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报告(14) 1
调查报告
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报告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Ξ
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二者性质不同, ①, 我们
对广州市2000年至2002年,2000年至2002年11月全市撤诉案件共302
②件, 无罪案件24件。为增强研究的科学性, 我们以市院二个公诉处和九个基层院填报的
125个案例作为调查的基准数和研究案例, 进行比较深入的调查分析(两类案件性质相同, 不另分开论述) 。在125个案例中, 撤诉案件117件, 无罪判决案件8件。
1. 从案件的侦查部门来统计。问卷调查的125件案件中, 来自公安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占绝对比例。见表一。
表一
公安侦查
部 门
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1149112%单位:件海关侦查部 门7516%检察院自侦部 门4312%合 计125100%
③2. 从案件的性质来统计。在全部125个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中, 抢劫案、故意伤
害案、盗窃案和诈骗案四类占较大比例, 共计80件, 占全市调查案件的64%。见表二。
Ξ课题组成员:刘少英、林培芬、聂才、陈冰、聂公佐。
①这类问题和现象虽然法律没规定, 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
②课题组第一次摸底调查, 当时有四个基层院汇报没有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 随后课题组制作并发放《典型案例
调查表》, 收回125份。在其后展开的全面调查中, 发现所有的基层院都存在这两类案件, 此次统计的数字为撤诉案件302件, 无罪判决案件24件。为便于调查研究, 课题组将收回的125个案例作为重点研究对象。
③为便于统计分析, 本文中涉及的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的罪名, 全部援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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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表二
抢
劫
案件
数
所占
比例3124. 8%单位:件故意伤害2116. 8%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强奸故意杀人3合同诈骗3非法经营3职务侵占3受贿其他1814. 4%108%33332116. 8
%2. 4%2. 4%2. 4%2. 4%2. 4%2. 4%2. 4%2. 4%
调查年度共起诉四类案件15792件, 占全部起诉案件27800件的56. 8%, 在不起诉案件中, 四类案件占了主要部分, 78件, 占56%, 3. 、白云、番禺、, 月共受理案件14779件, 占全市受理案153件(为便于分析, 此处采用调查统计的302件数字) , 50. 6%。在全部撤诉案中, 上述区域占有相当比重。见表三。
表三
全市撤诉案件
2000年
2001年
2002年7213694单位:件四区撤诉案件总数396549所占比例54. 2%47. 8%52. 1%
以上情况与这些地区人口流动大、外来人口作案多、取证和补充侦查困难有直接的关系。
4. 从审查决定程序来统计。在125件案件中, 在审查起诉程序中, 没有退查的54件, 退查一次的45件, 退查二次的26件。在提起公诉前、撤诉后或被判决无罪后, 经起诉部门集体讨论的42件, 未经集体讨论(包括小组范围讨论) 的83件; 经检委会讨论的30件, 未经检委会讨论的95件。这项统计反映出两类案件中多数案件是经办人个人决定, 表明不都是疑难案件。
5. 从导致案件撤诉和无罪判决的原因来统计。检法两家因为对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行为的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 因此导致撤诉和无罪判决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 分别为10件、17件、72件和9件。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漏罪而撤诉的2件; 其他原因如被告人因病无法开庭、改变管辖、抓到新的同案犯需要并案处理等原因15件。见表四。
表四
犯罪故意
认定
数量
比例108%单位:件犯罪行为认定1713. 6%证据是否确实充分7257. 6%法律适用分歧97. 2%因追诉漏犯漏罪21. 6%其他原因1512%合计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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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 证据方面
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实际上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分析、判断、质证和采纳而进行的, 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 也是导致案件撤诉和无罪判决最主要的原因。
1. 证据先天不足。一些案件由于侦查部门(主要是公安侦查部门) 在收集证据时不充分、不全面、不及时, 导致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链无法形成, 证据体系有瑕疵。如陈某故意伤害案, 陈某在争吵中用拳头将被害人丰某左眼打伤, 并赔偿医疗费。之后丰某多方求医不治, 左眼失明。由于案发时侦查部门没有对被害人作伤势鉴定, 导致最后无法证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左眼失明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害罪。
还有一些案件, 案发时就已事过境迁, , “严打”。如郑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郑, 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 并将前去拦阻的两名公交车1. 5公里, 造成两名司机轻微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认为郑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 置被害人的生命于不顾, 其性质是恶劣的,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只造成6000元的损失) , 而且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建议公安机关撤回作其他处理。但该案案发后广州几大媒体均作了报道, 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有关领导还专门就此案作了批示, 要求从严惩治。公诉人虽然认为该案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 但还是勉强起诉。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 但认定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不当, 并作出无罪判决。
