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吴英案引发的讨论: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与权益保障
(2012-04-23 10: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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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吴英案引发的讨论: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与权益保障作者:刘桂明
刘桂明按语:
似乎如许多人所预料,吴英案在最高法院获得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吴英从鬼门关折返而回到了人间。
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人评说不一。
我的观点是:这是一个理性的判决,这是一种司法的回归,这是一面公正的镜子。
斯伟江律师认为,应该哀矜勿喜。
但,吴英的父亲却不满意,也可能是不满足。
当然,还有许多各种各样的表态。那么,我们一起来听听看看。
最重要的是,一周后将在西安举办的“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 ”暨“民营经济发展与司法保护论坛”,显然无法回避由吴英案引发的关于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乃至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障话题。
评述:吴英死刑核准案 未核准 发回重审
(2012-04-20 19:01:12)
腾讯新闻于今天17:25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其发布时间为:2012-04-20 17:10: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看了最高人民法院网的全文,发现腾讯网是全文转载,以此为据评述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文书基本合格
说它合格,即是基本正确的法律文书。说合格、基本正确,是基于:认定吴英有罪,但现还够不上死刑。
1、裁定符合温总理在全国人大最后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即符合政治,符合上层意见;
2、符合浙江省、两会代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愿,即罪不致死;
3、基本上维护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虽然表述上仍存在矛盾,冲突,但大方向是正确的,法律上、程序上矛盾与冲突就不重要了;
4、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在程序上是正确的,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是死刑复核程序,该程序结果只有两种核准与不核准;(2)、在此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无判决权(包括改判);(3)、最高人民法院要判决,在不予核准的情形下,有理论有两个程序可以适用:一是发回重审;二是提审(三是再审)。
二、可能的“改判”程序
1、发回重审
这是各上级法院(处于核准、二审地位的法院)常用程序(即常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更要适用,因为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便没有上级法院,即当事人、被告已无救济程序了。发回重审,根据吴案文(即,《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以下同),“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的认定,案子已无重审的必要,只要按照本案文的意见,不判死刑,重判为15年、20年(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形)以及无期徒刑即可。
2、提审
提审应当是原审未结束,如果原一审、二审未开始审理,或未审结,是可以提审的。对于吴英案,要么撤销二审判决,要么先发回,在未启动或刚启动重审时,即提审,如果案件尚未核准程序结束,包括在复核程序结束时,同时下达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这么做,基层法院如,二审的中院、省院可能会这样做。总归要发回,不如发回重审。
3、再审
实际上,吴英案不能适用该程序,因为再审是针对生效判决,即刑事申诉。目前二审判决或裁定未生效,因此就不存在再审的问题。故,吴英案只有两种程序可以适用,相比之下,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尚有介入的可能,有最大的余地与操作空间(法律适用空间)。因此发回重审是必然结果。
三、关于罪名
吴案文,已将罪名锁定为“集资诈骗罪”。
1、刑法规定及司法文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法[2001]8号)
2、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修正案《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k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集资名义进行诈骗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应以犯罪论处,本罪的法定刑重于诈骗罪。单位犯罪,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二、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不能因为项目亏损无法还款就推定是诈骗,这样会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三、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一)目的不同,本罪有占有不还的意图;(二)手法不同,本罪是以隐瞒真相骗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四、浙江省高院院长认为借钱经营不属集资诈骗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详解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占有挥霍”。
浙江民企若无民间借贷会大批死掉
新京报:民间借贷属于经济领域关注的话题,你是法院院长,为何提这个建议?
齐奇:现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浙江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差不多要占全国的15%,比例很高。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说,民间借贷风险不容易控制。为什么?
齐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是无效的。为了规避法律,就出现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的情况。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用个人行为隐藏起来,风险就比较大。法院审理往往很困难。
如果法律统统作无效处理,对经济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如果连民间借贷的这一点供血都没有了,就可能大片大片地死掉。
新京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判断一笔借贷是企业间的借贷还是个人之间的借贷?
齐奇:利息是一个很明显的区别。
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生活、消费性借贷,不是经营性、营利性的,比如咱们是朋友,我借给你30万,你还给我30万,顶多带一点点利息。
但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肯定要高过银行,而企业也愿意接受,因为民营企业在银行很难贷到款。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区别在“骗”字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提到,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形式犯罪有交织,这怎么理解?
齐奇:由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给集资诈骗等犯罪提供了土壤,一些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搞犯罪活动。借来的钱根本没有用于经营,根本不准备偿还,而且虚构投资经营的幌子,再用后面骗的钱抵前面的高息,越滚越大,其实始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
新京报:法律上怎么区别正常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
齐奇:法律的评价原则是这样的,比如你撞了人,同时又扶起人。对“扶”的行为应该给予肯定评价,但是你撞人的行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主要看你有没有撞,有没有致人损害。法律追究的不是你“扶”这个行为,而是“撞”这个行为。
新京报:如何理解你这个比喻呢?
