在计划之内。作为享受膏火待遇的学生则有严格的定额,不得任意突破。 w w w n d ar o m n
其次,对学生,书院不像私学那样放任自流,它有一套严密的考核制度,考试制度是其中的核心部分。书院考试包括学业考课、德业考课以及招生入学考试。在建康(今江苏南京)的明道书院,其《明道书院规程》共十一条,[25]涉及考试者有三条:“士之有志于学者,不拘远近,诣山长入状帘,引疑义一篇,文理通明者请入书院,以杜其泛”。这就是说,学生入院前要进行考试,合格者才许入学,不是什么人都可进院学习的。“每月三课,上旬经疑,中旬史疑,下旬举业。文理优者,传斋书德业簿”。这是学业考试的规定,规定一个月要进行三次考试,而每次考试的内容也不一样,通过评选记录在册,并予以保存。涉及考试第三方面的规定是属于德行道义的,“诸生德业修否,置簿书之,掌于直学,参考黜陟”。对学生的德行进行评定,以作奖惩的重要根据之一。类似的记载,在其他书院也有。如宋徐元杰《延平郡学及书院请学榜》也记载说:“每月三课,上旬本经,中旬论,下旬策,课册得索上看,佳者供赏。”[26]宋代“潭州(今长沙)三学”的考试更具典型意义。《宋史·尹谷传》记载说: w w w n d m o n
初,潭士以居学肄业为重,州学生月试积分高等,升湘西岳麓书院生;又积分高等,升岳麓精舍生,潭人号为三学生。兵兴时,三学生聚居州学,犹不废业。
在此提到的湘西岳麓书院即是成平四年建于湘江西岸的岳麓山下的湘西书院,岳麓精舍则指岳麓书院,这两者与潭州州学组成“潭州三学”。这是效法宋代中央官学“三舍法”的产物。按照考试积分的多少,分别进入不同等级的学校。成绩最优者进入最高等的岳麓书院,次之进入湘西书院,再次之聚居州学就读。按照成绩的优劣而分级进行教育,这是考试所带来的结果,也是考试奖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激发学生的上进心和积极性,而这是一般私学所不具有的。 w w w n d m o n
除了上述生员定额、学生考核以外,书院与私学还有一个最大的区别之处,即是书院制定了一系列独有的颇具特色的教条、学规、学训等,把得之于管理实践的一系列管理经验上升到了一定的理论高度。可以这样说,学规或教条全面体现了书院教育管理的内容,是书院走上了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书院最有名的教条是《白鹿洞书院揭示》,又称“朱子教条”,《白鹿洞教规》,亦称《白鹿洞学规》。这是淳熙六年(1179)朱熹知南康军时颁布于白鹿洞书院以示学者的,
包括四个部分内容:一是五教之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二是为学之序,即做学问的方法,“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三是修身之要,即指道德上的要求,“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四是处事接物之要,“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焉。几乎关于教育的根本问题都包容在内了,这既是书院教育的纲领,又是书院教育的条规;既是对书院办学方针及宗旨的规定,也是对学生进行学业和德行进修的准则和规范。《白鹿洞书院揭示》反映了书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教育管理体系,书院教育已进入成熟的发展形态。自《白鹿洞揭示》颁布之后,很快为各地书院普遍采用,同时,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学规、学训。这些学规几乎都有一个突出特点,即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起到了某种为书院立法的作用。与朱育齐名的吕祖谦,在丽泽书院讲学时曾手定《丽泽书院学约》。这个学约除了揭示本院办学的指导思想以外,还有许多条文是属学生守则的性质,是学生在具体言行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具有法规的作用。如在此《学约》中就有学生退学的规定,谓属于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惩罚,令其退学:(1)亲在别居;(2)亲没不葬;(3)因丧婚娶;(4)宗族讼财;(5)侵扰公私;(6)喧噪场屋(7)游荡不检。这些都是对学生道德品行方面的约束,是培养德行的保证,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后来明代著名的《东林会约》和清代的《岳麓书院学规》等,也都是书院著名的学规。如乾隆十三年(1748)山长王文清所制定的《岳麓书院学规》十八条就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w w w nd co m n
(1)时常省问父母;(2)朔望恭谒圣贤;
(3)气习各矫偏处;(4)举止整齐严肃;
(5)服食宜从俭素;(6)外事毫不可干;
(7)行坐必依齿序;(8)痛戒讦短毁长;
(9)损友必须拒绝;(10)不可闲谈废时;
(11)日讲经书三起;(12)日看纲目数页;
(13)通晓时务物理;(14)参读古文诗赋;
(5)读书必须过笔;(16)会课按刻蚤完; w w w nd co m n
(17)夜读仍戒晏起;(18)疑误定要力争。[27]
岳麓学规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部分是道德修养,另一部分是学习态度和方法。前者讲的是德育,后者讲的是智育。学规不仅对学生思想具有指导作用,而且也是对学生行为的具体规范。这对书院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起了保障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学规、学训不仅一般私学不具有,甚至官学也难于做到如此完备。
综上所述,书院虽与私学有着紧密的联系,极而言之,甚至可以说它是从私学脱胎而出的,但它不是一般的私学。书院不同于私学的特点,还可举出很多方面,如课程的设
置、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结合等,但最集中或者说最能够概括书院特色的特点是,书院具有为私学和官学都不具有的开放性,换言之,书院教育是一个开放性的教育系统,它在形成和确立的过程中,广泛吸取了私学和官学的有益经验,唯有如此,它才可能形成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教育制度——既接近于私学传统但又不是一般的私学;既与官学有质的区别,但又吸取了官学中的许多积极成分,与官学有一定联系。书院这个特点,贯彻在它的教育的各个方面,贯彻在它的整个历史过程中。 w w w n d ar o m n
作者: 邓洪波
文献出处: 中国书院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