2. 证据在庭审阶段发生变化。案件因证据在庭审阶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撤诉或无罪判决的占相当部分, 突出的是被告人的翻供。调查分析的125件案件中有31件是翻供案, 占25%。翻供案件比例大的根本原因是侦查部门过于注重和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作为直接证据对证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但如果其他证据不充分, 没有形成证据链, 案件很容易因被告人翻供而推翻。如刘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刘伙同他人到本市广园中路以东高速公路桥上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 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在预审时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但在庭审时翻供, 检察机关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 为了不出现无罪案件, 只好撤诉。
还有部分案件在庭审阶段因为出现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 导致控辩形势逆转。如朱某故意杀人案, 开始经广州市精神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应负部分刑事责任, 庭审时经广东省精神病技术委员会作出的鉴定认为, 朱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 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丧失, 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导致撤诉。该案例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鉴定结论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 到底应该以哪一家的为准、以何时的为准、以几次为准的证据法问题。
3. 检法两家对证据是否充分的认识存在分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但对于如何判断“证据充分”, 检法两家存在分歧, 而且不同案件对证据充分的要求也不一样。如钟某盗窃案, 钟某翻墙入屋, 盗得户主一本无密码活期存折及户主夫妇身份证2个, 即到某农村信用社以户主名义填单取出存折上存款3000元, 用于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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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案发后, 公安机关缴回被丢弃的存折及身份证。控诉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明被害人家中被人搜过一片凌乱; 院墙有被人攀爬的新鲜痕迹; 钟某在银行取该笔存款的录像; 在被害人家院附近巷内发现被盗存折及户主夫妇的身份证;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证实无密码活期存折取款无须出示身份证证明等。本案虽然没有被告人供认, 也没有被告人入屋盗窃的其他直接证据, 但公诉人认定钟盗窃一案成立, 根据本案间接证据推理, 环环相扣, 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而法院经办人认为证据不充分, 不能认定。
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要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 必须与案内其他证据结合起来, 构成一个证据体系, 排除其他可能性, 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事实, 其证明过程更复杂, 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而充分与不充分, 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 , 4. 关于特定证据证明力认识的分歧。, 、骨骼鉴定等。。如金某盗窃案, , , 用抽屉内搜到的保险柜钥20. 40万元, 一审被判犯盗窃罪, 处有期徒刑14年。, 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公诉人认为指纹鉴定是直接证据, 具有客观性、排他性, 是本案最有力的证据。省高院则坚持认为该案被告人拒不认罪, 指纹鉴定是唯一证据, 是孤证, 不能认定。人与人的指纹重复的机率在几千亿分之一以上, 指纹具有各不同、终身不变二大特征决定了指纹鉴定结论在长期侦查、审判实践中“证据之王”的地位①。对于本案证据的证明力就是法院内部本身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高院以孤证不能认定犯罪作为理论依据, 发回重审也有道理②。最后该案因无法补充证据而不得不撤诉。
其他涉及骨骼鉴定的案件, 如芮某职务侵占案。被告人芮某犯罪时是否满16周岁的证据出现矛盾, 户籍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和书证均证实被告人已满16周岁, 而被告人及其家属和自称接生婆的证人证实被告人未满16周岁, 骨骼鉴定结论也证明被告人已满16周岁③。法院审理认为证据矛盾, 无法认定, 建议撤诉。
(二) 法律适用问题
1.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检法两家对犯罪行为该适用何种法律存在认识分歧。
一是涉及追诉时效。被告人赖某伙同他人(已判刑) 于1980年11月30日晚上入屋用火药枪威胁被害人, 抢劫手表70多块, 于2000年11月20日被抓获。检法两家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依据究竟是97年《刑法》第88条还是79年《刑法》第76条第3款? 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79年《刑法》第76条①参见王传道、扈庆英主编《司法技术鉴定检验实务》:, 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第28、29页; 郭明理主编《:痕迹学》, 法
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31-38页; 周伟主编《法医鉴定与侦查诉讼实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第83页。②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45页。