齐奇:是不是属于集资诈骗,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诈骗,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借贷这个行为。也就是筹集来的钱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来占有挥霍。
如果只是用于经营的摊子铺得太大,支付的利息又比较高,再碰到金融危机,资金链断裂了,还不出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叫经营亏损,法律上的出路就是依法破产,实行企业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而绝不是集资诈骗犯罪。
新京报:事实上,有一些老板还很担心的。
齐奇:集资诈骗和一般民间借贷是两回事,这个要搞清楚。一些媒体不负责任胡乱炒作,让一些民营企业家慌了。其实不用担心,企业家通过民间借贷,借钱用于投资经营,不可能被硬套上集资诈骗的罪名,不属于刑罚处理,而是属于民法调整的,与集资诈骗有本质区别。
五、吴案文中的问题
之所以,认为吴案文合格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 关于集资与借款
吴案文中提到“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这个是法律文书明确认定的借款与用炒期货,显然不符合集资的特征,应当与案中的集资行为有所区分。
(二)关于集资对象
这里主要涉及是如何认定不特定多数,还是特定的少数。从吴案文中看,主要是特定的11人。究竟何以不特定与特定,不应当是广义,而应当以狭义认定,即最终直接钱来源于何人何处,这里当然还应审查,是直接借给(集资)于吴英所开办的企业还是吴英个人;不能简单称还有数十人的“下线”,不应当认定下线人数,这样的认定方式,不仅不是原本事实,而且可能在案件审理时出现众多人的虚构,退一万步说,就算上下线也就100多人,与其上亿的金钱流动而言,也是少数,对于社会不特定多数而言,放高利贷的毕竟是少数。虽然吴案文中称,“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其实,“做资金生意”本身就是特定对象,就是放高贷的人(即公众所说的民间资本),而非社会公众,这是一个重要区别。对于掌握民间资本的特定少数,一般不会形成不稳定的社会问题,而温总理讲话,以及国务院试点,说明要让民间资本公开,流动的举措本身就说明了这点。
(三)是否占有挥霍
这点同诈骗行为有关,即虚构事实,所谓虚构事实,即没有项目,根本也不搞经营,拿到钱就挥霍一空,或卷款走人。其次,吴案文提到“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其行为如果事实成立,自然是挥霍,但相对借款、集资款的巨大数额来看,所占比例大约在5%左右,在其他集资案中,应当不算高。另外,创业也好,办企业也好,包装是少不了的,购高档车是少不了的,何以买宝马车就不行(且并没有载明宝马车在吴英名下,还是企业名下,类似这样的公众人物案件,应当罗列才能服人),就是挥霍,给人们造成败者寇的错误观念。
(四)关于财产损失
吴案文中称“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这样的计算还是有问题的。据媒体报道,在吴英案审理中,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立即将大量财产低价处置了,为了解决处理案件,财产最终是要处置的,但应当是合理的市场价来处置,这样才合理,打击惩罚,但要公平合理,这样将款项损失全部算到吴英一个人头上,也是不尽情理的,第三,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处置涉案财产,这样在司法审判中形成了一个极坏的先例。
(五)关于死刑核准
吴案文的最后载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这吴案文,实际上还核准了死刑,只是变通到死缓,因为在我国刑法,死刑只有一个,而死缓仍是死刑,只是执行期限上的差别。然而,通常死缓即不杀罢了,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留了一个不死的通道。
故今后重审的结果,可能性极大的是死缓,而不是无期徒刑或以下。
吴英案回顾:
2012年4月20日,最高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1年11月4日,吴英案被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在金华市中院开庭,吴英二审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4月01日,吴英提交29页手写上诉材料,详细回忆了每一笔集资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交代了其中4.729亿元的30个去处。在材料中,吴英努力证明自己没有任何“欺诈行为”,使用了很大篇幅来证明其经营本色酒店、洗衣店等有大好前景。
2009年12月28日,吴英在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提出时上诉、
2009年12月18日,吴英被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3月25日,东阳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的债权人名单逐渐浮出水面。
2007年3月16日,26岁的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于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2007年2月10日,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吴英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3bb3320102e1sd.html
民意从公权非正义的屠刀下抢救了吴英 (颜昌海)
(2012-04-21 16:55:52)
在中国大陆民间反响巨大的浙江女商人吴英死刑案,2012年4月20日有重大进展: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现年30岁的吴英因此免予一死。
该案因牵涉到中国司法和金融体系的漏洞,并受到广大民众的热议,以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过问而备受关注。官媒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死刑覆核案后,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资料,提讯了吴英,现已覆核完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全案发回浙江省高级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告中称, “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就吴英案作出的最终裁决只是改变了对吴英的量刑,并没有质疑一审和二审的裁定定性。目前还不清楚对吴英新的判决会是什么,据《华尔街日报》报导,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表示,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对吴英有利,地方法院将不能重新判定吴英死刑。张雁峰表示,这是一个我们一直期待的好消息。
普遍认为,真正促使最高法院推翻对吴英死刑判决的并不是上述原因,而是一审和二审判决所引起的巨大反响,特别是在中国知识界出现的反对声音,包括对中国民间融资政策的激烈讨论。
吴英原为浙江本色集团的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被捕,2009年12月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10年1月,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于今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吴英死刑案在大陆引起极大关注,许多民众认为,经济犯罪罪不致死,吴英被判死刑的根本原因在于“仇富”心态。
网友“shfriend”表示,“我如果资金翻倍了也不愿意待这个国家了,极度的仇富心态。判个死刑都不披露恶性关键在那,就是借了很多钱不还。”
署名“蓝屏650”的网友则说,“这不是逼着有产阶级外逃吗?”“太可怕了,政府要想杀一个人,即使找不到法律依据也一定会要你死的!”
