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实施办法
(2013年修订)
为增强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多出优秀科研成果,促进学校整体学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以广西师范大学名义承担科研项目、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的在职教职工(不包括实施奖励当年因个人原因已调离学校人员),均为科研实绩奖励对象。
第二条 项目奖励
(一)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4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973计划前期研究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3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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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二)国家级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等国家级项目,学校首先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目立项费,再按到位经费的10%配套(其中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理论物理专项、数学天元基金、科学部主任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若此类项目的到位经费超过20万元,学校首先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目立项费,再按到位经费的10%配套(其中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5%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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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
(三)国家部委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霍英东教育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5%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教育部创新团队资助项目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教育部各类人才资助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按到位经费配套15%,用于支持开展科学研究。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
承担国家其它部委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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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省级创新团队项目、省级重大专项项目配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广西十百千人才计划按到位经费配套10%,用于支持开展科学研究。
其它省级课题参照执行。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1. 学校对国家、教育部、省级科研成果奖给予重复奖励。 2.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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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校为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的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教育部一等奖以及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教育部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二等奖,将视我校人员对该奖项的实际贡献情况给予适度奖励。
(2)国家级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3)省级奖指省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社科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执行。
(4)同一项目,重复获省、教育部、国家级奖励的情况,按金额数最高的奖励标准只重复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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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篇论文奖励
学校只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是我校的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
备注:对Nature/Science子刊的奖励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奖励只奖励一次。
SCI 等三大索引工具收录论文的确认,以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我校依据该数据库提供的我校作者名单予以奖励,同时要求论文的通讯联系人所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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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为“广西师范大学”,并且第一作者所署单位中有“广西师范大学”,英文为“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否则不计入检索范围,即不在奖励范围内。`
(三)专利成果奖励(职务发明)
以我校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并提供第1~3年的专利年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
第四条 奖励方式与程序
(一)科研项目奖励按年度到位经费划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科研成果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由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人或获奖励的第一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实际贡献情况,合理分配。
(二)科研项目奖励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及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办理。获奖的科研成果以组织评奖单位发布的文件为准。
(三)单篇论文奖: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委托权威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
(四)各学科权威刊物以《广西师范大学论文奖励期刊名录》(2013年修订版)为准。由符合奖励条例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登载论文的报刊、获奖证书等,送交所在单位科研主管人员,由单位汇总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五)以上科研成果凡属于学校科研成果登记范围,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奖励。
(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奖励办法拟定奖励名单后,以一定方式给予公布, 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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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并署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拨付的项目经费和科研实绩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师范大学论文奖励报刊名录(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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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师范大学论文奖励报刊名录(2013年修订)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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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除《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奖
励另有规定外,根据期刊的影响,广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励期刊分为三个级别:“A 类权威期刊”、“A 类重要期刊”、“B 类重要期刊”。
2.《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等(报刊)发表文章2000字以上享受“A级重要期刊”待遇,2000字以下享受“B 类重要期刊”待遇。
3.奖励成果均指在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发表的书评及会议综述等非学术性论文均不予以奖励。
4、学校鼓励在境外外文期刊发表学术性论文,凡被EI 、ISSHP 、ISTP 之一收录的期刊,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可以按“A类权威期刊”、“A类重要期刊”、“ B类重要期刊”等分别给予奖励。
5.本此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1)A 类期刊名额分配:学校现有学科中,凡是一级学科的,最多分配2个A 类期刊;现开设有6个以上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可增加1种A 类期刊。
(2)B 类期刊名额分配:以现开设的二级学科为准,每个二级学科最多分配2个B 类重要期刊(每个一级学科下的B 类重要期刊总量不超过15个;个别学院只有1个二级学科的,统一按照6个B 类重要期刊分配)。
(3)A 类期刊认定:由学校直接认定国内各高校普遍认定的25种权威期刊为我校“A类权威期刊”;剩余其他A 类期刊,由各学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A 类期刊原则上必须是CSSCI 来源期刊(除个别特殊学科外)。 (4)B 类重要期刊认定:B 类重要期刊原则上必须是CSSCI 来源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除个别特殊学科外)。各学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5)按学科选刊外,学校增设高校综合性期刊、社科类综合性期刊若干,以及增设各学院没有报送的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宗教学、环境科学等学科期刊。
二、自然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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