③骨骼鉴定不能达到十分精确的程度。参见周伟主编《:法医鉴定与侦查诉讼实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第83页。・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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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五年, 不再追诉。又如被告人黎某利用任职番禺市某粮食管理所所长之便, 于1995年至1996年间违反上级规定, 擅自将单位资金外借私营企业, 给该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所1999年6日举报黎的渎职行为。按照79年《刑法》和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 黎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97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院认为, 在97年《刑法》修订后至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出台前, 黎的行为依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 而且侦查部门也已在此期间对其进行调查, 黎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对其最有利的法律不能适用, 因此应适用97年《刑法》, 对其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二是起诉标准。如走私犯罪, 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25万元, 解释出来以前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能撤诉。
2. 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 (1) 关于非法经营罪。出境。, 。对于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2000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
(2) 关于受贿罪主体。如钟某受贿案, 钟作为村支部书记, 在负责集体土地开发发包中收受贿赂30多万元。检察院认为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应追究其受贿行为, 法院认为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办理村的内部自治事务(而非司法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七种行为) 活动中, 利用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刑法》, 未规定为犯罪, 被告人也不属于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3) 关于以公司名义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如沈某挪用公款案和陈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两个被告人均为国有企业负责人, 分别以公司的名义将公款借出给个人使用, 且没有经集体讨论。法院认为公款不是以个人名义借出, 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依据的是2001年9月最高法《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个人决定, 以单位名义挪用的, 不构成犯罪”。鉴于最高法的解释不利于打击犯罪, 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最高检的建议下出台一个解释, 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3. 对适用具体条文的分歧。
由于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具体、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很大。其他如非法出版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但怎样才是情节严重没有规定;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规定要造成重大损失, 但如何理解“造成重大损失”? 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害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这些都容易导致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分歧。
由于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分歧, 导致检法两家适用具体法律条文不同, 而构成不同的犯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由于适用不同条文, 涉及不同罪名, 可能因为犯罪数额较小而出现罪与非罪的差别。如杨某抢劫案, 杨冒充军警拦车抢劫, 被巡警当场抓获。起诉认为杨身穿军警制服, 冒充军警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完全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犯罪特征, 符合《刑法》第263条第(六) 项规定的冒充军警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法院审理坚持认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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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
①人无明显使用暴力, 应以敲诈勒索认定, 又因数额未达立案标准,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 对犯罪构成认识的分歧
1.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 这在经济类犯罪和诈骗犯罪中表现尤为明显。如龚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以虚报出资成立公司, 利用合同取得被害单位的货物后, 故意不履行合同, 并占有、处分被害单位的货款, 开具空头支票欺骗被害单位。之后以非法手段变更自己公司的营业场所、法人代表, 辞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继而公司停业, 使被害单位无法与其公司及其本人联系并追回货款。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诈骗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合同诈骗被害单位的货物转卖, 将货款用于偿还其公司的债务及日常开支而拒不归还给被害单位的行为是套用他人资金, 属经济纠纷; 被告人占有、处分被害单位货款后, 及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 , 不属于逃避。, 。
2. 情节轻微, 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 , 特别涉及到具体罪名中能否构。如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刑法》, 第307条第2款规定, , 但在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问题上, 法院坚持认为被告人在碎尸现场刮掉墙上血迹的行为, 客观上没有造成妨害侦查的结果, 而且在主观上是受其丈夫胁迫, 不认为是情节严重, 不构成犯罪。