“罗湖酷兕”则表示“有钱人快点移民吧,我们这些没钱的,也无所谓了。”
BBC报导说,中国总理温家宝在3月14日人大闭幕之后的记者会上就吴英案发表谈话,已经向外界发出了吴英可能将不会被执行死刑的信息。他当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他还说,“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现金,另一方面银行不能满足企业所需,同时民间又有不少资金。
温家宝说,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处理吴英案;并且要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在3月28日的常务会议上,中国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试点计划。温家宝随后发表谈话说,温州试点的成功经验要在全国推广。就在本月初,中国温州中级法院刚刚以非法集资诈骗的罪名判处30岁的温州女子王彩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彩平被控伙同其兄从15人处集资1亿元人民币,造成巨额亏损。
吴英被判死刑引起巨大反响,还可能与她出身农家寒微,靠自己打拚创业的历程有关。据报导,吴英从小就有生意头脑,7岁时就养了一对长毛兔,常常用心梳刷照顾,然后把兔毛卖给别人。2006年时吴英25岁,据说她已是全国第6位富有的妇女。她以前的职员对她很佩服,认为她有胆识、能创新又具探险精神。
1981年出生的吴英,是个十足的村姑。没读完技术学校就辍学去姑姑家的美容院学美容,后来开了一家女子美容院。之后她又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并靠当时流行的“羊胎素”赚到不少钱。接着又开了浙江东阳最大的足浴店,还进入汽车租赁业,并在“韩流”来袭时开了韩品服饰店。吴英就这样赚到自己的第一桶金,同时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然后在2006年打出本色集团名号。但直到案发,外界才了解她建立本色集团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高利贷。据悉,吴英集资的利息,大部份每万元每天利息40至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最终造成人民币3.8亿元无法归还。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她的死刑判决。
在中国向私人公司募款虽属违法,但是司空见惯的事。银行比较喜欢借贷给国营企业,这固然是基于官方的激励,但也确实比较安全。因为如果出了问题,这些贷款可以调整,而银行不会受罚。官方的储蓄者利息太低,因此非法的借贷比存入银行更吸引人。
通常人们对垮台的企业家都抱着幸灾乐祸的心理,但很多人却视吴英为烈士。许多社会菁英与豪商,乃至于因她垮台而失业的员工与债主,都认为她的犯行在大陆是司空见惯的事。
在中国大陆国家资本主义体系下,她这个大企业家遭遇的是个典型的问题。浙江省法院认为她的重大犯行“对国家与人民造成重大伤害,应该判以重行”。经济学家张维迎则认为:“从这个案子来看,我们距离市场经济是多么遥远,起码还晚了300年。”
虽然吴英被控诈欺,但这不是庞氏骗局(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欺形式,以不正常的高额回报来骗取投资者加入)。她的许多债权人还为她辩护,一位损失1500万人民币的债权人说:“这整个事件不是吴英的错,她是借钱做生意,不是奢侈浪费乱花钱。”
支持的人认为吴英之所以被告,是因为她“得罪了某人”又关系不够;有的认为她惹上够力的债主,要不就是得罪了竞争对手;有的认为她是因为拒绝行贿,他们辩称,这个案子不是在执法,而是利益与权力冲突时的选择性办案。
吴英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民间对此判决结果一直反应强烈,认为吴英案有疑点,有冤情,呼吁当局“刀下留人”。3月3日,参加两会的代表、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教授对凤凰网记者表示,吴英案中的一个最大疑点在于,一个年纪轻轻的女孩子是如何弄到那么多钱的,这其中必定有很多信息公众没有掌握,比如是否有政府官员牵扯进去等等。黄泽民教授的观点得到了大陆民众的支持,“坚决支持黄老的观点,吴英不该杀!应该再深查”;“事情总让人感觉人罪不该死,杀人是为了灭口。”
评论人士认为,吴英案存匿着太多的黑幕,有太多的官员涉身其中。
《法治周末》2011年4月曾报导,一审结束后,2010年7月,吴英连写控诉材料,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目前,此3人都已分别获刑。2009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曾出具一份说明书,称根据吴英的检举线索,在查处李天贵、周亮的案件中,挖出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1人,其中厅级2人、处级5人。在湖北全省震动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远在湖北尚且官员牵扯进去,那东阳的官员有没有牵连?!
据东方网2011年8月的报导,吴英案二审后,2011年8月,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称,吴英在看守所另检举了7人。有知情人士表示,这7人中并不排除有东阳市官员位列其中。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自己曾向纪委询问过,名单公布一定会按照程序走。
但是,时间已过8个月,这一举报没见下文。《法治周末》2011年4月的报导还称,此前,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向媒体透露,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吴永正曾向法官求证,一审法官不置可否。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8月24日,知情人透露,知道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联名。为什么这些东阳官员两次写联名信,要求法官判处吴英死刑。民众广泛的揣测是,他们要“杀人灭口”。评论说:吴英不死,有多少贪官寝食不安?所以,吴英必须死!这些盼望给吴英判死刑的政府官员究竟是那些人,都担任什么职务?这些疑窦,公众都亟待解开。
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上出现的关于吴英案审判违心违法的言论完全是造谣,该院将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上海原律师李天天表示:“对权力只能说好,这是潜规则,国家机密,谣言是他的判断。权力社会没有公正,权力决定一切,权力达到私利,官逼民犯罪。”李天天说:“一道复杂的数学题答案错了,非专业人员看不出来,吴英案的判决老百姓都看得清楚。体制不改变,没有人权,老百姓的意见起不了作用。立法不好,金融不正常,才发生这种事。”浙江刘先生表示,法官谎话连篇,其实,并不是简单的吴英死刑合不合理问题,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他说:“如果法律都从‘根上烂’了,那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中国的法律,一定要脱离‘官’而自立,才有希望!”
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在微博中提到,“吴英案维持死刑判决并报最高法核准,生命即将成为旧制度的牺牲品并为一个新制度大厦奠基。”《财经》杂志执行主编何刚在微博中也提到,“杀吴英,也应杀贪官。贪官多免死,吴英亦从宽。……吴英偶尔出,贪官常常有,谁的危害大,谁应被严打?这就是吴英案被广泛同情的深层原因。”
浙江民众表示,浙江一带的官方背景、社会背景等已经形成了一种大的集资趋势,吴英从整个案子的全过程看根本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案比起那些诈骗上市骗取股民钱财的情况无论是影响面、恶劣程度都小得多。把官方背景和社会背景造成的危害都强加在一个无权无势年轻可为的老百姓身上,这种恶劣做法迟早会遭报应的。判吴英死国法可容,天理难容!
大陆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中国企业家论坛上表示,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因为中国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他还说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张维迎从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三个角度论述了他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他表示,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他表示,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因为中国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中国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张维迎称,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说明中国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就是11个给她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吴英在被捕之后,她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
办了5年的吴英案黑幕重重,极不透明。对她财产的处置一开始就遭到置疑,地方权势集团对她怀有的恶意和敌意非常明显。有人因此认为判吴英死刑是一些有背景的人想图财害命,但真相可能要复杂得多。只是,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吴英集资的对像是一批很有权势,但又不愿暴露身份的官员。正是这个事实,决定了此案从一开始就不同于当地早已见惯不怪的“非法集资案”。看来,吴英得罪的地方权势集团犯了一系列错误。最大的错误,就是那些借钱给吴英的人财迷心窍,以为吴英会帮他们发大财,后来发现吴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大损失,于是就动用司法程序来挽回自己的损失;他们判断吴英是一个没有背景的小女子,毫无还手之力。但他们显然低估了舆论的力量,使自己陷入了困境。
这样一来,吴英案就超出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意义,而开始具有政治性质。
地方权势集团发现,他们不能退,因为退让的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首先是他们已经彻底得罪了吴英,而吴英又知道许多权势集团的内情。更重要的是,退让会动摇整个地方权势集团维系各种潜规则的“权威”。义乌是一个神奇的地方。在过去20年,这个地方创造的财富是许多人无法想像的。而这个奇迹之发生,除了义乌人的经商才干之外,地方政府维系各种与中央法规冲突的“潜规则”。上级政府之所以默许义乌政府这样做,是因为义乌的潜规则不仅给私人老板们发财的机会,而且也让国家和官员都可以从中分享大量财富。