3. 犯罪未遂与既遂的认识分歧。如黄某盗窃案, 黄入屋盗得事主17600元, 正欲逃离现场, 遇事主回家, 遂躲藏到洗手间, 被当场抓获。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时法院认为黄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案件, 数额没有达到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由于黄某是未成年人, 所以法院建议撤回另处。
4. 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事前没有共谋的共同犯罪案件行为参与人较多, 行为实施过程混乱, 难以辨认, 很难有明确的证据证实所造成的伤害具体是何人所为, 有的是被害方先有挑衅过错; 有的几个被告人在行为细节上的说法相互矛盾; 有的证人证言无法相互印证; 有的甚至被害人无法指认伤害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侦查部门在侦破案件中有的抓到一人就呈捕、移送起诉; 有的将案件所有参与斗殴的人一并移送起诉。如梁某、曾某故意伤害案, 两个被告人在庭审时供词相互矛盾, 而证人的证言无法得到印证; 王某等6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其中有4人不构成犯罪; 王某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死因是刀伤, 而王参与打斗没有抓刀、拿凶器,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王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调查发现的深层次问题
就全部调查的案例而言, 如果说第二部分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原因只是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角度就问题进行从现象到现象的实证分析的话, 这部分阐述的主要问题则是更深层、更宏观的根本原因, 是通过调查研究作出的更理性分析。
①广州市委政法委(2001) 13号文件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无明显暴力的, 以敲诈勒索定罪之规定, 尚未发布。・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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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侦查部门充分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
1. 退查案件较多。退查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从表五中可以看出, 在审查起诉阶段,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比例较高, 退查案件的数量较多。这说明公安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较多。当然, 实践中也有个别公诉人由于案件积压, 审查起诉时间紧张而将案件作技术性退查, 以防超期办案。在每年的三大长假前, 这种情况较多。
表五
受理公安机关
案件移送起诉
2000
2001
20029797Π1461810873Π161989629Π14053件Π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378Π26231495Π28921270Π2592退补比例14. 1%Π17. 9%13. 8Π17. 924公安机关自行撤回97Π222Π119不起诉Π63Π87, 案均人数比例较高, 说明一些团伙作案, 。见表六。
表六
受理案件
的案均人数比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1. 51. 51. 5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案均人数比例1. 91. 92. 0公安自行撤回案件的案均人数比例2. 32. 21. 9
2. 疑案处理困难。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安侦查部门只有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 或该案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 才能对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对没有充分证据认定犯罪, 也没有证据完全否认其犯罪嫌疑的案件, 公安侦查部门往往为了不使案件成为悬案, 明知案件证据条件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 仍然勉强移送审查起诉。这是造成撤诉案件多的一个客观原因。
3. 公安侦查部门取证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1) 重破案轻证据的侦查观念仍然占据主导。(2) 取证、固证意识不强。在侦查环节上不能按照涉嫌犯罪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取证, 取证工作盲目, 不能抓住重点, 不能形成证据链, 使得证据体系残缺; 也不注意及时取证, 致使有的证据无法补充; 审查证据意识淡薄, 不能及时发现证据矛盾, 及时合理排除。(3) 证据种类单一。重口供轻其他证据, 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 重传统证据轻新型证据如视听资料等。(4) 取证形式不规范, 影响证据效力。
(二) 公检法三家在如何严格依法办案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努力形成打击合力方面还不能有机统一
1. 执法理念、价值取向的差异。在刑事诉讼层面上, 公检法在法律上处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平等地位,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进一步强化, 法院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发展, 法官的独立审判理念日益强化, 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侦查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 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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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8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留在以破案为主的本位主义阶段。这种差距越来越大, 使得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要承受两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方面为打击犯罪, 在严格控制不诉率的前提下, 将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勉强起诉; 另一方面法院对案件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 导致无罪判决案件和撤诉案件大量增加, 甚至由于害怕案件被判无罪而过于屈从法官的撤诉建议“, 以法律为准绳”的信条变成了“以法官为准绳”的无奈, 影响控诉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口供曾经是定案依据的法宝, 实务界也有不少人将其视为“证据之王”。依照法律的规定, 现在法官已经把定案的依据转移到其他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上, 如书证物证等, 大部分法官认为口供没有独立的证明作