吴英案给上级政府出了一个大难题,那就是他们是否要默许地方权势集团置吴英于死地?正是在这一点上,上级政府内部出现了分歧,这也是此案拖了如此长时间的根本原因。上级政府显然意识到,默许地方政府用国家的司法程序来执行地方“潜规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他们试图找到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
因此,吴英二审的结果是维持死刑原判,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因为这个结果表明,地方权势集团的意志获得了胜利。在地方权势集团强大的政治要挟和金钱攻势影响下,上级政府终于横下一条心,冒天下之大不韪让吴英去死,这说明黑社会化的地方权势集团的猖獗和中央权威的式微已经发展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这才是吴英案最重大的政治意义。
正因为如此,吴英案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阻止滥用死刑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司法公正问题和量刑不当的问题,而涉及到这样一个大的政治问题:这个政权是否有能力实行有效治理,而不让地方权贵势力滥用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黑势力对地方的控制。这就是为什么官方喉舌《环球时报》也不同寻常地就吴英案发表社评。即使站在专制的立场上,姑息地方黑势力如此滥用司法程序来维护权贵势力,也是极其危险的。
不过,《环球时报》不敢把这个核心的政治问题挑明,而只是把吴英案的意义限制在重新审视死刑和司法独立方面。最后,球被踢到了最高法院。由于这个案子的政治敏感性,最后的决策肯定不是“司法独立”的结果,而是一个政治决定。因此,最高法院能“刀下留人”,传递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信息:民意从公权非正义的屠刀下抢救了吴英。
但民意切莫因此洋洋得意。因为吴英能逃过一死,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理念的胜利,因为大陆并没有司法独立。但最高法院最后决定免吴英一死,对于国人来说,还是一个好消息。这不仅说明中共政权对于维护人的生命尊严的理念有所进步,对于民意的压力有所顾忌,而且说明中央政府明白,不能继续放纵地方政府胡来。
在此要套用孙中山的名言:政改尚未成功,民意继续努力。因为在中国现有体制下,政治体制改革无法推行:要想改善民生状况就得削弱权贵集团利益,这一点很难做到;第二,要想真正完善法制,就要削弱执政党的统治,必须法高于党,而不是党高于法。
所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应该以独立社会团体的发展和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基本条件。否则很容易走回头路:带着帽子的改革有可能是非常有限的,改着改着只要影响到党的领导就不改了。但如果是民间的政治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虽然戴着帽子开始改革了,但民意就会逼着它往老百姓所希望的方向上改。
众所周知,党历来提倡的改革,都以维持执政地位为目的;但中国目前已经进入各类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时期,党必须改变这种保党改革的思路,应该以全中国人民利益为改革目标,否则所有的改革设计都不可能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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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每个公民所追求的基本权利
(2012-04-16 15:46:0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于原浙江本色集团吴英的死刑原判。即便是在春节期间,这一判决也并没有消减其在中国的震撼力,法律界和知识界纷纷起而呼吁死刑复核,要求取消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近两年来,中国司法界逐渐成为中国民间社会攻击的焦点。在众多的重大司法案件中,法庭的裁决,与律师行业的共同认知,与知识界的推演,与民间社会的呼声,均参差相隔。其中突出的包括了李庄案、药家鑫死刑案、夏俊峰案、杨海鹏之妻梅晓阳案、贵州黎庆红案,等等。
在这些案件中,民间的重点颇有区别,例如有些涉及证据采纳,有些涉及公开审判,有些涉及量刑分寸问题。但是,无论重点如何转移,审判的终极意义,无非是一个公平的审判。唯有审判之公平实行,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意义,才能令人信服法庭的权威力量,才能使人承认国家的合法性质。
正好,美国法律作家安东尼尼刘易斯的一本旧书,1989年的《吉迪恩的号角》,2010年在中国法律出版社翻译出版,该书最好地说明了公平审判如何在美国的实现。
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恰如书的副题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孤独的人,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1961年6月份,他50岁的时候被捕了。罪名是破门而入一个名为“海湾”的桌球城,盗窃了一些葡萄酒、啤酒和可乐,并且打碎了点唱机和柜台,偷走了几十块美金。
吉迪恩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是什么好人。在这次被控犯罪之前,他曾经四度因为盗窃、抢劫等罪名而蹲了大牢。他离过三次婚,留下了几个孩子。他没有什么正当职业,因此也一文不名。
如此经历背景和名声,被指控做了这样的一个案件,当然人们都会相信他能干出偷盗海湾桌球城的勾当来。他所在的佛罗里达州法院审判起来非常简单,判了他五年刑。似乎这样一个孤独的人,已经没有什么希望翻盘了。
唯有一个问题:吉迪恩在法庭上要求指派律师,被法庭拒绝了。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只有特殊情形(比如死刑)规定的情况下,各州才有必要指定律师给无力聘请律师的嫌犯。
也许正是生活的艰辛与困顿,养就了吉迪恩不屈服的性格,他在监狱中翻阅有限的法律资料,用秃头铅笔,一字一句地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认为,因为他所缺少的法律专业能力,而法庭拒绝给他指派辩护律师,导致了他的囚禁。
最高法院并不意外地接受了他的案件,并且给他指派了一位律师。
1963年1月,最高法院以超乎寻常的全票,裁定撤销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1963年8月,案件在佛州最高法院重审。吉迪恩选择了一位在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辩护。该律师呈现给法庭的是,经过他的调查,案件中的一位关键指控证人做了伪证,因为他自己本身就是罪犯。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的吉迪恩,依靠自我的辩护,根本就没有可能性,做出如此彻底的查证。吉迪恩经过两年冤狱,无罪释放。公平的审判得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扬。
当案件尚在最高法院的时候,几乎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审判。在当时的环境之中,最高法院与民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缺乏律师参与的审判,既是对那些穷困无力聘请律师的嫌犯的人权剥夺,也根本使审判的公平性无法建立。佛州法院的年轻检察官,26岁的罗伯特?杰卡布在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几乎已经知道自己必败。只是他没有想到自己会输得那么惨:他曾经呼吁全国的州检察院共同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以支持把是否指派律师的权利留在州内。但是,他得到的结果是:22个州联署了意见书,支持联邦强制指派律师给无力聘请的嫌犯。而支持他的却只有区区2个州。
也就是说,对所有的人进行公平审判的要求,不是联邦特有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吁求。公权力,对于这样的基本人权,也有着客观的判断性,而不在于自己的屁股坐在哪里。
《圣经》中,在以色列人腐败而遭受米甸人统治时,有一个士师吉迪恩,在上帝的旨意下吹响了号角,号召以色列人抵抗不公平的统治。而吉迪恩的案件,就像那个号角一样,摧毁了美国不公平审判的一个重大因素。
为什么,那么多的公权力,除了最高法院之外,包括各州检察院、美国议会和美国总统,都支持公平审判?人,为什么需要公平的审判?国家,为什么需要公平的审判?
在美国,各州有着自己的权力范围与利益,不愿意联邦即中央政府干涉。但是,当这一涉及基本人权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所有人要负责的,并不是对于自己的屁股和权力的问题,而是一个对于全体美国人,甚至全体人性负责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可以有矛盾与利益冲突,但是没人愿意在良心上背负罪责。
政府与法院毫无疑问有着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诉求,但是这些利益诉求必须在全体国民与社会的共同认可之下方才得以体现。公平审判乃是每个公民都可能要面对的一个基本权利。国家的利益在面对公众的群情汹涌之时,公平审判权力由是成为考验最高法院乃至整个美国政治系统的正当性的节点,无人造次。
可以说,吉迪恩案所呈现出来的意义,乃是对于公权力的一次拷问与逼迫。而最高法院正顺应了民心舆情。
说完了吉迪恩案,其意义也就自然呈现。公平的审判,不仅仅是对在案件中每一个个体是否冤屈的伸张,也是对国家与公权力的拷问与逼问,乃是对于这个国家是否代表公民权的基本体现。
不过,尽管怀有美好的愿望,还是得指出,律师帮助权的问题,在美国始于1825年。最高法院介入,是 1932年。从最狭义的角度,美国也用了31年的时间来实现。而期间,不知道多少穷困的人被冤杀、囚禁和放逐。而期间,不知道多少的努力,通过最底层的法院、州法院,乃至最高法院,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冲击。吉迪恩只是一个胜利的号角,有多少战士早已牺牲。
每一次正义的实现,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冲锋与胜利的号角。正义是嗜血的,要得到它,就需要有足够的耐心、韧劲与努力。整个社会、公权力中人、司法界、律师界、知识界、民间,都需要一次次良心的哭喊,才能听得到吉迪恩的集结号。
本文标题是本博主的观点。原题:“ 《吴英案与吉迪恩》”摘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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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不知“天高地厚”的父亲
(2012-04-22 22:22:36)
吴英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后,在数亿人的期待中终于给浙江高院指出了最高法复核意见: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最高法的意见意味着吴英将获得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判决,也意味着吴英也许将有至少25年的牢狱之灾,但其不用再去哈德斯的府邸报到。 吴英的父亲却对这一结果依然不满,意思最高法最好判决自己女儿无罪,然后释放。吴英的辩护律师表示将继续为吴英做无罪辩护。记得看报道当浙江省高院裁定维持金华市一审死刑判决后,吴英当时在法庭是眼泪簌簌而下,生的欲望上升到了最高点,那是我想吴英父亲以及代理律师,都最大的期望就是把吴英的命保住吧,现在保住命了又要无罪判决。突然对吴英的父亲厌恶到了极点,虽很理解其做父亲的心情。
在中国确立要建设法制社会的宪政目标来,没一个案子像吴英案能引起如此多各个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的的争议与道义支持。前几年发生上海的杨佳袭警案、北京小贩崔英杰刺死城管队长案等,律师界的声援也只是限于程序正义,力求审判不受到政治上的压力,但吴英案直指实体的对与错了,不同以上案子只对程序正义的诉求。