①用, 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 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节, 但目前侦查部门甚至包括一些公诉部门, 。如不尽快转变观念, 。
2. , 。在法院, 已逐步实行除、疑难案件外, 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由于部分案件的处理程序被改变, 原来通过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协调案件的做法, 对于已下放决定权的案件来说, 难以起到协调作用。
3. 现行侦诉关系的弊端使案件质量无法保证。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职能指向目标不一致, 证明犯罪与打击犯罪的合力没有形成, 侦查和起诉制约脱节, 起诉不能有效引导侦查。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对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方面理解存在分歧, 对补充侦查事项沟通不足, 使部分案件即使经过二次退查也无法达到起诉标准。调查中发现, 受本位主义思想影响, 有的侦查部门在案件批捕前, 补充证据非常积极、及时,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则较被动, 配合不默契; 有的侦查部门, 对已经批捕的案件, 不积极侦查, 而是就已查获的证据简单堆砌和移送起诉。另外, 公安侦查体制对案件退查也有消极影响的一面, 如市公安局的案件, 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直接呈检察院批捕, 批捕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预审部门审查移送起诉, 对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 公安机关内部两个部门之间常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影响退查的顺利进行, 导致许多证据无法完善。
4.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的影响。刑事实体法对相当部分犯罪的量刑幅度规定得很大, 这给侦查部门和公诉机关确定具体的级别管辖造成困难,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有权立案管辖的公安侦查部门有四个(犯罪行为地、居住地、最先受理地、主要犯罪行为地) , 但对改变管辖案件的补充侦查程序没有规定, 这使得有些案件的补充侦查非常困难。如调查中许多基层院反映市公安局九处侦查的案件, 退回补充侦查或者退回处理时案件难以落实, 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5. 个别基层法院内部制定的一些考评制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的基层法院为保证案
(第2卷) ,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该书收集的陈碧①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关于刑事审判中认证问题的思
考-来自法官的问卷调查报告”一文的调查显示,83%的被调查法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的证据地位, “没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在七种法定证据中证据力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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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质量, 加强考核, 制定的一些考评制度, 对审理后的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被改判的或者检察
①院抗诉的采用惩罚性措施。于是为确保案件不再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或检察院抗诉, 一
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把握不准的案件要么建议检察院撤诉, 要么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尽量从轻, 就低不就高, 以免当事人上诉。
6. 案件撤诉后处理比较困难。案件撤诉后主要是作不起诉处理和退回公安另处。有的基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沟通顺畅, 案件能及时退回公安消化。大部分则比较棘手, 公安机关不愿意退回处理。有的不起诉案件, 公安机关还反复要求复议、复核。
(三) 公诉人普遍存在担心案件被判无罪的心理, 导致撤诉案件的大量增多
这种心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诉人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立场, 以致对一些案件的办理不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屈从于法院的撤诉建议, 。我们在座谈调查中发现, 这种心理的形成, 不是自然生成的, , 如“五好基层院”, 。而在个人考核中, 如果, 、评先进的希望。在主观上, 有来自公, , 甚至有些基的偏见。这种心理压力使得一些公诉人不愿意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宁愿多几个撤诉案也不要有无罪案。
(四) 公诉人水平有待提高
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 不少基层院公诉人月人均办案在10件以上, 这使得一些办案人员为保证不出现超期办案而疲于应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质量。
1. 一些公诉人对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把握不足, 对部分案件提起公诉存侥幸心理。在调查案件中, 有不少是因为漏罪、漏犯或者需要补充其他证据而撤诉。
2. 个别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中存在疏忽, 将不应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如禹某盗窃案, 公安以抢劫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由于案件中有关麻醉药使用情节的证据不足无法补充侦查, 公诉人于是改变其定性为盗窃罪提起公诉, 但因疏忽, 未注意到本案涉案案值没有2000元起刑点。