从目前法规来看,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有条件的,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关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之间的借贷,一直未得到法律和司法判例的肯定,不仅不保护利息,而且还要接受制裁,原因就在于这些所谓借贷关系违犯我国关于金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业务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之所以采用许可制和高条件准入制,就考虑到金融涉及面广,危害大,容易引起金融和社会秩序动荡,刑法则通过非法经营罪予以保护。但是吴英案里的部分律师也罢,部分经济学界专家也罢,还是实业界也罢,却看不到《刑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每个罪名的确立都是慎重作出研讨后才通过,确立每个罪名都是从实现法治国,维护整个法秩序角度来说的,尤其是涉及到死刑的罪责惩罚,更是集思广益后作出的政策或者政治决断,罪责的存在本身就说明社会上这类集资诈骗犯罪危害巨大外,还说明目前集资诈骗犯罪很普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法秩序所保护的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而关于集资诈骗的罪名之所以一直受到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诟病,原因就是非法借贷和民间合法借贷很难界定,给了公权力太大的自由外,也在目前体制下容易一会做钟馗一会又摇身一变成为鬼。
部分中国律师总盯着有了有将近230年法治经验的美国法制史上的经典案例,总对中国法制进程抱希望于通过司法裁判创造宪政权利,但却忽视了最起码的常识,中国是大陆法系,人大立法,法院承担的是司法裁判功能,传统上习惯从行政的角度看待社会问题和规范社会秩序,美国本是普通法意义上的法治国,司法在创造人权中有时起到主导作用。部分律师为何不关注和中国一样有专制传统的德国和日本法制进程?部分专家,律师要求无罪的意见,其实就是要和全国人大对抗,与传统对抗,与中国现状对抗,缺乏历史责任感,也缺乏政治头脑。
其实关于集资诈骗也罢,还是民间借贷也罢,责任不仅仅在借钱的,还在于出借人,当借钱人许诺有某个高额利润的项目后,许多有富裕资金的人,包括有点积蓄的百姓,也就争前恐后的怕分不到一杯羹,从不考虑风险。在这些出借人盯着被许诺了高额利润的时候,他们都犯了不该犯的狂热病,那就是丧失了最起码的常识,数倍银行的利息与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项目是否能取得预期利润,他们从来不拿脑子考虑,也不愿意去进行咨询等,典型的赌徒思想。如果他们平时能看看报纸,知名人士的财经评论,就足以做出基本的富有理智的判断,但他们不愿意,他们更愿意赌。
按理说赌徒规则就是愿赌愿输,但这些人虽是赌徒,却总要赢不愿意输,难道能怪”吴英“式的人吗?要求判决吴英无罪,难道吴英为其作出的具有巨大危害的不义行为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吗?我想,任何理智的人不会答应,包括为吴英说话的人,只是判她死刑让许多人觉得惩罚太严厉了,也是对现存金融体制的不满,并不是说她没罪,即使集资诈骗罪不成立,吴英还涉嫌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其依然应该坐牢。最高法的意见本身就意味着“吴英”的胜利,因为温州就在试验民间资本的规范化运作,吴英的父亲为何还不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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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免死呼吁”大合唱
(2012-04-22 07:43:24)
童牧野20120422补记:民间“免死呼吁”大合唱。
两个月前公开发表的本章,为吴英(诗章中的“无赢”)的民间“免死呼吁”大合唱,亮诗呐喊。当时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吴英死刑(有待最高法院核准后立即执行)。律师界、法学界和民间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呼吁最高法院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那时中国网民涌现出来,亮出姿态:纳粹迫害犹太人时,我不是犹太人甚至不在当时的纳粹德国,就不啃声。红色恐怖迫害企业家(尤其是重庆,已经杀了一批,滥捕大批,不等法院判决,公安没收全部财产无数亿元,用于勃起来这个红衣淫棍,率队跨省市唱红等等),我不是企业家,就不啃声。谁知哪天,为填地方财政烂帐窟窿,暗算、收拾部分先富起来的民间草根,那时已经没有大树为草根说话,红色烈焰说吞就吞没一切。
好在最高法院,还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了解民间的呐喊。本章中的这首长诗,2012年2月在博客、在中共所辖的官方报纸公开发表之后,过了两个月,到了2012年4月20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详见: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杨维汉 陈菲):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 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阅读上述裁定,我觉得律师为吴英做无罪辩护,胜算概率几乎为零。哪怕多年后,即便“非法集资”的罪名,从刑法中删除,吴英的集资诈骗罪名,仍然坐实。所以,她死罪可免,死缓、无期、有期的刑罚,难逃。
虽然她的死活,不关你的痛痒
——数字流、心灵流长篇小说《孜孜不倦刁德三》第189章
童牧野
出自本章的童牧野语录:虽然发生在另一个平行世界。虽然她的死活不关你的痛痒。但你是否公开为她吭声鸣冤,众神暗中审视你此刻的立场。
童牧野20120214诗《虽然她的死活,不关你的痛痒》
那是在另一个平行世界。
铁窗里关押着一个斩监候。
她的姓名谐音:无赢。
她曾经想在商界大赢特赢。
*
她的对立面想把她斩立决。
她的父亲声称她完全无辜。
她的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
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她死刑。
*
最高法院是否核准她死刑?
微博的民意几乎一边倒:
纷纷呼吁留她一命。
纷纷要求彻查她的对立面。
*
她在狱中举报了贪官污吏。
越是举报,越容易被灭口。
哪怕死刑改成死缓或有期,
谁知道会不会狱中被猝死。
*
许多法学教授严正指出:
加在她头上的罪名,荒谬可笑,
不是她有罪,
而是恶法条款应废除。
*
在那个与时俱进的平行世界,
已经废除了许多恶法条款。
最高刑死刑的反革命罪,废除。
最高刑死刑的投机倒把罪,废除。
*
唉,无赢她,辛苦筹资办企业,
办成了肥猪也怕壮的集团公司,
总资产大到了进入富豪榜(杀猪榜)。
虎视眈眈的苍蝇拍,一下子把她拍扁。
*
她被非法集资罪的罪名锁定。
此罪的最高刑:死刑。
她既没杀害人也没伤害人。
她既没骗人钱财也没赖人钱财。
*
然而,她成了铁窗后的斩监候。
初审、终审都狠了心坚决要她的命。
她只要活着,
有些西装革履的强盗,辗转难眠。
*
唯有她的死,
才能成为安眠药。
不仅让她永远闭嘴、安息。
也能让她的对立面,不再失眠。
*
无赢,她不仅让自己无赢。
她被绑架,被勒索。
她被逮捕,被审判。
最终,她会让对立面也彻底无赢。
*
这案子的立法、修订法的意义之大,
这案子掀起的舆论关于变法的热潮。
多年后,她在法学院的教材中,
她的知名度,比首席法官还响。
*
她集资,但她不是集资诈骗。
她经营,但她并非经营失败。
她投资各地的房产等等,
如果不是案发被官府贱卖,增值可观。
*
大家尤其关注案中案。
关注此案的幕后黑手。
关注她只是陷阱中的小兔。
早就有人长线钓鱼的算计她。
*
找个替罪羊,如无赢这个傻妞。
扶持她担当集团总公司的老总。
她越是年轻(案发时才二十几岁),
越是没文化、没心计,那就选定她!
*
二传手们集资诈骗来的巨款,
全都交给无赢这个脑子简单的她。
然后绑架她,逼她签字处置财产。
飞去来镖,财产到了黑魔爪的囊中。
*
然后官商密谋?警匪勾结?
把无赢送上耶稣承受过的十字架。
只要名正言顺把她处决,
一了百了,所有散财过程,线索中断。
*
这个案子,应该异地重审。
这个案子,幕后盘根错节。
这个案子,涉及官场腐败。
这个案子,鞭策法制改进。
*
很多网民在微博奔走相告:
今杀无赢的她,你不吭声。
以后用更花哨的罪名杀你,
你也别指望别人为你吭声。
*
如果无赢的她有罪,死罪。
那么在苛捐重税之后破产,
企业家们被迫自杀或逃亡,
都曾集资,个个死有余辜?
*
也许她还能苟延残喘。
真的夺命让她痛洒热血,
鲜嫩的器官移植给他人,
给民营企业界的风声鹤唳……
*
谁还敢大胆筹资创业?
谁还敢拼搏借钱搞大?
除非你是国企揩油银行。
民营的自我掂量,自缢了断。
*
虽然发生在另一个平行世界。
虽然她的死活不关你的痛痒。
但你是否公开为她吭声鸣冤,
众神暗中审视你此刻的立场。
*
《虽然她的死活,不关你的痛痒——长篇小说〈孜孜不倦刁德三〉第189章》
童牧野作于2012年2月14日至17日。
发表在:《后现代派小说家童牧野》博客2012年2月14日(本章第6部分),2012年4月22日(增加这天的补记)。《金融投资报》2012年2月18日4754期9页。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ffe460102e079.html