3. 一些公诉人庭诉水平不高。据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的法官反馈, 对于庭审要求较高的举证能力、质证能力和抗辩能力, 一些公诉人存在较大差距。在庭审过程中, 有的公诉人不能很好地利用现有有利证据充分指证犯罪, 不能围绕“质证”这个中心环节, 紧紧抓住关键证据, 通过证据本身的证明力揭示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过多地在庭上宣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的公诉人害怕与辩护人对辩,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和强有力的辩护, 或故意回避或置之不理。
(五) 两级法院撤诉程序不规范不统一。
对于检察院撤诉, 两级法院的建议撤诉程序不一致, 有的是法院经办人或审判长的意见, ①如有的基层法院规定, 审理的案件被上诉或被发回重审或被改判超过若干件的, 就要取消审判员资格。有的法院规
定, 案件发回重审, 经办人要扣300元工资, 副庭长要扣5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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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有的是经合议庭合议, 有的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形式上有的是书面通知, 有的是口头通知, 没有统一的做法。虽然法律没有关于撤诉的规定, 但内部还是应该有个统一规范的做法。
四、对策建议
(一) 端正思想, 正确认识和评价撤诉案件与无罪判决案件
在实践中, 遇到疑罪情况, 如果是在起诉阶段, 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在审判阶段就应作出无罪判决, 可见出现无罪判决和撤诉案件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而且公诉人和法院对证据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对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 否则公诉也好、法律监督也好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用法院的判决结果来作为评判起诉是否成功的标准显然是不对的。需要看到的是,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 对案件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
要正视和解决问题, 首先要端正思想观念题有两种极端化的认识, , 有的基层院视之为异物, 尽, 对撤诉过于草率, 使得撤诉案件大量增加。
正视两类案件要求我们公诉人要坚持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依法办案, 也要求我们对这些案件有一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核机制。建议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制定《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评判报告》制度, 对每一个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由专门的案件质量评判人员作出终局性的评判。如果是客观存在的原因造成的, 则不应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如果确因经办人的主观疏忽, 对案件的关键问题和关键证据应该发现的没有发现, 应该注意的没有注意, 导致案件撤诉或无罪判决的, 则应客观考察经办人的过失, 追究经办人的责任。撤诉和无罪判决案件发生后, 主办部门要客观地加以分析, 公正地给予评价, 对工作上存在不足的, 除责任认定外, 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
(二) 完善和强化公诉引导侦查机制①
针对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存在配合不够紧密, 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 引导侦查与公诉职能向一致的功能目标发展, 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 把好侦查监督第一关。侦查监督部门首先接触案件, 对引导侦查部门的侦查方向、关键证据的收集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案中许多时效性很强的关键证据往往时过境迁, 无法补查。侦查监督部门要坚持适时介入制度, 在受理呈捕和提前介入案件后, 要从起诉的角度为侦查部门继续侦查和完善证据提供方向性的参考。特别要注意从犯罪构成角度考察侦查部门侦查取证的方向有无偏差、主要证据的收集有无遗漏、证据体系有无形成、容易消失的证据有无及时收集、容易变化的证据有无及时固定、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等。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案件, 要及时与公诉部门沟通, 征询意见, 尽可能形成较为完善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 使重大问题能及时解决, 避免在检察环节出现反复。对于捕后发出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 要建立捕后补查回复制度, 重点是对捕后完善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①对于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 市检察院研究室已组织人员进行深入全面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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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报告(14) 11
监督, 对案件中的证据缺陷和薄弱环节能否通过继续侦查得到巩固和完善, 使案件证据符合
①起诉要求, 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全面审查判断证据。指控犯罪能否成功取决于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及其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在于证据的多少, 而在于证据证明力的强弱, 证据链的形成。公诉人在全面审查证据时要对容易发生变化的言词证据, 有缺陷的证据, 证据之间的矛盾, 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要有深刻的认识, 及时补充侦查, 要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侦查部门能积极配合, 按照
②公诉人的要求, 及时补充侦查有关部门证据。
3. 加强动态监督管理。一是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 互通办案情况, 使公诉部门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就可以掌握案件难度和存在的问题, 突出要审查的重点。案件起诉后, 公诉部门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审判情况。对案件从呈捕到起诉到审判到执行进行网上动态管理, , , 防止超期办案现象。, 和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三) 。广州市面临的社会治安形势。只有把配合与制约两者的关系处理好, 才能实现司法体制的高效运行。
1.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政法机关普遍认识到加强工作沟通联系, 建立高效运行的合作机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执法公正, 增强打击合力, 既符合刑事法律精神, 也是共同的执法需要。目前, 三家联席会议已基本建立起来, 但三家相关对口业务部门联席会议还未建立, 我们认为, 能否在这一环节建立好的工作机制, 对实现“又快又准”的工作效率十分重要。目前, 三家要通过相互配合加强制约, 在配合中开展监督, 通过监督加强配合。
2. 检察机关和侦查部门要形成指控犯罪的合力, 努力提高取证、固证、审核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能力。要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关键要加强诉讼对侦查的引导, 使打击犯罪与证明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
3. 规范统一做法。虽然法律没有规定, 但对两级法院存在的撤诉程序比较混乱的情况, 应当内部规范统一。一是建议撤诉决定的权限一般在合议庭, 即一般案件的撤诉可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的撤诉应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二是决定形式应该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四) 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
1. 为基层办案提供指导。一是及时了解基层院在本案中遇到的问题, 及时对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提出处理意见; 二是加强对一些类案的研究, 对于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型案件, 要及时收集, 进行探讨研究, 以典型案例指导基层办案, 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2. 积极总结基层院的经验做法, 及时总结推广。广州市不少基层检察院勇于实践和创新, 在如何提高办案效率, 如何保证案件质量, 如何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总结了许多成功的①荔湾区检察院、芳村区检察院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有较好的经验做法, 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②番禺区检察院制定的“催办函”, 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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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2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经验和做法。市检察院刑检部门要高度重视, 积极了解和总结, 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要总结、推广和规范; 对于暂时不能及时推广的也要及时总结分析, 作出评价。
(五) 加强公诉队伍建设
公诉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思辩过程。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既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 又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既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 又要有缜密的逻辑思维和雄辩的口才。从我市公诉队伍现状来看, 优秀的公诉人才不多, 从长远发展来看, 这个问题会日益突出。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是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1. 要构建公诉队伍建设的短中远期规划。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 用战略眼光, 从发展角度, 认真审视当前我市公诉队伍建设的优势与不足, 根据形势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制定短期、中期和远期建设计划, 逐步全面推进公诉队伍建设, , 力争五年后使我市的公诉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2. 优化人才组合, , 至少需要四到五年的砺练。, , 将一批素质高、口才好、; 二要注意对年青干部的培养; 三是保持, , 特别是业务骨干要保持相对稳定, 发挥其骨干作。
3. 加快引进优秀公诉人才。要改变观念, 开拓视野, 注意从全国各地选调优秀的公诉人才, 这是快速有效提升我市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的捷径。要充分利用广州的地缘优势, 采取优惠措施, 有计划地从内地吸纳优秀公诉人。
4. 加强公诉人培训, 建设职业化的公诉人队伍。形势在发展, 法律本身也在不断发展, 犯罪手段在不断翻新, 只有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 才能将其熟练地运用到具体办案中去。只有不断学习, 才能与时俱进。要不断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政治素质和对法律的忠诚, 拓宽知识面, 增强职业意识, 树立职业形象, 提高办案水平。要特别注意提高公诉人把握证据标准的能力。另一方面, 人的能力、精力是有限的, 术业有专攻, 因此要积极推进公诉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努力培养一批精于办理涉及走私、金融票据、经济诈骗、税收等方面案件的专家型公诉人。
51加强宣传, 树立形象。要通过加强舆论宣传, 树立公诉人良好的外部形象, 特别要注意塑造一批公诉人群体精英形象。
6. 健全办案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办案责任心,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陈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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